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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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版doc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建设部

文号:

建规[1995]333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3月17日

生效日期:

2006年03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三章 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章 分区规划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

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

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

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

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

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

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

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

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

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

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

(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

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

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 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 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

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容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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