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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策划课程设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图书馆施工管理合同策划

 

一、工程概况

新设计的图书馆主体七层,地上六层、地下一层车库,总建筑面积近40000平方米,基础采用预应力管桩和筏板基础,主体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

外立面局部挂贴花岗岩板,其它为高档外墙砖。

图书馆功能齐全,设有各种书库、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展览室、学术报告厅等,部分房间有高档装修;图书馆各种设备完备、专业齐全,智能化程度高。

二、合同策划

(一)施工招标方式的选择

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在国内外主要报纸,有关刊物上,或电视、广播上发布招标广告。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承包商都可自愿参加投标,数量不受限制。

这种招标方式,招标单位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之间选择报价合理、工期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但由于参与竞争的承包商可能很多,增加了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也使招标费用支出较多。

公开招标在国际上已沿用了很长时间,也是我国目前最广泛采用的招标方式。

但这种方式业主管理工作量大,要准备很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进行资格预审、评标、举行澄清会议等。

虽可降低报价、提高工程质量,但招标期较长。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这种招标不发布广告,由招标单位向预先选择的数目有限的承包商发出邀请信,邀请他们参加某项工程的投标竞争。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一般可以保证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有此项工程经验,信誉可靠,有能力完成该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以减少招标工作量,节省招标费用,也能增加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

但这种方式限制了竞争范围,有可能漏掉一些在技术上、报价上有竞争力的后起之秀。

学校图书馆工程复杂,资金投入量巨大,对于工程技术要求较高,是学校及河南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及管理,根据《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学校图书馆的施工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招标组织的选择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视部分备案。

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区别在于:

(1)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

招标人在代理机构的选择题目上有尽对的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干预。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有权拒尽。

(2)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对企业自主招标的条件进行了限定,要求招标人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如不能满足这两项条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则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另外,规定也可防止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视部分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

为确保这类项目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严把招标人自行招标这道关口。

由于学校的新校区在最初建设的时候已经成立新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其中包括工程科、招标科、造价管理科、材料科等部门且部门都有专人负责。

指挥部成立多年,圆满完成了学校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宿舍等项目管理。

根据《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学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和评标的能力,可以实行自行招标。

(三)标段的划分

建设工程标段指的是对一个整体工程按实施阶段(勘察、设计、施工等)和工程范围切割成工程段落并把上述段落或单个或组合起来进行招标的招标客体。

划分工程标段的原则:

责任叫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

影响工程标段划分的因素:

工程的资金来源,工程的性质,工程的技术要求,对工程造价的期望,对质量的期望,资金的充裕程度。

根据图书馆工程的工程概况,将工程分为三个标段进行单独招标,包括:

1、建筑工程:

图书馆主体七层,包括地上六层和地下一层车库,总建筑面积接近40000平方米。

2、装饰装修工程:

外立面局部挂贴花岗岩板,其他为高档外墙砖,部分房间有高档装修。

3、设备安装工程:

图书馆设备完备功能齐全,智能化程度高,要求配备的各种安装器具材料达到规范标准,且必须装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四)发包方式的选择

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也称“工程承发包方式”,指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

建筑工程承发包制度是我国建筑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有深刻的影响。

目前,国内外常见的建设项目实施方式有以下五类:

1、平行发包模式:

是指发包房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控制目标的要求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将其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每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发包都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有依据且降低了双方的风险;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但必须等到最后一份合同签定才知道整个工程的造价,对投资的早期控制不利。

该模式可以提前开工,缩短建设周期;但多次招标,费时费力;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控制由业主负责并协调,加大了管理风险;各分包单位之间能够很好的控制质量,但合同交互界面质量难控制;业主直接组织与协调所有配套单位,加大管理难度与人力投入,管理成本高。

2、施工总承包模式:

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者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施工任务。

该模式在选择总承包单位时,一般都以施工图为报价依据,有利于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但在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可能发生索赔;图纸全部设计完毕后才能够进行招标,开工日期较迟,进度控制不利;质量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与技术水平;仅仅需要一次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控制极为有利;国内常常采用“费率招标”对业主的控制成本极为不利;业主只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大减少,但可能建设周期比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

3、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是指业主与某个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单位或者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或合作体签定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尤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

)由业主单独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的施工招标,分包合同较有依据,能够较好的控制工程造价,在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总承包管理费,没有合同总造价,加大了业主的风险;不依赖施工图纸情况可以进行,可以尽早开工,缩短建设周期,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控制和协调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业主负责总协调;质量控制极为有利于,减轻业主方的压力;合同一般均与业主直接确定,招标与管理难度加大,支付款可以直接业主支付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有效降低业主的管理与协调工作量,与分包单位合同一般由业主签定。

4、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

是指业主方把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进行综合委托的模式。

该模式有利于投资控制,能够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进度控制并缩短工期;有利于合同管理和组织与协调;对于质量控制,因具体情况而有差异,关键是看功能描述书的质量。

5、BOT模式:

是采用项目融资的一种公共项目的特许建设方式。

由于图书馆工程是学校建设指挥部自行公开招标,而且在正常教学期间学校的各项事宜较多,通过对上述五种承发包方式的比较,确定承发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模式。

这样可以减轻学校在施工期间对项目的管理负担,有利于项目的系统管理和综合控制,可以充分利用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建设风险。

而且学校有专业的团队,有能力对图书馆进行自行设计,又可以节省一笔费用。

(五)重要合同条款的拟定

1、合同计价方式、计价模式的选择

(1)合同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A、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

