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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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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合作方:

乙合作方:

为了更好满足顾客的需求,在合情、合理、合法地经营,增加更多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保健堂的品牌;经双方友好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经营一楼(国医馆)二楼全层(养生馆)主要于休闲养生保健为主:

★电能循经通络疗法★药物苗药熏蒸疗法★五行梅花灸疗法★群罐排毒疗法★风湿关节★经络全息刮痧疗法★经络独穴、双穴调理法★经络洗髓功调理法★全身推拿理疗保健★内功点穴理疗法★背部经络宫廷熏蒸★心灵减压治疗调理★龙派传人整脊理疗★泥疗★中医全身经络调理★针灸火罐刮痧放血★足手面疗★去痘、斑、点穴减肥疗法★慢性病调理等

二、合作权力与义务:

1)、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公司的统一收费和监督管理,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守则及服务标准;依法开展保健养生的业务;甲方负责人有权检查、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甲方协助乙方的项目开展经营、协助做好广告宣传工作;并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可以再有同类型的产品及项目出现;确保乙方的利益经营。

2)、甲方负责提供营业场地、房租、水、电费及现有设备配套实施;甲方在一层国医馆内原有科室(6室1厅)及原有的设备和床位(详见移交表)提供给乙方使用,缺少的医疗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根据乙方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内自行安排装修设置,如有整体大的装修改进;并经甲方协商同意才可以进行整体装修。

3)、乙方投资200万元装修工程款,把二楼全层进行整体装修;由于装修费用较高;二楼养生;一楼保健堂国医馆营业额按3:

7分成(甲方占

3,馆营业额按2:

8分成(甲方占

2,乙方占8)乙方占7);保健堂国医馆、养生馆由乙方统一运作。

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营业所需的产品、设备、机器、人员工资开支、技术操作、室内装修、广告宣传、户外招牌、墙上广告、人员的吃住、生活用品)等一切费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带来的技术工作人员,均由乙方开支自行管理,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其它连带责任。

4)、乙方从开始经营之日起201X201X年X月X日至201X201X年X月X日为装修期间免一切费用;第2个月(201X201X年X月X日至201X201X年X月X日)试业期间免分成的;第个月起201X201X年X月X日至20201X年X月X日按营业额税前(药费成本除外)《见附件价目表》国医馆按30、养生馆按20提交给甲方作为管理、房租、水电费等开支。

5)

1、甲方担保乙方能正常经营,如果乙方在正常经营中遇到相关政府部门干涉不许经营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费,包括装修、遣散工人等及其它的费用。

2、如果能重新营业乙方把(甲方赔偿的乙方装修全部费用退还给甲方,遣散费除外)还是交给乙方经营。

5)、在经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以甲方名义进行其他违法业务活动也不得以甲方企业名义为其它人提供担保不得有影响甲方名誉和利益以及欺诈的言行。

6)、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按照国医馆、养生馆的规章制度,统一收费、严格执行、并服从公司工作人员管理。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是否有违法相关的项目和营业内容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如有发生医疗事故,由乙方自己负全部责任;(甲方负责协调)。

三、利润分配:

乙方不得私自设立药房,如有病人需要开处方;须到甲方旗舰店购买中药。

其它收入属于甲、乙双方拥有,为了方便管理,甲方收费处有(医疗保险IC卡、POS机和银联卡),每月结算时,双方凭票据核对后,甲方将收入按分成结算给乙方,月结月清,每月日前结算。

按照甲方的财务规定单进行结算;注:

(如客人需要开发票,由甲方提供)乙方在(穴位保健外加用中药及辅助治疗物品不在营业额分成之内,要另计算成本费价)《见附件价目表》;四合作经营期间下列情况可以退出:

(1有正当理由并经双方同意的可以退出

(2)有违反双方协议约定的;

(3)有违法行为的

(4)有被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财产的

(5)如自行退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相应赔偿。

五、合作期满或终止合作关系的事项: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必须双方负责代表参与清算账目清晰后是乙方的设备、财产可以搬走,但要公司放行条。

未经协商不得擅自处理室内设备、设施和共同财产.

六、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及时进行双方沟通和商讨解决,并根据协商结果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有效期为年从201X201X年X月X日至201201X年X月X日止双方同意终止经营时经双方同意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补充规定,补充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式两份,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附送:

药品销售员工作计划

药品销售员工作计划

药品销售员工作计划药品销售员20xx年度工作计划药品销售员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

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

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

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舟食药监稽[]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

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

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

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

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

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

违反规定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

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

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2药品销售员工作计划第2页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

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

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

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专项检查从20xx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

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

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

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

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开展全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开展药品流通环节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用药安全。

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分局成立以局长谢勇为组长,徐海虹副局长为副组长,汪勇良、邬海玉、徐亮、窦雁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2、结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明确工作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要在全面掌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内涵基础上,认真梳理当前药品零售企业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检查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

3、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

要抓住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对零售企业人员资质、药品购进、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非法渠道购药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4、查处与规范并重。

专项检查工作要与药品零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gsp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严重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gsp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教育并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gsp规定要求经营,从根源上解决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充分运用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手段,督促、指导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制度化。

5、认真分析总结,提出对策思路。

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在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客观评评价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不足,并对检查中遇到的监管难点和重点要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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