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层石门揭煤细则石门揭煤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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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石门揭煤发生突出,防止人身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第二条茶山岭煤矿的石门揭煤全过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整个过程,是指石门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第四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全过程,包括编制设计、制订措施、措施落实、协调指挥等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一通三防”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按照煤层赋存条件严格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基本概况(巷道布置、煤层情况、地质构造、瓦斯情况、通风系统)、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做到不消突不揭煤。
第六条突出煤层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发现消突评判指标超标、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石门揭煤工作,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石门揭煤工作。
第二章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
第一节突出煤层层位控制
第七条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在石门工作面距离煤层20m前,编制临近煤层允掘通知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掘进队执行。
第八条石门工作面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第九条控制煤层层位的地质钻孔由地测部门设计,报公司(矿)总工程师审批。
矿“一通三防”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石门地质探孔设计进行钻孔施工。
地质探孔要求:
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第十条施工地质钻孔期间,地测部门必须派地质人员现场跟班,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原始地质资料必须由施工人员和地质人员签字。
防突技术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的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并形成技术资料,由检测人员签字,并报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防突矿长和公司(矿)总工程师签字。
第十一条地测部门根据地质探孔施工记录编制钻探成果图、填写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钻探成果图交技术办“一通三防”组,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分别送驻矿安监站、“一通三防”组和掘进队。
掘进队按照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负责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位置停掘。
第二节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
第十二条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由矿防突技术人员负责。
编制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作业规程、地质钻探成果图、地质说明书。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准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钻探成果;
(三)揭煤区域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四)石门揭煤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五)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
(六)揭煤工作面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七)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的设计;
(八)石门揭煤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石门揭煤的施工组织措施;
(十)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审批
第十三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通三防、地测、采矿、机电等副总工程师和技术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进行初审,并拟文上报公司通风部审批。
第三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十四条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
也可以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
第十五条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之前,应当至少打二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穿层钻孔实测煤层瓦斯压力或者取煤样测定瓦斯含量。
第十六条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三条执行。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指标以外的其他情况或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
突出危险区
第十七条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由“一通三防”组负责,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石门揭煤过程中不论区域预测结果如何,都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八条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第二十条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穿层钻孔设计、施工由防突技术人员及“一通三防”施工人员负责,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穿层钻孔的验收由驻矿安监站负责。
第二十一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第二十二条矿“一通三防”技术人员负责抽采参数的测定。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预抽瓦斯浓度不得小于30%。
预抽率不小于50%,预抽期应不小于6个月。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二十三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在进行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不得采用单一指标作为评判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由矿“一通三防”技术人员负责,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位置实施。
第二十五条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其评判指标按第十六条执行,当判定为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时,抽采达标,否则重新设计,补孔继续抽放,直到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小于临界值。
第二十六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1、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如下:
用直径60mm的钻头至少布置3个钻孔,其中石门中央、石门上部至少布置1个钻孔,向上的钻孔终孔位置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且所有检验孔都必须位于相邻4个措施孔的对角线交点位置;当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改用直径42mm的钻杆继续钻进,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布置图必须在防突专项设计中说明)
