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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缺陷标准化导则

Q/HN-1-0000.08.053-2015

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

(试行)

PracticeGuideOnPowerEquipmentDefectStandardizationManagement

2015-12-30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布

Q/HN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目次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管理工作,规范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和基层企业的设备缺陷管理工作,使消缺工作在安全、质量、及时性等各方面得到全面管控,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经济与环保运行,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提出。

本导则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归口并解释。

本导则起草单位:

太仓电厂、德州电厂、伊敏电厂。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陈钢、马荣华、吕滋涛。

本导则主要审核单位: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华能福建分公司、华能重庆分公司、玉环电厂、海门电厂、上海石洞口二电厂、太仓电厂、珞璜电厂、福州电厂、营口电厂、上海电力检修公司、达拉特电厂、伊敏煤电公司、伊敏电厂、日照电厂。

本导则主要审核人:

赵贺、罗发青、杜灿勋、蒋宝平、陈江、王利国、杨建华、郑安、马振涛、侯逊、蒋建平、王毓学、苏松龄、胡泽荣、李德永、唐建辉、范洪章、庞烈强、马晋辉、齐冰、包英捷、陈伟武、蔡祖新、郝福虎、刘斌。

本导则批准人:

寇伟。

本导则2015年首次发布。

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试行)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及基层企业中实施的内容、流程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及基层企业燃煤机组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其它类型发电设备缺陷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导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导则。

Q/HN-1-0000.08.002-201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试行)

Q/HN-1-0000.08.012-201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

Q/HN-1-0000.08.054-201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设备技术台帐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试行)

华能安[2010]557号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检修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缺陷

缺陷是指设备、设施(包括备用设备、设施)存在的影响其安全、经济、环保、文明、稳定运行的异常情况,通常表现为下列情况:

a)设备、设施被迫停运或安全可靠性降低;

b)拒动、误动、偏差、卡涩、渗漏、温升、异声、振动、位移、磨擦、松动、开裂、变色、变形、失灵等异常情况;

c)设备、设施的部件不齐全等。

3.2 一类缺陷

一类缺陷是指影响机组安全运行与环保排放控制、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的缺陷。

3.3 二类缺陷

二类缺陷是指虽然影响设备出力、经济性和安全可靠性,仍可维持继续运行,但在设备运行中暂时无法处理,必须在停用主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后才能消除的缺陷。

二类缺陷分为可控缺陷和不可控缺陷。

可控缺陷是指采取一定的措施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保证主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

不可控缺陷是指随时可能引起主设备停止运行的缺陷。

3.4 三类缺陷

三类缺陷是指不影响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正常运行、不需要停用主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就能消除的一般缺陷。

3.5 其它缺陷

其它缺陷是指除一类、二类、三类缺陷以外的附属设备、设施的缺陷。

主要包括:

建(构)筑物、照明、空调、保温、油漆、防雨罩、柜门、工业电视及门禁系统、设备标识牌、运行环境等。

3.6 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所有的一类缺陷及二类缺陷涉及主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的不可控缺陷。

3.7 重复缺陷

重复缺陷是指在指定周期内相同设备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相同缺陷。

3.8 缺陷延期

缺陷延期是指缺陷具备连续处理条件,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办理延长规定消缺时间的缺陷状态。

3.9 缺陷挂起

缺陷挂起是指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需停主机、停辅机、待低谷或待备品的缺陷,暂时不进行处理仅进行跟踪预控的缺陷状态。

3.10 缺陷“三不放过”

缺陷“三不放过”是指缺陷原因不清楚不放过,缺陷未得到消除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

3.11 三措一案

指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与施工方案。

3.12 生产管理部门

生产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生产技术、计划、合同等管理的部门,如生产管理部、策划部、生产部、生技部等部门。

3.13 设备管理部门

设备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生产设备、设施、建筑物等检修维护的部门,如设备部、检修部、燃料部、燃脱部、运维部、环保部等部门。

3.14 运行部门

运行部门是指负责生产设备、系统运行管理的部门,如运行部、发电部、燃料部、运维部、环保部等部门。

3.15 主设备

主设备是指汽轮机、锅炉和发电机。

3.16 主要辅助设备

主要辅助设备是指该设备损坏或在自身和备用设备皆失去作用下,会直接导致主设备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降低或导致环境污染的设备。

4 总则

4.1 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应贯穿于设备缺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缺陷的登录与确认;缺陷的处理、验收;缺陷的统计、分析与考核等。

