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1108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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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1086
案例分析题
一、L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
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
伺·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
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A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
A公司?
答题要点:
(1)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B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
(2)B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
,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2.托运人布里奇期粮食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
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案例3: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15分)
答题要点: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案例4: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案例5: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热那亚。
合同规定:
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
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载,买方要求卖方:
①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②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③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美元。
问:
该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①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②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P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③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胎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④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案例6: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题要点:
①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②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货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③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货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④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案例分析题
(一)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
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参考答案: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
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三)
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参考答案: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四)
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术语成交的合同,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五)
印度国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FR合同。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以CIF或CFR术语成交,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麦卡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利文斯顿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六)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大米CIF合同。
合同规定:
在大米到达目的港伦敦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大米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
当阮氏有限责任公司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时,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以大米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参考答案:
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合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向阮氏有限责任公司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七)
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
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
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
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
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争议应由那些规则调整?
魁北克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
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
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
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
该争议不属于《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包装标准与产品的性质及品质无关。
安省的行为属于歧视克雷嘉文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
克雷嘉文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
(八)
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
“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15分)
参考答案:
合同未成立。
理由:
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
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
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