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检修及巡视检查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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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检修及巡视检查管理规则

电力设备检修及巡视检查管理规则

第一章电力设备检修管理

一、电力设备检修原则

第1条电力设备检修,应贯彻“预防为主,保养与维修、一般修与重点修、状态检测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按标准精检细修,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2条电力设备检修采用状态检测和计划检修方式,根据设备状态确定检修等级及内容,合理安排计划。

第3条电力设备检修工作由供电段技术科根据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进行管理,由供电车间或检修车间组织按修前调查、修中检查、修后验收三步实施。

二、电力检修技术管理

第4条年度电力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应逐级进行,每年1月15日前由供电车间根据电力设备检修范围及周期编制次年的保养计划,对设备名称、规格、地点、数量建立明细表,按段统一格式报段技术科。

由段技术科负责汇总编制全段重点修和保养计划并填报《年度电力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计划表》(附表1),经主管段长审批签字后,于1月31日前上报机务处。

第5条计量设备的检修计划由检修车间根据国家、省部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编制。

第6条在帐的固定资产,虽未履行报废手续,但已拆除或封存和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可不编入检修计划。

第7条检修计划由供电段技术科负责下达到各供电车间,由供电车间组织按计划检修。

第8条电力设备检修工作应遵照部规定检修范围进行,做到按周期、修程、标准、工艺精检细修,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的运行到下次检修周期。

第9条 修前调查、修中检查、修后验收制度

  1.修前调查:

设备修理前应进行质量状态检查,确定检修项目,认真做好设计文件和材料、工具、备件及劳力的准备工作。

  2.修中检查:

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必须按工艺精检细修,解决技术关键,加强零、部件的中间检查,保证检修质量。

同时对设备的关键部件、主要的技术参数和隐蔽工程,应认真做好记录。

  3.修后验收:

按设备鉴定标准进行验收。

大修工程验收应按《铁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电力)》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提出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包括:

竣工图纸、试验合格证、各种记录和技术文件,并及时纳入技术档案。

第10条电力设备检修工作实行《电力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单》(附表2)制度。

维修工作单由车间填写,段、车间保存,保养工作单由班组填写,车间、班组保存,保存期为两年。

各项电力设备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单》。

第11条电力设备检修工作实行检修计划、检修工作单、设备质量鉴定三表统一,列入检修计划的设备必须检修,检修后的设备必须进行鉴定。

第12条电力设备维修工作结束后由段技术科负责组织验收并签字,保养工作结束后由供电车间负责组织验收并签字。

第13条应检修的电力设备包括:

1.电力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

2.发电变配电设备:

柴油机、发电机、变压器、配电装置、变压器台、通讯及照明铁塔(桥、柱)。

第14条对通讯及照明铁塔(桥)每年维修一次,并列入年度维修计划,每年春、秋两季前应各测量一次铁塔(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并填写《接地装置检查测试记录》(附表11)。

铁塔的构件、基础、接地装置、避雷系统、天线、灯具固定装置、电缆、航标等统归所在工区保养维修。

第15条应检修的电力设备数量应以前一年年底纳入段固定资产的数量为准,并与同年度电力技术履历簿数量相同(已拆除、封存和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除外)。

第16条电力设备检修等级

1.大修:

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全面检查、试验、探伤、调整,更换全部不合标准零、部件及附属装置。

大修应结合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技术改造。

通过大修提高设备的性能与效率,保证质量良好地使用。

2.维修:

对设备局部解体,着重恢复设备的电气性能、机械强度和精度,更换主要不合标准零、部件及附属装置,使设备质量达到合格以上要求。

维修分为两种:

(1)重点修:

有关行车设备或危及供电安全的设备。

在巡检或保养时发现缺陷,应马上组织抢修或整治,修后必须达到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对关键部件如避雷器、跌落保险、低压熔丝等应进行强制性更换。

(2)一般修:

