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2716398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95.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

《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docx

核定征收鉴证报告范本模板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报告》

首页

审核报告类型√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客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经审查客户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未发生重大变化

客户全称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的区、县级市税务局及管理科(税务分局、税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客户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区、县级

市税务局的纳税人编码

730449467

客户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区、县级

市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91440000730449467H

出具鉴证报告的事务所全称

广州市越秀区普天税务师事务所

事务所在地税局的纳税人编码

4401040032196

事务所在国税局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91440104567912975M 

事务所在地税局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91440104567912975M 

税务人员审核意见

签名:

审核日期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审核报告

(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

报告文号:

普天税审字[2017]第A007号

备案号:

20170338084459

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税务代理合同书编号:

普天税审协[2017]第A007号],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贵单位编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申报表反映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简要评述客户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名称

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建立

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

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是否发现得到有效执行

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产生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会计核算制度

成本核算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支票管理制度

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产品销售及劳务提供制度

存货采购、收发、保管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其他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简要评述客户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我们审核了贵单位提供的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工资单、发票、记账凭证等内部证据及与之相关的纳税申报表、银行对帐单、收付款凭证等外部证据,没有发现以上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存在异常.

(三)简要陈述对客户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我们根据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与纳税资料,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审核验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业判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额。

二、审核结果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内部证据、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现将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行次

重要事项

纳税人自报情况

注册税务师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按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设置帐簿

2

收入核算情况

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4

纳税申报情况

按规定申报纳税

按规定申报纳税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

其他情况

经对贵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49,989,424.17元;

2.不征税收入:

0.00元;

3.免税收入:

0。

00元;

4。

应税收入额:

49,989,424。

17元;

5、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5%;

6、应纳税所得额:

7,498,413.63元;

7、应纳所得税额:

1,874,603.41元;

8、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0。

00元;

9、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872,514.12元;

10、应补的所得税额:

2,089。

29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第五至第九部分及附件。

贵单位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三、纳税人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

2001年6月29日;

2.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登记证号:

91440000730449467H;

地税登记证号:

91440000730449467H;

3。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第四层;

4。

法人代表:

郑伟生;

5。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6.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7.增值税征收方式:

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经税务机关批准审核,贵单位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按收入总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概况

贵单位编报的本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的收入总额49,933,709。

90元,不征税收入0。

00元,免税收入0.00元,应税收入额49,933,709。

90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5。

00%,应纳税所得额7,490,056。

49元,应纳所得税额1,872,514。

12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0.00元;实际已预缴所得税1,158,462.44元,应补的所得税额714,051。

68元。

五、各项税费的审查:

1。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审查:

贵单位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情况如下(一般纳税人):

项目

自报数

调整数

确认数

本年应税收入(含查补数)

48,985,038。

16

48,985,038.16

其中:

适用税率17%的计税收入

适用税率6%的计税收入

48,983,096。

41

48,983,096。

41

简易征收率(3%)的计税收入

1,941.75

1,941。

75

本年免税货物及劳务或服务的收入

本年出口免税货物的收入

本年销项税额合计

2,939,044.29

2,939,044。

29

本年进项税额

77,267。

68

77,267.68

上期留抵税额

本年进项税额转出

应纳税额减征额

330。

00

330。

00

本年应交增值税

2,861,446。

61

2,861,446.61

本年已交增值税

2,861,446。

61

2,861,446。

61

年末未交增值税

0.00

0.00

期末留抵税额

项目

自报数

调整数

确认数

消费税:

本年计税收入(适用税率,适用税额元)

本年应交消费税

本年已交消费税

年末未交消费税

营业税:

本年计税收入

948,671。

74

948,671.74

其中:

适用税率5%的计税收入

948,671.74

948,671。

74

适用税率3%的计税收入

本年应交营业税

47,433.59

47,433.59

本年经批准减免营业税

本年已交营业税

47,433.59

47,433。

59

年末未交营业税

城建税:

缴纳“三税”的税额(适用税率7%)

2,906,956。

91

2,906,956。

91

缴纳“三税”的税额(适用税率5%)

