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2695569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59.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docx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财务报销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政资金、科研基金、创收资金的管理,规范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为财务报销时间,每天下午下班前45分钟为财务结账时间,不对外报销。

第三条报销的流程和手续

教职工及学生需办理报销业务的,按上述时间持手续完备的报销单据,到财务处或各校区财务办办理报销业务,经审核和复核后,先签名再领款。

(一)报销流程:

报销流程如下:

按审批权限审查签批(或附原审批报告)

办理验收领用手续

电脑

制单

财务

审核

粘贴票据

合法票据

经办、证

明人签章

 

到出纳处领取或补退款

经办人签名

复核凭证

(二)报销手续

报销人员办理报销业务,必须取得合格的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⑴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发票、行政事业统一的收款收据、内部结算收据。

⑵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原始凭证上的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金额如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出单位重新开具。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借款冲账的借款业务与报销业务必须一致,不得借甲款用于乙项,借款冲账时其原始凭证仍需按正常审批程序审批签字。

2.原始凭证(报销单据)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要求如下: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差旅费的除外),2张以下的在背面必须要有三个人签名:

经费负责人、经办人、验收(证明)人。

2张以上的必须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财务处汇总报销审批单”。

办理出差、探亲等报销差旅费的(包括的士车票、市内车票、宿费、飞机票、火车票、船票、会务费等)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先到财务处(校区财务办)领取“差旅费报销单”,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出差事由,并由经费负责人和出差人员签字;其相关的差旅费单据,由报销人按规定要求,均匀粘贴在“粘贴票据专用纸”上,并注明金额和张数,作为报销附件(可不另行签字),然后再办理报销。

属于学校下达(或结算分配)给各部门、单位的包干经费,财务处将统一开“经费使用控制本”,并交给经费使用部门、单位管理。

部门、单位开支经费时,需带经费使用控制本,并经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含校区财务办)办理财务手续。

教职工因公需办理借款的,应先到财务处(校区财务办)领取“广东工业大学请款单”一式三联,借款人应自行填写:

领款日期,付款科目名称,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对方单位全称或开户行及账号,借款人单位名称,借款单位经费审批人,借款人。

经费审批人和借款人不能为同一人。

凡购买办公用品及文具用品的发票,必须随附具体物品的数量、单价、金额清单,并应有验收签名。

汇总填开的发票,如:

试剂、办公用品等需附销货单位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凡购买应作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的报销(图书除外),须先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或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交接或低值易耗品领用手续,并填写入库单,购买大宗设备还必须出具招标批文,以上有关单据文件等应于报销时一并交与财务出账。

第四条报销审批范围及权限

1.每次在30,000元及以下的经费开支(含请款),由经费审批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实施审批;每次在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以下的经费开支(含请款),必须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每次在100,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含请款)必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属于非部门包干使用的公用经费开支项目,需由财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签名方可报销。

3.工程项目(包括维修项目)需由审计处或财务处基建会计审核。

第五条差旅费报销

(一)公干会务差旅费报销

1.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等级标准如下表:

工作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和等级标准表

职务

项目等级标准

住宿费标准(元)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一般地区

特殊

地区

校级领导、教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140

180

正副处长、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110

15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按实报销

90

130

注:

表列其他工具不包括出租车;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2.教职工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经济特区50元(按在经济特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其他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其他地区30元。

出差期间未自理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3.凡不符合乘坐飞机的人员(即中级职务及以下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飞机者,或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应事前由所在部门、单位出具申请报告(盖上公章、负责人签字),报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财务处凭校办的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横向科研费及各部门、单位创收资金分成后的费用开支,可适当放宽,不需校办审批。

4.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凡符合此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兴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座位票价的30%计发。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副教授、副处以上人员),外出公干,如不乘坐飞机,改乘火车(硬卧和座位)、普通汽车或轮船的,按照同期飞机票的折后价减去该航线火车(含卧铺)、普通汽车或轮船票价后,其差额数(节约额),提取50%奖给个人,连同乘坐的汽车、火车、轮船票一起报销。

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改乘空调长途汽车,火车软座或软卧,其票价比飞机票价低的可予报销,但不另发给奖励费。

