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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我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第三条  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二章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第六条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矿职业危害防治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主要研究解决矿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

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

会议议题:

    

(一)听取基层单位、部门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二)审定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年度或近期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点工作。

    (三)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

    (四)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安委会成员有责任收集安全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必须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

    第三章  矿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九条  矿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矿长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四)组织制定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按国家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

    (六)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十条  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 监督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十一条  矿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三) 监督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监督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第十二条  矿主管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协助矿长抓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防治科的工作,组织制定本矿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编制和审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及时召开有关职业危害防治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七)如实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中职业危害重大未遂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八)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督促检查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矿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矿安全生产中的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矿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矿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目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三)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

审批本矿工程生产项目建设中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预防职业危害经费的使用计划。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矿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五)认真听取、采纳预防职业危害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矿职业危害防治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方案。

    (四)组织重大安全技术和职业危害攻关,对生产技术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四章  矿各职能部门领导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十五条  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工程项目和安全防护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和分管的责任区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落实。

    (四)组织设备和重要部位等专业(专项)职业危害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五)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分管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十六条  矿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三)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竞赛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

    (四)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五)参加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督促分管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第十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科科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将其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

带领部门人员完成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划和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健全和完善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修订、审核新建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和修改矿职业危害防治指标,将其列入全矿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考核。

    (四)负责编制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督促机材部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劳动防护用品。

(七)负责职业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安监部职工培训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

(二)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办证等。

(三)监督检查员工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做好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的建立工作。

(四)采用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教育。

并且搞好员工的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安监部部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一)参加制订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协助主管安全副矿长,组织好矿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本单位解决不了的要上报有关部门,并责令隐患单位采取好防范措施。

    (三)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全矿的安措计划,积极参加矿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和竣工之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负责外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查备案和《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落实。

    (五)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拟定改进措施,检查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完成情况。

    (六)负责监督全矿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

    (七)监督检查各单位防尘设施、噪音治理设施,经常督促各单位搞好文明生产和环境卫生,使矿容矿貌整齐、清洁、美观,道路畅通,安全标志醒目。

第二十条基层单位区科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责任制

(一)各单位去科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方面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方面的治理。

(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六)提供职业危害防治相适应的设施。

(七)协助医院做好职工职业危害体检和建立“两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员工安全生产、职业危害责任制

(一)接受本单位职业危害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接受本单位职业危害方面的培训。

(三)配合单位领导做好本岗位职业危害方面的治理。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地消除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羊东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危害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经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2011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矿长总负责,部门领导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矿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危害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危害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危害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危害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危害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科,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危害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医院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矿职业危害防治科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医院应当立即电话报告矿职业危害防治科。

③职业危害防治科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危害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均应及时向职业危害防治科报告。

②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危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二款: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职业危害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危害培训的方式有:

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危害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危害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危害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危害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一、完善组织机构,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通知》(试行)精神,我矿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了职业危害防治科,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工作重点之一,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我矿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并在每月底的安全办公会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的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制度管理,全面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各个不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矿建立了职业危害的管理制度,严格进行实施,规范从业人员操作和作业行为,超前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把对资源可持续开发、环境保护、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理念融入到安全管理制度中,扩大安全管理的内涵,为我矿提供以人为本、关注煤矿文化建设与传承、重视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

通过日通报、月考核,对防尘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反之则严格处罚。

进一步推进我矿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我矿根据实际,制定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素质

宣传教育工作是安全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必须要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御网络。

一是要首先利用闭路电视、宣传橱窗、标语横幅、宣传板报等方式,对职业危害方针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广泛的培训和宣传;二是每周三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动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劳动危害知识水平;三是对新从业人员要进行上岗前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危害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四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参加各类人员职业危害知识培训班;五是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教育培训档案,作为每名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依据。

六是对我矿存在的职业危害现状全员进行贯彻学习,让从业人员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加强个体防护,确保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我矿根据实际情况,将为从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定期发放口罩,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对粉尘的有效防治。

由机材部依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从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由物供部门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防护用品,由安监部对从业人员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井口入井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

五、落实安全费用,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有力推进

按照集团矿规定,我矿在每年年初由基层单位、业务部门制定全年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治费用计划,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上报集团矿批准后予以实施。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矿属各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危害标准和危害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危害保护。

2.矿劳动工资部、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矿的从业人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从业人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从业人员进行补签。

3.矿属从业人员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劳动工资部、人力资源部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职业危害防治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职工培训中心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从业人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监部职工培训中心负责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我矿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第四条矿各级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要对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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