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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耳曼法中的杀人

论日耳曼法中的杀人

在古代日耳曼人的观念中,并无现代人的所谓犯罪与侵权之分,而只存在为部落习惯所禁止、违反者须受到一定处罚的若干行为。

在此以“不法行为”这一集合性用语称呼之。

对于不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血亲复仇、死刑、支付和解金等。

进入成文法典时期后,虽然各蛮族法典的主要内容就是具体列举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及其处罚,但仍然没有形成区分犯罪与侵权的观念。

尽管后世有的学者根据侵害的对象及所导致后果的不同而将这种不法行为划分为侵权行为与犯罪,认为前者为侵害家庭和家族利益,并且引起私人复仇,后者为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侵害私人利益同时也侵害公共利益,并由公共机关处以死刑或宣布处以法律保护之外等惩罚,但这样的划分更多应是出于行文之便,而且一定程度会导致理解上的混乱。

为了尽可能反映日耳曼人此方面习惯和制度的原貌,本章拟以“日耳曼人的不法行为”为题,以各王国常见的若干不法行为为主、个别王国的特色不法行为为辅,阐述和分析日耳曼人的此种制度。

当然,由于所引资料大多并不区分犯罪与违法,因此行文上有时也不区分(实际上也难以区分)这两个词汇。

在各日耳曼王国主要法典中,有关不法行为的具体条文数虽有所不同,但都占据法典总条款数的主要比例。

而这些法典所禁止的不法行为种类虽有一定差别,但杀人、人身伤害、盗窃等无疑最为常见。

一、杀人

在生存环境恶劣、处于社会动荡和转型的日耳曼王国时期,立法中必然包含对于杀人行为的规制措施。

从各日耳曼王国的法典中可知,因杀害对象有别,所受处罚有异。

完全相同的杀害行为,因所指向的对象有国王、国王的臣属及官吏、贵族、一般自由民之别,所受处罚有差异,这在实行等级身份制时代极为常见,除此之外,还存在下列可能招致不同法律后果的杀人行为。

故意杀人

在西哥特,法律比较清楚地区分故意杀人与意外杀人,并且确立了一项基本规则,即任何人出于故意而非意外事件,而杀了人的,都要承担杀人犯的责任。

言下之意,因意外事件而致人死亡的,即使有些情况下须承担一定责任,但这并不属于杀人罪的责任。

基于此,对于那些谋杀意图特别明显的杀人行为,规定特别严厉的处罚。

比如,自由民或奴隶投毒杀死了人,将遭连续拷问,并被处死刑。

在伦巴德,法律上似乎并没有故意杀人与意外杀人的明确划分,但法条中的homicide似乎有时表示杀人、有时又表示谋杀(morth)(尽管在有的条款中又不区分此两者),而且法典中还包含意外杀人的条款,故可以据此肯定,伦巴德人实际上也有故意杀人的观念。

在法兰克,法律上并没有故意杀人与意外杀人之分,有关杀人的条款主要都是列举杀害不同的对象及在不同地方杀人而应受到的各种处罚。

法律规定,杀害一名自由民,须支付200索尔第的赎杀金。

杀害一名自由民,并且隐藏尸体的,须支付600索尔第的赎杀金。

杀害一名国王的委托人,须支付600索尔第的赎杀金,如同时还有隐藏尸体行为,则须支付1800索尔第的赎杀金。

杀害敌人撤退时遗留在十字路口的没有手或脚的自由民的,只须支付100索尔第。

在被害自由民的家中将其杀害的,须支付赎杀金600索尔第。

杀害一名不满12岁的自由民男孩,须支付赎杀金600索尔第;杀害一名长发男孩,须支付赔偿金600索尔第;杀害一名胎儿或者出生不到9天还没有取名字的婴儿,须赔偿100索尔第;杀害一名自由民孕妇,须赔偿600索尔第;杀害一名已过生育期妇女,须赔偿200索尔第。

