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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目录

第一条租赁范围2

第二条租赁期2

第三条租金2

第四条其他费用2

第五条押金2

第六条装修与改建2

第七条维修与修缮2

第八条出入2

第九条承租人义务2

第十条出租人义务2

第十一条交还2

第十二条出让2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2

第十四条责任的免除2

第十五条终止合同2

第十六条标记2

第十七条放弃权利2

第十八条易名2

第十九条声明2

第二十条通知2

第二十一条争议2

第二十二条文字、生效及其他2

附件一:

该单元示意图2

附件二:

面积、租赁期、装修免租期2

附件三:

2

附件四:

租金、押金费用2

附件五:

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2

附件六:

该单元提供承租人时的状况2

附件七:

其它条款2

附件八: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附件九:

法人授权委托书2

出租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承租人: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双方于年月日经协商同意签订此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就下列各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租赁范围

第一款承租人愿意承租,出租人同意出租位于[]单元(以下简称“该单元”)作为承租人的办公用房。

该单元的示意图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为位置示意图,以彩色标记其位置,此图仅作为参考表示位置用。

该单元的面积详见合同附件二。

第二款交付使用状况:

承租人按本合同附件五所列明的“该单元提供承租人时的状况”向承租人移交该单元。

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或期满终止时,承租人要自费自行将拆除、改建或增设部分恢复至本单元提供承租人时的状况,出租人亦可以按现状收回而无须另作补偿。

第三款承租人有权与他人平等使用出租人指定的公用区,包括电梯、公共走廊、洗手间、大厅

及其他公用设施。

出租人应负责维护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

该单元的租赁期及装修期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租金

第一款甲方自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起租日开始收取租金。

第二款该单元的租金以每月[30.5]天计为一期,其数额及缴付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

在租赁期内就第一次及最后一次支付租金的当月而言,租金的数额应当是将全月租金按比例分摊到该月承租人实际租赁该单元天数之和。

第三款本合同租赁期中第一个月的租金于正式交付使用时缴付。

第四款租金不包括管理费、空调费、停车场费、电费、水费、电话费以及该单元内的清洁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出租人承诺合理收取上述费用,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大厦内的其他承租人。

第五款承租人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如期交纳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逾期交纳须按逾期天数向出租人交纳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按应交款额之千分之六计算。

然而,如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书面催款通知后七日内缴纳了上述有关费用,则无须交纳滞纳金。

第四条其他费用

第一款管理费及空调费以每月[30.5]天计为一期。

其数额及缴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出租人或大厦物业管理处有权依据实际开支要求,每年可在管理费支出预算内作出合理地调整有关管理费及空调费。

但该单元的管理费及空调费,一次调整的幅度须与单元所在大厦之其他用户所付之增减幅度相同。

第二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气候因素决定空调暖风及冷风的供应温度,供应期内,供应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供应。

如承租人需延长空调供应时间,需提前向大厦管业处申请并缴纳额外之空调费用。

第三款每期所应缴付的停车场费、电费、电话费、水费,该单元内清洁费及其他有偿费用及缴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五条押金

第一款承租人于签署本合同的同时,须向出租人缴纳押金(其数额在附件三中列出),作为承租人忠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保证金(以下简称“押金”)。

第二款如果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出租人有权敦促其履约。

若经敦促承租人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出租人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押金来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在出租人按本合同规定用押金充抵承租人应付的款项后,所持押金少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时,承租人须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立即将押金补足。

如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履行本合同,则出租人不能行使本款之权力,并惟有在纠正其过失后方可行使本款之权力。

第三款在承租人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和承租人按第十二条的规定交还已修缮好的该单元后三十日内,或承租人因其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导致合同提前而向出租人清偿所赔款项后三十日内(以较后者为准),出租人将押金返还承租人,但不计利息。

第四款如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发生变更,承租人所交押金或出租人根据本合同行使扣除权后剩余的押金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的出租人继承。

第五款如租金、管理费及空调费在租赁期内有所增加,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押金补足。

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押金均应相等于当时3个月的租金、管理费及空调费之和。

第六款如承租人未按本条规定缴付押金,并且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能缴付押金,则出租人在于另行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后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装修与改建

