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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涉税政策解读
近两年,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涉税处理政策变动较大。
政策调整情况
自2007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同时对于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赤字或结余的处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次政策的调整,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
利费的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在这一点上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税务处理的过渡衔接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需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账务中“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此外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
在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
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确定
在职工福利费政策变动衔接中,2007年底税收口径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确定至关重要,但这个余额的确定并不容易。
在计算方法上,比较简便易行的公式是:
职工福利费余额=历年来允许税前扣除且已申报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历年来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
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
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基于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当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表及申报数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
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计算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必须是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对此作了三点明确规定,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职工福利费的列支就应当按照上述范围进行调整。
在实践中要需特别注意的是非货币性福利,容易被忽视。
例如,某企业向职工每月发放200元的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企业购买客车专门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也应属于职工福利,如果企业购买车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那么理论上为接送职工上下班而支出的汽油费、人工费用等都应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在实践中具体金额的确定存在难度,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工作量的比例对车辆的费用总额进行划分。
账务核算
由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实际发生,因此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也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
对于纳税人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并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
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
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
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
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
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
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
即:
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
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
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
对这个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余额”是13万元,其中包括“纳税调整余额”8.4万元,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所以2008年只要将4.6万元调增后,就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而不是调增13万元后才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
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额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
当然,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还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
如果企业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条规定:
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这虽然不影响税收,但应该正确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
一般有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
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以前年度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在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福利费会计余额使用的衔接问题。
原政策规定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而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实际发生时从计提的福利费中列支,导致企业福利费会计余额中一部分已在税前扣除,另一部分未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目前既有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又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同时,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各企业处理方式不同。
需要区别对待:
1、仍执行会计制度仍计提福利费的企业,当年计提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执行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
如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继续使用原福利费会计余额,不受此限制。
3、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权益的企业,其会计余额中已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属于改变用途,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损益的企业,由于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余额中未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
职工福利费节余是否要纳税调整
问:
新规与新企业所得税发的颁布,关于职工福利费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答:
一、职工福利费“新”规与税法的矛盾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施行,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新《通则》将原来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发生的职工医药费以及职工食堂、托儿所、医务室的集体福利支出等,直接计人成本(费用),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财务制度。
新《通则》规定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但现行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仍然存在。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会计与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及列支存在差异。
新《通则》第六条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财务处理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
二、2006年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如何处理
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研: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部分,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出现余额结余后,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余额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很显然,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为赤字的,系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出现的超支,超支部分不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税前不得扣除。
本文重点关注的是:
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能否在以后年度福利费支出税前超支的情况下继续抵扣?
从税务角度看:
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并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是企业获得的免税用于职工福利支出的一种权利,也是企业对职工集体福利的一种负债。
企业执行新《通则》衔接办法规定:
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优先在应付福利费结余中列支,不足的部分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这就意味着:
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不复存在,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无法在应付福利费余额中列支,超支的部分只能进行纳税调整。
这与不执行新《通则》的企业相比,实质上前者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标准降低了,这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
应付福利费结余仍然可以作为企业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标准部分列支的指标,直至余额用完为止。
因此,企业应做好职工福利费纳税调整的备查登记工作,建立应付福利费结余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纳税调整的备查登记簿。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这种衔接账务处理没有充分考虑到应付福利费余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是否产生暂时性差异?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应付福利费账面结余可以在未来期间税前全额扣除,其计税基础为应付福利费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全额扣除的金额,即计税基础为零。
因此,应付福利费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与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是否一致,若不二致,企业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企业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计入管理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是否超过税前扣除标准,若超过计税标准还应纳税调整。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时,其衔接办法中没有考虑应付福利费余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不正确的,侵害了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纳税调整
执行新《通则》的企业,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除在应付职工福利费期初余额中列支外,超过部分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如果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工资的14%的部分,期初应付福利费有余额,且大于超支的福利费支出,不需要纳税调整;如果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计税工资的14%的部分,节余的部分能否在2008年度继续使用呢?
节余的部分可以在下一年度使用。
因为2007年度,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执行新《通则》,不执行新《通则》的企业仍然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节余的部分继续增加“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余额还可以带到下一年度使用。
四、2008年以后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纳税调整
2008年度,不管企业是否执行新《通则》,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内据实列支,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计税工资的14%比例扣除法,明显不同。
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执行新《通则》的‘企业,可以在年初结余的指标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未执行新《通则》的企业,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可以在年初“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中列支;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未达到职工工资总额14%的节余部分,不得带入下一年度使用。
五、举例说明
A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
《企业财务通则》,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余额100万元,2007年度职工工资总额950万元计税工资800万元),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2008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00万元,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
上述事项如何纳税调整?
分析:
A公司2007年度职工福热费支出180万元,其中:
在“应付职福利费”中列支100万元,在“成本费用”中列支80万元,2007年末“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余额为零。
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A公司税前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112万元(800×14%),加上期初节余100万元,共计可列支职工福利费用212万元,2007年度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列支180万元,两者相比,节余32万元(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零)可以带到2008年度使用。
A公司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A公司税前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140万元(1000×14%),加上期初节余32万元,共计可列支职工福利支出172万元,2008年度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列支200万元,超支28万元调增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例中,若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13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2008年度如何纳税调整?
分析:
A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A公司税前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140万元(1000×14%),2008年度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130万元,节余10万元不得带人下一年度。
笔者认为:
期初节余的32万元可以带入下一年度使用。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原应付福利费余额的会计处理
一、取消按工资总额14%计提应付福利费的原因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开办医院等福利部门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所以,应付福利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但随着企业的成长,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数却逐年增加。
鉴于以上原因,许多企业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结余。
再由于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可在税前扣除,使尚未成为企业真正费用的应付福利费结余,也能够起到抵税作用,因此应付福利费结余实质上成了企业免费使用的一项资金来源。
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应付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利润、股东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付福利费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规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控。
此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给职工的一些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于比较隐蔽、容易忽视,给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
在此背景下,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曾经为广大财会专业人士熟知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的共识已成为历史。
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的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范围。
从《通则》规定来看,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
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
《通则》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
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个别职工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不至于减少,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至于下降。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原应付福利费余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