2、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
指标
K1(ml/g·min1/2)
Δh2(pa)
干煤样
0.5
200
湿煤样
0.4
160
当石门工作面效果检验时K1值或Δh2值小于临界值时,则工作面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工作面,必须采取或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如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出预兆时,则工作面效果检验指标不论是否超标都确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或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七条瓦斯研究室将效果检验结果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5m位置的允掘通知单,掘进队严格按照允掘通知单的要求施工,严禁超掘。
第四节编制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的编制由“一通三防”组负责。
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判的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见附件二)
(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区域防突措施施工情况及施工成果;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施情况;
(四)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论;
(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初审拟文上报管理局审批。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三十条区域验证方法: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区域验证的结果也可以作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实施区域验证时工作面位置:
当石门工作面掘进距煤层法向距离5米进行石门揭煤过程中的初次区域验证;当石门工作面掘进到距煤层法向距离1.5m(急倾斜煤层2.0m)时进行最后区域验证。
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米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
第三十二条实施区域验证指标的临界值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实施区域验证钻孔设计参数表及钻孔布置图必须在防突专项设计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区域验证的判定:
当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小于临界值时,并且未发现喷孔、顶钻及其他异常情况,证实措施有效,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域;否则措施无效,仍为突出危险区域,必须采取或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
第四章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按第三章第五节区域验证中的内容操作。
为了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验证,也为了对局部防突措施有效性进行对比,区域验证与局部预测可以合二为一,但不能省略。
第二节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三十四条当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时钻屑瓦斯解吸指标不论是否超标,都必须采取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三十五条石门揭煤工作面施工防治突出措施时工作面位置:
距煤层法向不少于5米。
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并结合煤层赋存情况、煤层强度、顶底板情况补充采取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辅助措施(在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中祥细设计)。
当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
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
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
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
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
施工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辅助措施的最小法向距离为2m。
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周边外0.5~1.0m范围内布置骨架孔。
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
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m,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
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
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燃性固化材料。
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第三十六条工作要求:
由防突技术员根据钻孔有效抽放半径或有效排放半径设计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参数表,绘制钻孔施工图;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防突技术员按照钻孔施工图负责现场定点挂线;钻探工严格按防突技术员的要求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安全监察部门派人对钻孔现场验收。
第三节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三十七条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第三十八条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时工作面位置:
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5m位置。
布置检验钻孔的个数不少于5个,应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测定范围、测定方法、测定指标、指标的临界值及判定方法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三节防误揭煤层的措施
第四十条石门工作面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
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防突风门:
在突出煤层的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墙垛采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
通过反向风门的水沟、轨道及风筒眼,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可用足够重量的沙袋做反向风门下部轨道面的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四十二条安设挡栏:
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
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
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
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
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第四十三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四条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可供至少15人使用的采区避难所,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
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第四十五条石门揭煤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距工作面25~40米),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可供至少8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四十六条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严禁行人,石门揭煤的回风必须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否则,严禁揭煤。
