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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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浦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化规则(试行)

 

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六年四月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技术规定》)》(闽建[2012]11号)要求,我局结合县城发展目标,组织制定了《漳浦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化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化规则》)。

本《细化规则》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漳浦县实际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在城市绿地、间距控制、建筑退让、停车标准、竣工核实等方面对《技术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并修订了部分规划建设标准。

本《细化规则》为我县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我县城乡规划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细化规则》由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

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86号邮编:

363200

 

漳浦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化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漳浦县城市规划管理,统一技术审查标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内容。

第二条本实施细化规则的适用范围为漳浦县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县城中心城区(详附件2)和古雷港规划区外,其余各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停车位配置标准、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建筑退道路交叉口按照《技术规定》及本规定的0.8倍执行,乡及村庄按0.7倍执行,但退让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化规则。

第三条城市绿地

1.中心城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不应小于35%,旧区不宜小于25%,新建项目用地面积1公顷以下的不宜小于10%。

2.建筑物四周1.5米范围内及小区内规划主干道两侧1米范围内的绿地不予计算绿地面积;单块绿化景观中硬化面积不超过30%的可整块计算为绿地面积,硬化面积超过30%的,硬化部分不予计算绿地面积。

3.为改善城市空中鸟瞰效果,丰富建筑第五立面,鼓励屋顶绿化,距地面6米以内的屋顶绿化可按表一折算绿地面积。

距地面6米以上的任何绿化不可折算绿地面积,折算标准应符合表一要求。

漳浦县屋顶绿化折合绿地面积比率表一

标高(米)

<0.6

0.6~1.5

1.5~6

每平方米折算系数(%)

100

50

25

备注

(1)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零点标高;

(2)屋顶绿化折算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15%;

(3)标高超过1.5米的屋顶绿化,硬地面积均不计入绿地面积;

(4)覆土厚度小于0.45米,不计入绿地面积。

4.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折算系数:

①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的,折算系数为25%;

②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停车位地面采用植草砖铺装,且每1个或2个停车位之间留1米以上绿化隔离带,种植一棵以上遮荫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乔木树干胸径¢≥12cm)。

折算系数为60%;

③绿廊式停车场,停车位上空采用廊架形式,且在廊架上布置藤蔓等绿化(廊架覆盖停车位面积≥80%),折算系数为50%。

5.架空绿化和悬空绿化(阳台、雨棚等下方绿化用地)折算系数:

①净高≥3.0米,折算系数为80%;

②2.2米≤净高<3.0米,折算系数为50%;

③1.8米≤净高<2.2米,折算系数为25%;

④净高<1.8米,不予计算。

备注:

架空绿化和悬空绿化用地中硬质景观总面积不大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30%,超过30%的绿地率按本规定的50%计算。

6.街头绿地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

7.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有30%以上的面积覆土深度大于1.5米,用于种植乔木。

8.城市用地内原有的树木尽可能保留利用,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宜予以原地保留;经漳浦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明确保护范围,并执行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景观绿地

1.道路、河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应符合表二要求。

道路、河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要求表二

道路、港道类型

绿地宽度

城市主干道

15m

城市次干道

10m

宽度50m以上河道

30m

宽度10m至50m河道

10m

宽度10m以下河道

5m

 

2.现状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及河道两侧考虑到已无绿带,绿线控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在城市主干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红线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景观控制区;在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0米的树木。

4.道路边绿化带内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停车确有困难地块,绿化带内停车面积不得超过绿化带总面积的10%。

第五条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传统空间格局保护区的传统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市主干路中央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0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第六条挡土墙或护坡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

1.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2.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且必须满足地质灾害评估要求。

第七条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影响分析应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按《漳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导则》执行。

第八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经专家评议后,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九条县城中心城区和古雷港规划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技术总平面审查时,应一并提交夜景工程方案及效果图,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夜景工程作为一个分项进行核实。

第十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但退让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1.相邻地块为已批已建用地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相邻建筑间距及日照要求,且不得小于表三所示的建筑物高度倍数控制和最小退让距离要求。

2.相邻地块为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三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3.相邻地块为公共绿地或山地公园时,拟建项目的建筑退让距离按表三中其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控制。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三

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退建筑

红线距离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米)

最小距离(米)

南北主要朝向(东西向)