第一款承租人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应事先向出租人提交装修施工图纸及方案。

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取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在没有实质性和结构性或消防方面调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间隔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和规格;一切有关电力、消防报警、公共广播、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装设连接的电器装置的施工图纸、平面图和规格;任何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

承租人的独立机电设备及用房的施工图、平面图和规格。

第二款承租人如对所租用单位的建筑结构、主要设施进行重大改动时,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且出租人不得无故拖延审批。

因审批施工图须聘请机械工程、结构工程或其他专业顾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申请是否被批准)均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必须事先将所涉及顾问费的名称及金额通知承租人,并经承租人接纳后方可聘请。

第三款承租人就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机电系统需进行改建工程时,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该工作须由大厦管业处指定工程承包商进行工程施工,并按出租人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

未经出租人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装修施工图纸。

出租人不得无故拖延审批。

第四款在进行装修工程前,承租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投保建安工程险及第三者保险,并依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及大厦管业处之规定。

第五款承租人事先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对该单元进行下列活动:

对涉及该单元建筑结构做任何改动;在该单元外墙或大厦的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穿凿、切断或连接大厦的任何管道;以任何方式毁坏该单元或大厦内/外观,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大厦内/外墙壁及玻璃窗作招贴或悬挂广告牌及宣传品;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和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固定设施;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

如果承租人违反上述条款,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30日内将改动部分恢复原状(自然损耗除外)。

出租人在合理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有权拆除未经允许改动的部分和增加的设备及装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唯有在承租人收到通知14日后仍未拆除改动部分和增加的设备及装置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权力,并应将拆除的设备立即退还给承租人。

第七条维修与修缮

第一款出租人负责对大厦公共区及该单元内公用装置、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养,承租人应予以合作。

第二款该单元除基础设施外经验收后出现的任何损坏(自然磨损除外),均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该等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出租人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三款承租人如发现该单元内公用装置、设施破损或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不得擅自处理,如因承租人或其雇佣人员擅自处理该等故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款出租人如发现该单元任何部分存在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时,应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一个月内(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协商另一个时限),承租人应完成上述修缮,如承租人在期限内没有进行该项工作,则出租人之授权人有权进入该单元,并进行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款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负责更换该单元内已无法维修的公用固定装置、设施,但不包括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坏该单元的情况下安装的固定装置、设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换。

除承租人自置的可移动办公家具、用具和装饰物品外,承租人安装固定装置、设施,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款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或大厦管业处支付由出租人或大厦管业处更换该单元任何损毁的灯泡或灯管的费用及出租人为承租人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于大厦指示牌(如有)内承租人的名牌的服务费用。

第七款承租人对所租单元的窗户或玻璃应妥善保管,非承租人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由出租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若为承租人之疏忽导致损坏或毁坏,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或偿还因出租人更换该单元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出入

第一款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及雇佣人员,如有对该单元或大厦进行维修、清洁卫生、保安、消防、救助及其他管理上的需要时,应事先与承租人或管理公司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该单元工作。

若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承租人取得联系时,也可直接与管理公司联络,在许可情况下方可进入现场,采取必要措施。

事后应及时报告承租人,并确保不破坏该单元内的物品。

如因出租人进入该单元而造成的损坏应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第二款若双方未签署续租合同,出租人可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九十天内,提前一天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在一般工作时间陪同新租户参观承租人使用的该单元,承租人不得反对。

第九条承租人义务

第一款按时缴付租金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款承租人的活动必须严格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合法进行。

承租人有责任确保该单元内的装修、间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他有关法规及条例的要求。

第三款承租人必须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大厦管业处的规定,唯有该等规定不违背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享有的权力。

如该等规定和本合同有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款承租人有责任保持该单元及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及设备、设施的完好,其中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的装饰材料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器设施、家具、卫生用具等。

如造成该单元及上述设备、设施的损害(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复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款为避免电力负荷超出设计标准,承租人因工作需要拟在室内安装电器用具,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

