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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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农发〔2002〕13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等规章制度,并在总结历年验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项目验收”)的对象是由国家投资立项已竣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专项示范项目和中央农口部门项目。
竣工项目原则上采取三年一验收的办法。
第三条竣工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各类项目计划的批复及调整备案文件,以及经批复的项目扩初设计。
第五条
竣工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
原则上地、市级农发部门对所有项目县进行全面验收;省级农发部门在各地(市)全面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县抽查验收;国家农发办在省级农发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验。
第六条
竣工项目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验收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的内容,落实验收责任,遵守验收纪律。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和专项科技示范三类竣工项目均应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包括核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扩初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年度计划等。
2.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核查批复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3.
项目运行机制和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区的标志牌设立、管护资金来源和管护措施落实、档案管理、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情况。
4.项目建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示范带动情况和增加财源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
5.中央财政资金、各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银行贷款、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6.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县级报帐、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情况。
7.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前期工作费和科技推广费的安排使用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审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土地治理竣工项目增加验收水利、农业、林业等各项措施的综合配套治理情况。
第九条多种经营竣工项目应增加的验收内容:
1.项目建设规模、品种、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含土建工程)、设备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企业经营状况及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情况。
3.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情况。
第十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专项科技示范竣工项目应增加的验收内容:
1.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和推广情况。
2.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科技培训完成情况。
3.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推广和辐射效果。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下发项目验收通知。
每年第一季度,国家农发办向当年到期应验收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农口部门(以下统称为“被验收单位”)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第十二条
被验收单位在接到验收通知90天内完成自验并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报告、自验报告、审计报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及验收统计表等相关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验收组并对验收组成人员进行培训,对验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验收的内容、方式、方法、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
第十四条验收组出发前国家农发办按规定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统一确定重点抽验县(市)。
第十五条验收组工程程序如下:
1.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情况汇报;
2.查阅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3.查验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4.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
5.访问农户;
6.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组完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建议和验收评价等。
第十七条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及时向国家农发办汇报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总结验收情况,下发“验收通报”,对于好的省份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省份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对验收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农口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验收组织
第二十条竣工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市级农发部门对自验结果负责,国家农发办对重点抽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竣工项目验收采取国家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的方式进行。
国家直接组织验收是指国家农发办组织验收组对被验收单位进行验收;委托验收是指国家农发办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被验收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的验收组,组长由国家农发办和评审中心处级干部担任,成员从国家农发办内部或“农发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库”和“农业综合开发专家库”中挑选。
成员由财务、水利、农业和林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委托验收的验收组,组长由省级农发办主任担任,人员由省级农发办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齐全。
验收组人员要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国家农发办确定的重点抽验县一般为应验收县总数的10~15%。
每个县验收时间为3天左右。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组应对验收工作高度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严禁弄虚作假。
验收后项目和资金若发现问题,将追究验收组或委托验收省的责任。
第五章验收评价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的验收将根据被验收单位和抽验项目县的实际情况对总项目给予“合格”或“不合格”两种评价。
第二十七条被评为“合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国家农发办规定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2.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按批复的项目计划科学编制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
3.
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没有越权调整项目计划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治理措施得当,有效排除制约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项目区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5.各级财政按国家规定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在预算上足额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6.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帐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现象;
7.按规定落实财政有偿资金债务,能够按期、足额偿还,无抵顶和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8.验收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同抽验结果一致。
第二十八条被验收单位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1.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同意,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以致不能按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2.无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3.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完成不足应配套资金80%,未在预算上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4.不与验收组织积极配合,拒绝向验收组提供银行对帐单等会计原始凭证等。
第二十九条被验收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1.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准或备案,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2.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3.用当期财政资金抵顶以前年度应归还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对省级、抽验地(市)级和重点抽验县情况,对被验收单位总项目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对抽验全部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对于省、地(市)和重点抽验县有一级不合格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验收的奖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验收合格的单位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除通报表扬外,还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应增加中央财政资金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单位,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酌量扣减下一年度的投资。
1.对于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按所调整项目的等额资金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
2.
对于工程质量较差(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明显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和工程损坏严重等)或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按应分配资金的10%扣减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
3.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按违规资金额度的3倍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
4.
未按国家规定完成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少配金额占应配数额20%以内的,按不足部分等额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少配金额超过计划20%,按不足部分的2倍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
5.
用当期中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偿还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造成项目空转的,按3倍扣减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没有下拨有偿资金,但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额收回中央财政投资。
第三十三条对于经过整改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暂停立项,限期全面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中央农口部门项目。
各省(区、市)农发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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