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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群体现象

摘要:

文中在帕森斯社会系统论的理论背景下,去解读怀特在《中国的小群体与政治仪式》一书中所展示的,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动态的复杂关系形式,并揭示出,这些关系形式又是如何通过个人不同小群体压力下的意向性行为表现出来的。

  关键词:

怀特;小群体;政治;社会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崛起,美国社会科学界掀起了一股当代中国问题研究的热潮,这得到了美国政府和一些基金会(如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在新一代训练有素的社会科学家的辛勤努力下,一大批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迅速问世,马丁•怀特的《中国的小群体与政治仪式》就是其中的经典之作。

在该书中,怀特通过政府机关、学校、农村、工厂及劳动教育场所(CorrectiveLaborCamp)等几组具体的访谈个案,考察了1960年代的中国,政府是如何自上而下地创立“小组”(hsiao-tsu)组织,并在“小组”内开展政治学习、互相批评等政治仪式,培育严格的政治气氛,以改造社会成员的观念和行为,实现政治动员目的。

他展示出政治权力是如何一步步地进入社会领域,而社会结构又以其固有的影响力作用于个人,进而改变了政治系统原有的运作形式。

  怀特把能否形成严格的“政治气氛”(PoliticalAtmosphere)作为检验政治动员效果的指标,“政治气氛”的理想状态是指:

“一个组织内所有成员的所有活动都要由官方的思想和行为标准来判定,所有与这些标准背离的行为都会在政治仪式中成为公开讨论的焦点,同时,有效的社会压力也会被动员起来支持官方的标准。

”[1]在此意义上,“政治气氛”首先即是指政治动员的个人行为后果。

怀特区分了内在的观念(或动机)和外在的行为,并指出,在很多情况下,这两个方面都不是必然一致的。

  从个体角度看,动机源自于个人的基本需要,怀特比较了几类个案中个人不同的主导性基本需要,以及政治动员对这些基本需要的满足(或激励)程度。

  对于劳教场所的被管制人员(inmates),最大的愿望就是恢复自由,由于提前获释的希望极小,他们只能退而寻求日常生活条件的改善。

这使得他们不得不服从管制干部对其行为的控制和安排,但也决定了其行为动机的弱化。

对于普通的工人和农民来说,最基本的需要莫过于提高经济收入,“运动”初期的政治动员大都带有生产性目的(至少表面上看是如此),这一动员效果并不明显,但它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政府可以通过工资或工分制度影响工人或农民的物质收入,因而相对于劳动教育场所,工厂和农村的政治气氛有所强化。

学生和政府干部希望通过参与公共事务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进而提升社会地位(确切地说是在政治权力系统中的层级地位),显然,依托于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的政治仪式可以为他们提供这样一个机会平台。

  因此,从劳教场所到工厂和农村,再到学校和政府机关,政治气氛大致有个日益增强的趋势。

但是,人们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个人行为的另一面是其指向他人的社会性,单纯个人主义的需要—激励模式并不足以解释行为发生的完整过程。

在这里,怀特通过考察“组织架构”(OrganizationalSetting)问题,把分析的焦点更多地转向了社会结构层面。

表面上看,组织结构特征似乎可以还原为马斯洛所说的“爱的需要”与“自尊需要”,但怀特更强调外在结构对个体动机及行为的制约性。

通过对组织结构特征的考察,怀特理论得以延伸到更具一般意义的宏观解释层面,从群体行为的角度,向我们展示出当时时代条件下,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及其内部的互动关系。

  在对组织结构问题的考察中,怀特讨论了两种类型的小群体,一是“小组”,对于个人而言,它是正式的外生组织;二是初级群体,指在既定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体间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如家庭、同学及好友的圈子等等。

  库利认为,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由形式和过程构成的有机体,其中每个形式或过程都在与其他形式或过程的互动过程中生存和成长。

[2]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初级群体正是这些形式或过程的最基本方面,初级群体通过提供情感支持、合作以及自尊等需求满足,影响其成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举止,从而把个人整合到社会中。

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微观社区环境下,初级群体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日常行为的动机及其发生。

但怀特在考察中却发现,外生的“小组”也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虽然未能从根本上改造人们的思想观念,却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外在行为。

在怀特看来,权力上层创立“小组”的最初目的就在于打破既定的社会结构网络,控制甚至取代原有的初级群体。

[3]“小组”中政治仪式的运行导致了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结构后果,从怀特的论述中,我们能够发现,在“小组”与初级群体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关系形式。