不危及供电安全的非重点设备,在发现缺陷后,列入月检修计划。

3.保养:

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扫、调整及补油,达到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改善设备工作状态的目的。

第17条电力设备保养周期:

全面保养(需停电进行)一般为半年一次(内燃机为运行500小时),日常保养(不需停电进行)可结合巡检进行。

  第18条设备运行虽已达到大修年限,但经试验鉴定确认质量良好时,经段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铁路局备案,可适当延长大修周期;设备虽未达到大修年限,但经试验鉴定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提前进行大修。

 

第19条根据电力设备大修、维修、保养计划的完成情况,由段技术科负责编制《月电力设备维修项目完成明细表》(附表3)及《月(年)电力设备大修、维修、保养完成报告表》(附表4),次月5日前上报机务处。

由段技术科负责编制《月(年)电力设备大修、维修、保养完成报告表》,12月31日前上报机务处。

三、电力设备质量鉴定

第20条设备鉴定是电力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设备质量,做好设备检修的重要依据。

电力设备秋季鉴定工作由主管段长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鉴定组,按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电力设备秋季鉴定每年一次。

第21条对下列电力设备可不作鉴定和统计

1.已封存的设备;

2.已列入年度大修计划的设备;

3.本年度新建或大修的设备,其质量状态可按竣工验收评定结果统计。

第22条鉴定后的质量等级分为三种

1.优良:

主要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次要项目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者。

2.合格:

主要项目全部达到合格标准,次要项目多数达到合格以上标准者。

3.不合格:

主要项目中有一项未达到合格标准或次要项目多数不合格者。

第23条电力设备质量鉴定统计方法

1.内燃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交流电焊机、断路器等以台为单位。

2.室内配电装置,如开关柜、控制屏(台)、整流柜等以面为单位。

3.变压器台、通讯及照明铁塔(桥、柱)以座为单位,灯桥每10米换算为1座。

4.电缆线路以每条为一鉴定单位,按公里/条统计,以公里统计合格率。

5.电线路一般以连续编号为一鉴定单位,自动闭塞、电力贯通线和区间供电线路以每1公里为一鉴定单位,按公里/段统计,以公里统计合格率。

6.电容器以台为单位。

附属于主机的电气设备随主机同时鉴定,其电气设备质量可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评定。

第24条本年度的发变配电设备预防性试验结果可作为质量评定依据。

第25条电力设备质量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汇总分析,写出总结,提出整修和改善措施,对不合格设备列入下一年度大修和重点修计划。

鉴定中发现的缺陷,在鉴定期间将缺陷消除者,可按整修后的质量评定。

第26条电力设备质量鉴定时填写《电力设备鉴定记录》(附表6),鉴定结果填报《电力设备鉴定质量统计表》(附表5)和《电力不合格设备缺陷分析表》(附表7)及秋鉴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31日前上报机务处。

第二章电力设备巡视检查管理

一、变配电装置巡视检查周期和项目

第27条变配电装置定期巡视检查周期为:

有人值班每班一次,无人值班每月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项目为:

1.检查瓷绝缘和各种接点以及接触部分是否良好,有无脏污、裂纹、倾斜、放电现象,有无过热、变色现象;

2.各部装置是否清洁,有无异常音响及绝缘焦化等异常气味;

3.各注油设备的油面、油温是否合乎规定,有无漏油、渗油;

4.测量仪表、信号显示是否正确;

5.接地网是否良好,有无破损;

6.安全用具及消防用具是否齐全。

第28条变配电装置夜间巡视检查周期为:

每周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项目为:

关闭照明灯,检查各部接点及接触部分有无烧红,瓷绝缘闪络,开关接触不严、放电现象。

第29条变配电装置特殊(故障)情况下的巡视检查,应根据路局要求和电力调度命令进行。

包括:

专特运、故障巡视、遇有各种自然灾害等。

巡视检查项目:

