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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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细则
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实施细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以下简称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省上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下达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和地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原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扶贫贷款贴息支出、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两州一地”扶贫开发资金、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用以支付扶贫项目报账资金,专户管理,封阅运行。
县财政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情况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各级财政在国库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只办理各级财政之间的财政扶贫资金结算和向县(市、区)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资金,不得将资金随意调拨到其他账户。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由县(市、区)财政局国库(或预算)股管理。
农业股负责专户资金的审核、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库(或预算)股依据农业股开具的拨款凭证审核并及时将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拨付报账人。
年度终了,农业股要和国库(或预算)股及时核对相关帐务以及资金结余情况。
第八条 县财政要根据报账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不得互相兼任,县财政局要将报账程序和要求设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只能用于银行手续费开支,年终剩余部分全部转作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次年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到扶贫项目,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发改委、民委、财政,下同)要及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与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同时,县(市、区)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收到下达的扶贫资金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次划拨到“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以保证项目建设的报账需要。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等,下同)、乡(镇)政府和经招标、技标方式公开选择的实施单位,都可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财政扶贫资金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以工代赈项目的招技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签定后都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项目实施单位按程序申请预付项目启动资金。
预付启动资金的限额为:
单项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付扶贫资金计划数的30%;其他项目预付扶贫资金计划数的50%。
启动资金拨付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持资金支出的有效票据申请核销报账。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及时申请报账。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及时填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的支出票据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申请单和支出票据,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到财政局报账,不符合规定的退项目实施单位补充完善。
财政局农业股在接到报账申请单和支出票据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填制拨款凭证提交国库(或预算)股,由国库(或预算)股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给报账人,不符合规定的退项目主管部门补充完善。
单个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期内的报账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资金的拨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帐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第十六条 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可以采取先预拨资金,待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乡(镇)、村两级验收确定到具体农户,由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或乡(镇)政府用验收单和农户签名单到县财政报账,然后将剩余资金发放到农户;也可以采取政府统一采购材料或实物向农户发放,由采购单位统一到财政部门报账。
村委会要将补助费和实物发放的农户名单和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报账金额以下达的扶贫资金投资计划数为限,不得超额报账。
如有节余,可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财政、审计、行业部门进行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意见书,财政部门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审计书,按项目财务决算拨付除项目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财政部门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工程类项目可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经终验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并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拨付。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建设物资领用和物资库存保管制度。
第二十—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是:
1、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帐务处理、档案管理、决算编制和监督检查;
2、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未列入省级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六)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要求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有效批复文件和采购合同。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工程实施方案;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部门签定的采购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报账申请单。
由财政部门统一制订,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据实填写费用支出明细帐及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受益群众人数、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报账有效凭证。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提供各种有效原始凭证,补助到户的种子、种苗、种畜、三田建设补助费、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等农户直接受益的支出,必须注明提供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及农户签收等详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报账凭证存档。
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拨付资金后,加盖“财政扶贫资金已报账”印章后存档,报账人留存副本或复印件。
县财政局和报账人要健全会计核算工作,妥善保管各项报账原始凭证。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采用公历年制。
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条 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三十—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
银行存款、预付项目资金、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扶贫资金、竣工项目支出、项目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
负债类:
拨入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拨入项目管理费、暂存款、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的账务处理
1、 收到拨入上级或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拨入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以工代赈资金
—“三西”农业专项资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两州—地”扶贫开发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支出
—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
收到拨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拨入项目管理费—发展资金
—以工代赈资金
收到社会各界捐赠扶贫资金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收到扶贫资金存款利息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其他
2、预付项目资金时:
借:
预付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
银行存款
2、 核报项目启动金时:
3、 借:
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
预付项目资金—xx单位xx项目
4、报账时:
借:
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
银行存款
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借:
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
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质量保证金
6、大宗物资、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时
借:
暂付款—xx采购中心
贷:
银行存款
采购完成,项目实施单位直接从采购部门领用物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和服务移交通知书”。
借:
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
暂付款—xx采购中心
银行存款(采购余款)
7、扶贫项目竣工时
借:
竣工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贷:
在建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8、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
借:
暂存款—xx单位xx项目
贷:
银行存款
9、预付项目管理费时
借:
暂付款—发展资金—xx单位
—以工代赈资金—xx单位
贷:
银行存款
10、项目管理费报帐时
借:
项目管理费支出—发展资金—xx单位
—以工代赈—xx单位
贷:
暂付款—发展资金
—以工代赈资金
11、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进行年终转账
(1)冲转拨入扶贫资金
借:
拨入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以工代赈资金
—“三西”农业专项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两州—地”扶贫开发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支出
—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资金
贷:
竣工项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xx单位xx项目 —生产发展—xx单位xx项目
—科技推广及培训—xx单位xx项目
—社会发展—xx单位xx项目
—三西农业专项—xx单位xx项目
—其他扶贫资金—xx单位xx项目
(2)冲转拨入项目管理费
借:
拨入项目管理费—发展资金
—以工代赈
贷:
项目管理费支出—发展资金—xx单位
—以工代赈—xx单位
(3)冲转其他支出:
借: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其他
贷:
其他支出
(4)冲转其他收入
借:
其他扶贫资金—利息收入
—其他
贷: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其他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一)、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二)、资金平衡表(附表三)。
第三十五条 每年终了,县财政部门的农业股要和国库(或预算)股及时核对“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资金余额。
第六章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扶贫、发改委、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报假账、作假账,要立即停止该单位的报账,并关问帐户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一)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市(州、地)财政局(处)。
各市(州、地)财政局(处)应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市(州、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附表一)及相关说明资料上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本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附表二)及使用说明上报市(州、地)财政局,并抄送同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各市(州、地)财政局(处)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将全市(州、地)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组表(附表二)及使用说明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同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资料档案,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会计法》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证和会计档案的存档工作,并接受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项重要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程序,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制的县(市、区),省财政厅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下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时将扣减额度或暂停项目的安排。
第四十—条 财政、扶贫、发改委、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受理报账人的报账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审核拨付符合规定的项目资金,不得无故推诱、拖延,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扶贫资金的拨付要逐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操作规程。
附件:
1、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分级收支明细表
2、财政扶贫资金收支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
4、财政扶贫项目预付资金审批表
5、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帐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