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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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应用和实施,推动标准创新和实践,规范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管理,树立各领域标准化典型和标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是指建立科学合理标准体系、实现区域或组织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示范是指通过试点工作,在某领域取得标准化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按照自觉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排他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领域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
项目组织者应是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指导推动、评估和经验
推广;推荐或申请国家级试点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评估细则,应包括评估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判依据等。
第六条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开展;指导项目建设和经验推广;推荐和申请国家或省级试点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试点项目管理
第八条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连续三年在标准化试点领域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标准化工作基本资源配备合理等。
第九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组织者应填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答辩。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省级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准文件予以立项,纳入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者应按照《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确定的试点任务和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细则的有关内容,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
试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聘请有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指导或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建设期满前3个月,组织者应按照试点任务和国家、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应提报《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见附件2)和试点建设证明材料,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三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评估组人员由标准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3-5人组成。
第十四条评估组依据评估细则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现场评估由评估组组长主持,工作基本程序为:
宣布评估依据、介绍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要求;听取试点工作汇报;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查看工作现场;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形成评估结论;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评估组按照评估细则规定,做出评估意见、确定分值。
得分率在60%以上且未出现否决项的,评定结论为合格;得分率在90%以上且未出现否决项,评定结论为优秀。
第十六条评估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两周之内,应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资料,包括《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评估意见、按照评估细则形成的打分表和试点项目建设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
确定试点建设未出现重大问题、评估资料反映试点项目实际情况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示范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通过试点评估的项目,可在2年内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示范项目。
申请项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试点项目评估评定为优秀;通过试点建立的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在某领域内产生较大影响,并接待参观学习人员20批次以上;成熟试点经验可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积极推广或宣传试点经验或做法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项目组织者应提报《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见附件3)和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文件确定为示范项目单位。
必要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评估材料进行现场复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内,在标准化试点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建设项目计划自动失效。
如自愿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提出试点项目建设申请。
第二十三条评估组未按照规定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返回和提交评估材料、或材料反映情况与试点或项目实际严重不符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约谈评估组长或将工作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
出现此类情况的评估人员不得再次参加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所涉及领域发生较大变化、或项目内容已不能适应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或项目已得不到广泛认可并起到典型引导作用的,试点或示范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组织者注销、撤销或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试点或示范项目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评估人员队伍。
评估人员一般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推荐或申报。
推荐或申报为国家级项目的,一般应是省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
附件2: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书
附件3:
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申请书
附件1: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申请书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类别: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农业□工业□服务业
申报日期:
年月日
试点项目名称
类别
□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申请单位
负责人
单位地址
编邮
系联人
机手
电子邮箱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申报单位标准化工作基本条件情况
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试点工作预期实现的目标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计划进度)
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单位意见
(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日年月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月年
其他说明
附件2:
山东省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申请书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类别: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农业□工业□服务业
申报日期:
年月日
试点项目名称
别类
□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申报单位
负责人
单位地址
编邮
人系联
手机
电子邮箱
希望评估时间
年月日----月日
试点任务完成情况
目工作点试标实现情况
取工作试点得的成果
取作点工试效经济得的效社和会益益
意位报单申见
(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日月年
化准市级标部政主管行门意见
(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日年月
其他说明
:
3附件
山东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类别: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农业□服务业□工业
申报日期:
年月日
示范项目名称
类别
□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试点项目名称
是否通过评估
□是□否
申报单位
人责负
单位地址
编邮
人联系
手机
电子邮箱
体准化试点标及运行系持续改进情况
参与制(修)订标准情况
标准类别
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或计划依据主导或参与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经验推广情况行括主要包(接待参业认同、宣传推观学习、广情况等)
要作工主范示任务
要作主示范工目标
期预范工作示取得成果
施实范示工作(包括计划方案进度)
障作保示范工措施
期作预示范工社和济效益经会效益
申报单位意见
(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日年月
行化市级标准意管部门政主见
(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月年
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