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县市区责任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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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县市区责任分解表
附件2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县(市)区
责任分解表
主要任务
序号
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着力实施工业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1
完成全市水泥熟料、烧结砖瓦、平板玻璃、碳素、电解铝、氧化铝、氟化铝、炭黑、钛白粉、硫酸等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污染深度治理,达到严格的地方环境管理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9月
2
实施工业燃煤锅炉特别排放管理要求,辖区所有10吨/时(不含)以上、65吨/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全市65吨/时(含)以上燃煤锅炉全面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3
对辖区内所有砖瓦企业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达到市定砖瓦行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求,不能按时达到整治要求的砖瓦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9月
4
对辖区内所有铸造企业开展行业准入核查工作,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对达到准入条件的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9月
5
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
6
完成辖区内电力、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铝工业、铸造、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等企业和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以及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工业企业等行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试点,与环保部门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6月
着力实施工业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7
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8月底前完成违法“小散乱差”企业取缔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8月
8
完成辖区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6月
9
按照国家、省最新产业淘汰政策,继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
10
加快城区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整治,完成《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治理城区工业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25号)要求2017年度整治任务。
四城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
11
对马村区万方工业园区、中站区西部产业集聚区、山阳区循环产业集聚区、博爱县产业集聚区、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孟州市产业集聚区、修武县中铝工业区、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及城北工业园区等8个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园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水平,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2月底前,完成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编制并报市政府备案。
马村区
人民政府
中站区
人民政府
山阳区
人民政府
博爱县
人民政府
沁阳市
人民政府
孟州市
人民政府
修武县
人民政府
武陟县
人民政府
2017年9月
着力实施工业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12
巩固北山整治成效,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和非法矿产品经营加工点,整顿持证矿山企业,恢复北部山区生态环境。
解放区
人民政府
山阳区
人民政府
中站区
人民政府
马村区
人民政府
沁阳市
人民政府
博爱县
人民政府
修武县
人民政府
长期执行
13
当地环境网格监管信息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开,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月
14
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15
强化排污许可管理。
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市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
着力实施燃煤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16
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实施责任目标管理。
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逐步提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
17
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
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至少建成1座满足辖区内城市、农村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2017年9月底前,要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
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温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
着力实施燃煤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18
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完成《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气化焦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焦政办〔2016〕167号)2017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环保部下达的以气代煤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
19
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完成《焦作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焦发改能源〔2016〕440号)2017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环保部下达的以电代煤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
20
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
武陟县、博爱县建成区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温县要完成集中供热规划编制。
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
武陟县、修武县、温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21
辖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
22
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23
强力推进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完成全市所有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达到《焦作市深化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所列的整治标准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
24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25
严格燃煤新建项目环境准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26
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着力实施扬尘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27
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
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未能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法实行停工整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28
严格运输扬尘管控。
2017年3月底前,现有渣土、煤炭及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密闭改装,所有渣土、煤炭及粉状物料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3月
29
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2017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城市主要道路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2月
30
强化城乡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两侧门店路面硬化,道路两侧违章建筑要全部清理拆除,道路两侧积尘要定期清除;及时对破损道路进行维修;硬化乡村土路进入干线公路的连接路段至少1公里以上,防止将泥土直接带入干线公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31
每月在各县(市)区主城区组织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32
开展建成区裸露黄土综合整治工程。
2017年3月15日前,对城区范围内、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的黄土裸露区域(荒地、无主土地等)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绿化硬化方案,6月底前完成绿化硬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6月
33
对原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保护局、示范区管委会、影视城等4个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周边1000米范围内所有区管道路实现机械化吸入式清扫和洒水作业。
解放区
人民政府
山阳区
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着力实施扬尘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34
实施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35
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
自2017年1月1日起,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六县(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同时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于市、县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36
2017年2月底前,对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以及市外国道、省道等设置路长制,在媒体进行公示,强化扬尘污染管控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2月
着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升工程
37
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有机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6月
38
2017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企业全面排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新排查出的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
39
强化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2017年5月底前,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5月
着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升工程
40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统一要求,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质量标准并轨,按照要求完成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内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
二是3月底前,全市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三是6月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
四是完成上级下达的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替代任务,6月底前督促出租车及时更换三元催化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9月
41
加快淘汰挥发性有机物落后产能。
2017年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的全面排查,8月底前淘汰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8月
42
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VOCs现役源减排替代量的来源说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43
2017年1月底前,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
2017年2月,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月
44
完成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3月
着力实施机动车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45
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9月
46
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
自2017年元月1日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依法不予挂牌,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47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对非移动源施工机械开展全面清查,禁止施工机械使用劣质柴油,禁止机械超标排放、“带病”运营,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48
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49
在辖区全境继续开展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辖区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50
开展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力争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50%以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
着力实施禁烧禁燃治理提升工程
51
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努力实现全市“零火点”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52
加强非禁烧期间秸秆和树叶、垃圾等焚烧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着力实施禁烧禁燃治理提升工程
53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16〕133号),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实实处,取得实效,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各县(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着力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提升工程
54
按照国家、省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水泥熟料、电解铝、氧化铝、铸造、钢铁、碳素、耐材、刚玉、砖瓦、医药、农药、以煤为燃料的玻璃生产企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在冬季采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
55
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艺,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8月
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56
加快推进大气监测站点建设。
2017年6月底前,全市县以上监测站全部与省环境监测平台联网。
2017年9月底前,在全市重点乡镇、重点区域安装大气监测站点,实行PM10、PM2.5全网络覆盖实时监测,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撑和治理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9月
57
各县(市)区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
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58
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焦政文〔2014〕41号),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