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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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保证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村务是指涉及本村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充分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或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经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交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六条村民会议的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本村一事一议筹资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因故撤换或其它原因造成缺额,在原推选单位进行补选。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
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
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三)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领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街道办事处反映人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七)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村办工业,引导和扶持本村村民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劳资纠纷工作。
(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村委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就有关会议议程和事项在事前征得村党支部的同意,未经党支部研究同意的事项,村委会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通过。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推选或聘请下列人员,应事先征得党支部研究同意:
(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方案。
(二)村委会属下经济组织等机构正、副职领导。
(三)村委会及其属下主要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
村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每季度一次汇报会,半年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村党支部汇报。
(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设立村务公开栏,每月10日前公布村务和财务情况,主要内容有:
公布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主要公共事务;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财务收支包括现金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及村干部的报酬等情况。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设财经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三节村民小组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七条本村划分为19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文明村的建设,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村民
第十九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第五节村委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设村委会成员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和委员4人,具体负责管理村务。
第二十二条村委会干部负责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并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
第二十三条村干部(村支部、村委会成员)工作应给给予劳动报酬。
村委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村委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信任的组织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
村干部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三)发扬民主作风。
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五)办事要襟怀坦荡。
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
(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村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经济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
财务工作坚持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其任务是:
搞好土地资源的统计登记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联社)是村委会属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固定财产、工业厂房、出租房屋、商铺、宅基地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收付款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财务收支票据,有规定要求使用财政收据和发票的收款项目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和发票,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座支,不准公款私存。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制度。
财务开支,需由经办人、证明人和村委会主任签名,方能报销入帐,集体开支2000元以上,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名后方能报销入帐。
村两委经济责任人,离职、调职或换届前,应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从村民中推选3—7人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审核村财务运作是否规范和真实,帐单和现金库存是否相符。
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由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担任。
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接、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节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管理
第三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向村民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各类承包要到街道法律服务所办理合同见证或到公证办理鉴证手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要实行造册登记,设立专人专责管理。
每年在承包合同规定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认真检查落实承包合同承包兑现情况,严格按法律和合同办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并及时收取到期的承包款。
第三节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用于投入当地发展经济或举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按不同投资额度,分别由村委会(1万元以下)议标、村公开招标(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乡公开招标(5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的铺位、工业厂房、基建土木工程、荒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制度。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村委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合同,审议发包项目,拟定方案、期限和条件,报村党支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村两委会干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其直系亲属参与投标的,应予回避。
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村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第三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村务公开和村务实施的监督,从村民代表中推选3—7人组成。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每月定期审核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后予以公开,必要时,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务有关执行情况予以解释说明。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有权对村务的执行情况向村干部提出疑问,但不得借故推诿责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实。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归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村民建房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节约用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三十八条建房时,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报批的《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和经村委会同街道办事处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村规划要求和建设规定施工,防止违章建筑。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土所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分配审批建房用地关。
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社会治安
第四十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
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四十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严禁聚众赌博,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
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及容留妇女卖淫。
第四十六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七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者他人林木。
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四十八条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
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及时向治保会办理手续。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三节村风民俗
第五十条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一条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
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实行“起尸火化”处理。
对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村委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五十二条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三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五十四条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五十五条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五十六条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五十七条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五十八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九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
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街道办事处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第六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六十一条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六十二条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政策和法律无法迁移的外嫁女或长期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村的已婚妇女,应当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和分配待遇。
对户口在本村,但长期人户分离的已婚妇女,仍在本村尽了一定义务的,在集体经济分配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第五节计划生育
第六十三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好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解决好他们的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六十四条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人。
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率,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十五条人口出生执行情况、四术任务以及完成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妇,村委会要按政策规定在入学、入托、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节环境卫生及公共实施管理
第六十七条搞好文明卫生村建设,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农村,实现村道美化、绿化、净化。
第六十八条保持村庄清洁卫生,严禁在村内、屋前、屋后乱放牲畜。
第六十九条搞好环境卫生,保障村民群众身体健康。
严禁乱挖、乱开渠、乱排放污水。
第七十条建立健全卫生队伍组织,落实卫生清洁队人员,搞好村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堆放转运工作。
第七十一条清除卫生死角,消灭蚊蝇滋生点,定期进行除“四害”工作。
第七十二条绿化村庄、美化环境是每个村民应尽义务,对损坏村庄树木、花木者,责令其补种(包种生),损坏花坛、花基要赔偿。
第七十三条美化村容村貌,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七十四条村民应自觉爱护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须作出赔偿。
第五章社会保障
第七十八条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积极协助社会事务办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
上级发给本村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七十九条根据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村合作医疗方案。
组织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通过互助形式,帮助解决农民群众留医住院部分医疗费用,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第八十条对经批准的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动员本村五保老人入住街道敬老院。
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外,超支部分由街道村两级共同解决。
第八十一条经街道办事处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并视其情况给予临时困难救济,救济款从村集体的公益金中解决,其子女在本村小学上学的,经村委会研究,给予解决学杂费减免。
对一些临时困难家庭,村委会积极协助其向街道社会事务办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十二条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开展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开展慰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解释。
第八十五条村委会及其属下专门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干部廉政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