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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物业管理合同

公租房物业管理合同

  篇一: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XX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协议书编号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身份证:

电话:

根据《XX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市(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美好家园小区00#楼0单元000室面积为:

0000㎡,车库0号面积为:

0000㎡,出租给乙方,以上房屋仅限乙方家庭居住,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条租期为3年,从0000年00月00日至0000年00月0日止。

租赁期满后,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

  第三条乙方应自觉遵守《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沭阳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履行本协议。

  第二章租金、保证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与结算

  第四条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内为000元/平方米/月,超出标准为000元/平方米/月,车库租金为0元/平方米/月,每年共计收取租金为:

000000元。

第一年租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以后每年租金在租住满一年前的10日内(0000年00月00日前)缴纳。

  第五条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保证金为陆佰元(小写:

000元),由乙方负责,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办理退房手续时甲方视乙方履约情况予以退还。

  第六条办理租住手续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内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燃气等相关手续。

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不及时缴费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解决。

租住期满,乙方应按时向有关部门结清上述费用。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交纳。

  第三章公寓房的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内配备的现有装修及配套(燃气灶1台、太阳能1台及洁具1套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保护公共设施和正常使用房内设施,并做好上述设施的日常维护,非正常使用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周转住房,乙方不得再自行进行再装修;不得擅自将公寓房的设施移位或改装;不得随意变动室内的电线、管道位臵,不得改变其他设施的摆放位臵或搬离室内。

  第九条乙方在租住期间,如发现室内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或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条因乙方造成室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臵。

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章协议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1.乙方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

  2.乙方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的;

  3.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居住的;

  4.乙方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5.乙方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的。

  6.乙方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在10日内不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7.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8.乙方租住期间内,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

  9.其他符合《办法》中退出管理相关条件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押金:

  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且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住房。

  第十三条乙方因第十一条自动终止协议的,须在15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室中个人物品。

逾期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室中所有个人物品处理的权利,由甲方进行清理收房(并不承担物品的保管)。

  第十四条本协议到期或出现本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乙方租住的住房进行核收,结清乙方所有应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乙方应按期搬出住房,如继续租用的(需符合《办法》规定),乙方应于协议有效期满前5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悖离。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0000年00月0日0000年00月0日

  篇二:

公租房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代收的租金与在保障性住房实施经租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即代收的租金按月汇缴至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月汇缴至财政专户。

承租家庭在规定时间内缴交租金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按月向其发放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

若申请家庭因年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保障条件,房管部门停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程序退出保障,由物管企业终止租赁合同。

  这种模式推行廉租住房由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市场管理模式,进一步改善保障性住房管理退出难的困境,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的进退机制。

同时,还让承租户与市场管理同步,有利于承租户自觉提高对物业的维护管理意识,提高生活质量。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

本文以保障性住房为研究对象,在对北京市首个廉租房调查和访谈的基础上,运用公共财政和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进一步通过国内外文献比较研究,在比较研究国内国际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基础上,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新模式建议。

  关键词: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模式

  正文: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大规模投入使用

  从1998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北京市房地产业不断稳步发展,为北京市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贡献。

同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体系也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四个层次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显著提高。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至2009年间,北京市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333万平方米、万套。

2009年新开工保障性住房面积93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35万平方米,竣工229万平方米,2万多户住房困难家庭将搬进新居;全市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积占住宅施工面积的38%,比上年提高个百分点;投放各类保障性住房10万套。

根据规划,北京市2010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明确2010年要实现“两个50%”的目标:

自住型、改善型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占到住宅供应用地总量的50%以上,新开工建

  设和收购保障性住房万套,占全市住宅开工套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再次加大。

  2.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面临困境

  虽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已经大规模展开,但是近年来一批保障性住房小区在建成后物业管理方面却遇到了困境。

与设计功能完善、建设水平上等、配套设施完备等形成对比的是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较为滞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业管理资金来源不足。

对于保障性住房小区,政府对物业公司进行相关补贴,而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往往其补贴相对于物管前期的成本投入和日常的运行费用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无法支持更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物管机构关系尚未理顺完善。

政府在物业管理中应起到什么作用,是主导,还仅仅是辅助监督;专门物管公司与居委会如何协调关系以更好地完善物业管理;是否像普通商品房小区引入业主委员会;社区富裕劳动力资源是否可以充分利用,参与小区物业管理。

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相关部门在谋划保障性住房小区时重规划、重建设,轻管理,在此类小区立项之初对如何做好日后物业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在部分小区还形成重建设—轻管理—搞整治—轻管理—再整治的恶性循环状态。

不仅小区整体环境和配套设施、设备得不到较好的维护,重要的是相关业主和住户良好的居住习惯难以养成,严重影响了这些业主和住户的生活品质,损害了城市整体形象,造成政府为相关小区进行重复整治所投入资金的浪费。

  研究意义

  1.改善现有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

  北京市现有保障性住房尽管在设计、配套设施等方面可圈可点,但是物业管理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

维持物业管理所需资金和人员的来源问题;政府、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层面角色定位混乱不清晰问题;物业管理水平滞后,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等问题。

本文的研究将为解决现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提供借鉴。

  2.为新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提供建议

  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的加快,以保障性住房为主或者在主城区内高档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房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强化新投入使用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任务也日益艰巨。