5.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改乘火车(硬卧和座位),每满十二小时补贴50元。

6.夜间乘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每夜补贴30元。

7.住宿费必须凭旅馆、宾馆、招待所正式发票在规定范围内按实报销。

8.教职工出差订票手续费限额30元/程,凭正式票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9.港澳地区及国外公干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文《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探亲差旅费报销

 1.凡符合四年一次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已婚探本人父母),探亲差旅费占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内的部分,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探亲人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备注栏写明婚姻状况签名或盖章,经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凭票报销。

此费用不能事先办理请款。

2.凡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已婚探配偶或未婚探父母),由探亲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差旅费报销单”备注栏写明婚姻状况后签名或盖章,经人事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凭票报销。

此费用不能事先办理请款。

3.教职工探亲一般应选乘火车硬坐,无火车的短距离路程才可选乘汽车。

乘坐火车的(包括直快和广深线的空调软席车),不分级别,一律按硬席座位票报销。

年满50周岁以上的男女职工并连续乘坐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

4.乘坐海轮江轮的,一律按四等舱位船费(或比统舱高一等的舱位)报销;乘坐本省内河船舶的可按三等舱位费报销。

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由教职工自理。

5.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硬席座位的,按实凭据报销。

6.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照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费,按实凭据报销。

7.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只能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教职工,其报销票价按中铺票价)计算报销,超过部分由教职工本人自理。

8.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绕道路费。

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按一天的住宿费包干报销8元。

(三)调入人员搬家费报销

1.教职工(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学校后,持调出单位开出的派遣费单据,到财务处结算,多退少补。

2.教职工调动时,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3.教职工调动时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教职工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4.凡夫妻双方从同一单位先后调入我校,家具搬迁费只能报销一次。

5.搬迁时乘坐出租汽车,费用自理。

6.因故拖延了提取行李的时间而被罚款的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四)毕业来校报到差费报销

毕业生来校工作,报到时可报销100公斤行李快运费,火车硬座票,或轮船最低一级床铺(统舱)票,或普通长途汽车票。

夜间乘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每夜补贴30元。

第六条学生生产实习费用报销

(一)本专科生部分

  1.生产实习所需往返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外),先要填写“生产实习车费核定单”,并据以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市内:

实习地离校2公里以上可搭公共交通工具,往返车费定额计算并填写《本专科生生产实习车费核定单》,每人每天不超过4元,按实习师生实际人数计报,不必再附车票。

实习点确需中转需由学院核定后再办理。

  

市外:

要附上广州到外地全部车船票,只报火车硬座票价,轮船只能按最低一级床铺(统舱)价格报销,按直线和人数计报;从学校往返车站路途,按市内的票价计算。

  2.实习期间在广州市内午晚餐不能回校用餐的教师,按误餐费每餐10元补助,学生按不超过教师标准三分之一(3.40元)核定,具体由各学院掌握。

  3.外地实习,教师按出差补助标准,学生按教师出差补助的三分之一计发。

住宿费用,教师按正常出差住宿标准,学生按教师标准的三分之一以内掌握。

  4.付给接受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在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限额内由各学院掌握。

但必须取得由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正式收款发票方可报销。

已收取了实习管理费的单位,不得再收取指导实习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讲课费等。

没有收取实习费的单位,可收取指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讲课费。

其标准参照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超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的通知(粤高教计字[1986]876号)规定执行,并根据实习指导人员的职务、教学水平、实际讲课课时计发。

支付讲课费具体标准为:

职称

单位

课酬

教 授

每课时

6元

副教授

每课时

5.5元

讲师

每课时

5元

助教等

每课时

4元

领取讲课费要填写“领款表”,由领款人签收,学院经费负责人审批,实习教师证明,盖学院公章,备注中写明标准、课时。

 5.师生实习期间所需的材料、资料等杂项费用,以正式发票本着节约的原则,按实报销。

  

(二)研究生部分

  1.研究生本身进行生产实习,搜集论文资料(使用“研究生业务费”),差旅费参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的1/2执行。

  2.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使用各种“科研经费”),差旅费参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3.研究生指导本专科生进行生产实习,差旅费可参照带队教师出差处理。

第七条各种补贴报销

(一)上下班交通补贴

1.计算标准和发放形式

教职工住处距离工作地点超过4华里,每人每月标准计发交通补贴,其计算依据为:

①大学城交通补贴:

按进入大学城实际天数和每天15元的标准(每天补助标准的调整以学校文件为准),按月计发至教职工在招商银行的存折(卡)上。

②除大学城以外的普通交通补贴:

Ⅰ按国家规定现每月以22个工作日计算;

Ⅱ乘一次车票价按2元/次计,每天按一个往返,即每天为4元;

Ⅲ按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干部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报销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财行[1989]798号)规定,60%为单位公交补贴,其余40%为个人负担。

Ⅳ单位公交补贴计算公式:

4元/日×22日/月×60%=53元/月。

发放形式:

每学期末,由各部门、单位向财务处报送享受交通补贴人员名单,每年按十个月计算,并在每年1月和7月份在财务处核发。

2.以下情况人员不能享受交通补贴

在东风东校区上班的教职工,其居住地点在省地震局、先烈南路、执信南路、中山医科大学、署前路、梅花村、广州铁路局、梅东路、梅花路、空军医院、水荫路、福金路、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竹丝岗、环市东路天河立交至建设大马路中间路段等地点,不享受交通补贴。

在沙河校区上班的教职工,其居住地点在先烈中路、先烈东路、沙河大街、水荫路、禺东西路、沙河横马路、动物园附近、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永福路、广州体育学院等地点,不享受交通补贴。

在校分配宿舍者(不含午休房)。

住校外的宿舍距学校交通车起落站2华里以内。

  

(二)加班费

  1.非寒暑假加班费标准为10元/天,由各部门、单位填“领款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交财务处长审批后,在各自的包干经费开支。

需学校开支的,报人事处审批。

2.寒暑假加班,标准为15元/天。

应在放假前做好加班计划,报人事处、财务处审批。

报销时需填写“领款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与被批准的加班计划一起,方可办理。

(三)误餐费及夜餐费补助费

1.职工误餐补助标准为10元/餐(只限午、晚餐)。

2.职工夜餐费补助为10元。

(四)学习补助

  干部职工经学校批准,参加省内外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学习期间在干训单位就餐,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7元;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五)挂职锻炼、扶贫工作补助费

到基层单位挂职、各种支援工作的工作队(扶贫),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5元。

第八条遗失票据报销规定

(一)可取得原开出单位证明的遗失票据

凡因各类经济往来业务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如有遗失,应向原开出单位取得盖有财务公用章的证明(可以是票据存根联复印件要加盖财务公章),证明中要注明原开票据的号码、日期、金额和内容等。

具体报销方法:

在实物或服务验收之后,取得了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用章的证明,同时附上遗失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财务处,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凡票据遗失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的,除交通票据以外不得报销。

(二)无法取得原开出单位证明的遗失交通票据

凡因公出差、实验、实习及教职工探亲丢失交通票据(包括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及船票),无法取得原开出票据单位证明。

可按规定的标准交通票价的50%报销,其余部分由丢失责任人自行负担。

所报销的50%费用是以国家规定级别标准的交通工具及价款为基准。

具体报销方法:

丢失交通票据的教职工或学生先由本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说明遗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丢失票面价值。

附会议通知或公务活动通知,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探亲由人事处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财务处,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报销规定

(一)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

1.行政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教学、科研设备800元以上(含800元)。

2.使用期限1年以上(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3.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但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固定资产报销规定

1.固定资产

按我校现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教学、科研设备类固定资产归属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管理,行政设备类固定资产归属总务处管理,图书资料类(批量购置)归属图书馆管理,房屋建筑物归属总务处房产科管理。

经批准购(建)置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须按规定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或总务处等部门办理报增手续,凭《广东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校属经济独立单位购(建)置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到学校总务处等部门办理审批报增手续,该单位凭固定资产报增单办理报销手续。

总务处主管固定资产人员,每月将校属经济独立单位资产增减情况及固定资产报增单汇总财务处入账。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者因其他原因减少时,需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总务处或图书馆等部门办理报减手续,由资产使用部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或总务处、国资办3个单位会同签署意见,分别报分管教学、科研设备或行政设备的校领导审批。

图书馆批量图书减少也按以上方法办理报减手续。

购置列入专控商品目录的商品,须附经批准的《广东工业大学申请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表》。

2.低值耐用品

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但未达到现行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设备资产列为低值耐用品,管理上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详见广东工业大学广工大设字[1998]8号)。