在不列颠,有一项基本规则,即任何人的无意所为不能完全等同于他的有意所为。

因此法律中特别提到杀人意图明显的谋杀行为。

若发生一项明显的谋杀(murder),谋杀者将被交给被害人的亲戚处置;已经就此提起起诉,且被指控者又无法证明自己无罪的,将由主教作出判决。

意外杀人

《西哥特法典》对此有较详尽的规定。

根据此法典,某人若意外杀死一个自己并不存敌意的人,则不构成杀人罪,因为根据上帝的旨意,如果对非自己所愿而犯的杀人行为也须承担处罚的话,那是不公正的。

因无意冲撞而致人死亡,他也不承担杀人罪的处罚,但如果他推撞了另一个人,且因为这一推撞而导致后者致第三人死亡,而推人者并非恶意,这虽不构成杀人罪,但因为他没有尽到防止发生这种后果的注意义务,故仍须交纳1磅金子的罚款。

自由民为了维持安宁调停某项争吵,结果却遭杀害,假如那个袭击他的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发誓或者令人尊敬的证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确实不是出于故意,他须支付1磅金子给死者的至亲。

在殴斗中企图攻打对手,但却无意致第三者死亡,必须进行法律上的调查程序以确定谁为首先挑起争吵者,那位首先挑起争吵但却先遭到袭击的人将第一个被定罪,因为显然他是杀人事件的诱因,他须交纳100索尔第的罚款。

袭击者则须支付50索尔第给被杀者的至亲。

因此,参与殴斗的双方都须受到处罚,一方是因为故意制造了杀人罪发生的机会,另一方是因以外犯了杀人罪。

因为粗心大意、卤莽、戏谑、推挤,无意间以致命一击袭击或杀了人,即使根据发誓或者证人证明他应被定罪,也不能被定为袭击罪或杀人罪,不能被处死刑,因为他主观上并不存在犯这些罪的故意。

但是,因为没有尽到合适的注意义务而实施致命一击,而且也并没有采取避免发生这一后果的措施,故他仍须支付1磅金子给死者至亲,而且还遭鞭笞50下。

门徒、受庇护人或者服务于他人的奴仆,受到其师傅、庇护人或者主人的有节制的体罚而死亡,因这些实施体罚者并没有导致受罚者死亡的故意,因此,他(他

们)并不因此被认为有不名誉行为,也不受到杀人罪的处罚。

自由民并非故意,而是因意外事件杀害一名奴隶,他须支付给奴隶的主人相当于同样情况下导致一名自由民死亡应该支付的补偿费的一半。

奴隶并非故意,而是因意外事件杀害一名自由民,如同自由民意外杀人一样,也须支付赔偿金,但假如奴隶的主人不愿意替该奴隶支付这笔款项,该奴隶将立即被停止审判(意即当场可以被处死)。