第五章石门揭煤
第四十七条石门揭煤前必须召开石门揭煤预备会。
石门揭煤预备会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通风、地质、安全、采矿、机电等技术负责人和瓦斯研究室、通风、安全、生产、机电、材料供应等部门负责人、施工连队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逐项落实以下工作:
1、由防突技术负责人将突出煤层石门防突专项设计、消突评价报告、管理局批复向参会人员贯彻,揭煤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石门掘进至煤层法距1.5m(急倾斜2.0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应当增大预留岩柱)时,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对石门工作面的支护情况、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通风、供电、安全监控等揭煤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系统及设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否则不得开工。
3、石门揭煤总指挥为矿总工程师,如矿总工程师有事不能亲临指挥,可以委托通风副总工程师行使指挥权力。
4、石门施工至距煤层法距1.5m(急倾斜2.0m),远距离放炮揭开煤层,若一次没有揭开煤层全厚,应在24小时以后方可再次进行远距离放炮。
5、施工过程中,要密切注意突出预兆,如有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员,采取措施。
6、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煤层与顶底板连接处前后5米的巷道必须采取强化支护措施。
7、石门揭煤竣工后,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要归类存档,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图。
8、驻矿安监站必须对揭煤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揭煤工作结束,通风副总必须组织人员编写竣工报告。
第四十八条石门段采用光爆、锚、网、喷支护或砌喧支护,当石门顶板岩层厚度不够锚杆长度时应及时改为金属棚支护,其巷道规格及支护参数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石门揭煤的停电范围必须在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停送电安排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十条石门揭煤的撤人范围必须是全井撤人至地面。
驻矿安监站负责全井撤人并清点人数,布置所有井口警戒线。
第五十一条石门揭煤的监测系统按如下要求设置瓦斯监测探头,并实现瓦斯断电和风电闭锁。
设置如下:
(1)探头T1安设距迎头3~5m,距巷顶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报警点:
≥0.8%,断电点:
≥1.2%,复电点:
<0.8%,断电范围:
该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探头T2安设距离该巷道第一汇风点前10m~15m的巷道内,距巷顶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
报警点:
≥0.8%,断电点:
≥0.8%,复电点:
<0.8%,断电范围:
该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五十二条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作业,放炮地点设在副井口20m范围外,放炮指令由总指挥在调度室下达,具有放炮资格证的放炮员负责启爆工作,放炮员接到放炮指令后才能启爆。
第五十三条远距离爆破作业图表悬挂在石门揭煤工作面,施工队按爆破作业图表打眼、装药、连线和汇报。
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关闭反向风门,井口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必须设置警戒线。
第五十四条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或者过煤门的过程中,都必须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第五十五条远距离爆破后必须等待30min后,方可由救护队员带机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和放炮效果等情况。
救护队员带机检查时,一人在前其他人在后,并保持5~10米的距离,每人都必须佩带4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由进风道进入作业区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1)避灾路线在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2)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掌握突出预兆,一旦发现情况异常必须立即按避灾路线进行撤退。
第五十七条石门揭煤竣工报告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瓦斯研究室、通风部(区)、安全监察部参加,在石门揭煤完工后一周内提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石门揭煤竣工报告见附件三)
第六章石门揭煤施工工艺
第五十八条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尽快控制揭煤范围内顶板,减小悬顶面积、缩短悬露时间,防止因垮顶而诱导煤与瓦斯突出是整个作业过程的首要任务。
作业人员进入揭煤当头后,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理好作业挡头松危煤矸后,及时移前探梁装棚梁,在控制好顶板后再出两帮的煤,再装棚腿,待装好棚子后,即完成永久支护后再出巷道中间的煤(矸),如挡头煤矸破碎必须及时打好挡拦,防止垮煤。
第五十九条本《石门揭煤实施细则(试行)》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
附件二:
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
编制依据:
(编制该区域消突评价的相关依据,要求能查到实物)
1、《******工作面作业规程》
2、《******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
3、《******矿井区域瓦斯防治方案》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5、《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一、工作面基本概况(介绍工作面设计情况及相关地质概况)
(一)巷道设计布置及邻近采区情况
1、巷道布置
巷道名称:
******
掘进目的及用途:
******
2、巷道设计长度和服务年限
巷道设计长度:
530米。
服务年限:
13个月。
本掘进工作面自2010年5月1日开工,预计2010年10月20日竣工。
(二)煤岩层赋存特征
本矿煤系为二叠系上统龙潭组(P3l),是一海陆交互沉积,主要由灰色细砂岩、粉砂岩、泥质粉砂岩、粘土岩、煤层组成的韵律层,偶夹灰岩,总厚度为320—345m,含煤34层,煤层总厚23.6m,含煤系数6.8%,可采煤层为10层。
可采总厚度15.54m,可采煤层含煤率为4.5%。
按煤系岩性特征及含煤情况可将其分为上下两段,上段(P3l2)从长兴组(P3c)底界至14号煤层之下的细砂岩顶,厚145—160m,含可采煤层5层,编号3、4、5、6、7号;下段(P3l1)由14号煤层底至峨眉山玄武岩顶,厚160—185m,含可采煤层5层,编号为16、28、31、32、34号。
走向北东东—南西西,倾向北,煤层倾角较大,倾角为22°-32°,平均28°。
(三)地质构造情况
1、本区岩(煤)层位于白泥箐向斜南翼,为一单斜构造,岩层厚度变化大,走向北东东—南西西,倾向北,倾角为22°-32°,平均28°。
局部断层发育,以走向正断层为主,建设中揭露三条断层(落差依次为5米、10米、15米),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型。
受白泥箐向斜影响,工作面煤层起伏变化较大,在向斜轴附近,小构造频繁,对掘进工作影响较大。
2、1032回风顺槽处于构造范围内,煤层位于巷道中底部,煤层倾角较大,根据1032回风顺槽通尺240m处钻孔资料分析,1032回风顺槽240m处钻孔控制范围地质构造无明显变化。
二、区域防突措施实施概况(介绍区域防突措施从设计到施工的情况)
从迎头沿掘进方向布置了25个顺层钻孔,终孔位置控制巷帮轮廓线外20m、掘进前方60m范围煤层;钻孔采用聚胺脂和水泥砂浆封孔,封孔段长度8m,封孔后与高负压连网抽放。
详见******工作面抽钻孔成果图。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施情况(效检孔的布置、施工及结果)
1、认定标准。
每个检验煤芯的实测瓦斯含量均小于8m3/t、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且在钻孔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喷孔、顶钻等瓦斯突出预兆,认定预抽区域煤层无突出危险,在作业时连续两次验证预抽措施效果仍有效,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掘进作业;否则,检验煤芯的取点周围半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