总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

可调值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

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不同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B、单价合同

在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还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往往要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工程单价合同可细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

采用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

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比较小。

纯单价合同是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

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C、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

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

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

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

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2)合同计价模式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下的计价模式有两种,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预算定额计价模式如今在我国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方法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是图纸和定额,工程量的计算价格依据是定额及国家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调价表或者调价系数。

这种模式是一种量价合一、工程造价静态管理的模式,但是也暴露出难以反映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不能充分体现市场公平竞争等不足。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按照招标要求、图纸要求及规定将拟建招标的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现行预算或综合定额分项计划列出拟建工程量,按工程部位性质分项以及按某一构件在清单上作为招标的组成部分,供招标投标单位逐项填写单价。

该模式投标报价可以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特点在投标中处于优势地位。

学校图书馆是学校重点建设的项目,工期较长,要求从项目策划到竣工验收都必须做到最好,经过比较五种计价方式和两种计价模式,还有我国现如今市场经济的状况,决定采用单价合同及清单计价模式,承包商和学校同时承担风险,但能更好地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以便于学校建设指挥部对工程项目更好的进行价格调控和管理。

2、付款方式(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的确定和支付)

被誉为“建筑业血脉”的工程款支付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基础,是许多问题解决的根源所在,同时也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必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

它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

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条例》(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二条,合同规定图书馆工程预付款比例为合同金额的25%,学校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后完成工程量达到60%后的每月里,按每月工程进度款的25%扣回,直到全部扣回为止。

(2)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采用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承包商在每个月的月末进行每月的工程量计算后,按规定应提交一式6份的本月支付报表,内容包括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应付要求和对应扣款的确认。

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对承包商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

收到支付报表的后的28天内,在按核查结果及核实的实际工程完成情况后签发支付证书。

其中签发的工程价款应扣除的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和质保金,且进度款金额应不低于每月应付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每月应付工程价款的90%。

(3)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学校建设指挥部进行最终的工程款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怎现行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学校建设指挥部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指挥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核对,经学校、承包人双方签字后生效,学校不得要求承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学校建设指挥部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3、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方法和程序

(1)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C、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D、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A、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

按照目前政府工程有关工程变更后的价款确定办法,工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单人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审定价减去该项目下浮前与下浮后的差作为变更结算价。

这种单价调整原则对变更标准由高到低也是适用的,体现了承包商对让利额的承诺不随工程变更而变更的精神,也体现了公平。

变更程序如下:

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B、物价波动导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当市场物价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时候,按合同的约定调整工程价款;物价风险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

当合同对物价风险承担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人工费按市场价格调整,材料价格波动5%以上时调整,机械使用费波动10%以上时应调整。

调整程序如下: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合同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材料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或上述规定的风险范围时,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采购的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学校建设指挥部核对,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C、工程量增减导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当分项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按原有的综合单价;分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给予调整。

合同对工程量变化是否调整综合单价未作约定的,按一下原则办理:

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均作调整。

调整程序如下:

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监理工程师与双方协商,报学校建设指挥部确认后调整。

4、合同工期与工程质量标准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履行期间,承包人在此期间内要如约完成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合同工期条款,该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合同工期一旦确立后,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行为,发包人一般不会改变工期,承包人要如期履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见到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的案例,因此,开竣工日期不是单纯的时间和期限方面的约定,其中涉及如何准确确认开工和竣工时间、如何准确认定工期和工期延误、如何准确认定发承包双方违约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

承包人应慎重约定合同工期,充分考虑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同时约定在合同中,即使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解决中也相对比较明确。

A、开工日期的约定

开工日期的的争议往往与发承包双方是否履行了开工前各自应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尤其是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争议相关联。

争议的焦点是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承包方应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实践中如何界定实际开工日期就非常关键。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工程的开工条款以工程师有关的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这样约定充分考虑了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出现合同订立前未能预见的的特殊情况等因素,相比我国现行的示范文本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开工日期,能够预防和化解可能发生的争议。

鉴于此,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应与学校建设指挥部协商以如下两种形式填写:

1)开工日期(暂定):

201*年**月**日,以学校建设指挥部(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

2)如果协议书第三条按文本规定的格式填写,那么须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时间是正常状态下工程实施行为,存在通用条款约定的某些情形时,以学校建设指挥部(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

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开工时间与之一致。

同时提醒承包人,如学校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合同义务,施工条件没有具备的,应当及时办理顺延开工签证手续,否则,学校可能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索赔。

B、竣工日期的约定

我国现行法律、合同文本及《司法解释》中都有竣工日期的规定,但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关于竣工日期的界定比较混乱。

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备案日期三者是有区别的。

1)实际完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工程所有内容的日期,但不一定代表合格,即合同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实际完工日期不是竣工日期。

2)验收合格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五方人员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的日期。

3)验收备案日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日期。

该日期是后于竣工日期的,不能与竣工日期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虽然没有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区分,但对于界定竣工日期已比较明确。

鉴于此,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应与学校建设指挥部协商以如下形式填写:

1)竣工日期(暂定):

201*年**月**日,在开工日期变更基础上相应顺延。

2)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争议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2)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说不定考核制度。

承包商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

承包商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

同时学校建设指挥部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A、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B、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C、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B、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C、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D、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承包商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E、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承包商通知学校建设指挥部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F、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G、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H、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I、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J、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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