奴隶因为意外事件杀害他人的奴隶,其主人必须向被杀奴隶的主人支付赔偿金,倘若主人拒绝支付,他须将该奴隶交给被杀奴隶的主人。

根据勃艮第的法律,意外杀人与疏忽杀人有区别。

法律规定,假如某人为了捕猎狼,他必须在捕猎地区周围标上明显的警告标记。

如果某自由民不小心碰到捕猎用的弓箭,导致死亡的,捕猎者并不受到犯罪的指控,但他仍须赔偿死者亲属25索尔第,如果致奴隶死亡的,就不需赔偿。

但是,如果捕猎者并没有在周围设置警告标记,导致自由民或奴隶碰到弓箭而死亡的,捕猎者则必须根据法律支付死亡自由民的赎杀金或奴隶的价格。

此两种情况下,捕猎人所承担的责任有较大差异,这是因为前一情形属于意外致死,后一情形则属于疏忽杀人。

在伦巴德的法律中,也有关于意外杀人的规定。

某人非出于故意而是因为意外而杀害一自由民,他须根据死者地位而支付赔偿金,而且,因为这是非故意所为,所以不能进行血亲复仇。

两人或多人砍倒一棵树,而倒下的这棵树正好砸死或砸伤一个过路行人的,砍树的人须为此杀人或伤害后果平摊支付赔偿金。

假如砸死的是一同参与砍树的人,如果他有两个同伴,死者自己承担一半的赎杀金,死者的两个同伴支付另一半的赎杀金给死者的亲属。

同伴超过两人的,也是由死者与其同伴平均分摊赎杀金。

由于这是无预谋而导致的结果,因此当每个人平均支付赎杀金后,就不能再进行血亲复仇。

某人被从在建房子上掉下来的石头或其他材料砸死的,根据建筑负责人及其辅助人与房子所有人达成的协议,后者不必为此支付赔偿金,而是由建筑负责人及其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来的《利特勃兰德法律》还有一条详尽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定,某人在自己的庭院里打了一口井,并且根据习惯,井边上还设有打水用的支撑和吊水装置。

某日,当有人偶而站在此装置下面时,另一个人来此打水,后者不小心弄倒了此装置,砸死站在它下面的那个人。

对于这一情况,因为被砸死的并不是动物,而是一个有理智的人,他自己应该注意到头顶上悬有重物的危险性,因此赔偿金的三分之二应该分摊到死者本人,其余三分之一则应由来此打水的人支付给死者的孩子或其他近亲属,于是,案件就告结束,不能再进行复仇,也不再有什么怨情。

而拥有此井的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今后没有人愿意再让他人到自己的井里打水。

在不列颠,《阿尔弗烈德法典》有关于意外杀人的内容,其第13条规定,某人在执行普通砍树作业时,倒下的树意外砸死他人的,该倒下的树应归死者的亲属,在30天内被交给他们。

教唆杀人及共同杀人在西哥特,教唆自由民谋杀国王及其臣属的,将受到与谋杀者相同的处罚,即不仅被没收全部财产,而且还在遭鞭笞后,被宣告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永久奴隶或者沦为国王为其挑选的主人的奴隶。

如果自由民出于抢劫和叛逆而杀了人,不管被害人是在旅途中还是在自己家里遭此劫难,杀人者都立即作为杀人犯而受到惩处。

任何劝诱、命令、教唆他人犯此谋杀罪者,都被视为比实施杀人行为者更加恶劣。

多名自由民共同商议实施杀人行为的,那个袭击者或者事实上实施杀人行为的人须被处死刑,其他人尽管没有积极参与实施犯罪,但因为已经参与阴谋商议犯罪行为,因此每人必须当众遭鞭笞200下,并且须受到剥头皮的耻辱。

在勃艮第,根据国王的建议或国王的命令而杀害他人的,则不受处罚。

根据伦巴德的法律,若干自由民未经国王同意而密谋杀害他人,但并没有导致死亡的结果,他们各须支付20索尔第的赔偿金;假如导致死亡,行为的实施者应该根据被害人的地位而支付相应的赎杀金。

多人实施一杀人行为,而且他们希望相互联合以如同一个人一样支付死者的赎杀金,对于这种协议,法律上是允许的。

但若其中一人从中独立出来,而且不能根据法律规定为自己洗脱罪责的,也就是说,他不能证明自己并没有袭击过死者的,他将与其他的人一样被作为罪犯而支付赎杀金。

能为自己洗脱罪责的,他则不承担杀人罪的责任。

被控有劝诱杀人的行为,而又不能为自己洗脱指控的,也须支付20索尔第的赔偿金。

在伦巴德,任何人秘密杀害一自由民或奴隶,如果一人或两人犯了此罪,他或他们将支付900索尔第赎杀金,多于两人涉及此罪的,每个人须各自支付自由民死者的赎杀金,及奴隶或解放奴死者的价格。

