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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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全省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劳动防护用品法律法规和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社会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等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强化劳动防护用品基础管理,充分掌握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基本情况和特点,有效防止和减少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检查范围

  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重点突出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化工、建材、机械、冶金、有色、家具制造、箱包皮革、鞋类加工等,各地在检查中应突出本地区尘毒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作业现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配备与使用情况;

  (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的计提及列支情况;

  (四)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及记录情况;

  (五)配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具备安全标志、是否在省局备案的情况;采购特种防护用品是否由企业安管部门或专兼职安管人员验收;

  (六)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七)近五年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而引发事故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四、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六)《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暂行)》(甘安监协调[2006]141号);

  (七)《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甘安监协调[2008]134号)。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分动员部署、企业自查、市州检查、省局督查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

1、宣传发动。

各市州、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方式,宣传劳动防护用品法律、法规和正确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等相关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参与和支持程度。

2、制定方案。

各市州、各企业制定本辖区、本企业的专项检查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并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开展培训。

各市州要加强防护用品管理现行政策、法规、标准的深入学习和理解,同时对监管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重点、方法。

  

(二)企业自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照自查。

同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按要求规定整改,做到劳动防护用品规章制度完整,采购验收遵规达标,现场配备使用正确。

9月30日前,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3)报至省安监局,市州安监局将本辖区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上报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4)报至省安监局。

  (三)市州检查阶段(8月15日至9月30日)。

各市州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执法检查表》(附件5)所列内容,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对现场查出的问题,逐户建立工作台帐,并采用下达整改指令书、封样送检、经济处罚等处理手段。

并于9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及《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至省安监局。

  (四)省上督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

省上抽调专人组成督查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中央在甘、省属企业督查检查率不低于80%,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市州县区企业进行督查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市州、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务必认清、理解在当前科技发展和现实条件下,劳动防护用品正确配备和使用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最有效、最可行、最简洁、最经济的有效手段,要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加大工作力度,靠实工作责任,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分步骤,分阶段,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专项行动督查结束后,检查处理结果将在省内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二)坚持标准,严格执法。

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力推进专项检查行动顺利开展。

按照国家、省上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严格执法。

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存在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和未经备案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的,要采取限期整改、停止经营、禁止使用和经济处罚等措施,严肃进行处理。

对具备“三证”(LA标志、QS标志、产品合格证)未在省安监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抽样送检。

  (三)全面推进,注重实效。

各市州、各企业要把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同“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建设、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协调组织,整体推进。

确保工作推进全面有力,信息资料报送及时准确。

  联系人:

赵晓晖 刘宝峰

  联系电话:

8848298(传真)、8837152

  邮 箱:

LBF6300@

  附件: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

  4、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自查情况表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执法检查表

  6、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表

  7、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附件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说明

一、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二、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三、“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

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

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四、参照《安全色》(GB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五、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

18mm(包括编号)x12mm(如图一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x18mm(如图二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

39mm(包括编号)x26mm(如图三所示)

4.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69mm(包括编号)x46mm(如图四所示)

附件3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劳动防护用

品分管领导

主管部门

部门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就业人员数

应配发劳动防护

用品人员数

 

执行相关

配备标准

国家()省上()

行业()打√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基本情况

特种

种类

应配备人员数

实际配备数量

产品主要生产厂家

有无“LA”标志并备案

安全帽(个)

安全带(条)

安全网(㎡)

防毒面具(呼吸器)

防尘口罩(个)

防冲击眼护具(副)

防毒面具(套)

特种

工作服

(套)

防静电

防酸

阻燃

安全鞋

(双)

防静电

绝缘

防砸

防穿刺

防酸碱

一般

各类

劳动防护用品每年

平均投入(万元)

制度

建设

自查小结

检查内容、方式、时间、人次、次数、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需加附页

附件4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自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注册

资金

 

经营

面积

 

库房

面积

 

公司

人数

 

 

特种

种类

经营数量

主要产品(材料)

生产厂家

有无“LA”标志并备案

安全帽(个)

安全带(条)

安全网(m2)

防护面具(套)

防尘口罩(个)

防冲击眼护具(副)

 

 

 

防毒面具(套)

特种

工作服

(套)

防静电

防酸

阻燃

安全鞋

(双)

防静电

绝缘

防砸

防刺穿

防酸碱

一般

各类

年均总销量

(万元)

 

产品

供应商

 

 

自查小结

检查内容、方式、时间、人次、次数、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需加附页

 

附件5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执法检查表

检查部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及处罚标准

检查结果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方面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发劳防用品的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防用品的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防用品的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使用单位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及处罚标准

检查结果

教育培训方面

1.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数:

(____人)教育培训人数:

(____人)

2.是否教育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防护用品

 

3.是否有培训记录

 

培训部门:

(_________)培训时间:

(_________)

管理制度方面

1.是否建立劳防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用品。

(建立时间________)

2.是否建立劳防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建立时间________)

受检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表

经营单位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及处罚标准

检查结果

经营条件

1.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第(八)项“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2.是否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

3.是否有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4.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来自国家备案的正规生产商。

经营质量

1.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或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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