1,005。

31

1,005.31

本年应交城建税

203,537.25

203,537.25

本年已交城建税

203,537.25

203,537.25

年末未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缴纳“三税”的税额(计征比例3%)

2,907,962。

22

2,907,962。

22

本年应交教育费附加

87,238。

85

87,238.85

本年已交教育费附加

87,238.85

87,238.85

年末未交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三税"的税额(计征比例2%)

2,907,962.22

2,907,962。

22

本年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8,159.25

58,159.25

本年已交地方教育附加

58,159。

25

58,159。

25

年末未交地方教育附加

调整说明:

本年度未发生调整事项。

2。

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失业保险的审查

项目

自报应交

实际已交

年末欠交

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

印花税

20,211。

05

20,211。

05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5,160.00

5,160.00

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

23,170.50

23,170.50

其中:

按营业收入总额依0.4%带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价格调节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0,627。

34

50,627.3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社会养老保险

423,176。

32

423,176。

32

社保医疗保险

334,956.32

334,956。

32

社保失业保险

14,016。

74

14,016.74

调整说明:

本年度未发生调整事项.

六、收入总额的审查

贵单位本年度申报收入总额49,933,709.90元,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审查,调增收入55,714.27元,经审核确认调整后的应税收入额为49,989,424。

17元。

(一)未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前的收入总额分项目明细金额的审查

经审核,贵单位未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前的收入总额为49,989,424。

17元,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仓储、租赁、旅店、其他服务项目的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99.89%。

项目

自报数

调整数

确认数

各项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1)农、林、牧、渔业收入

(2)制造业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收入

(4)交通运输业收入

(5)建筑业收入

(6)饮食业收入

(7)娱乐业收入

(8)其他项目收入

49,933,709.90

55,714。

27

49,989,424.17

100。

00%

未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前的收入总额合计[=

(1)+……+(8)]

49,933,709。

90

55,714。

27

49,989,424。

17

100.00%

(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审查

项目

自报数

调整数

确认数

(1)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其中:

国债利息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合计

(三)调整的具体事项披露

1。

贵单位本年度未发生已开具发票未收到款项的调整事项。

2。

贵单位本年度利息收入41,334。

51元未计入应税收入,按税收规定应调增应税收入.

3.贵单位本年度未发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调整事项。

4。

贵单位本年度未发生租赁收入(含逾期押金收入)调整事项.

5。

贵单位本年度未发生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调整事项。

6.贵单位本年度未发生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调整事项。

7。

贵单位本年度未发生固定资产盘盈收入调整事项.

8.贵单位本年度未发生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调整事项.

9。

贵单位本年度未发生财产转让收入调整事项.

10。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其他(补贴收入)14,379.76元,按税收规定调增14,379。

76元.

七、应税所得率的审查

纳税人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下:

税款所属期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文书号

主营项目

核定应税所得率

文书日期

2014年度

核准字【2014】003267号

服务业

15%

2014。

10。

13

2015年度

天税通[2015]81818号

服务业

15%

2015。

06。

30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天税通【2016】25369号文件的批复,贵单位2016年度按照主营项目为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第六点“收入总额的审查”结果,贵公司本年度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变化情况的问题。

八、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查

经审核,贵单位收入总额49,989,424.17元,不征税收入0.00元,免税收入0。

00元,应税收入额49,989,424。

17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5%,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天税通【2016】25369号文件批复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会发生改变的前提下,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7,498,413.63元。

九、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审查

(一)经上述审查调整后,确认贵单位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1,874,603.41元,贵单位本年度申报应纳所得税额1,872,514。

12元,确认数比申报数调增2,089。

29元。

(二)贵单位本纳税年度不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但不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498,413.63元,从业人数为302人,资产总额为1,735.38万元,属其他企业.

(三)确认贵单位本年度实际已预缴所得税1,872,514。

12元(不含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年末应补所得税2,089.29元。

 

附件:

1.已经我们审查调整的贵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贵单位编报的2016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3.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广州市越秀区普天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

中国·广东税务师: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