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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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2005-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5号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

2005)

  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

CNCA-02C-023:

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

2005)(见附件)。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生产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以内向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标准涉及所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由认证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

  对于新申报CCC认证的车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型式认证试验中增加GB/T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CCC证书的在生产车型,须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GB/T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认证试验。

  为方便认证委托人,本次规则修订无须换证,按原规则(CNCA-02C-023:

2002/A2)颁发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实施规则修改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实施规则修改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注: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M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

  2.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型式试验

  4.2.1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送样

  4.2.2.1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送样清单见附件2。

  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4.2.4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铭牌;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4.2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

  4.4.2.1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2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4.2.3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3认证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4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

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2-4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2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标志加施

  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

  7认证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1汽车一般结构特征

  1.1.1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

  1.1.2车辆类型

  1.1.3车身(驾驶室)型式

  1.1.4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

  1.1.5轮胎规格

  1.1.6发动机型式及布置

  1.2尺寸及质量

  1.2.l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距离)、轮距、前悬、后悬

  1.2.2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客车为载客人数)

  1.3发动机

  1.3.1外形图

  1.3.2制造厂名

  1.3.3型号

  1.3.4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循环方式

  1.3.5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

  1.3.6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1.3.7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1.3.8燃油型号

  1.3.9燃油箱位置

  1.3.10备用燃料箱位置

  1.3.11供油系统

  1.3.12点火系统

  1.3.13电气系统

  1.3.14冷却系统

  1.3.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如氧传感器、控制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号及生产厂)

  1.3.16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如PCV等型号及生产厂)

  1.3.17燃油蒸发控制装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号及生产厂)

  1.4传动装置

  1.4.1传动型式

  1.4.2离合器的型式

  1.4.3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

  1.4.4驱动桥型式及速比

  1.4.6最高车速

  1.5悬架结构及型式

  1.6转向机构

  1.6.1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

  1.6.2在撞击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保护方式

  1.6.3最小转弯直径

  1.7制动系统

  1.7.1工作示意图及管路布置图

  1.7.2行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7.3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7.4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7.5辅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7.6挂车自动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1.8车身结构

  1.8.1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

  1.8.2风窗刮水器型式

  1.8.3风窗洗涤器型式

  1.8.4除霜器及除雾器型式

  1.8.5后视镜配置

  1.8.6座椅型式和配置及R点坐标

  1.8.7安全带的型式及配置

  1.8.8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1.9照明及信号装置

  1.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性能测试时的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

  1.9.2反射器配置

  1.10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

  1.11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

  1.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

  1.11.2专用装置相关尺寸

  1.11.3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

  1.11.4上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

  2.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3.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4.生产企业概况:

  4.1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

  4.2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4.3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4.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5.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

  6.通过产品认证部件的有关资料

  7.其它资料

  

  附件2:

  送样清单

  序号名称                   数量

  1  汽车                    1辆

  2  制动软管液压制动软管            8根/种

  气压制动软管               9根/种

  真空制动软管               2根/种

  3  后视镜外后视镜               2个(左右各1)

  内后视镜                 2个

  4  前照灯(带灯泡)              2只/4只(四灯制时)(左右各1套)

  5  前、后、侧转向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

  6  前、后位置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

  7  侧标志灯(带灯泡)             2只/种

  8  前雾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

  9  后雾灯(带灯泡)              2只

  10 前、后示廓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

  11 制动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

  12 倒车灯(带灯泡)              2只

  13 前、后、侧回复反射器            各2只(左右各1)/种

  14 风窗玻璃洗涤器               1套

  15 门锁                    4套/种

  16 门铰链                   2付/种

  17 内饰材料(地板,顶棚,座椅面料及门内侧护板)  5块(规格为356mm×100mm)/种

  18 轮胎载货汽车轮胎              2条/种(有内胎的应配齐内胎和垫带)

  轻型载货汽车轮胎             3条/种(有内胎的应配齐内胎和垫带)

  有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应配齐内胎)

  无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

  19 门窗玻璃夹层玻璃              4块/种

  钢化玻璃                 4块/种

  20 安全带总成:

                3套/种;织带:

20m/种

  21 白车身                   1台

  22 前排座椅及座椅头枕(包括安装连接件及地板) 3套/种

  23 包括前排座椅区域在内的前半截车身      1套

  24 转向操作机构及连接件            2套

  25 汽油车供油系统               1套

  26 发动机总成(包括影响排放的所有另配件)   1台

  27 专用汽车需增加的送样

  27.1力矩限制器                 1台/种

  27.2重量指示器                 1台/种

  27.3高压软管                  2根/种

  27.4压力表                   1只/种

  27.5吊钩                    1个/种

  27.6钢丝绳                   1根(长度大于10m)/种

  27.7导静电拖地胶带               1根/种

  注:

21-用于安全带固定点检测,应按实际情况装有安全带;若安全带下固定点安装在座椅上,则应装有座椅。

  22-用于座椅系统强度检测。

  23、24-用于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检测

  25-用于燃油蒸发污染物检测

  26-若是汽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检测;若是柴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和/或排气可见污染物检测。

  

  附件3: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标记

  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汽车和半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对于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第7条的认证要求为,车辆生产企业须在指定认证机构对其VIN编制规则进行备案。

为方便认证委托人,对于进口汽车制造商其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无需向指定认证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重复备案。

机动车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要求。

燃料汽车和易燃、易爆汽车标记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4、4.8.5条要求。

  2.尺寸、轴荷和质量

  2.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

  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

  2.2后悬

  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

  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

  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使用转向助力装置。

  5.制动装置

  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及5.5条要求;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3要求,制动性能应符合第5.3、5.5条要求。

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M3类旅游客车和最大总质量超过16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N3类车辆以及O4类挂车必须安装防抱制动装置(ABS)。

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

  表1:

      制动装置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应急制动系型式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方法

  独立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第6.6.2.1a)、6.6.2.2a)条

  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第5.2.3条第6.9条

  应急制动系制动性能第5.2.6条第6.8.3.2条

  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第5.2.2条第6.8.5.1、6.8.5.3条

  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第5.2.7.1~5.2.7.4条第6.14.1条

  与行车制动系相结合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第6.6.2.1a)、6.6.2.2a)条

  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第5.2.3条第6.9条

  行车制动系统部分失效制动性能第5.2.6条第6.8.4.1、6.8.4.2、6.8.4.3条

  驻车制动系动态制动性能第5.2.7.6条第6.14.2条

  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第5.2.7.1~5.2.7.4条第6.14.1条

  与驻车制动系相结合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第6.6.2.1a)、6.6.2.2a)条

  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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