  其一,“小组”的产生和政治仪式的运行严重打击并在很大程度上摧毁了原有社会中的初级群体,这在政府机关和学校两种类型的个案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比如技术干部孔庆喜(KungCh’eng-shih),在成为批斗会的“靶子”以后就发现,原来关系较好的朋友和同事都在回避他,虽然在批斗会上,他们仍会以默契的方式对他给予保护。

而在学生戴晓艾(TaiHsiao-ai)一例中,正是由于对“小组”组成的不同意见,导致原先亲密的老乡群体彻底瓦解。

  其二,“小组”与原有的初级群体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中并存。

在农民刘侠忠(LiuHsia-chung)一例中,当地的宗族关系就和官方倡导的政治仪式交织在一起,很难分清是政治仪式强化了宗族矛盾,并成为宗族冲突的工具。

亦或相反,宗族矛盾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了政治仪式的开展。

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二者之间的互动,无论是官方的政治仪式还是当地的宗族冲突,都改变了它们原初的内容和形式。

  其三,初级群体在“小组”中产生。

在常姓农民一例中,政治学习小组被改造成了青年农民们进行文体活动的小群体。

最明显的是在工人李孔金(LiKung-jen)一例中,由于工厂停工,原来的政治学习小组几乎是联系青年工人日常活动的唯一纽带,在这里,初级群体与“小组”在组成和功能上都有着相当的一致,尤其在“文革”开始后,都是“武斗”的组织工具。

  其四,在社会整合程度极低的条件下,如劳动教育场所,“小组”与初级群体同时产生,但基于“小组”仪式的公开性及其强制控制的合法性等特征,使得初级群体被限制在狭小的私人空间,因而对整个群体范围内的社会整合发挥不了什么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该群体内始终充斥着短期的工具性行为,难以形成真正的群体意识,这又从另一侧面打击了“小组”仪式的正常运行。

  根据帕森斯的经典划分,可以认为,“小组”属于政治系统,执行着目标获取(政治动员)的功能,而初级群体则属于社会系统,发挥社会整合的功能。

帕森斯认为,权力和影响分别是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进行系统间互动的媒介。

[4]在此意义上,政治系统的运行就体现为权力在系统内的流动,而社会系统的运行则体现为影响在系统内的流动。

不同的系统遵循着不同的运行逻辑,二者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显然不是必然一致的,因此,怀特关于“小组”与初级群体在不同组织结构背景下对个体行为(或观念)的影响的讨论,在某种意义也上体现了帕森斯意义上的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

  在帕森斯的完美模式中,系统间的关系基本上被简化为一种平行的对等交换,他并没有论及现实中接近于初始状况的系统延伸,就是当他讨论社会变迁问题时,结构性的变迁似乎也仅限于系统内部对其外部环境的适应性调整。

这一过于理想化的解释模式的前提预设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化(分工)程度,显然1960年代的中国大陆距离这种状况还十分遥远。

默顿指出,结构不仅具有帕森斯意义上显性的正功能,还可能有隐性的非功能或反功能。

[5]遗憾的是,他并没有沿着这一思路,在结构与功能的复杂关系形式下,进一步讨论系统间的复杂关系,而是把理论旨趣定位在所谓的“中层”。

  把“小组”与初级群体的关系形式映射到系统层面,对应于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或许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政治权力相对于社会影响呈垄断化趋向,权力直接由政治系统进入社会系统,也就是说,政治系统在某种意义上逐渐控制或支配了社会系统,使得后者日益向政治化方向演化;第二,政治权力与社会影响势均力敌,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呈现出一种互相渗入、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形式;第三,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出现变形或弱化,社会影响得以扩展其作用空间,具有某种初始意义的社会系统正是在这一政治系统中孕育形成;第四,在一个近似的“自然状态”下,外部施加的政治权力难以涵盖人们生活的每个方面,社会系统在政治系统的缝隙中与之共存。

  表面上看,在中国历史的这一瞬间(1960年代),政治权力比社会影响展示出更能动、更积极的一面,政治系统的运行规则似乎有支配全社会的趋势。

然而,怀特并不这样认为。

通过对政治气氛的考察,他指出,在政治仪式和“小组”成员的心理取向之间仍存有明显的差距,“小组”的功能,往往仅限于对其成员外在行为的控制,却难以影响到个人观念的改变。