该等申请不得被无故拖延。

第六款不得将任何动物带入该单元及大厦。

第七款不得在该单元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大厦荷载为[]公斤/平方米)。

出租人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利,以使荷载分布均衡。

出租人批准搬进,且能引起震动、噪音和过多热量的办公用具、装置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他住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第八款不得在该单元内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禁品及发出强烈气味的物品,承租人不得在该单元内制造或渗漏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

第九款不得在该单元内进行任何非法的不道德的活动及可能对出租人或大厦内其他住户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

第一十款不得在大厦门厅、楼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区堆放或留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

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不得在上述区域及该单元内进行拍卖活动。

第一十一款不得将该单元用于大量物品的储存。

承租人业务所需的展览品及样品除外。

第一十二款不得在该单元内制造影响他人的噪音、振动及对第三者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经过出租人特许的除外,但音量应该控制在出租人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一十三款保证依照大厦管业处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及容器内放置垃圾。

第一十四款承租人如欲将自用的大件物品运出大厦,应事先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后,按大厦管业处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操作。

第一十五款不向服务管道内倾倒可能造成管道堵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

第一十六款在非正常办公日、节假日或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承租人所有工作人员进出大厦办公楼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十七款承租人可选择向出租人要求提供租赁或保养花木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一十八款承租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七,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八。

第一十九款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单元挪作他用,包括任何人均不得在该单元内煮食及留宿等(加热食物和制作饮料除外)。

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该单元,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租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款凡经承租人许可使用或进入该单元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为,均被视为承租人本身的行为,承租人须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款承租人可按合同规定使用大厦公用区域及设施,但不得对上述区域及设施造成任何损毁。

如因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款在获得出租人或大厦管业处批准的前提下,承租人有权以出租人指定的统一字体,在大厦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承租人的名字。

该等统一的字体由出租人为承租人全权安排制造及摆放,有关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保留搬迁该招牌到大厦其他地方的权力。

第二十三款承租人应为其在该单元内的财产投保足够而有效的财产险。

保险金额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协定。

第二十四款承租人应遵守大厦业户守则及装修手册内规定,唯有该等规定不损害承租人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或经出租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享有的权利。

第一十条出租人义务

第一款承租单元产权属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保证有权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该租赁不违反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经司法程序做出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出租人与第三人的约定,并应在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前提供抵押银行提供的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第二款保证承租人的正常工作环境。

无特殊情况,不得干扰承租人的正常工作。

第三款保证大厦内部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基础构造原状。

如有故障,接到承租人通知后应派人修复。

但由于非出租人的原因而使该单元内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各项条款以及承租人缴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亦不受此影响。

但是,如果由于大厦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承租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超过3日,则租金及相关费用应相应扣减。

第四款协助承租人申请办理电话等通讯事宜。

第五款对大厦公共区提供二十四小时保安。

第六款按政府有关规定及季节变化提供暖气和冷气。

第七款清洁大厦外墙,维护大厦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卫生设施良好。

第八款处理大厦的一般废物,提供有关的贮存地点和设备。

第九款为大厦公共区域及设施购买有效的保险。

第一十款为大厦的承租人及其各造访者提供出租人认为可行或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一十一款任何受出租人授权的个人的行为应被视为出租人的行为,且出租人应对此负全责。

第一十二款同意租赁

第一十三款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管理费及空调费、押金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条件下,出租人同意将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中所述之该单元租予承租人使用。

第一十四款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且在出租人指出后未纠正达30日的,出租人有权中断该单元之水、电供应及其他服务或采取出租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直到承租人纠正上述违约行为并付清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滞纳金、重新接驳水、电供应等的费用)。

第一十一条交还

第一款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当日或按出租人规定的期限将已恢复至场地交付原状的该单元交还出租人(自然磨损损耗的除外);出租人也有权以该单元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当日的现状收回该单元,但须提前30日通知承租人。

第二款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将已修缮好的该单元交还出租人,并与出租人共同验收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

如有损坏(自然磨损者及承租人能证明是由出租人或其它承租人导致除外)承租人须负责赔偿。

第三款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归还该单元的所有钥匙。

第四款承租人到期未交还该单元时,如该单元内有承租人的任何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视为承租人放弃前述物品,出租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承租人不得异议,也不得追究出租人责任和要求出租人赔偿。

