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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禁止类规定0208

互联网金融禁止类规定(2018.02-08)

序号

颁布时间

效力层级

名称

规定内容

1

2018年2月1日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见,广东省网络系带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

2

2018年2月7日

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三、验收标准

本次整改验收标准将严格按照57号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包含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未履行对出借人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违反校园贷及现金贷相关监管要求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和风险揭示的情形进行核查验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

3

2018年2月8日

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福建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通知》

网贷机构设定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年化率24%。

不得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

4

2018年2月23日

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未取得放贷相关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禁止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户外、网络、短信、微信等各类媒介发布放贷广告。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查验放贷广告主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未取得放贷相关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发布放贷广告的,不予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等服务。

三、对未取得放贷相关证明文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各类媒介发布放贷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

5

2018年2月27日

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参见,合肥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机构自查用)》

6

2018年2月28日

规范性文件

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金[2018]14号)

(十三)严格执行监管规定。

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网贷机构执行《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监管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不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相关禁止活动或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为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融资项目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

(十四)暂停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十六)做好合格出借人审查和风险提示。

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做好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贷机构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7

2018年3月5日

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网络借贷信息整改验收工作操作指引表》

根据指引表,平台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情况,如直接承诺保本保息、承诺代偿等。

同时,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以此进行宣传也被列为禁止项。

而借款人将低质押物抵质押在平台而非借款人(或经授权的出借人代表或有出借人的委托协议),或由平台及关联方实际控制抵质押物等情况的,均视为不合规。

禁止出现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错配等情况。

不得将借款人借款期限被拆分成多个连续性短期,借款人借款期限和投资人投资期限不匹配、不对应;不得通过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或错配。

指引表列举了平台“发放贷款情况”的问题类型,其中包括:

使用平台自有资金违规发放贷款、通过先有资金再找资产形式发放贷款、平台以自有资金受让出借人转让未到期债权并成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此类问题须在验收前整改完成。

对于银行资金存管,指引表要求,平台须与通过网贷整治办组织开展网贷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整改验收指引并未提银行存管属地化要求。

另外,网贷之家注意到,指引表还对网贷机构基础营业资质情况提出了要求,如规定平台“营业范围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内容或超出上述经营范围”的,须在备案前整改完成。

同时,对“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平台,要求在“备案登记后规定时间之内完成整改”。

对于2017年6月20日之后,仍开展借款人为在校学生的借贷撮合业务、2017年12月1日后仍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平台,需停止相关业务经营。

平台不得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不得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其他费用等(各类逾期罚息、费用之和一般不应超过银行信用卡逾期的罚息水平)。

不得为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涉及房地产配资,包括开展首付贷、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业务,不得暴力催收。

8

2018年3月7日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

根据《整改验收指引表》,以下情形的相应存量业务,需在申请验收前化解完成:

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平台出借人之间进行的债权转让高频次发生;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或将平台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

此外,平台法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平台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平台外部的各类机构(如小贷、担保、保理、融资租赁等)、个人债权在平台进行转让;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也属于整改内容。

资金存管方面,实现银行资金存管后发生的业务未全部上线资金存管、银行资金存管已上线,但合作银行未通过银监会开展的评测等情况,需在申请整改前整改完成。

此外,校园贷、金交所、现金贷、首付贷及房地产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业务,以及非法催收、工商登记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等情形,都属于整改的内容。

9

2018年3月15日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开展山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参见,山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与备案登记工作指引表

10

2018年3月21日

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方案》

五、严格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政策界限

(一)对于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二)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不得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对于《暂行办法》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违规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予验收通过。

(四)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等文件的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间表。

对于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验收通过。

(五)对于未与通过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的,不予验收通过。

(六)对仍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合作的网贷机构,或存量合作业务未转让或清偿完成的网贷机构,不予验收通过。

11

2018年3月28日

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一、验收标准

1、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办法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2、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12

 2018年3月28日

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一、验收标准

1.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2.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相关认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友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

  4.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

互联网平台应配合各类交易场所妥善化解存量业务。

13

2018年3月29日

行业规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

第十条从业机构应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14

2018年4月4日

行业规定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关于防范化解“多头借贷”、“高收益转贷”、“羊毛党”风险的提示函》

为了切实遏制“多头借贷”、“高收益转贷”、“羊毛党“等风险的蔓延趋势,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提示各成员机构,恪守行业自律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树立正确的风控意识和理念,积极落实,做好防范化解“多头借贷”、“高收益转贷”、“羊毛党”等风险的各项工作。

15

2018年4月5日

规范性文件

重庆金融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禁止“继续为贵提供房地产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校园袋以及现金贷等借贷撮合业务,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

禁止“1、以各种形式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开展业务;2、为自身或比想为自身融资;3、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4、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5、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6、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大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券转让行为等。

16

2018年4月16日

部门规章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17

2018年4月24日

行业规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6.7.8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主要包括数据存储安全、授权访问控制、隐私保护和数据备份。

a)平台和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电子合同不泄露,对电子合同进行加密存储;

b)平台和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具有授权访问控制功能,借款人和出借人只有通过实名核验后,才可查看、下载本人已订立的电子合同;

c)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对电子合同进行备份并加密存储,并完整记录用户操作日志以备审计。

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服务商应对电子合同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内部人员安全管理,确保不泄露电子合同信息。

18

2018年5月30日

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除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

(二)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三)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四)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除应当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业务的增值服务。

(二)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对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进行承诺和宣传,不得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业务信息。

(三)不得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垫支。

19

2018年06月14日

行业规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

第十三条从业机构不得在营销、宣传活动中利用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许可或者备案等事实,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增信保证,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第十四条从业机构开展营销和宣传活动应当适度,所引用的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从业机构应避免使用绝对化用语,避免使用“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用语或近义词误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得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或误导表述,不得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产品及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或符合与该业务有不可分离的内在属性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从业机构不得以任何宣传和营销活动的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致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

第十七条从业机构开展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宣传和营销活动,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十八条从业机构不得假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利用未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未接受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营销和宣传活动代言人。

20

2018年7月13日

行业规定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积极稳妥应对当前P2P行业流动性风险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参见附件,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

21

2018年7月18日

行业规定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上海地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合规专家解读与释义》

22

2018年7月23日

行业规定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在退出方案实施期间,网贷机构不得注销,不得开展新业务,经营地址不得变更,网站不得关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失联。

23

2018年7月27日

行业规定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下架计划类理财产品及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通知》

1、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

所有网贷机构均是信息中介机构,本身并无放贷资格,并严禁从事任何诸如资性担保、承诺回款的增信行为,因此不存在刚性兑付的义务。

2、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24

2018年7月30日

行业规定

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广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

第三条(四)三个“不可”原则

网贷机构退出期间,网贷机构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APP不可关闭、平台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25

2018年8月3日

行业规定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导意见(试行)》

第四条

(四)退出期间平台正常运作原则

网贷机构在退出期间应确保维持基本的正常运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工商登记信息、经营场所。

平台业务开展渠道(包括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应维持运作和可访问状态。

平台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出工作小组成员不可失联。

(六)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原则

在平台退出期间,出借人、借款人、平台从业人员等如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融、虚构假标融资、挪用资金、侵吞资产、恶意逃债等),相关方应积极搜集证据,向所在区专项整治部门予以反映,或报请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置。

26

2018年8月11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

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

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27

2018年8月12日

会议纪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及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

六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恶意退出的网贷平台。

缉捕外逃人员,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七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十要严禁新增网贷机构。

各地要禁止新注册网络金融平台或借贷机构,加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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