根据电力调度命令进行。

第30条技术、安全科长、主管运用、检修技术人员,车间主任、技术人员对变配电装置检查性巡视周期为: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段长、主管段长对变配电装置检查性巡视周期为:

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项目为:

根据值班人员巡视记录重点进行巡视,并提出处理缺陷的意见。

二、运行变压器的巡视检查项目和测试周期

第31条有人值班变电所外部检查:

每班巡视检查一次,每周夜间熄灯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项目和测试周期为:

1.负荷测定:

每小时记录一次指示仪表,处于过载时15分钟记录一次。

2.电压变动测量:

每小时记录一次指示仪表。

3.绝缘电阻测定:

投运前、长期停用后、每半年一次。

第32条无人值班变电所、箱变、变台(315KVA及以上)外部检查:

每月检查一次(和巡视同时进行)。

检查项目和测试周期为:

1.负荷测定:

每年记录一次连续24小时的负荷,并绘制负荷曲线。

2.电压变动测量:

每年记录一次(连续24小时)。

3.绝缘电阻测定:

投运前、长期停用后、每半年一次。

第33条无人值班变电所、箱变、变台(315KVA以下)外部检查:

每月检查一次(和巡视同时进行)。

检查项目和测试周期为:

1.负荷测定: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最大负荷时)。

2.电压变动测量: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最大负荷时)。

3.绝缘电阻测定:

投运前、长期停用后、每半年一次。

第34条运行变压器的检查项目:

1.油面、油色是否正常,并记录油温;

2.套管有无油垢、裂纹、破损、放电痕迹;

3.有无异常音响;

4.外壳有无漏油、渗油;

5.联接母线、电缆线有无变形过热;

6.变压器的通风、照明是否完善。

第35条熔断器检查和熔丝更换。

检查瓷绝缘是否完整,熔丝是否松动变质,容量是否符合规定(每月不少于一次)。

熔丝容量的选择一般为:

高压熔丝按一次额定电流的1.5~2倍,低压熔丝按二次额定电流,特殊情况按计算确定。

熔丝更换时间一般为:

高压不超过6个月,低压不超过12个月,熔丝更换后应记录在《开关熔丝更换记录簿》(附表9)。

三、电力线路巡视检查周期和项目

第36条电力线路定期巡视检查周期为:

行车设备不超过16天,非行车设备不超过32天,巡视检查后应及时填写《行车(一般)电力设备巡视检查记录》(附表8)。

巡视检查项目为:

1.检查树枝是否接近导线,施工中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是否侵入线路限界,电杆附近有否堆积柴草,杆塔基础是否被水冲刷,杆顶有无鸟巢,导线是否挂有其他物件等。

2.检查电杆是否歪斜、扭转,基础下沉、杆身损伤,木杆、木横担是否腐朽,螺栓是否松扣、脱落,横担撑角是否弯曲、倾斜,拉线是否锈蚀、断股、松弛、地锚浮出等。

3.检查导线、避雷线及接地线是否断线、断股,导线、避雷线是否松弛、过大、不均,测量杆塔接地引下线接地电阻。

4.检查线路金具是否腐蚀,绝缘子有无大量污垢和严重破损,绑线是否松弛,悬式绝缘子开口销是否脱出等。

5.变压器台及栅栏有无倾斜、避雷器是否破损,变压器油温和油面是否超限,套管有无脏污、裂纹、损坏和闪络痕迹,外壳有无漏渗油,开关接触是否良好,熔丝是否氧化发热,开关箱和操作机构有无破损等。

6.测量各车站、信号楼、联络箱等分界处电流、电压。

7.测量导线弧垂、限界及交叉跨越,并填写《交叉跨越及平行接近调查记录》(附表15)。

8.测量和检查导线连接器,检查低压联络箱各部。

第37条电力线路夜间巡视检查周期为:

6个月一次。

巡视检查项目为:

检查导线联接点有无烧红,绝缘子有无闪络,开关接触是否严密,有无放电等现象,测量负荷点电流、电压。

第38条电力线路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应根据路局要求和电力调度命令进行。

包括:

专特运、遇有各种自然灾害等。

巡视检查项目同《电力线路定期巡视检查》。

第39条电力线路故障情况下的步行巡视检查,应根据路局要求和电力调度命令,在临时性处理线路上异物、覆冰、树枝、鸟窝和遇有各种自然灾害时进行。

巡视检查项目为:

在事故跳闸或发现有接地现象后,无论线路是否重合闸良好,均应根据值班电力调度命令,查明线路接地事故及跳闸原因,找出故障地点。

第40条技术、安全科长(副科长)、验收室主任、验收员、主管工程师、供电车间主管主任及技术人员对电力线路检查性巡视周期为:

每月徒步检查不少于1个区间和1个二等以上车站。

主管副段长、安全副段长、总工程师对电力线路检查性巡视周期为:

每2个月徒步检查不少于1个区间和1个二等以上车站。

供电段长对电力线路检查性巡视周期为:

每季度徒步检查不少于1个区间和1个二等以上车站。

巡视检查项目为:

根据工区巡视检查记录,检查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限界,线路质量和安全等情况,并提出解决缺陷的意见。

四、电缆线路检查、测量项目和周期

第41条电缆线路检查、测量项目和周期为:

1.绝缘电阻测量,接地装置检查及接地电阻测定。

周期为:

每年不少于一次。

2.负荷测量(不包括信号灯),电缆盒及套管清扫。

周期为:

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

3.熔断器检查。

周期为:

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通讯及照明铁塔(桥)检查、测量项目和周期

第42条通讯及照明铁塔(桥)检查、测量项目和周期:

1.对通讯及照明铁塔(桥)每季度巡视检查一次。

2.检查高杆塔或特殊杆塔基础,铁塔基础周围不应出现沉陷、开缝、土质流失等现象。

3.铁塔(桥)是否腐朽,倾斜,塔身应保持垂直,其垂直倾斜度不大于千分之三。

4.塔体、台架、登高设施、防护栏杆等,各部构件及构件螺栓是否松动、锈蚀和裂纹。

5.升降机构是否灵活、可靠,灯塔(桥)栅栏是否完整,开关箱有无破损,照明灯具是否完整。

6.有拉线的铁塔应检查拉线有无松股和锈蚀,调整松驰拉线,拉线的TV线头或花兰螺丝要用铁线封好。

7.检查供电或通讯引下线是否固定牢靠,刮风时有无与塔身碰撞和磨擦的可能,导线的护层有无破损。

8.接地装置和避雷系统各部构件应固定牢靠和连接良好。

装有避雷针的铁塔,其针体和固定构件不得有裂纹,螺丝不能松动。

9.通讯铁塔天线和航标各部构件应固定牢靠,不得有裂纹,天线的朝向不得有变化或移动,航标的各结合部应密封良好。

第43条对通讯及照明铁塔(桥、柱)维护的规定:

1.塔身不得随意安装其它物件,不得作为其它建筑物的拉线柱。

2.构件表面没有进行热镀锌或电镀的旧有铁塔,每五年涂一次防锈漆,刷两遍银浆。

3.铁塔一般寿命为50年,在含有有害气体地区的铁塔,平均使用年限为30年,超期使用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大修鉴定,必要时应进行大修。

4.对照明灯柱的维护检查项目比照电力线路进行。

第三章步行巡视检查电力设备规定

第44条步行巡视检查电力设备时,如确需上道遇有防护栏时,必须经两端车站同意并登记签字,否则决不允许上道”实行现场和两端站“双防护”。

即在所巡视区间两端车站派驻站防护人员,每组巡检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必须设置1人专职进行安全防护,并穿着防护服。

第45条驻站防护人员各自携带《供电设备步行巡检登记簿》(附件10)到达两端车站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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