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意见》的若干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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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意见》的若干奖励办法
附件1:
常州市国际科技合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推动我市成为国际先进技术、创新人才和创新机构的集聚高地,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国际化中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涉外研发机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涉外研发机构。
是指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等组织或个人来我市创办、并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或我市企业为高效整合国际先进技术资源,在国(境)外以收购、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
国际技术转移机构。
是指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等在我市联合共建或独立建设的从事国际技术转移业务的机构。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际创新园、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涉外研发机构,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由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涉外研发机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的法人证书)、研发项目合作协议、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还须提供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文件。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须提交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文件、工作计划等材料。
具体申报要求及格式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五条项目申报后,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从市科技项目专家数据库中按技术领域随机抽取确定,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科技创新网、常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方案。
第五章经费开支
第六条奖励经费按《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的规定合理使用。
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对奖励经费实行监督管理,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奖励资金按原渠道追回。
第八条对工作人员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失责的,市科学技术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
常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企业研发机构示范引领作用,扎实推进江苏省企业研发机构“百千万”行动计划,以我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培育一批拥有领军人才和较高水平研发团队、较高的创新投入、较优的技术创新体系的企业研发机构,使其成为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突破的主战场和新产品创新的策源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优秀单位。
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是指列入“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的单位,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重点奖励。
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是指已经通过验收的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重点奖励。
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优秀单位是指我市重点产业的企业,以资金、设备等形式到国家科学技术部或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所在地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重点奖励。
上述奖励同一单位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江苏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优秀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研发机构,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由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具体申报要求及格式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五条项目申报后,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从市科技项目专家数据库中按技术领域随机抽取确定,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科技创新网、常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方案。
第五章经费开支
第六条奖励经费按《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的规定合理使用。
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对奖励经费实行监督管理,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奖励资金按原渠道追回。
第八条对工作人员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失责的,市科学技术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3:
常州市产学研合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产学研合作,不断集聚科技资源,积极引进高校院所到我市建设科研机构,有效促进企业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科研机构和合作项目。
科研机构。
中国境内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在常州注册成立的分校(院、所、部)、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成果)转移中心等科研机构。
合作项目。
在常州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单位,从中国境内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引进科研成果(技术转让)项目;或与中国境内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条符合年度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科研机构,经认定后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经费奖励。
合作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五条由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科研机构须提供:
1、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它类型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工作计划。
合作项目须提供:
1、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合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合作项目限于上一年度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且合同金额、已付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具体申报要求及格式见当年度申报通知。
第六条科研机构申报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组织评估后提出奖励方案;合作项目申报后,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从专家数据库中按技术领域随机抽取确定,市科学技术局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科技创新网、常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如有异议,由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方案。
第五章经费开支
第七条 奖励经费按《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的规定合理使用。
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对奖励经费实行监督管理,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奖励资金按原渠道追回。
第九条对工作人员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失责的,市科学技术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4: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我市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二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个人。
本办法所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其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获奖项目,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分配。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获奖项目,每家承担单位按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非承担单位的参与人,按每人2万元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非承担单位的参与人,按每人1万元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由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申报范围限于当年度获得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的实施采取申报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授奖单位颁发的项目奖金总额的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它类型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非承担单位的参与人需提供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业或社保证明。
第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5:
国家、省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高专利质量,加强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争取获得更多的国家、省专利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设计)人。
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江苏省专利金奖、江苏省专利优秀奖的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设计)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江苏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与发明(设计)人不是同一主体的,专利权人获奖金的60%,发明(设计)人获奖金的40%。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由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五条 申报范围限于当年度获得的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实施采取申报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个人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它类型的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经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