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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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例
一、编制目的
健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四、组织指挥体系
省级组织指挥机制
1领导机构
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在省长领导下,省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担任省委常委的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3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
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省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1市、县领导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4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预防预警机制
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xx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
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
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事故影响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发布。
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由省应急厅同时组织发布。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
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六、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七应急响应
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省应急指挥部指导应对。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市、县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3特别重大、重大等生产安全事故响应
1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后,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2分级响应措施
省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对于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省应急厅提供支持。
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对于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省应急厅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省应急厅和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对于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应急厅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省应急厅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省应急厅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启动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必要时请求应急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应急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省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省有关部门、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市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工作组:
应急处置组:
由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医疗卫生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治安管理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处置保障组:
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粮食和储备、财政、交通运输、能源、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综合组:
由省应急厅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专家组:
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启动三级响应后,不成立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负责治安管理。
八、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九、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
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
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十、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3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省应急厅归档。
十一、保障措施
1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行业领域、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应急厅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省应急厅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省应急厅指导全省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5技术保障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
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