由于之前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问题已经不断被媒体报道出来,政府、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在实践中也进行了多个方面的探索和尝试。

因此,本文试图将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为新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提供建议,避免新项目陷入过去的老路,而是把物业管理放到与规划和设计同样的高度,形成物业管理、业主生活品质和北京市整体形象的良性循环互动,真正把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文献综述

  1.国内文献综述

  在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物业管理成为保障性住房重要议题之一。

李晓红指出当前物业管理人才匮乏,严重制约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立法滞后,理论体系不健全;《物业管理条例》中某些立法概念界定不明确,导致许多纠纷的解决缺乏依据,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规,完善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

史晓文指出物业管理的消费市场尚不成熟、社会舆论导向的影响、信息不对称、业主过多主张权利不承担义务、部分业主存在侥幸心理、服务和收费“质价不符”和开发商越权承诺等原因导致物业管理费收取困难。

  由于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学者对如何解决问题也进行了研究。

马万里根据杭州市廉租房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可通过利用廉租房社区劳动力、根据人均收入调整租金和加强社区与社会的互动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李季平建议国家出台适用于保障房居住对象的物业管理政策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价格、财政补贴保障房小区、以单位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以单位管理为主转型为物业公司专门服务的可行路径和保障房小区配套服务管理等。

吴鸿根分析了构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的若干途径:

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同步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物业管理、探索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模式、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封闭运作相对独立、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和构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监管考核机制等。

  2.国外文献研究

  Donnison分析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供给过程中的作用。

Stone认为住房所能支出的最高金额可支配收入部分应低于为达到最低标准的非住房消费的费用。

PaulBalchin指出英国政府制定住房政策应该把经济增长、补贴效率和帕累托最优、完全竞争的住房租赁市场和大量的租赁消费者结合起来。

AmyBogdon分析指出住房消费超过家庭收入30%的家庭存在过度的费用负担,若住房消费超过收入50%,则存在严重的费用负担。

霍华德·格伦内斯特分析了英国实行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政府管制政策,指出租金控制政策减少私人出租房的供给。

  阿瑟.奥沙利文分析了美国现行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对城镇居民低收入人口的影响,认为美国联邦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造成了住房隔离,住房隔离加重了贫困,主张对住房政策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消除城镇居民的贫困。

他分析指出支付现金补贴优于提供保障性住房,因为这样可以增加每个家庭的效用。

  文章结构

  本文根据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大规模投入使用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面临困境的实际情况,指出本文研究意义在于改善现有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状况,同时给新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提供建议。

因此,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首先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了解当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运用公共财政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存在困境的原因;最后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建立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新模式的几点建议——提高保障家庭物业管理的参与程度,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部分物业服务,并按所接受服务支付部分物业管理费,避免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和强调物业公司的社会责任等。

  文章具体研究和写作结构如图1所示。

  二、研究理论基础和方法

  研究基础理论

  1.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无法完全通过其自身的机制得到消除。

因而,需要政府运用立法、规制、税收、转移支付等必要政策工具进行干预。

财政支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公共开支行为,因此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分析保障性住房具有借鉴意义。

  保障性住房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公共需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保证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质量,必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

  图1:

本文研究和写作结构

  2.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代理人可能为了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而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

对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价格规制可以归结为一个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政府作为委托人,而企业是代理人。

  研究方法

  1.理论方面:

文献研究

  本文通过查阅大量有关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与物业管理手段方面的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现状和经验教训,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了解当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公共财政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困境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创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2.调研:

问卷调查和访谈

  本文避免了以往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研究偏重理论而少实践,重政策而忽视政策实施效果的局限,通过对具体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研究,有数据支撑论证,对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政策实施、后期管理进行了反馈和思考,这将对今后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现状及问题

  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现状问题

  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建委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正式实施。

经济适用房管理收费从原有的定价模式转变为政府指导价,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的实施和完善对其良性发展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前经济适用房住宅的物业管理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业主的居住质量,同时也阻碍了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价格机制不合理

  从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政策来看,政府考虑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对象多为中低收入家庭,为切实起到缓解中低收入人群的经济困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是由政府定价或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一直低于一般商品住房的收费,这使得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来就非常微利的经营中更加举步维艰,难以生存,低廉的物管费用很难维持物业公司正常的经营开支,政府限价与企业追求利益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造成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公司不得不通过减少

  篇三:

公租房租赁合同

  三十六团公租房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

、、、、、、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部城区房屋征收实际,经同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租房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户型,配租方式。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仟佰拾元角分)。

  第四条租金缴纳

  租金按年度缴纳,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金。

租赁期内,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租金由乙方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到甲方指定专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之日前,乙方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大写:

)。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理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本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

  乙方应该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缴纳与同小区业主统一标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房屋维修

  1、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3、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

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

  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

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倍计收租金。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屋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

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提前收回房屋以及有前款第十条

(一)款等情形,甲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前款第十条

(二)款等情形,乙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期内,因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应在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乙方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执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5、乙方在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租赁该房屋,直至合同期满后7日内腾退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经验房合格后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

  6、乙方承诺:

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证件信息准确无误,为

  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

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乙方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到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乙方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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