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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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
板块一:
法律
一、宪法学高频考点
1。
关于宪法的根本地位
内容
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法律效力
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程序
较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一般需专门的制宪机关。
修改程序
较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2.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
限于篇幅,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3。
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条件:
(1)18周岁以上;
(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在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
出版自由
包括著作自由、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须遵循宪法和法律,出版物管理的原则:
预防制和追偿制相结合。
结社自由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
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主管机关:
公安局。
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注意:
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
关于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只此两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5。
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
(3)人民政协的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4)爱国统一战线: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
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应当同时具备3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
生命权.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权利;
(3)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
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利益:
保护华侨的“正当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利益”。
7、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精神病人。
平等原则
人人平等:
城乡同比例
地区平等:
(直接选举)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有代表
民族平等:
人口再少,要有一名代表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两级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州及以上三级
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秘密投票
无记名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8、民族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政府的正职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民法高频考点
1、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种类
构成
法律意义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都可以从事。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①可以从事:
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②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
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①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②从事社会惯例许可的民事行为有效
③从事其他的行为无效.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
所受利益和孳息。
具体而言:
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
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
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鸡下的蛋,果树长出的果实,牲畜下的幼崽)与法定孳息(存款得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所得的租金)),亦应返还。
3、无因管理
1、法条: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义务;②通知义务;③报告义务.
(2)本人的义务:
①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②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③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4、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1、一般构成要件
①侵权损害事实
②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
3、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
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过错责任的范围: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3)公平责任原则
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三、行政法高频考点
1.关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目前存在两类行政主体: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中,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低级别的行政机关是乡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没有职能部门)、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等)、地方行政机关(最高级别地方行政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
2.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⑥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通报批评、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3。
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①责令改正:
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②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③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时;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
从轻减轻14-18周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的;配合查处违法有立功表现的
④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法律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
6个月)。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难点,考生朋友尤其要掌握的是谁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如此才能轻松应对考试。
1.关于行政复议的涵义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般来说,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出复议.因此掌握了不予受理的范围,则能在复习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复议机关不受理的事项:
第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国防行为、外交行为;
第四,抽象行政行为.
3。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时效为60日(有例外: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5、行政诉讼
1.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内容略)
2.关于不予受理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立法对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采取了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当我们能够掌握否定列举时,剩余的基本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故此,将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罗列如下:
①国家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法律规定的行政终裁行为(行政复议法与出入境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⑤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⑥行政调解;⑦行政仲裁;⑧行政指导(无强制力);⑨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二次决定);⑩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检查等).
3.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
一般有7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4.关于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
一般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负责的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关于诉讼判决种类
判决类型
适用情形
维持判决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履行判决
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有意义。
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确认判决
被诉行为合法或有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起诉的。
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造成损失,判令赔偿;当无法继续履行时,确认违法。
6、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制裁性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
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
警告
②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7、行政赔偿
1.概述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
2。
行政赔偿的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
(2)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伤害发生的。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A收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C受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A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共同行使赔偿义务机关
C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E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
F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四、刑法高频考点
1。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刑事
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
全部犯罪行为(无论故意与过失)
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
14-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下
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14-18周岁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得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
发作时实施犯罪行为不承担,正常期间承担
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
2.关于刑罚的种类
适用
刑种
性质
一般期限
最高期限
主刑
①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②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管制
自由刑
3个月— 2年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拘役
自由刑
1个月—6个月
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自由刑
6个月-15年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无期徒刑
自由刑
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死刑
生命刑
剥夺生命
附加刑
①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②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
资格刑
注: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罚金
财产刑
没收财产
财产刑
驱逐出境
资格刑
另外对于死刑,还需掌握不能适用死刑的范围: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关于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
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特征
所在阶段
停止原因
处罚原则
预备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没有得逞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
中止
及时性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已结束,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
自动停止,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道减轻处罚
自动型
有效性
5.关于排除犯罪事由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属于已被考的太多但又不能忽视的考点。
在此,我们需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起因: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
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对象: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目的:
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5)限度:
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注意:
(1)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2)假象防卫、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6、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
1。
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
死刑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7、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具体要求: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
(2)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板块二:
公文
公文模块高频考点
1。
公文种类
(1)请示与报告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2)函、纪要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3)公文的行文方向
下行文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
上行文报告、请示
平行文函、议案
三者都是意见
2.公文格式
(1)公文的密级与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频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密级和保密期限间插入一个“★”
(2)公文的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发文机关署名:
俗称落款。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