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表06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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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表0625

 

2013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表

依据“海油函〔2013〕22号”督查内容制定

 

编制人:

__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__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中油分部

2013年6月

(一)安全基础管理情况检查表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资格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编制并及时修订各项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存在联合作业的生产作业设施,其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是否有效衔接。

表1安全基础管理情况检查表

序号

督查

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

结果

备注

×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证情况

主要负责人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主要负责人”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指营业执照负责人,如公司经理、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经理(海上固定平台、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

2.

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安全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副经理、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副经理、安全科科长、副科长、科员、安全监督站站长、安全监督、作业队队长、副队长等。

3.

特种作业人员取证

所有电工作业人员取得“电工”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4.

所有高压电作业人员取得“高压电入网”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5.

所有焊工作业人员取得“焊工”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6.

所有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取得“司索/指挥”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7.

所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取得“起重机械”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8.

所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取得“压力容器操作(管理)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9.

所有锅炉作业人员取得“锅炉操作(管理)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0.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取证

所有出海人员取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1.

硫化氢防护取证

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2.

井控取证

所有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3.

油气消防取证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取得“油气消防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4.

稳性压载取证

稳性压载人员(含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稳性压载、平台升降的技术人员)取得“稳性与压载技术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5.

无线电技术取证

无线电技术操作人员取得“无线电技术操作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6.

应急预案

已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由负责人签发。

17.

应急预案上报海油安办备案

18.

应急演习

每倒班期一次消防演习,且演戏记录清晰、准确。

19.

每倒班期一次弃平台演习,且演戏记录清晰、准确。

20.

每倒班期一次井控演习,且演戏记录清晰、准确。

21.

每季度一次人员落水救助演习,且演戏记录清晰、准确。

22.

钻遇含硫化氢地层前和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试油或者修井作业前,必须组织一次防硫化氢演习;对含硫化氢油气井进行正常钻井、试油或者修井作业,每隔7日组织一次演习;含硫化氢油气井正常生产时,每倒班期组织一次演习。

不含硫化氢的,每半年组织一次。

演戏记录清晰、准确。

23.

各类应急演练的记录文件至少保存1年,在作业现场有存有演戏记录文件。

24.

应急联动

存在联合作业的生产作业设施,其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有衔接,有应急救援协议。

(二)建设项目安全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表

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安全预评价备案、设计审查备案、安全竣工验收手续;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是否落实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是否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表2建设项目安全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表

序号

督查

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

结果

备注

×

1.

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总体开发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海洋石油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通过报海油安办备案。

2.

设计文件

油田开发的前期研究阶段末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总体开发(可行性研究)方案,通过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或中石油内部存档备案。

3.

油气田开发工程的项目确认阶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基本设计阶段文件,并通过第三方审查合格,审查意见交海油安办。

4.

在基本设计阶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设计项目安全篇,通过审查报海油安办备案。

5.

详细设计阶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设计文件,通过第三方审查,审查意见交海油安办。

6.

安全竣工验收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有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7.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

8.

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9.

有竣工验收整改记录。

10.

生产设施发证检验

生产设施(海上固定平台、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

)有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11.

专业设备发证检验

以下设备取得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2.

海上结构;

13.

采油设备;

14.

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

15.

钻井和修井设备;

16.

安全阀;

17.

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

18.

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等设备;

19.

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

20.

电气仪表。

(三)海上设施生产作业备案执行情况检查表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是否备案;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海上油田(井)的延长测试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表3海上设施生产作业备案执行情况检查表

序号

督查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

结果

备注

×

1.

生产设施备案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

生产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3.

更换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阀、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

4.

变动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5.

中断采油(气)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采油(气)作业;

6.

改变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原设计用途;

7.

超过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最大输送量或者输送压力;

8.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发生严重的损伤、断裂、爆破等事故;

9.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输送的油(气)发生泄漏导致重大污染事故;

10.

位置失稳、水平或者垂直移动、悬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长输油(气)管线设计允许偏差值;

11.

介质堵塞造成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停产;

12.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需进行大修和改造;

13.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安全保护系统(如紧急放空装置、定点截断装置等)长时间失效;

14.

其他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15.

作业设施备案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16.

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17.

改动井控系统;

18.

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

19.

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

20.

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21.

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

22.

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23.

延长测试设施备案

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4.

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告:

25.

改动组成延长测试设施的主要结构、设备和井控系统;

26.

更换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

27.

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

28.

其他对生产作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设备管理情况检查表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设备管理情况。

工业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平台拖航、吊装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是否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消防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管理、直升机起降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表4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设备管理情况检查表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

结果

备注

×

1.

作业许可制度与程序

建立了作业许可审批制度,并有效执行中。

2.

作业前制定了作业方案,实施作业许可审批,记录完整。

3.

作业前应针对作业方案开展作业风险安全分析,风险辨识全面,并得到设施负责人或其制定负责人认可。

4.