同时,出租人亦有权向承租人追讨因清除、清理、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一十二条出让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而出租人并未不合理的保留该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将本合同赋予承租人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之抵押;将该单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以承租人以外的他人名义对外挂牌;将该单元内的装修、固定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或用之作为抵押。

第一十三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该单元不适合使用时,则出租人应于两个月内修补损害及恢复原状。

如该单元在受损的两个月内没有被修复或重建,则任何一方在该单元受损的两个月后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在整个该单元不适合使用时,承租人不需支付租金。

如该单元的一部分尚能够使用,经双方协商同意,承租人可继续使用该部分并应对该单元可使用部分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一十四条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出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承租人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时;

2、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

3、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承租人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时;

5、由于承租人或大厦内其他承租人及其相关人员或任何第三者人员的原因所造成承租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需要协调解决);

6、因政府及其它社团组织施工造成的影响;

第一十五条终止合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该单元,本合同亦因此而终止。

第一款如承租人不按照出租人规定的时间交还该单元,出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收回该单元,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承租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所缴付的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租金、管理费、空调费及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款项,在到期后十五天内仍未支付;

如果承租人及其雇佣人员违反本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条款或因此而使出租人遭受损失,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七天内承租人应如数赔偿及作出纠正,如在十五日内未予纠正,则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承租人破产或进行清算(除合并或改组的清算外);

由于承租人欠第三者款,其在该单元的物品被执法单位适当地查封或扣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

第二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出租人除应向承租人返还押金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押金金额作为违约金:

1、违反合同下的保证和承诺的,并持续影响承租人使用该单元超过十日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该单元超过七日的;

3、未尽该单元及大厦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超过十日的;

4、该单元因抵押权实现、所有权变更等情况导致合同不能按本合同现有的条款和条件继续履行的;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

第三款承租人承诺放弃该单元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将该单元出售或转让该单元给任何第三方,而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出售或转让该单元,须在出售或转让合同中订明该单元的受让人必须承担及继续履行本合同,承租人同意受让人作为唯一行使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一方。

第一十六条标记

如承租人要求在大厦外墙安装招牌,须事先取得出租人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支付使用费(出租人提供的指引牌除外),承租人应自费负责安装和维修该招牌并应购买保险以及就出租人因该招牌的安装或存在遭受的所有实际损失、赔偿出租人。

负责安装该招牌的施工人员及该招牌的设计和用材应事先获得出租人的书面批准。

第一十七条放弃权利

当承租人发生违约,而出租人已收取租金时,不能视为出租人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

出租人放弃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只能以出租人书面签字为准。

承租人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数额时,或出租人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时,均不能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少缴款项,不影响出租人追索拖欠租金及款项的权利,亦不影响其按中国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第一十八条易名

租赁期内,出租人有权改变大厦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

出租人对承租人因易名所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但出租人应在易名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第一十九条声明

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本合同不符,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通知

第一款承租人从任何主管机关收到关系该单元或任何公共事业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告知出租人。

第二款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对承租人发出的通知,送至该单元则视为已经送达。

承租人发给出租人的通知,送至出租人的办公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一条争议

第一款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款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照申请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一款本合同及其附件以中书写,手写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属协议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款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及未尽事宜均应经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第三款本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均为各自独立的条款,故若任何一个条款被裁定无效,均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款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两份,出租人、承租人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出租人:

签字及盖章:

年月日

承租人:

签字及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一:

该单元示意图

附件二:

面积、租赁期、装修免租期

附件三:

该单元面积约为[]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本合同项下最终计费面积。

第一部分

租赁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起租日:

年月日。

续租之选择权:

若承租人有意于本合同租赁期满后续租的,须不迟于本租期届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告知出租人,在已缴足本合同规定租金,且已全部适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条件下,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单元[]年的权利。

续租期的月租金将由双方按照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重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租金的105%,最低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租金的95%,并依照现行本合同之支付方式支付。

除租期及租金外,续租期的其他条款条件与本租赁合同相同。

第二部分

免租期:

免租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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