低层

0.6(0.5)

6

0.7

6

6

多层、

中高层

0.6(0.5)

9

0.7

9

9

高层

0.3(0.2)

15

0.35

18

12

次要朝向

低层

0.3

3

0.35

3

防火间距

多层、

中高层

0.3

4

0.35

4.5

防火间距

高层

0.15

9

0.2

10

8

注:

①括号内为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退让距离;②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③低层住宅为1-3层住宅;多层住宅为4-6层住宅;中高层住宅为7-9层住宅;高层住宅为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

4.各建筑退让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必须满足最大退让要求,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时,必须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建筑以距离用地红线的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5.工业(园)区内部地块的工业、仓储建筑退让距离为6米,或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工业、仓储与其它地块相邻时,必须按相邻地块性质控制建筑退让距离。

6.工业企业应设立围墙,临路围墙(除有特殊防护要求外)均应采用通透围墙,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0米,立柱上应安装路灯。

围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H,道路红线宽度为D:

①当D>40m时,H≥5m;②当24m<D≤40m时,H≥4m;③当12m≤D≤24m时,H≥3m;④当D<12m时,H≥1m。

建筑退让围墙距离除④应退让≥3米外,其余退让距离与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相同。

禁止利用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7.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界线、城市道路、绿线、蓝线、紫线最小退让不宜小于5米,且围护桩不得超过基地界线。

8.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必须在规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的阳台、雨棚、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和高度不得超出9米;建设控制地带应对建筑高度与体量进行适当控制,建筑高度必须满足《紫线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开间小于15米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5.2米,整体经营大型商场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6米。

当层高超过规定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底层作为架空层的,层高不得超过5.2米。

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住宅(特指联排四层以下公寓式住宅)底层层高不得超过3.9米,二至三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当层高超过规定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中阳台、入户花园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宜大于套内使用面积的15%。

超过套内使用面积15%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住宅建筑的阳台应封闭设计。

跃层阳台、错层阳台等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当进深不大于1.8米时(阳台开口方向起算),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及临主要街道一侧的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当进深超过1.8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十四条建筑立面上的附属设施应统一美化处理,且不得设置于阳台的长边,锅炉房、冷却塔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置。

第十五条为了增加城市开敞空间,建筑退让主干道(路宽30米以上,含30米)红线不得小于15米,退让次干道(路宽18至30米,含18米)红线不得小于10米;公建项目后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小于20米,次干道红线不小于15米,如临街留有城市绿带,应退城市绿带最小距离为10米;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且必须服从城市市政统一安排,无条件提供给市政设施建设。

地块内配套设施除与城市市政干管连接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用地,化粪池不得沿街建设。

对于新建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留出广场面积的5%~15%做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十六条24米以下(含24米)住宅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24米以上50米以下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公共建筑的屋顶应作适当处理,丰富建筑特色,提高建筑品质;公共建筑的主体或裙房高度小于24米的,如为平屋顶的,应做屋顶绿化,绿化占屋顶层露天部分的面积不少于50%。

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

第十七条道路两侧建筑建设要求

1.沿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不得开设小开间店面;

2.沿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下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可以开设小开间店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除外),其建筑底层宜设计为骑楼形式,骑楼应符合以下规定:

(1)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3.6米。

(2)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3)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3.临主干道两侧新建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立面设计,且阳台应做成封闭式,城市设计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八条建筑宽度及高度控制

1.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80米。

2.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超过60米。

3.城市主要临水、临景观山体、紧临城市主干道或城市重要开敞空间以及根据城市设计及景观需要控制的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0米。

4.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应编制城市设计或进行景观分析,确定最大连续面宽及高度控制。

5.滨水地段各建筑主体部分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的总和与地块临滨水面水平投影长度的比值不应超过50%(附件3)。

6.临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的建设项目应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的空间层次,最高建筑与建设用地内次高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15-25%。

第十九条附属构筑物

1.住宅建筑中每套居室附设于外墙用于安放空调、供暖等设备的附属构筑物(附属构筑物指建筑外墙及阳台水平投影范围以外,用于放置空调外机设备或起结构作用的水平板面)投影面积合计不得超过0.9A(A指住宅建筑中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和,如两房两厅其A取值为4,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不得超过3.6平方米),附属构筑物不得封闭,且突出外墙净宽不得大于1.0米。