假如同时还掠夺尸体,他们各自还须为此行为另支付80索尔第赔偿金。

在法兰克,某人秘密雇佣他人去杀人,被雇者已接受钱款,但没有实施杀人的,雇佣人须赔偿62.5索尔第。

某人与一伙人一起在被害自由民家中将其杀害的,须支付赎杀金600索尔第;如果被害人为国王的随从,须支付1800索尔第。

如果杀害的是一罗马人或半自由民,则只须支付一半的赎杀金。

在森林里或其他地方杀了人并且将尸体焚毁以藏匿犯罪事实的,须支付600索尔第赎杀金;若被杀的是国王的随从或者具有相同等级的妇女,须支付1800索尔第。

在4至7人出席的酒会中,其中一人遭杀害,其余的人要么指认他们中的某人为罪犯而由他接受处罚,要么他们全体对此负责。

假如出席酒会的人超过7人,则并不是所有的人须受到惩罚,而是由被证实有犯罪行为的人支付赎杀金。

某人在户外或旅途中、田野里被一伙人杀害,假如死者身上有三处或多于三处的伤痕,然后这伙人中的3名成员被证实犯了罪的,他们每人都须为死者支付赎杀金。

假如这伙人中有更多的成员参与犯罪但无法具体证实,其中的3人须每人各赔偿30索尔第,此三人以外者则各自赔偿15索尔第。

在不列颠,某人在与一伙人一起时杀害一名赎杀金为200先令的人,而他也承认杀人事实,由他支付所有的赎杀金和罚款,其他人则各支付30先令的赔偿金。

被害人的赎杀金若为600先令,其他人各支付60先令赎杀金。

被害人的赎杀金若为1200先令,其他人各支付120先令。

如果这一伙人一起实施犯罪,而后又希望通过发誓否认这一事实的,他们全体将在被控告后,一起支付赎杀金和罚款。

某人将自己的武器借给他人,后者用此杀了人,倘若他们愿意,可以一起支付赎杀金,但若他们不愿意联合赔偿,出借武器的人则须支付三分之一的赎杀金和三分之一的罚款。

防卫杀人

在西哥特,因为卤莽而以鞭子、剑等袭击对方,结果对方出于防卫反而导致袭击者受伤并死亡的,自卫者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因为发怒而拔出剑对着他人,即使并没有实施真正的袭击,但因为他的蛮横,还是须赔偿给受其威胁者10索尔第。

在法院里根据值得信赖的证人证明,某人确是因为自卫而杀了自己的血亲,他则既没有生命危险,也不丧失财产或遭拷问,而应被释放。

在勃艮第,因遭抢劫而进行反抗并杀死抢劫犯,并不被起诉。

在跟踪逃亡者的途中,为了自卫而意外杀死逃亡者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伦巴德,任何自由民为了防卫而杀死另一自由民,而且能够证明这是事实的,他须支付赔偿金。

但是如因其他原因而杀了人,则被剥夺所有财产,如果罪犯的财产少于应支付的赔偿金,他不仅丧失所有财产,而且还将被交给死者的至亲处置。

杀人未遂

在西哥特,自由民或奴隶投毒杀人,但被投毒者在喝了已投毒的饮料却没有死亡的,将投毒者交给被投毒者任由他处置。

在伦巴德,任何自由民阴谋杀害他人,但并没有导致死亡结果的,他须赔偿20索尔第。

法律还具体规定了投毒杀人的未遂情形。

自由民如果调配用以杀人的毒药,就如同图谋杀人者一样,须支付20索尔第。

他(她)已经将毒药放入他人的饮品中,但喝者并没有因此而死亡,投毒者须支付相当于喝者的一半赎杀金的赔偿金。

倘若喝者因此而死亡,投毒者须支付根据死者地位而确定的赎杀金。

奴隶投毒但并没有导致喝者死亡,奴隶的主人应该支付相当于喝者的一半赎杀金的赔偿金,而且应该将此奴隶的价格计算在赔偿金总额中,同时,奴隶须被处死。

如果喝者因此而死亡,奴隶的主人将支付全部的赎杀金,奴隶的价格也应计算在赔偿金总额中,此奴隶也须被处死。

有这种行为者不得被赎罪和宽恕。

在法兰克,某自由民把另一自由民扔进井里或海里,但被扔者生还的,他须支付赎杀金100索尔第。

克洛维国王之后新补充的法规也有此方面的内容,规定被扔进井里或壕沟里的自由民自己无法逃离,但在其死亡之前被人发现、营救出来的,罪犯须支付赎杀金200索尔第。

伤害致死

在西哥特,某人为伤害他人而用脚踢,或用拳头击,或使用其他暴力,但却致对方死亡的,行为人将作为杀人犯而受到惩罚。

在勃艮第,任何人如果预谋伤害但却杀害了一自由民或者为国王服务的奴仆,他须为其犯罪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