[6]在帕森斯那里,功能就是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通过媒介的输入与输出而维持和(或)发展自身的状态,[7]它来自于一种结构性的转换或交流。

怀特也从系统结构的角度考察“小组”的功能意义,他关注的是“小组”的组织背景(既定分工条件下的社会单位:

政府机关、工厂、学校、农村、劳教场所),认为不同的组织结构特征是“小组”功能——政治气氛形成的决定性条件。

  归纳起来,怀特所谓的组织结构特征包括五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组织的集中化程度及范围,指组织领导或上级权力部门能在何种程度上监督并控制组织成员的外在行为;第二是组织领导的政治素质,指其对官方政治标准的认同,并依此标准,动员和安排组织成员开展政治仪式的能力;第三,组织事务的性质,相对于后生的“小组”,它指在官方政治仪式的冲击下,原有的组织活动能在何种程度上保持其独立性;第四是“小组”活动对其成员的激励机制,指政治仪式是否能满足个人的效用偏好,如提升社会地位,增加物质收入等等;第五是“小组”内部的社会整合程度,指“小组”成员在文化程度、家庭出身、社会经历等方面的相似性或异质性。

在怀特看来,前三类组织结构特征决定了政治气氛的第一个方面,即官方的标准是否能被主动地运用于所有的思想与行为,背离行为是否会引起有力的社会压力。

而后两类则主要影响到政治气氛的另一个方面——这种社会压力是否能实现官方希望的功能目标,改造组织成员的思想及行为。

  再回到系统论的观点,相对来说,前三种结构因素基本上是发生在社会系统层面,在这里,社会压力大致可以看作是社会影响在不同社会个体间流动的网络,而初级群体就是这一网络中联结最细密的地方。

第四种结构因素来自政治系统,不过怀特强调的是政治权力的诱导机制,而不是权力对个体行为的强制功能。

第五种机构因素则体现了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交叉和混合,但很明显,怀特更看重后者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怀特会认为:

“以后的中国研究要关注社会结构及其对个人与群体的影响,而不是把重心放在民族文化、政治或意识形态上。

”[8]社会结构固有的惯性和弹性决定了外力不可能在一朝一夕改造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即使是享有广泛合法性权力的政府也不例外。

正象怀特在该书结尾处所说的:

“精英们相对成功地造就了统一的和有组织的民众,但他们并没能改变和统一民众不同的希望、担心、需要、理想以及忠诚,一旦由于某种原因,等级化的政治控制有所放松(如在1957年、1960-1962年、1966年、1969年),社会中原有的或新的问题以及各种分裂因素便会浮出水面。

从人类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的社会结构以及人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一个快速且戏剧性的变化,但是创造一个真正统一的观念和意志,一个不需要不断控制和操纵的统一,则还需要更长久,也显然是一个更加困难的任务。

”[9]

  应当承认,怀特的结论是很有说服力的。

不过,他所说的“社会结构”(或前面讨论的“组织架构”下的结构性特征),并不是那种理想化的通过个体间自由交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它带有明显的人为,主要是政府安排的性质,因而被打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

无论是组织的集中化,组织领导的选择,组织事务的性质,还是“小组”成员的构成或政治仪式的内容都源于政治当局的正式安排,虽然这种安排尚未形成稳定化、程式化的制度形式。

怀特在个案考察中提到:

1967年后,随着来自于权力上层的政治压力的加重,相对于日常的社会关系,政治仪式对人们的影响也越来越强;距离政治中心(如省会城市)越近,政治气氛就可能越严格;在社会整合度较高的农村地区,政治权力还可以利用原有的社会结构去实现政治动员目的,比如任用当地显势家族的头面人物充当基层政治组织的领导人。

这些都显示政治系统有能力对整个社会施以巨大的影响。

尤其是当我们用今天的眼光去反思这一段历史时,恐怕任何人都不会否认,建国后三十年,尤其是文革十年,对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发端之处便在于政治系统,确切地说在于政治权力的顶层或中心。

  当一个人的外在行为与其主观动机不一致甚至相冲突时,会导致个人心理上的紧张、焦虑或不安等情绪,为摆脱这种状况,个人往往会调整自己的心理以与外在的行为相符合。

因此,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社会的压力,如果能使某个人的行为逐渐稳定化为一种模式化的形式,或可想见,改变他的观念也是可能的。

  怀特并没有对稍长期的变化趋向做进一步的分析。

资料来源的时段限制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但与此相关的缺乏一种分析整体社会变迁的理论视角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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