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租赁合同样本dot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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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租赁合同样本dotx

 

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日期: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此层1#&2#,单元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承租面积……系指作为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依据的,由甲方测算的承租单元的建筑面积。

1.2承租单元……系指乙方通过履行本合同,向甲方租赁使用的物业的某一(或某些)部分。

1.3租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将承租单元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向甲方缴纳的房屋租赁使用费用,但不包括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当向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缴纳的其他费用;数额详列于本合同第7.1条。

1.4物业管理费…乙方需按月向甲方当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乙方承租单元建筑面积收取;并可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本合同签署时承租单元物业管理费详列于第7.2条。

1.5其他费用……系指乙方因租赁承租单元而应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费、水费、电话费、停车费、以及空调延时使用费等。

1.6承租期……系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租赁承租单元的期限,详列于本合同第4.1条。

1.7履约保证金…系指乙方为完全保证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义务和责任向甲方交付的款项,数额详列于本合同第9条。

1.8预定交接日…系指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预定交接承租单元的日期。

2、承租单元

2.1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位于路号层1#&2#,1-11单元及其设施(即承租单元)。

乙方已对承租单元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已对承租单元及其周边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2.2承租面积:

甲方测算的承租单元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作出明确声明:

为避免将来发生争议,若该承租单元承租面积与任何人士、组织或机关测量的租用面积或其它算法的面积有出入,双方同意不对该承租单元的租金及其它以该承租单元承租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其它任何费用作调整。

2.3承租单元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A平面图中所示的特定部分,该示意图仅作识别用途。

3、承租单元用途

3.1在任何时候,乙方只可将承租单元用于办公用途,而不得移作他用。

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义进行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亦不得使用甲方物业进行违法的活动。

3.2若乙方要将承租单元作为其法定注册地址,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将相关注册证明复印件于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核发后30天内提交给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4、承租期、免租期

4.1承租期自2016年6月1日(即起租日)至2019年月日止,共年。

4.2乙方装修期共计 个月:

4.3乙方免租期共计 个月:

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全额物业管理费,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等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所应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若因乙方的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提前解除,从而导致租期未满的情况,免租期无需支付租金的规定不适用,乙方需按本合同的第17条之约定承担相关违约的责任。

4.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场地,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9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在约满前6个月内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九个月前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意向或双方未能于约满前6个月内就续租达成共识并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将租赁场地转租他人,并有权与他人订立新租赁合同。

5、承租单元的交接

5.1甲方将于2016年6月1日(即预定交接日)将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单元交予乙方,但乙方须在此时间前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完履约保证金、首月租金、物业管理费:

(1)铝吊顶天花(按承租面积提供材料,由乙方自行安装)

(2)网络架空地板

(3)乳胶漆刷墙

(4)入户玻璃门

(5)灯盘(按承租面积提供材料,由乙方自行安装)

(6)地毯(按承租面积提供材料,由乙方自行安装)

(7)窗帘(按承租面积提供材料,由乙方自行安装)

5.2乙方应于预定交接日接收承租单元,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预定交接日接收承租单元的,自预定交接日起,承租单元视为已交付,并自预定交接日起算免租期,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交接时,甲乙双方代表应签署交接承租单元的有关文件或凭据。

交付以后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本合同所有关于房屋使用的条款在免租期内同样适用。

6、装修

6.1乙方在租赁期内可以对承租单元进行装修,但乙方应在开始进行装修之前,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装修手续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书面提交装修方案,装修方案经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审核通过后乙方方可进行装修,因装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装修手续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其它要求见甲方所提供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拟定的《装修手册》。

6.2乙方装修承租单元,必须使用合格的装修材料以减少有毒气体对物业空间的污染,不得破坏物业的外观和内部结构、配套设施,并应严格遵从《装修手册》的规定。

因乙方装修设计、施工、验收等涉及的消防安全及其它安全责任将由乙方承担,若由此影响相邻房屋使用人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邻人遭受的损坏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对相邻人的合理补偿,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乙方装修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索赔的,由乙方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甲方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政府部门对承租单元相邻人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按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予以必要协助,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应自行与相邻房屋使用人协商,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6.3指示牌:

乙方可享有在大厦内指定地方设置之指示牌(如有)展示乙方的合法名称(以合同内乙方名称为准)。

惟乙方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为乙方装设附加、修理、改变或更换物业指示牌(如有)内乙方的名牌的合理服务费用。

倘若乙方日后需更改或附加其他名称,乙方需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同意后乙方需支付相关费用,首次名牌的使用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免费提供。

6.4为了保障大厦的安全、正常运行,乙方安装消防、机电、空调等设备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递交设计图纸,在获得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仅消防系统及空调系统之施工工程由甲方指定承包商统一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余工程,包括相关验收及费用由乙方自行决定及承担。

7、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7.1租金:

2016年6月1日-2019年11月15日,以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结算,承租单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人民币)。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租赁期内,若因“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导致甲方未来税后租金收入减少的,则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调整本合同约定租金,租金调整幅度不应超过甲方租金减少的部分。

7.2物业管理费:

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算,含空调费。

空调供应时间以合同约定之11.10条为准),承租单元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人民币)。

7.3甲方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该公司应当就物业管理费使用制定独立帐目管理报表,并可每年按照实际支出合理调整物业管理费,但该调整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甲方应将该等调整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而后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费用支付。

7.4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应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

(1)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每月一次足额支付。

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甲方及其当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分别足额缴纳首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此后每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乙方应于租赁期内每月1日之前预先支付该月的租金和管理费。

(2)乙方在本合同下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至下列帐户: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户号码(人民币):

      

(3)乙方在本合同下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或在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应当支付至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人民币):

(4)如乙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或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乙方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或在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费用之日应为提交有效支票之日或其它银行付款凭证上所列之日。

若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金额或日期与乙方所提交支票及其它银行付款凭证金额或日期不相符,则以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金额为准,乙方付款日亦以费用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准。

(5)甲方及其当时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乙方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后,分别开具合法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发票给乙方。

7.5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人民币缴纳。

8、其他费用

8.1乙方使用承租单元内的照明及其它耗电设施发生的室内用电费用、发生的用水费用由乙方负担,并按独立安装的电度、水表实际耗用量计量结算电费、水费。

乙方应在收到物业管理公司每月就收取电费、水费发出的帐单及付款通知书次月5日内,将应付费用付入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具体银行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7.4条第(3)款。

8.2在承租期内,乙方向电信部门申请及使用电话、传真及网络等线路发生的费用(含市内电话、国际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由乙方自行支付,并须遵守电讯部门有关使用电话及传真线路的规定。

8.3除非另有规定,合同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重庆市有关地方法规、缴纳其因履行本合同(含租赁合同登记)所发生的税、费。

8.4除非另有规定,乙方须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期限、方式将其他有关费用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具体银行账户信息见本合同第7.4条第(3)款。

9、履约保证金

9.1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额人民币¥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9.2上述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足额缴纳。

上述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不影响乙方履行缴纳首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9.3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9.4若发生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时,甲方视情形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有关欠缴费用(包括违约金),并通知乙方。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的14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9.5由于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所有附件(若有)中约定的有关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扣除或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的14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9.6承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乙方将承租单元如约归还甲方,并付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提供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并办妥所有证件注销手续(如有)后的3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0、逾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

10.1若乙方逾期未能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所欠缴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的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之日为止。

10.2乙方逾期7天仍未能付清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同时终止承租单元之水电及中央空调等的供应,乙方须根据17.1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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