但是假如发生暴行,以致某人遭鞭打受伤,而受伤者继续死命纠缠伤害者,致使伤害者一怒之下杀死他,如果根据行为的本身或者值得信赖的合适的证人能够证明这确属实情,犯罪者只须向死者的亲属支付根据死者的社会地位所确定的赎杀金的一半,即被杀者为最高等级的贵族的,赔偿150索尔第,被杀者为中等等级的,赔偿100索尔第,被杀者为最低等级的,赔偿75索尔第。

某人在袭击或抢劫过程中杀死一名商人或其他任何人,都须被处死。

在法兰克,任何人若用拳头或脚袭击自由民孕妇的胃部或肾部,结果导致该孕妇死亡的,他须支付900索尔第赎杀金;若该孕妇因一定原因而处于国王的保护之下,袭击者则须支付1200索尔第赎杀金。

杀亲

在西哥特,某人杀害自己的父母、兄妹或其他与其有较亲关系者,将立即被法官逮捕,并被处死。

若杀亲犯自己没有孩子,他的所有财产都应该归死者至亲。

如果他有孩子,其财产的一半归自己的孩子,另一半则归死者的继承人,但是如果杀亲犯的孩子也涉嫌此案,那所有财产都归死者的继承人。

假如杀亲犯和死者都没有孩子,死者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其他应对他的死亡承担复仇义务的人,毫无疑问将有权对杀亲犯的所有财产提出主张。

杀亲犯犯罪后逃进教堂,或者在神坛处寻求避难的,他将被交给死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属处置,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杀亲者,但不能剥夺其生命。

而且,他的所有财产都归死者的继承人,或者当死者没有继承人时,则归国库所有。

此外,即使杀亲犯被释放,尽管逃脱了死刑的处罚,但他也无权拥有自己的财产。

在伦巴德,某人杀害自己的亲属,也就是说,兄弟间、叔侄间、堂表兄弟间有谋杀行为的,假如死者并没有留下儿子,杀亲犯也不能成为死者的继承人。

该杀亲犯的生命将处于国王的权威之下,由国王决定如何处置。

其财产归他的合法近亲,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亲属,则归国库所有。

丈夫杀死其无辜妻子的,须支付1200索尔第赔偿金,一半归妻子的亲属,另一半归国王。

如果该男子与其妻生有孩子,孩子们将得到其父亲赠与已故母亲的晨礼和其他财产。

他与其妻没有生孩子的,属于妻子的财产则归她的亲属,假如她没有亲属,赔偿金和死者的财产都归国库。

一妇女若密谋或指使她的委托人杀害自己的丈夫,丈夫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她和她的财产。

如果该妇女否认指控,她的亲属可以通过发誓或决斗为她洗脱指控。

妻子杀死自己的丈夫,他们又没有孩子的,丈夫的亲属将得到他的财产。

奴隶杀人在勃艮第,奴隶在其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杀害国王的管家或其他人的管家的,该奴隶必须被处死;在其主人知情的情况下犯了上述罪行的,该奴隶在受审判后仍被处死,此外,其主人必须支付被害人的全部赎杀金及12索尔第的罚款。

奴隶在其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杀死一自由民,该奴隶须被处死刑,而其主人并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但假如其主人事先知道此事,该奴隶及其主人双方都须被处死刑。

倘若该奴隶在犯罪之后逃跑,其主人须向被害人的亲属支付30索尔第。

在伦巴德,国王的奴隶犯谋杀罪的,必须根据死者的价格支付赔偿金,而且该奴隶须被吊死在死者的坟墓上,这是他的报应,案件至此结束。

对于一般奴隶而言,他在征得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杀害一自由民,并且这已得到证实的,奴隶的主人自己将丧失所有财产,但如果主人否认此犯罪是在他同意的情况下所为,须根据神明裁判为自己洗脱罪责,即使成功了,他仍须支付赔偿金。

