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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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doc

附件1

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科技创新后备人才的队伍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旨在充分发挥我市各单位(含中央驻津单位)和科技社团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作用,在全市范围内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期”潜心研究、深入探索,尽快成长为我市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托举工程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分别简称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协)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科协承担。

第四条托举工程实施项目化运作,每年选拔一批32岁左右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每批选拔20名左右,进行连续3年稳定的资助培养。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同行专家遴选。

托举工程依托同行专家遴选托举人选。

每位托举人选应有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具名同意推荐,其中至少1位同行专家承担对托举工程入选者的指导、扶持责任。

第六条坚持精准托举。

托举工程主要资助对象为自然科学领域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具有基础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已经入选国家和我市市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托举人推荐对象(博士后相关资助计划除外)。

第七条实施托举服务。

托举工程支持有关单位及科技团体搭建托举平台,根据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成才需要,为托举工程入选者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重点在科研选题、设计,参与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在有影响的国际、全国及市级科技组织任职等提供支持,帮助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时期做出突出业绩,努力成长为品德优秀、专业能力出类拔萃、社会责任感强、综合素质全面、具有国际视野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八条集聚学科资源。

发挥科技社团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独特作用,鼓励科技社团针对不同学科领域的人才特点,集聚在学科中的专业和人才优势,形成具有科学共同体特色、同行认可、精准专业的青年人才成长模式。

第九条服务天津发展。

加强与科技前沿与国家重大需求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推荐质量。

注重与天津创新发展相结合,与人才工作相结合,与科技中心工作相结合。

第三章 人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第十条托举人选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二)年龄在32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的全职在天津地区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女性或医学领域的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工程技术应用、成果推广转化等工作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作为托举人选)。

(四)入选同年度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可不受名额限制直接入选同年度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被托举人,择优推荐入选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第十一条推荐渠道。

托举人选由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各区(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区科协共同推荐)及有关单位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组织推荐

(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市科协发布托举工程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并在市科协网站和天天问津网站上公布。

(二)符合条件人员应由不少于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对自身业绩进行评议并同意推荐,其中应确定1名专家作为自己的培养导师;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各推荐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名推荐专家每次最多推荐3名候选人。

(三)各推荐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及分配名额,对托举人选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推荐对象,对推荐对象及申报材料在本系统内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协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形式审查。

市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

根据托举工程的目标任务、工作原则、支持重点等内容,按照不同学科划分,组织本市权威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依据候选人科研实力和科研潜力,项目实施单位托举条件以及培养导师科研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通过专家评审的候选人人数限额为最终入选人数的1.5-2倍,具体人数由市科协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答辩。

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候选人,市科协将组织现场答辩,确定托举工程入选者建议人选。

第十六条社会公示。

对托举工程入选者建议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取消人选资格。

第十七条确定人选。

经公示无异议的托举工程入选者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托举工程入选者,颁发证书。

第四章培养措施

第十八条托举工程人选确定后,根据托举工程入选者工作需要,选择其所在单位或所属科技社团(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所在单位自身条件不能履行项目实施单位职责的,应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区人才办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对托举工程入选者,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专项资助,连续支持3年。

项目实施单位给予相应匹配资助。

经费支出应符合有关财务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对托举工程入选者的培养、使用、激励主体责任。

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计划,为托举工程入选者的学习与工作提供保障。

帮助托举工程入选者联系选聘培养导师。

在承担课题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出国培训进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国际国内学术组织推荐任职、各类重要奖项评比推荐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托举工程入选者。

要掌握托举工程入选者的动态,及时向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协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培养导师要做提携后学的领路人,甘为人梯,在帮助托举工程入选者提升科研攻关能力、拓展科技视野、遵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等方面,为其做好指导工作,促进其学识水平和人格魅力的全面提升。

每名培养导师原则上在同一个培养周期内只能指导1名托举工程入选者。

第二十二条托举工程入选者应根据本人情况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充分利用项目实施单位所提供的条件,在培养导师的指导下,在承担科研项目、论文发表、专利研发、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取得实质性进展,创新能力和个人学术影响力等方面获得较大提升。

要向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协将积极创造条件,在各类人才工程实施、奖项推荐、大型学术交流活动等为托举工程入选者提供服务。

同时,加强与项目实施单位、培养导师、托举工程入选者及有关单位的联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工作。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对托举工程入选者给予专项资金资助,相关经费应在项目实施单位监管下由托举工程入选者支配使用,主要用于托举工程入选者开展科学研究、论文发表、学术交流、聘请培养导师、科研团队建设、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工作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协、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承担。

第二十六条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划拨流程如下:

(一)在托举工程入选者人选确定后一个月内,市科协负责组织托举工程入选者、项目实施单位,以三年为一个培养周期,研究制定“一人一策”的培养方案,确定培养目标。

并由托举工程入选者、培养导师、项目实施单位三方分年度共同签订《天津市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中应明确培养周期内的培养目标、实施方案、支持措施和各方责任以及年度培养计划,作为项目日常管理、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任务书》中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分年度向市科协提出项目资金申请。

(三)市科协对项目年度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一般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人才办报送项目年度经费申请。

(四)市人才办根据《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书面回复市科协,并请市财政局划拨相关经费。

(五)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将项目资金划拨至市科协。

(六)项目资金到账后,市科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七)在整个项目培养周期结束后,项目经费应全部执行完毕,如有结余,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将结余经费退缴国库。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负总责。

(九)在培养周期内,托举工程入选者在我市变更用人单位的,经本人及新用人单位申请、市科协审核、市人才办审批后,剩余的项目资金可转至新用人单位继续使用。

(十)在培养周期内,托举工程入选者入选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并获得资助的,本市将不再继续资助;获得其他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计划)资助的,将继续享受托举工程资助至本培养周期结束。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和托举工程入选者每一个年度要向市科协上报培养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向市科协提交结项报告。

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托举工程入选者成长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协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和托举工程入选者进行检查考核。

对于培养效果不明显的适当调整培养措施。

市科协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年度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培养任务正常有序开展,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托举工程入选者发生以下情况的,则不再享受资金支持:

(一)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调离天津市;

(三)因身体原因可能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

(四)因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被撤销资格的;

(五)阶段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如有发生以上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将结余经费退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托举工程入选者本人分别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经费使用财务审计报告。

市科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工作及托举工程入选者成长情况进行成果评估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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