作业前制定有完善的应急措施,并与所属设施预案有效衔接。

5.

根据已审批的作业方案检查作业现场各项具体的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6.

如有涉及到其他作业人员可能经过,应设置隔离带和警告牌,加以警示。

7.

工业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的监护人应经过消防培训。

8.

动火作业中涉及电气焊、打磨等作业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证书。

9.

电气作业

所有电源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连接牢固。

10.

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防爆。

11.

露天电气装置防雨、防潮装置和防漏电措施配置有效。

12.

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药品与腐蚀性物质。

13.

受限空间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实施作业许可管理,记录齐全。

14.

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辨识并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程序。

15.

雷雨天气,不应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16.

高空及舷(岛)外作业

严禁在15m/s以上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

17.

平台

拖航

承拖方应具备与从事承揽作业相适应的资质和证照。

18.

拖船及被拖平台各种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齐全,并处在有效期内。

19.

拖船配备的拖曳设备具有合格证件。

20.

护航船应具有在适拖状态下操纵移动平台的能力。

21.

拥有针对本次拖航的《适拖证书》。

22.

拖航组长应具备船长适任资格、且具有平台工作经历或至少参加过五次平台拖航作业的人员担任。

远距离拖航时,拖航组长应具备A类一等船船长资格。

23.

有自航能力的平台,其高级船员应具备相应的适任证书。

拖航作业至少针对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应包括移动式平台失控漂移、主要结构遭到破坏、恶劣天气、人员落水。

24.

在拖航前,按平台应急预案要求进行一次弃平台和消防演习。

25.

平台在拖航和作业期间,应做好定期接收天气预报的工作。

26.

吊装

作业

吊装质量大于10t重物的办理《作业许可证》。

27.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8.

吊装物体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9.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过审查、批准。

30.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1.

人工岛使用汽车吊装机械在油气区实施吊装作业时,安装防火罩。

32.

对吊装区域进行划定、标识,检查确认障碍清除无影响。

33.

吊装现场警戒标志醒目,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34.

气候情况符合露天吊装作业安全条件: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吊装作业。

35.

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

至少应设有两个尽可能远离但便于到达露天和救生装置处的逃生通道。

但在考虑到有关处所的性质和部位以及经常居住或工作的人数后,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免除其中一个逃生通道。

36.

应以钢质或混凝土梯道作逃生的通道。

37.

每个逃生通道应便于通过并且没有障碍,沿通道的所有出口门应易于开启。

38.

逃生通道应设有白天和夜晚能够识别的明显指示标志。

39.

编制逃生路线图,注明逃生路线及救生、逃生器材所在位置,并张贴在明显的地方。

40.

平台救生艇

平台配备的救生艇应能容纳其总人数,若平台总人数超过30人,所配备的救生艇装置不得少于两套。

41.

救生艇装置应设置在安全区内,救生艇装置的存放处所应具有足够的甲板面积供乘员集合登乘救生艇。

42.

其中移动式平台应在其左、右舷各配备一艘或多艘救生艇,其总容量应为位于任何一舷、任何一端或任何一角的救生艇都己失落或失效时,剩余的救生艇仍能容纳平台上的全部人员。

43.

救生艇的集合点和逃生路线不得堆有障碍物,救生艇周围应有充足的照明。

44.

操艇人员应经过艇筏操作培训并取得证书。

45.

救生艇艇号、船籍港等标识及反光带应完好清晰。

46.

救生艇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并填写检查记录,救生艇内外应保持清洁。

47.

救生艇属具和工具应每月进行检查并记录。

48.

救生艇快速脱钩装置处应张贴操作说明和警告标记。

49.

平台救助艇

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配备一艘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救助艇。

50.

操艇人员应经过艇筏操作培训并取得证书。

51.

救助艇船籍港等标识及反光带应完好清晰,救助艇机舱上盖板保持密封,防止机舱内积水,救助艇内外应保持清洁。

52.

平台救生筏

平台所配备的气胀式救生筏应能容纳其总人数。

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配备能容纳其总人数的气胀式救生筏,平台群中的其他平台应按各自实际工作的最多人数和特点配备气胀式救生筏。

无人驻守平台可按定员12人考虑。

53.

气胀式救生筏应尽可能沿平台甲板边缘合理地布置。

54.

救生筏附近应张贴有清晰明了的救生筏释放操作说明。

55.

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存放容器应存放在刚性固定式筏架上并加以固定,应急时能迅速地将救生筏抛落到水面。

56.

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每年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修,并提交检验合格证书。

57.

平台救生圈

平台应配备足够的救生圈,其中至少有2个应带自亮浮灯、4个应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

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配备一根可浮救生索。

58.

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上的救生圈,其中至少应有6个带自亮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可浮救生索。

59.