此外,他还须将该奴隶交给死者的亲属。

在法兰克,某奴隶杀害他人的一名奴隶,双方的主人将平分杀人的奴隶(如他的劳动);奴隶或半自由民杀害一名自由民的,杀人者须作为一半的赎杀金被交给死者的亲属,其主人应该支付另一半的赎杀金。

杀奴

严格意义上说,杀害奴隶并不属于杀人,因为在日耳曼王国中,一般的奴隶并不是法律上的人,而只是主人的财产,因此杀害他人奴隶,实质上就是侵犯其财产。

但此处专列此项,一方面是为了阐述上的系统性,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为了以此与一般的杀人作进一步的对照。

在勃艮第,勃艮第自由民或罗马自由民杀害国王的管家,须赔偿150索尔第;杀害其他人的管家,须赔偿100索尔第。

杀害一名蛮族出身的奴隶马夫或信使,须赔偿60索尔第,此外还须交纳12索尔第罚款。

杀害他人的把犁或养猪的奴隶,须支付30索尔第。

杀害一名有技术的奴隶金匠,须赔偿200索尔第;杀害一名奴隶银匠,须赔偿100索尔第;杀害一名奴隶铁匠,须赔偿50索尔第;杀害一名奴隶木匠,须赔偿40索尔第。

在伦巴德的法律中,对于杀奴有较详细的规定。

杀害他人的家庭奴隶,须赔偿50索尔第;杀害他人的佃户奴隶,须赔偿20索尔第;杀害他人的拥有自己房屋的奴隶耕田者,须赔偿20索尔第;杀害他人的受佃户奴隶管理的干农活的奴隶,须赔偿16索尔第;杀害他人的带有几名徒弟的奴隶养猪者,须赔偿50索尔第;杀害次要些的奴隶养猪人,须赔偿25索尔第。

杀害服务于自由民并且拥有自己的房屋并带有若干名徒弟的奴隶养牛者、养山羊者,须赔偿20索尔第,假如杀害的是其中的一名学徒,须赔偿16索尔第。

意外杀害一名干农活的主管奴隶的孩子,将根据孩子的年龄或者他的收入情况而由法官决定赔偿价格。

3如果杀害的是一名女奴,除了根据她是家庭女仆还是干农活的女奴而支付不同的价格外,杀人者还须为他的行为赔偿60索尔第,其中一半归国王,另一半归她的主人。

如果是法官命令他实行这一邪恶行为,该法官须从他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这些赔偿金。

在法兰克,盗窃或杀害他人的一名家庭奴隶或者奴隶铁匠、金匠的,须支付赔偿金及破坏安宁费等,总额为75索尔第。

从上述可知,杀人是各日耳曼王国普遍加以处罚的不法行为,但是就具体的立法而言,各王国对此规定有简有烦,其中最为详尽、系统的应是西哥特王国的法律,在《西哥特法典》中设共有21个条文的“关于杀人”专章,此外,在法典的其他篇章中还有若干规定。

而涉及杀人的条款较为凌乱、零星的当为法兰克人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

从包含的立法理念看,较为进化的也为西哥特王国的法律,它明确区别了故意杀人、意外杀人、防卫杀人及杀人未遂等行为的不同责任。

从关于杀人的处罚措施看,大体上有死刑、赔偿、剥夺财产及血亲复仇等。

其中支付赔偿金似乎是适用最为普遍的措施,杀害自由民,支付赎杀金;杀害奴隶,就支付其价格,后期因接受基督教的奴隶也有灵魂的观念,有的立法改而规定杀害奴隶不再是支付价格,而是支付较低的赎杀金。