4.2 基层企业应按本导则要求,完善管理标准和各类技术文件,推行电力设备缺陷管理标准化工作。

4.3 基层企业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应符合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

5 职责

5.1 集团公司

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

对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及基层企业的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对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及基层企业的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效果分析及评价。

5.2 产业公司、区域公司

组织基层企业开展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基层企业的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进行效果分析与评价。

5.3 基层企业

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区域公司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及相关制度。

根据本导则规定,修订和完善相关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对本企业电力设备缺陷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效果分析、评价与改进,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6 缺陷登录与确认

6.1 总体要求

运行部门负责缺陷的登录与确认。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缺陷发现、缺陷登录、缺陷临时保存与提交、缺陷审核提交、缺陷通知和缺陷取消。

总体要求是确保缺陷提交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6.2 缺陷发现

缺陷发现的范围包括本导则所规定的所有生产系统一类缺陷、二类缺陷、三类缺陷和其它缺陷,不受机组运行状态、缺陷设备重要性和缺陷大小等条件限制。

基层企业所有人员都有责任进行缺陷发现。

运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切换制度、运行分析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

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巡检制度,定期维护、保养、检验制度,及时发现所辖设备缺陷。

6.3 缺陷登录、临时保存与提交

发现的缺陷必须全部及时登录缺陷系统。

非运行人员发现的缺陷,没有登录权限的应及时委托运行人员进行缺陷登录。

缺陷登录内容包括:

缺陷级别、功能位置标号、设备编号、缺陷现象类型、缺陷现象描述、要求结束时间、责任设备管理部门班组、缺陷发现人、缺陷发现班组、联系电话等。

缺陷登录要求:

缺陷登录时应检查确认系统内尚未登录该缺陷,避免重复登录。

缺陷登录时应依据一类、二类、三类、其它类缺陷的定义,准确登录缺陷级别。

功能位置标号、设备编号原则上定位到设备,避免定位到机组、系统的情况。

应准确登录缺陷现象类型,对缺陷现象进行详细描述。

运行人员应熟悉全厂设备管辖分工及设备管理部门设备分工,根据缺陷现象登录设备管理部门班组,尽量避免填写错误的情况;对可能涉及多专业而无法界定责任设备管理部门班组的缺陷,登录主要责任专业或班组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按照要求准确登录缺陷发现人、缺陷发现班组、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要求消缺结束时间是消缺及时性的判断时间节点,为加强消缺及时率的控制与统计,消缺结束时间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基层企业消缺结束时间可按如下要求填写:

a)一类缺陷:

24小时。

b)二类缺陷:

48小时。

c)三类缺陷:

48小时。

d)其它缺陷:

72小时。

缺陷登录后,如果登录的缺陷仍需要再次确认或跟踪检查,可进行临时保存;临时保存的缺陷,如确认不属于缺陷,则进行缺陷取消;确认为缺陷的,应及时提交。

6.4 缺陷审核提交

提交的缺陷,由运行部门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缺陷,进行审核提交,进入缺陷处理流程;复核未通过的缺陷,进行缺陷取消,不进入缺陷处理流程。

回退运行部门的缺陷,由运行部门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缺陷,进行缺陷取消,不进入缺陷处理流程;复核未通过的缺陷,重新审核提交,进入缺陷处理流程。

运行部门缺陷审核人员应按照基层企业制定的不同类别缺陷的消缺时间规定,以即将完成的审核提交时间为始点,严格审核要求消缺结束时间。

缺陷从提交状态到审核提交状态或取消状态的时间,基层企业应有规定,原则上按“不过班”的要求执行,最低限度要求为不超过8小时。

6.5 缺陷通知

运行人员缺陷通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

一类缺陷和二类缺陷中不可控缺陷,应立即汇报运行值班负责人,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按规程进行处理的同时,立即通知运行部门负责人和对应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并通知分管厂领导、值班厂领导、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

二类缺陷中的可控缺陷,应立即汇报运行值班负责人,由运行值班负责人按规程进行处理的同时,立即通知运行部门专工和对应的设备管理部门专工。

三类缺陷,运行值班负责人应根据缺陷的轻重缓急,通知设备管理部门班组人员。

6.6 缺陷取消

缺陷取消的范围包括运行班组人员提交但部门审核未通过的登录缺陷,以及设备管理部门回退运行部门要求取消且运行部审核通过的缺陷。

缺陷取消存在争议的,由生产管理部门裁定,必要时请示分管厂领导。

7 缺陷处理

7.1 总体要求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缺陷处理。

主要内容包括:

缺陷确认、缺陷回退、缺陷挂起、缺陷处理、缺陷延期等;总体要求是确保缺陷安全、高质量、及时地得到处理。

7.2 缺陷确认

设备管理部门或班组负责缺陷确认。

每天对系统登录的缺陷进行不少于两次确认,基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缺陷确认时间节点。

设备管理部门将缺陷分配到责任消缺班组或者班组接到运行审核提交的缺陷后,班组对缺陷进行分配,明确消缺负责人,由消缺负责人到现场确认缺陷情况。

设备管理部门班组将存在疑义的缺陷和需挂起的缺陷回退部门。

消缺负责人对无疑义且可立即开工处理的缺陷,办理开工手续,进行缺陷处理。

7.3 缺陷回退

缺陷回退包括回退部门和回退运行。

设备管理部门班组确认需回退的缺陷,先回退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指定负责人进行处理,具体原则如下:

不属于该设备管理部门班组的缺陷,由设备管理部门指定负责人按照分工对缺陷进行重新分配,相应修改设备管理部门班组和缺陷状态。

不属于该消缺部门的缺陷、系统内重复提交的缺陷或不属于缺陷管理范畴的,由设备管理部门指定负责人确认后回退运行。

需挂起的缺陷,由设备管理部门指定负责人提出挂起申请。

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缺陷,由设备管理部门指定负责人提出缺陷延期申请。

回退部门或回退运行的缺陷,如果审核未通过,可仍分配至原设备管理部门班组要求进行缺陷处理;存在争议的可报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或裁定。

回退部门和回退运行的缺陷,均应立即处理,该时间计入缺陷处理时间。

7.4 缺陷挂起

凡符合缺陷挂起条件的缺陷,应执行缺陷挂起流程。

设备管理部门班组将缺陷挂起申请提交部门复核,需注明缺陷现象和情况,原因分析,拟采取的处理方法,处理条件,缺陷挂起的原因,缺陷挂起后对机组、设备、人身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是否可控,对缺陷采取的监控或临时控制措施等。

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后,提出挂起申请或重新分配。

若同意缺陷挂起,可参照附录C1《挂起缺陷申请单》执行附录B1《挂起缺陷预控管理程序》;若不同意缺陷挂起,则应将缺陷重新分配到班组,并安排班组进行缺陷处理。

运行部门对挂起申请的缺陷进行审核。

如不同意挂起,则重新对缺陷审核提交;如同意挂起,则补充完善运行预控措施,并将缺陷挂起。

生产管理部门对挂起的缺陷进行核准,并补充预控措施意见。

设备管理部门和运行部门对缺陷挂起意见不一致时,由生产管理部门裁定,必要时请示分管厂领导。

各缺陷挂起状态要求如下:

所有挂起缺陷,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消缺准备,包括技术准备、人员准备、工器具准备、安全准备,待备品的挂起缺陷,还应做好备品材料准备。

设备管理部门、运行部门应做好挂起缺陷跟踪,严格执行挂起缺陷预控措施。

挂起(待停机):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将该缺陷纳入机组检修计划或机组临检计划。

挂起(待低谷):

运行部门在机组低谷运行具备消缺作业条件前通知设备管理部门提前做好消缺安排。

挂起(待停设备):

运行部门在停止该辅助设备具备消缺作业条件前通知设备管理部门提前做好消缺安排。

挂起(待备件):

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物资需求计划,落实备件材料采购,并对备品材料采购情况跟踪关注,待备品到货后,立即安排消缺。

7.5 缺陷处理

缺陷处理依照“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夜,重大缺陷连续干”的原则。

缺陷处理流程包括缺陷响应、重大缺陷处理、消缺过程控制和消缺结束等;其中消缺过程控制包括消缺准备、安全管理、质量管控和文明生产。

设备管理部门班组在缺陷处理上,应严格遵守缺陷通知响应要求,做好人员准备、备品材料准备、工器具准备、技术准备和安全文明施工准备后,办理完开工手续后,开展现场消缺工作;针对重大缺陷,还应做好“三措一案”准备,做好技术分析;在消缺过程中应按要求做好现场管理与施工旁站监护,对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技术方案和措施,控制好消缺现场的安全、质量、文明生产等,保障缺陷高质量、高标准的消除。

