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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目录
1.“两非”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查办程序………………
(2)
2.“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14)
“两非”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查办程序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卫丽
一、立案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刑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者,应列入涉嫌“两非”案件的立案范围: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立案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法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立案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法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2.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立案依据: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2.《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法律责任: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2.《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妊娠妇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
立案依据: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法律责任: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有关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
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立案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14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法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条。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五)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
立案依据和法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
(六)其他类型案件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立案依据: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八条[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责任: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2.《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立案依据和法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立案依据和法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的
立案依据: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三)有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责任: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规定向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的。
立案依据: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符合前款规定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机构,应当自购置、使用之日起15日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分别报向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6.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立案依据: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出具虚假的医学诊断结果或者有关证明的;(三)谎报或者瞒报妊娠妇女终止妊娠手术和新生儿出生、死亡等事项的相关数据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查处“两非”案件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分为立案、询问取证、制作调查处理意见、行政告知、制作处罚决定书、行政送达,制发结论证等环节。
(一)立案。
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案源有关材料。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立案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
(二)调查取证。
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人员;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主要适用于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制作取证笔录,主要适用于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
询问笔录、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审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人及其他证明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
调查人员不得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三)制作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处理意见。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恰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轻微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应撤销案件;(4)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行政告知。
经立案机关负责人同意,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先予实行行政告知,并书面制作告知笔录。
经行政告知后,案件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不实行行政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不依法举行听证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五)制作处罚决定书。
行政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完毕后,当事人对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无异议或者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经立案处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应当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在调查取证、送达回执等过程中,需要由当事人签字的,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笔签名;当事人拒签的,可以在文书相应位置做好记录,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
(七)制发结论证。
当事人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责任完毕后,处理机关应向其出具《河北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结论证》。
三、书证和物证的要求
(一)调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应当调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调取报表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二)调取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应当调取物证原物。