2.住宅建筑附属构筑物总面积大于本规定确定的总面积,超过部分按超出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二十条停车标准

1.原则上严格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2.非机动车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及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上,非机动车停车配件标准可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50%配置。

3.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占用、停用。

第二十一条新建重要或者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大规模的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建设项目的规模(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如下:

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

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3.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4.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雨水综合管理应采用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其中源头削减应采用雨水渗透、调蓄、提高地面渗透率、降低径流系数等措施(包括透水地面、下凹式绿地以及树池、生态水池、调蓄池等方式),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延缓出流时间(屋面绿化、屋面雨水就地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滨水岸线规划中,为了加强岸线的亲水性,可结合水位变化和岸线的高程设置梯级平台。

梯级平台的设置要考虑常水位线、高水位线等不同水位高程的台级,允许水体有缓慢坡降变化,提倡规划岸线应尽量尊重现状,减少平行式、机械式岸线,形成有机自由变化的岸线形式。

在确定岸线使用性质时,应尽可能多地划定生态性岸线。

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并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规模应满足地面交通、公用设施承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重点地段、同一街区以及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宜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控制。

新建相邻商业、办公高层建筑地下室应设置连接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度不应小于2.8米。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六条地下空间不应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儿所、学校、医院病房、不利于人流疏散的大型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和劳动密集型的工业项目、地质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宜在地下空间建设等项目。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如作为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计入项目的容积率。

第二十八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工业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当无法单独计算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生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生产服务设施建设的计容面积不得超过其用地面积的5倍。

2.除特殊工艺流程和区位较差的项目以外工业项目建设必须建设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层)。

第二十九条

1.建设工程在满足下列条件应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1)建筑物体量、立面、层数、面积、使用功能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2)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临时设施已经拆除;

(3)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相应的工程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要求;

(4)有违法建设行为,已依法查处完毕。

2.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测量单位组织实地竣工测量,形成实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经认定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主要依据。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外墙涂料、面砖、干挂等导致建筑装修后建筑满外尺寸、间距、退让距离或计容建筑面积变化。

1.外墙采用涂料,预留计容总建筑面积应≥3‰;

2.外墙采用面砖、干挂等,预留计容总建筑面积应≥5‰;

第三十一条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实测数据确因施工合理误差、测量精度误差造成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数据的允许值,按以下标准执行:

1.建设项目正负零的高程误差(绝对值)范围:

≤5cm。

2.建筑高度的允许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1)20米以内(含20米)为0.5%;

(2)20-100米(含100米)之间为0.25%;

(3)100米以上为0.1%;

同时,累进计算的单栋建筑的建筑高度允许误差绝对值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增加在允许幅度范围内,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建筑高度超高部分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该建筑工程不影响航空限高、不影响周边现状住宅及文教卫类公共建筑并达到日照标准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后,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超航空限高或影响周边现状住宅及文教卫类公共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

3.建筑层高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误差绝对值范围:

住宅≤5cm,其他类建筑≤10cm。

4.建筑间距在符合消防、日照等规范、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误差范围:

≤30cm。

5.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在符合消防、日照等规范、规定要求前提下,允许误差范围为:

≤20cm。

6.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一致时,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范、政策的要求且不涉及利害关系人,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如因消防、人防等部门的强制要求需进行局部变更修改,造成停车位数量和位置变化,建设单位应提交消防、人防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

a、有续建工程的,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b、无分期续建工程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在0.5%(不含0.5%)到1%(含1%)之间,或大于300平方米的(两项控制指标只要一项达到规定值,即适用本款规定处理):

a、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b、无分期续建工程的,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3.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超过1%的:

a、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后,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该期建设项目按不符合规划条件处理。

b、无分期续建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不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除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化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化规则由漳浦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凡与《技术规定》及本《细化规则》不符的其他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标准规范,按《技术规定》及本《细化规则》执行。

附件:

1.标准用词说明

2.漳浦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

3.投影长度总和与滨水面水平投影长度的比值示意图

 

附件1

标准用词说明

1.“必须”、“严禁”表示很严格;

2.“应”、“不应”或“不得”表示严格;

3.“宜”、“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附件2

漳浦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

 

附件3

 

投影长度总和与滨水面水平投影长度的比值示意图

 

抄送:

县委。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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