赎杀金因被杀自由民的身份而有不同,奴隶的价格也因其有无技术、是否为家庭奴隶而有异。

赔偿金主要是根据足以防止家族间仇杀、尤其是促进敌对家族间的谈判和调解的程度,而非根据足以制止、惩罚犯罪行为的程度。

因此,从根源上讲,赔偿在本质上是惩罚性的,其补偿性只具有从属意义。

此外,有的王国规定应将杀人罪的部分赔偿金支付给国王,有的王国还规定某些杀人行为在支付赎杀金或价格的同时,还须交纳罚款给国王。

这表明杀人行为已经不再被视为是一种纯粹的私人或家庭之间的侵害行为,而同时被视为是对公共安宁的破坏,被惩须交纳的罚款称为和平金(fredus或fredum,peace-money)。

有的法典还对赔偿金的支付和继承作了明确规定。

在伦巴德,自由民遭杀害,而死者没有儿子的,赎杀金应该归死者的男性近亲,女儿不能接受赎杀金,因为她们没有能力进行复仇。

只有在没有男性近亲的情况下,女儿才能得到一半的赎杀金,另一半归国库。

在法兰克,父亲若遭杀害,他的孩子应该得到一半的赎杀金,另一半则在死者父母亲的至亲间进行分配。

父母亲都没有亲戚的,此部分赎杀金归国库或国库所希望给予的人。

克洛维之后所补充附加的法规有更具体的规定,即若自由民被杀,他的孩子得到其赎杀金的一半,孩子的母亲得到四分之一的赎杀金,剩余四分之一的赎杀金则归来自死者的父母亲各方的各3名近亲所有。

此外,一定情况下,亲戚还有替杀人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某人杀人后,当用自己所有财产赔偿后,还不够支付全部赔偿金时,他需要有12名辅助誓言人帮助对于他除了已经赔偿的财产外再也没有其他财产这一事实进行发誓,然后,不足部分的赔偿金由其亲戚,依次为母亲、兄弟、阿姨、阿姨的孩子支付,假如没有这些亲戚,再由母亲一边与父亲一边的各3名较亲的亲戚各替他支付所剩下赔偿金的一半。

在不列颠,杀害一名自由民,须支付赎杀金100先令,先在死者打开着的坟墓前支付20先令,其余的须在40天内交清。

如果某人杀了人,他须以自己的钱和各种无瑕疵的财物支付赔偿。

杀人者在犯罪后逃跑的,其亲属应该支付一半的赎杀金。

若某外国人被杀,国王得到三分之二的赎杀金,死者的儿子或其他亲戚得到三分之一的赎杀金;若他没有亲戚,则国王得到一半的赎杀金,另一半归他的领主。

此外,因受资料所限,在论述中很少涉及东哥特王国的具体立法,但从一相关论著间接查阅到,东哥特人的法律对于杀人罪也有细密的规定,其中,关于赎杀金的一大特色是,普通自由民赎杀金的多少直接与其年龄相联系。

这清楚地反映在所列下表中。

东哥特普通男性自由民赎杀金列表

年龄(岁)赎杀金(索尔第)

20-50300

50-60200

超过60100

15150

14140

13130

12120

11110

10100

7-990

4-680

2-370

160

同时,个别王国的法律还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杀人罪的其他措施。

比如,根据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法律规定,杀害一名教堂牧师的,他将被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除非通过放逐等赎罪,或者以与支付赎杀金相当的发誓来洗脱罪责。

当然,由于日耳曼王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因此,法典中包含专门适用于犯杀人罪的神职人员的措施也就不足为奇。

.而对于一般人来说,假如杀人后逃进教堂避难,也可获得一定的减轻处罚。

西哥特王国的法典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

犯了杀人罪后逃进教堂避难的,若没有征得教堂祭司的同意,追捕者不能将他带离教堂,但是经与祭司协商,并发誓他们追捕的对象的确是罪犯,而且该罪犯确应承担公开被处死刑的处罚,祭司自己则须把该罪犯赶出教堂,这样追捕者就可以逮捕他。

但遭逮捕后,不得处死罪犯,而应该损坏他的双眼,或者将他交给被害人的父母或亲属,听由他们作除处死他以外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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