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调取其中的一部分。
“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用户手册
目录
第一章系统介绍3
1.1系统概述3
1.2使用环境4
1.3系统角色和对应功能5
第二章功能介绍及操作9
2.1登录9
2.1.1登录前准备工作(人口E盾驱动安装)9
2.1.2系统登录13
2.1.3系统首页14
2.2消息管理15
2.2.1交办举报信息16
2.2.2妊娠异常消失18
2.3案件管理19
2.3.1增加立案信息19
2.3.2添加涉案对象/单位21
2.3.3添加案件材料24
2.3.4添加办案进度27
2.3.5涉案对象处理信息录入29
2.3.6结案信息录入31
2.3.7已结案件33
2.4案件移交34
2.4.1申请案件移交34
2.4.2接收案件移交36
2.4.3移交信息查看37
2.5案件协办37
2.5.1申请案件协办37
2.5.2接收案件协办39
2.5.3协办信息查看40
2.6信息查询41
2.6.1案件查询41
2.6.2我的查询42
2.6.3涉案对象、处理结果查询44
2.6.4涉案对象、涉案单位黑名单和涉案对象/单位的区别44
2.6.5跨省、省内跨市、市内跨县、自办的案件区别44
2.7报表统计45
2.8系统工具47
2.8.1通知通告的发布47
2.8.2站内邮件的发送48
2.9案件审批49
2.9.1立案审批49
2.9.2注销审批51
3.0案件督办53
3.0.1及时督办53
3.0.2质量监督55
3.0.3案件评级55
3.0.3督办信息56
3.0.2解锁记录56
第一章系统介绍
1.1系统概述
《“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和应用,是配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而展开。
为全面做好人口计生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成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
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宣教司主导,安徽省人口计生委承办,安徽省人口信息中心和安徽省人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联合开发可在全国使用的“两非”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该系统的推广运用,将进一步规范“两非”案件查处流程,实现“两非”案件信息共享和全国网上移交查办案件及对案件全程跟踪监测、统计分析等。
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提供信息支撑。
1.2使用环境
分辨率:
推荐分辨率为1280(宽)*1024(高);
内存:
256M以上;
操作系统要求:
Windowsxp/Windows2000/Windows2003/Vista/Windows7/Windows2008等;
浏览器:
IE6.0及以上。
网络:
接入互联网。
1.3系统角色和对应功能
第二章功能介绍及操作
2.1登录
2.1.1登录前准备工作(人口E盾驱动安装)
由于本系统使用了客户端认证,每个登录用户必须使用一个与之相匹配的人口E盾。
也就要求每个用户在第一次使用的时候,需要安装人口E盾的驱动程序。
下面介绍驱动程序的下载和安装。
下载:
请在浏览器中输入http:
//60.166.5.55,会出现“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界面。
如下图所示:
在界面的右上角找到“人口e盾驱动下载”的下载链接,就可以下载到本地并安装了。
安装:
为了确保驱动程序的顺利安装,请首先退出本地计算机已安装的如卡巴斯基、瑞星、360安全卫士,等杀毒软件,否则驱动将会被认为风险程序,而无法成功安装。
以上软件成功退出后可依照以下步骤完成驱动安装。
找到下载下来的驱动安装程序如下图所示
步骤一:
双击“人口E盾”驱动程序,进入驱动安装窗口,如下图:
步骤二:
单击“下一步”,进入“请选择目标目录”窗口,如下图,通过此窗口用户可自定义驱动安装目录,默认路径为C盘,用户如需更改可点击“浏览”按钮选择新目录安装。
步骤三:
选择了安装路径以后,依次点击“下一步”,直至安装完成,安装过程如下图:
点击“完成”按钮结束“人口E盾”驱动安装。
此时用户可将“人口E盾”插入USB接口再查看电脑屏幕的右下角会不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绿色的图标。
有上面图标说明安装成功,没有则说明安装过程中被,驱动程序被杀毒软件屏蔽了,不能使用。
这时候需要退出杀毒软件,重新安装。
2.1.2系统登录
步骤一:
将“人口E盾”插入本地计算机USB接口,系统任务栏会出现如下图标识:
步骤二:
IE地址栏输入系统IP地址,如:
http:
//60.166.5.55/,打开如下图登录窗口,若“人口E盾”成功读取,则下图中
“人口E盾“图标显示为橙黄色,否则显示为灰色。
步骤三:
填写与”人口E盾”对应的用户名、密码后,点击“登录”并成功进入系统后,可以看到系统的主界面。
如下图所示:
2.1.3系统首页
系统首页,即用户登录后首先看到的页面内容,如下图:
此处包括“信息提示”和“待办提示”两个部分。
信息提示:
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其他办案单位做了一些与当前单位相关的操作。
例如:
其他办案单位给当前操作单位发送案件移交、协办的请求。
省级部门向本单位派发了举报消息等信息提示。
点击信息标题,可以查看信息的具体内容。
如下图:
“待办提示”是指系统自动提醒当前操作单位,有一些事情需要办理但尚未办理。
例如:
每个月至少要上报一次办案进度信息,如果到28天仍未上报进度,系统会自动在“待办提示”里面提示。
查看方法,同样“信息提示”一样。
2.2消息管理
该模块主要指用于查看和管理各类案源信息。
包括:
收集举报信息、派发举报信息、接收派发的举报信息、孕情异常消失信息等等。
目的是拓宽“两非”案件来源的渠道。
2.2.1交办举报信息
当上级部门有新移交的举报信息移交到当前操作单位时,系统会在右下角以信息提示小窗口方式及时提醒当前操作用户,如下图所示:
当前用户可以在左边展开功能菜单栏,点击“交办举报信息”查看到所有交办且未处理的举报信息。
如下图所示:
打开“交办举报信息”界面,用户可以在上面的按钮菜单栏按照移交时间,自己选择查询条件(例如:
全部、1到3天、3到5天等等),查询当前用户接收但尚未处理的移交举报信息列表。
鼠标移至“信息名称”点击,可查看举报的详细信息;点击“上级批示”可查看举报信息派发单位对于该条信息作出的办理指示。
点击“操作”列,打开举报信息处理窗口如下图:
根据实际核查举报信息所掌握的情况,下拉列表中选取相应举报信息处理方式,并在备注信息信息栏,填写处理情况。
完成举报信息的处理。
处理后的举报信息将由“交办举报信息”转至“已处理的举报信息”栏。
在调查的过程中,如需该信息符合立案标准,则需要进行立案处理。
具体操作见下文《案件管理》。
如果需要查看已经处理的举报信息,可以在左边的菜单栏点击“已处理的举报信息”选项。
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上面的查询选项中,可根据不同的处理时间(或者处理单位)作为查询条件,查看所有本地已处理的举报信息的所有处理情况。
2.2.2妊娠异常消失
此功能模块是把wis系统中把所有上报妊娠,且没有正常终止的妊娠全部统计展示出来。
具体界面,如下图所示:
各办案单位可以从系统中导出这些妊娠异常终止的信息,然后去逐个排查。
看看妊娠异常终止的原因是否涉及到“两非”行为。
如果因为“两非”行为而造成的妊娠异常终止,同样要进行立案操作,并在操作列中处理该条信息时,选择“涉嫌两非行为”。
如果没有“两非”,则在操作列中处理该条信息时,选择对应的妊娠终止原因。
处理妊娠异常终止信息界面如下图所示:
2.3案件管理
案件管理按流程依次为:
增加立案信息、增加涉案对象(涉案个人和涉案机构)、案件材料上传、上报案件进度、涉案对象处理、结案6大环节。
2.3.1增加立案信息
具有“立案”权限的用户,在左边的功能菜单栏里依次展开“案件管理”——>“未结案件”功能选项,进入“未结案件”管理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
按钮,进入立案信息编辑页面。
如下图:
在“新增/修改案件信息”页面中完善“案件名称”、“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发地”、“案件性质”、“立案人”、“承办人”等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完成立案操作。
成功立案之后,可在“未结案件”对应的界面上点击“查询”按钮,查看所有已添加的立案信息。
如果在后期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立案信息”不准确,需要修改“立案信息”,可以点击“操作”列中的第一个按钮(修改按钮),修改“立案信息”。
如果“立案信息”错误,需要删除“立案信息”,可以点击“操作”列中的最后一个按钮(注销按钮),注销“立案信息”。
2.3.2添加涉案对象/单位
2.3.2.1添加涉案个人:
在“未结案件”里面找到要添加涉案人的案件,点击“涉案对象”操作列中的“查看”按钮。
系统会弹出如下界面:
点击“添加涉案个人”按钮,系统会继续为你展示添加涉案人的见面,如下图所示:
在此页面,把涉案人的信息,按要求填写在界面上,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完成添加。
添加“涉案单位”的操作于此相似,只是添加的内容略有差别。
添加“涉案单位”时具体要添加的内容,如下图所示:
在添加涉案单位时需要注意:
一般正规的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会统一给出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机构(如:
黑诊所、黑药房、流动B超点),在本系统中,一律把涉案主体,当做个人来处理。
即是把所谓“机构”的直接法人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