缺陷响应

设备管理部门班组接到缺陷通知后,消缺人员白天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值班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消缺人员在到场的同时,应携带必要的技术图纸、资料和工器具等。

对于一类缺陷和二类缺陷中不可控缺陷,在接到缺陷通知后,分管厂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对缺陷进行分析,讨论和制定措施,立即开展消缺工作,不能有任何拖延,需停机处理的缺陷必须停机处理。

二类缺陷中的可控缺陷,在接到缺陷通知后,设备管理与运行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到场进行缺陷分析,制定措施,并开展消缺工作。

三类缺陷,设备管理部门班组人员接运行通知后到现场开展消缺工作。

基层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基层企业制定的不同类别缺陷的消缺时间规定,尽快完成缺陷处理;否则必须办理缺陷延期手续。

重大缺陷处理

以抢修性质开展的现场重大缺陷处理,设备管理部门或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分析,确定重大缺陷处理的安全与技术措施,并向分管厂领导汇报、请示,得到批准后开展消缺工作,并做好消缺过程的安全风险管控;运行部门也应组织制定消缺过程中机组、设备运行方式下的防控预案,避免缺陷扩大或恶化带来的危害。

有计划开展的重大缺陷处理,设备管理部门需参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试行)》(简称《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F《典型技术措施》,并由运行部门补充完善机组、设备运行预控和隔离措施;执行《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D2《技术方案与专项措施管理程序》后,开展消缺工作。

重大缺陷处理过程中,设备管理部门和运行部门应执行附录B2《消缺协调联系管理程序》,确保运行部门人员及时了解消缺状况和消缺进度,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及时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和参数等。

消缺过程控制

消缺准备

a)消缺负责人接到消缺安排,着手准备消缺,缺陷为开工状态。

b)消缺负责人必须做好技术准备、备品材料准备、工器具准备、人员准备。

c)消缺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与企业工作票管理规定,开具工作票,并做好缺陷交底、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和安全风险预控;运行人员需按照工作票管理要求,执行措施并办理工作票。

d)如消缺方案对设备进行异动,需参照《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G17《设备异动申请报告》填报,按《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D7《设备异动管理程序》执行。

e)对于消缺周期长、消缺范围广、多专业多工种交叉作业的消缺现场,消缺负责人、运行人员需参照《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E3《定置管理和现场隔离规定》,对消缺现场进行隔离、警示,以提高消缺现场管控水平。

f)运行人员落实运行预控措施。

消缺安全管理

a)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标准及规范规定,做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风险管控。

b)严格按照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的安全管理标准做好消缺全过程管理,认真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全面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严格执行安规和各类反措、安措及技措,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

c)做好消缺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大违章查处力度,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整改。

d)消缺负责人可参照《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F7《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消缺安全管理。

消缺质量管控

a)消缺负责人应做好消缺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缺陷高质量、高标准消除。

b)消缺过程的质量控制,应遵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检修管理办法(试行)》,对处理工艺及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和验收。

c)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监督和验收可参照《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D3《质量监督与控制管理程序》,使用检修文件包,或采取其它检修/消缺/校验记录卡等形式,对关键工序数据进行记录,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验收签字。

d)数据记录可参照《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D1《检修文件包管理程序》,使用检修文件包,或采取其它检修/消缺/校验记录卡等形式,对消缺过程中的重要数据进行记录。

e)没有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缺陷处理,需对处理工艺进行管控,对消缺结果是否达到目标进行验收。

f)消缺负责人应配备并熟悉技术图纸、技术资料,掌握相关技术操作和工艺质量标准。

g)消缺负责人应对处理工艺进行实时监督,避免出现工艺质量问题。

h)在消缺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限制,无法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时,可参照《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G20《不符合项申请/处理单》填报,按《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D6《不符合项管理程序》执行,经审核批准可让步接收。

消缺文明生产:

在消缺过程中,应按照《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附录E3《定置管理和现场隔离规定》执行现场定置管理;在消缺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消缺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消缺结束

消缺结束后,消缺负责人必须对消缺设备和消缺现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在确认缺陷处理结束后,消缺负责人可参照《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G21《设备试转申请单》填报,执行《检修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的附录D8《机组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试运管理程序》中单体设备试转的要求,办理设备试转手续。

