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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安全目标及安全管理

第七章安全目标及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管理目标

1.1安全工作对于二期工程建设来说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处根据华能股份对电力基建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于工程正式开工前及时成立了建设处安质部,在主要施工单位招标已确定和前期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成立了现场安全委员会。

1.2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处拟订的安全工作目标是: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项目建设处和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轻伤事故统计率控制在1‰以内,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

 

第二节安全管理网络

华能太仓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

3.1安全责任制

3.1.1总则

3.1.1.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3.1.1.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1.1.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3.2.1 建设单位应对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和管理协调负责。

并负责组建由二期工程建设处主任、副主任、、监理公司总监、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基建工程建设处各部门经理、安质部安全专职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组建由基建工程建设处安质部为首,基建工程建设处工程部、物资部、计划部,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

定期召开会议布置、检查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3.2.2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必须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布置、统一指挥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3.2.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2.4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2.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2.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2.7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3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3.3.1基建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对工程建设实现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应当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基建工程监理大纲、规划和实施细则等。

3.3.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3.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3.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3.5监理单位应配合所辖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制定施工安全计划,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组织的建立,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规程的执行、安全活动、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并监督与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有关事件的统计与调查以及安全事故数据的收集等。

3.3.6监理单位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安全、文明生产须指定专人主管;其他监理共管。

日常监理过程中,认真细致巡查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过程;掌握第一手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做到及时提醒、及早发现、及时纠正、严肃认真处理。

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抓得早、抓得及时、抓得好;实施安全预控,防患于未然。

3.3.7监理单位要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查与监督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情况,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做出综述。

通过月安全例会对施工及其他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对施工承包单位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提出要求和改进意见。

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基建单位递交较为详细的书面安全施工情况月度报告。

3.3.8监理和施工承包单位除按规定要求搞好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外,还应按照达标投产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细则要求做好积累、整理、保管安全、文明管理资料、台帐、统计报告等各类帐、表、册、卡的工作。

3.4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3.4.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监察机构,完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

报基建安委会所属安全监察机构(安质部)备案。

3.4.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4.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4.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4.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4.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4.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4.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4.8.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3.4.8.2土方开挖工程;

3.4.8.3模板工程;

3.4.8.4起重吊装工程;

3.4.8.5脚手架工程;

3.4.8.6拆除、爆破工程;

3.4.8.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4.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4.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3.4.11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3.4.12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4.1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3.4.14 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4.15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4.16 施工单位采购。

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4.17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4.18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4.19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4.20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5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3.5.1总则

3.5.1.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预控,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全体施工人员在整个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切实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规范、设备完好、工地整洁”的良好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3.5.1.2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有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3.5.1.3 制定本《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施工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工作,通过《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规定》等手段与措施;保证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五无一控制(1.无群伤及人身死亡事故;2.无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3.无重大垮塌事故;4.无重大火灾事故;5.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控制人身重伤和事故)得以实现。

3.5.2 安全管理职责

3.5.2.1 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a.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和管理协调责任。

负责组建由基建工程建设处主任、副主任、监理公司总监、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基建工程建设处各部门经理、安质部安全专职组成的基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组建由基建工程建设处安质部为首,基建工程建设处工程部、物资部、计划部,各监理单位和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

召开定期会议布置、检查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b.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必须在安委会的统一布置、统一指挥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c.安委会将建立每月的例会制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安全文明管理组织体系(见附录基建工程安全文明管理体系网络图)共同保证安委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d.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工地参建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e.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的贯彻执行。

f.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均能行使监督管理权与经济处罚权。

3.5.2.2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a.基建工程各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对工程建设实现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应当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基建工程监理大纲、规划和实施细则等。

b.各监理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工作原则。

c.各监理单位应配合所辖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制定施工安全计划,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组织的建立,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规程的执行、安全活动、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并监督与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有关事件的统计与调查以及安全事故数据的收集等。

d.各监理单位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安全、文明生产须指定专人主管;其他监理共管。

日常监理过程中,认真细致巡查施工现场,监督施工过程;掌握第一手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做到及时提醒、及早发现、及时纠正、严肃认真处理。

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抓得早、抓得及时、抓得好;实施安全预控,防患于未然。

e.各监理单位要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查与监督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情况,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做出综述。

通过月安全例会对施工及其他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对施工承包单位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提出要求和改进意见。

