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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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包括周转性流动资金贷款和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
对于周转性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最高额流动资金授信的模式进行管理,坚持“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周转使用、余额控制”的原则。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以下两类: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含),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要制定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制订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八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在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借款人所经营的行业和产业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
(四)销售合同、协议书等。
(五)贷款担保和其他保证措施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贷款政策和基本条件的,要及时安排调查人员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主导产品及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近几年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销售归社及存款的较大变动和现状;
(五)借款人信誉状况。
主要是借款人有无拖欠本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记录及其他信誉状况;
(六)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遵循以下程序和方法开展贷款调查:
(一)查阅信贷及资产风险管理系统有关资料和信贷档案,了解申请人存量贷款质量和还本付息情况,掌握借款人信誉状况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
(二)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了解客户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客户生产经营变化趋势和资金变化情况;
(三)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和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了解客户主要产品生产、销售及盈亏情况,判断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资金结构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四)与客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情况,分析客户经营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必要时,可深入客户主要生产单位、营业场所,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评定即期信用等级。
利用调查了解、掌握的资料和有关指标,对借款人即期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六)测算营运资金需求和借款人最大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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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三)审查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程度、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
(五)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
(七)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
(八)借款人信用总量和分项信用余额是否控制在信用风险度指标之内;
(九)客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影响。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评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并根据贷审分离的原则对贷款审查部门报送的信贷业务进行集体审查,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对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否决的项目,有权签批人不得签批同意贷款。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九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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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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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贷款使用前,应按规定流程进行提款前提条件核准,确认借款人符合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
第二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的50万元以上(含)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原则上必须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对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受托支付标准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对5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根据借款人具体的特点与风险状况,自行设定更严格的受托支付标准。
第二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交易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经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金额与交易对象相符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即时将该笔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采用自主支付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法人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三)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四)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六)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要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债权。
第三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要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要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六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在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问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措施外,省联社将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授信业务问责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09】304号)进行严格问责。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银行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外,省联社将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并完善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以及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有效防范信贷资产风险。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