设备试转合格的缺陷或不需进行设备试转的缺陷,消缺负责人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采取临时性措施消除且仍有可能再次发生的缺陷,或消缺结束后设备状态未达到消缺的最佳目标,仍需跟踪观察的缺陷,消缺负责人需到运行岗位填写缺陷交待。

消缺负责人办理缺陷提交验收手续,必须在消缺信息中详细写清缺陷故障情况和缺陷消除情况,否则运行人员可拒绝验收。

消缺负责人需进行资料归档,对缺陷产生的原因和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参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设备技术台帐标准化管理实施导则(试行)》记录台帐。

7.6 缺陷延期

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验收的缺陷,需执行如下缺陷延期流程:

设备管理部门班组回退部门,需注明造成缺陷延期的原因及延期计划完成的时间。

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对缺陷延期的原因进行检查,对延期完成的时间进行评估,进行延期申请或退回设备管理部门班组。

生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延期的缺陷进行审核,包括对缺陷延期的原因、延期完成的时间进行审核,进行延期批准或退回设备管理部门班组;退回设备管理部门班组的缺陷超期,统计为未及时消除的缺陷。

运行部门应对批准延期的缺陷进行跟踪关注,避免因缺陷处理时间过长而导致缺陷范围扩大或恶化。

缺陷延期要求如下: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好缺陷处理,尽量在消缺规定时间内完成,避免缺陷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延误。

缺陷延期完成时间,必须是对现场消缺进度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后而设置的,严禁进行不符合实际消缺进度的超长时间的缺陷延期。

每条缺陷的延期流程办理,不得多于两次。

在缺陷批准延期后,设备管理部门应重点跟踪和关注,加强组织,在规定延期时间内,完成消缺工作。

8 缺陷验收

8.1 运行部门负责缺陷验收。

8.2 基层企业应规定提交验收缺陷的验收时间要求,原则上按“不过班”的要求执行,最低限度要求为不超过8小时。

8.3 设备管理部门班组提交验收申请后,运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缺陷验收时间做出处理,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缺陷进行验收,确认验收通过或不通过;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缺陷,进行延期验收。

8.4 验收未通过的缺陷,设备管理部门及班组需认真分析原因,重新组织消缺;如有疑义时,应与运行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由生产管理部门裁定。

8.5 延期验收的缺陷,由运行部门负责跟踪,待具备验收条件后,立即予以验收。

8.6 运行部门人员在验收结束后,应详细填写验收信息,包括缺陷现象的消除情况和设备的运行状态。

9 缺陷管理

9.1 缺陷交待

运行岗位应设置缺陷交待记录,可参照附录C2《缺陷交待》,消缺负责人需对如下缺陷进行缺陷交待,以便运行部门人员了解设备缺陷情况并及时跟踪设备状态:

采取临时性措施消除并仍有可能再次发生的缺陷。

缺陷消除后,设备状态未达到消缺的最佳目标,且设备仍需跟踪观察。

重大缺陷。

消缺人员进行缺陷交待时,必须详细交待缺陷的情况、消除缺陷的处理过程、可能遗留的问题以及需要运行人员关注的问题等。

9.2 缺陷跟踪

运行部门应对如下缺陷进行跟踪:

一类缺陷和挂起的二类缺陷。

批准延期的一类缺陷和二类缺陷。

进行过缺陷交待且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的设备缺陷。

根据缺陷的重要程度制定跟踪周期,对缺陷设备状态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确保设备缺陷得到有效的监控;可参照附录C4执行《运行缺陷跟踪表》。

在缺陷跟踪过程中,跟踪缺陷发生状态变化,运行部门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修订预控措施和处理方案。

运行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应将每日缺陷发生和消除情况在生产调度会上汇报。

9.3 缺陷统计

设备管理部门、运行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应进行缺陷统计。

缺陷统计有如下过程及统计指标:

缺陷总数:

所有缺陷总数–临时保存的缺陷总数–取消的缺陷总数=审核提交的缺陷总数。

已消缺数:

缺陷状态为验收通过或关闭的缺陷数量。

未消缺数:

“缺陷总数”–“已消缺数”。

消缺率:

“已消缺数”/“缺陷总数”的百分比。

消缺及时率:

在“已消缺数”的缺陷中,提交验收的时间不晚于缺陷的要求结束时间或批准延期完成时间的缺陷数/“已消缺数”的百分比。

审核提交时间:

缺陷从提交状态到审核提交状态的时间。

验收时间:

缺陷从提交验收状态到验收通过或关闭状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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