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基建工程安质部递交较为详细的书面安全施工情况月度报告。

f.各监理和施工承包单位除按规定要求搞好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外,还应按照达标投产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细则要求做好积累、整理、保管安全、文明管理资料、台帐、统计报告等各类帐、表、册、卡的工作。

3.5.2.3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a.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监察机构,完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

报基建安委会所属安全监察机构(安质部)备案。

b.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中各项规定之要求。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认真执行规定要求,整顿施工现场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施工的优良环境。

c.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必须深入所承包项目的施工现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人员、设备、施工等与工程有关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违章作业,改正不文明施工行为。

对施工中出现的较为严重的不安全情况、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向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向监理、基建工程安质部通报并做好记录。

d.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人员,应在每日检查、监督施工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汇总每月安全生产情况,在次月2日之前递交较为详细的本单位上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给基建工程安质部留存。

e.施工承包单位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经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基建工程安质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禁止录用。

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生产负有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依法签定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按规定预留承包方安全施工保证金。

将分包施工单位的每月安全、文明生产情况纳入本单位月度报告一起递交安质部。

3.5.2.4基建工程建设处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a.工程部是基建工程的重要职能部门,对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技术、进度等都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工程部各专业技术人员在对工程技术、进度管理的同时,必须同时落实对工程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保证各项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在工程施工中得以实现。

文明生产各项要求在整个工程施工中得以落实,为工程提供良好的施工基础保证。

在工程安全质量与进度发生冲突的时候,首先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要求;在搞好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加快工程进度。

发现不安全、不合格、不文明情况,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及时通报安质部协同处理。

使得整个工程施工能够正常顺利进行。

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参与分析和处理。

同时,工程部要落实专人,每月2日前汇总上月工程部各专业各项工程开展的安全、质量情况以书面报表形式递交安质部汇总和存档。

由安质部上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b.基建工程物质部担负着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重要职责。

是整个基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重要环节之一,应协同其他部门把好设备物资采购、监造运输等的安全和质量关;认真查证、核实设备物资供货厂商安全和质量方面的资质、信誉保证。

做好设备物资运输、搬运、仓储安全工作;设备监造人员安全工作。

同时,物质部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月2日前将上月设备物资运输、搬运、仓储安全质量等情况汇总,以书面形式递交安质部汇总和存档。

由安质部上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c.基建工程计划部应配合做好安全和质量方面的把关工作。

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等签订合同前,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确认安全资质;按规定预留承包安全施工保证金(暂定预留施工工程款1%;同时最少不低于2万元)。

并将有关安全资质资料递交安质部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共同把好承包单位资质资历审查关。

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单位禁止录用。

资质审查内容:

(1)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历证书,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素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要求,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要求提供原件检查和复印件备案)。

(3)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大型施工机械或特殊电器用器具必须提供相关有资质单位检验、审核,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原件核查和复印件备案)。

(4)凡有二级机构的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三级安全网络;施工队伍超过30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d.基建工程安质部是安委会的职能部门,对基建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等行使管理职能:

(1)安质部全体人员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的各项法规、制度、规定、条例,认真负责地做好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监察管理工作。

(2)安质部要紧密联系和依靠各部门、各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各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络,同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安质部监察人员要始终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施工第一手安全、质量方面的情况,会同监理单位、各部门专业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指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的问题,发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落实整改,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安质部要参与对设备供货厂家、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质量的资质、资历审查工作,在工程初期就把好安全、质量关。

禁止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施工承包单位参与基建工程。

(5)要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并对安全方面提出评审意见。

(6)要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监理预审)的各项工程及大型作业的作业指导书、安全措施,并给予必要的指导以及督促落实。

(7)要认真审核、汇总各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部门递交的月度安全情况汇总报告,总结整个工程月度安全情况并向华能太仓电厂安全监察室、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8)负责组织和协调每月的安全例会,对月度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下月安全工作重点,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安委会的各项决议。

e.基建工程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则、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

3.5.2.5各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工程各部门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考核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考核安全工作。

3.5.3安全教育培训

3.5.3.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经过《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学习和考试,考核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施工承包单位对新进入的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工厂劳动的学生等,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安全责任的原则,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3天的三级安全教育。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工作。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将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质部备案。

3.5.3.2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进入现场上岗独立操作。

上述人员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3.5.3.3 对现场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5.3.4 基建工程安质部的专职安全监察人员须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监察人员培训班学习,持证上岗。

3.5.3.5 运行调试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5.3.6 基建工程生产准备人员由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监室按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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