行政设备物资购置须到总务处填报《广东工业大学行政低值品报增单》办理报增手续,凭低值品报增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教学科研物资购置须到设备处填报《广东工业大学低值仪器报增单》后,凭低值仪器报增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校属经济独立单位购置低值耐用品,可自行登记办理,在本单位办理报销手续,每学期末报总务处备案。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毁损或者因其他减少的,应及时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或总务处办理报减手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或总务处每学期末将校内部门、单位及校属经济独立单位低值耐用品增减情况汇总表报财务处入账登记。

第十条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

(一)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参照国家原专项控制商品目录,以下固定资产列入专项控制商品范围:

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

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录像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投影仪、投影机;

  

空气调节器(指用于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的各种设备,包括制冷机、制热机、增湿机、除湿机、负氧离子发生器等,不包括中央空调);

  

各种音响设备(包括录音机、放音机、多用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卡拉OK机及音箱、音柱等);

  

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复印机。

2.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允许购置无线移动电话。

(二)专项控制商品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专项控制商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的精神,我校实行专项控制商品购置审批管理制度。

购置前必须填报《广东工业大学申请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表》1式3份,教学、科研类设备先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查,行政类设备先送总务处审查,再分别送财务处审核;总金额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专控商品,需再分别报分管教学、科研设备或行政设备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其他报销规定

(一)预借发票:

为了方便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向对方收款,在现行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可先填写“发票或收据借条”,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后,可以向财务处借发票(收据)。

但应及时将所收资金(如支票)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财务处,否则由借票(收据)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二)预借科研劳务费:

为了便于科研人员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在学校横向科研政策的范围内,对横向科研课题开题以后,可以预先计提20%的劳务费,待结题时再结算。

(三)汇总审批:

为了简化签名手续,教职工在报销时,对同一性质、面额较小、张数较多的零星发票,可以填制一张“汇总审批表”,审批表上签名齐全即可,无需每张发票签名。

(四)预约报账:

如果教职工一次报销金额较大,票据较多且票据合法、签名手续齐全、报销事由清楚,经办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报销:

1.可以将报销票据暂放在财务科,待审核完以后,财务科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报销人办理有关手续。

2.报销以前,可以电话预约审核时间,由财务科(财务办)安排专门审核人员在预约时间内为预约人提供服务。

(五)请款优先:

为节约教职工排队轮候报销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每笔请款或比较简单的业务都给予免排队和优先办理,不设置请款专窗,财务科前台每个审核岗位均可办理。

(六)不见面报账:

为方便教职工,财务处在报销方面试行“不见面报销”方式,即教职工填写好有关表格并与报销单据一起放置于信封内封存,通过学院或所在部门、单位交至财务处签收,财务审核于一定工作日内对报销单据复核无误后,财务科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报销人办理有关手续。

(七)代开发票:

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零星材料(仅限于购买用于科研方面、金额小、不容易取得发票的材料,如少量沙、石、砖、石灰、水泥等。

)经办人可以先垫支现金并开收据,积累到一定数额后,由财务处凭收据统一到税务局开取发票。

税金由科研项目支付,财务处一个月到税局办理一次。

第十二条报销注意事项

(一)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财务人员据以办理报销业务的审批人为各部门、单位(或各项目)的经费负责人或临时委托的代理人,其他人员签字无效。

(二)各类经费的开支用途应该真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假冒用途套取现金。

(三)严禁假冒他人的签名现象,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学生领取科研三助除外)的报销业务原则上应由本校教职工来财务处办理。

临时工、学生一律不准予借款,如临时工、学生因工作、举办活动、外出实习等需要借款的,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教职工为借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

(五)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计划。

对无经费来源或超计划、超预算的报销业务,一概不予办理。

(六)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可以支付现金的包括:

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价款、零星开支等。

对于现金结算范围之外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支付lO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款项,必须通过支票转账结算。

(七)属于校内各非独立核算单位(即各学院、部、处、中心等)之间相互支付款项的事项,不准用现金。

一律填写《广东工业大学财务转账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

(八)请款应专款专用,借款人请款后,应尽快持发票或有关合法单据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以免影响学校资金的周转与管理。

(九)当年的发票,应在当年办理报销,跨年的发票,不予报销。

  (十)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经办人需及时将支票交给对方单位或及时提现。

  (十一)经办人在信汇时,要注明信汇内容、单位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行、金额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原有关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