平台群中其他平台的救生圈,其中至少有2个应带自亮浮灯、2个应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

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配备一根可浮救生索。

60.

平台救生圈应沿甲板的边缘合理布置。

61.

救生圈应存放在人员易于到达的支架上,不得永久固定,应能随时取用。

救生圈存放的位置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或阻挡。

62.

平台救生衣及保温救生服

独立平台(或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配备数量为其总人数210%的救生衣,平台群中其他平台应配备救生衣,其数量与其实际最高工作人数相适应。

63.

工作区内配备的救生衣应存放在干燥、安全的柜内,该柜应位于易到达的地方,并有识别的标记。

寒冷地区的平台和平台群上应每人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

64.

井口区应配备适量的工作救生衣,并存放在固定的地方,任何人到井口或舷外作业均要穿戴工作救生衣。

65.

每月应对所有救生衣进行检查并记录,救生衣上配备的海水灯、哨笛应完好,海水灯应在有效期内,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更换和补充,脏的救生衣应清洗干净,保持救生衣鲜明易见的颜色。

66.

平台救生软梯/救生网/救生绳

救生艇甲板应配备救生软梯/救生网/救生绳,其长度应满足平台处于最大气隙时能够到达海面,其附近不得堆放物品。

救生软梯/救生网/救生绳与平台甲板连接应牢固可靠。

每月应对救生软梯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卸扣、绳索、踏板状况良好。

67.

平台抛绳设备

平台和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上,应配备一套抛绳设备。

手枪发射的火箭,或火箭与抛射绳组成整体的组件,应装在防水的外壳内。

抛绳设备应存放在易于到达的地方,并随时可用。

68.

平台遇险信号

平台和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上至少应配备12个红光降落伞信号。

69.

平台和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上至少应配备2支橙色烟雾信号。

70.

遇险信号存放在易于到达的地方,其附近不得有热源通过。

71.

人工岛救逃生设施

人工岛逃生及救生装置包括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抛绳设备、救生索和救生软梯、两栖救生设备等。

72.

救生衣及保温救生服配备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起居处内按照定员100%配备救生衣。

(2)紧急集合点按照生产区域实际在岗人数100%配备救生衣。

(3)寒冷地区按额定作业人员100%配备保温救生服。

73.

滩海陆岸井台救逃生设施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至少应配备以下救生设备:

(1)4个救生圈(带30m救生浮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

(2)按定员100%配备工作救生衣。

(3)冬季作业按定员100%配备保温救生服。

(4)可供工作人员5天食用的救生口粮、饮用水。

(5)配备急救箱。

急救箱内至少装有2套工作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日常常用药品。

74.

在滩海陆岸井台上,应设置暂避恶劣天气的临时避难房,临时避难房至少应配备可以供避难人员5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饮用水;配备急救箱,至少装有2套救生衣、防水手电及配套电池、简单的医疗包扎用品和常用药品;配备应急通讯装置。

75.

滩海陆岸井台宜配备能容纳全部作业人员的值班车辆。

76.

平台防火控制图

在平台、滩海陆岸和人工岛上的指定处所设置张贴第三方核准的防火控制图。

77.

平台消防水系统

水消防系统由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软管站、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或炮式喷射器)等组成。

在寒冷地区,湿式消防水管网采取防冻措施。

78.

平台至少须配备两台由不同动力源驱动的消防泵。

79.

这些泵的海水吸入口和动力源的布置应保证在平台上任何一个处所失火时不致使所要求的两台泵都失去作用。

80.

对于有注水管线与供水平台相连的平台,如果供水平台所供的注水或消防水能可靠地用于本平台的消防,经发证检验机构批准,该平台可以不设消防泵。

81.

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经海油安办批准,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可不设消防泵。

82.

平台应设固定的消防总管,其输水量及管内压力应保证由它供水的所有设备安全而有效地工作;消防总管不得有与消防无关的连接。

83.

平台上至少应配备一个国际通岸接头。

84.

输油平台可考虑装设一个固定式水幕系统进行保护,其有效保护范围为:

长度为输油平台的最大长度,高度应大于输油臂的高度。

85.

在不便使用气体灭火剂的处所采用水喷淋灭火系统。

86.

对于不设消防泵的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应在井口区设置雨淋系统(干管)或其他消防水管网,当移动式钻井/修井平台连靠在本平台进行钻井和修井作业时,将上述(干管)管网与移动平台的消防水总管相连通,利用移动平台的消防水系统保护本平台。

87.

平台泡沫灭火系统

在寒冷地区使用的泡沫液贮罐应有防冻措施。

88.

平台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剂容器存放于被保护处所之外。

该系统的控制装置位于易接近且不致为受保护处所的火灾所隔断的地方。

89.

气体灭火系统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释放。

90.

气体灭火系统应设声、光报警装置及灭火剂释放延时装置,报警后应延时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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