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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5.1概述5.2土地法5.3水法5.4海洋资源法5.5渔业法5.6矿产资源法5.7森林法5.8草原法,第五章,YANHai2006,5.1概述,5.1.1自然资源的概念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称。

属性:

土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能源;埋藏方式:

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利用长短:

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

YANHai2006,最优利用;适度开发;合理结构;增强再生能力。

综合利用;最优利用;回收利用;增加开发。

规模利用;及时利用。

YANHai2006,5.1.2自然资源的特征,自然性,自然资源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于自然界的天然物,其产生、发展和变化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

社会性,人类在认识和掌握自然资源的相关自然规律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的主观能动性,而自然资源对社会生产、特别是经济发展具有深刻的社会性影响。

稀缺性(有限性),任何自然资源在数量上都是有限的,特别是不可更新资源。

整体性,每个地区的自然资源要素彼此具有生态上的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改变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可能引起一连串的连锁反应,从而影响到整个自然资源系统的变化。

区域性,自然资源分布不平衡,存在数量或质量上的显著地域差异,并有其特殊分布规律。

多用性,任何一种自然资源都有多种用途,同一资源可以作为不同生产过程的投入因素,不同的行业对同一种资源存在着投入需求。

YANHai2006,5.1.3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自然资源是指处于自然赋存状态下的各种自然要素,如森林、矿藏、河流等。

资源产品是指通过人力介入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而形成的产物,如矿产品、木材等。

区分的意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得流转;而资源产品的所有权主体可以多元,可以流转。

YANHai2006,5.1.4自然资源法的概念,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横向(权属和流转关系)纵向(管理关系),YANHai2006,5.1.5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国土整治法资源行业法专项资源法其他法律自然资源的国际条约,YANHai2006,5.1.6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问题,以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忽视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忽视自然资源的价值和资产属性,难以显现自然资源的真实价值;实行以所有制为标准的差别政策,当事人处于不平等地位;片面强调国家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利益和权力,忽视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单纯强调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资源工程,忽视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和保护;政府部门之间职责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和合理,导致自然资源法律实施的低效率。

YANHai2006,5.1.7自然资源法的发展趋势,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结合起来,在继续维持原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内容的基础上,越来越多地增加自然资源保护、改善和治理的内容;强调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管理职权;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尊重个人和法人单位的财产权,并给予同样的保护;,YANHai2006,5.2土地法,5.2.1土地资源的概念和属性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面积有限位置固定生产能力永久基本用途不可替代生产能力的永久性自然差异,YANHai2006,5.2.2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和问题,绝对量大,人均占有量小;土地类型多样;山地多,平地少,难以利用和质量低劣的土地比重较大;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一是大面积土地质量退化,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碱化、潜育化以及土地污染等;二是土地浪费、优良耕地减少,包括土地利用不合理、城乡建设用地逐年扩大、乱占滥用耕地等。

YANHai2006,5.2.3我国土地立法概况,1950年土地改革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8、1998年修改)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修改)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YANHai2006,5.2.4土地权属制度,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所有权,YANHai2006,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单位和个人的使用权,比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社会团体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境内外个人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等。

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

全民所有制单位、建设单位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使用权、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乡镇企业对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等。

YANHai2006,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YANHai2006,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YANHai2006,农村土地承包权,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YANHai2006,5.2.5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YANHai2006,5.2.6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YANHai2006,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YANHai2006,5.2.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

YANHai2006,编制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YANHai2006,编制和修改的级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述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YANHai2006,规划的内容,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主要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通过规划分区和规划指标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控制。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标和布局要求,具体划分各土地利用区,明确用途和使用条件,为农用地转用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复垦提供依据。

特别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具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向社会公告。

YANHai2006,5.2.8耕地保护制度,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YANHai2006,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YANHai2006,绍兴的易地开垦,近年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给绍兴市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0亩,而绍兴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急剧增加:

1999年为1.05万亩,2000年为2.55万亩,2001年为4.42万亩,2002年6.94万亩,2003年上报用地则突破了10万亩。

于是,绍兴主动花钱到外地去开垦。

绍兴市国土局的一份全力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报告显示,2002年,绍兴市市区共向嵊州、上虞落实代保基本农田8000亩。

以前,绍兴还比较穷的时候,杭州一些先富起来的县市由于占用耕地过快,而本地的可开垦耕地又太少,无法填补空缺,所以每年都会花不少钱到绍兴去开垦耕地,以完成国家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

目前,浙江省内的杭州、温州、台州、嘉善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易地占补平衡或基本农田易地代保的数量已蔚为可观。

据杭州市国土局统计,仅2001年以来,杭州已经从上虞、绍兴、衢州等地高价买下了将近30万亩建设用地折抵指标。

YANHai200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YANHai2006,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YANHai2006,土地整理制度,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YANHai2006,土地复垦制度,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YANHai2006,5.2.9建设用地的控制制度,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YANHai2006,土地征用审批,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YANHai2006,规避土地法的若干方式,化整为零式以租代征式强制抛荒式征少占多式土地位移式规划变性式联合开发式,YANHai2006,5.2.10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YANHai200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YANHai2006,农村村民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YANHai2006,5.2.11建设使用国有土地,YANHai2006,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YANHai2006,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性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由国家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约定,但合同约定的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最高年限,超过最高年限的无效。

即: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土地使用期届满,如果仍需继续使用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批准后重新签定土地使用合同。

否则土地无偿收回。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国家一般不得收回,如因公共目的确需收回,应当按使用的年限及土地使用者开发投资情况予以补偿。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补充合同。

否则,将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

YANHai2006,5.2.12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YANHai2006,5.3水法,5.3.1水资源的概念我国水法的水资源,仅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冰川、湖泊、沼泽等水体,由大气降水、冰川融水和地下水补给,经河川径流、水面蒸发、土壤入渗的形式排泄;地下水为储存于地下含水层的水量,由降水和地表水的下渗补给,以河川径流、潜水蒸发、地下潜流的形式排泄。

YANHai2006,5.3.2水资源的属性,水资源是具有自然属性(地理特性、环境特性、生态特性)、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生产特性、消费特性等多种属性的自然资源。

水文关联性、生态关联性具有自然的持续流动性,储量有限但可循环再生,处于水循环中季节性、地域性和整体性有用性及其相对性专有性和共享性多种功能和作用,YANHai2006,5.3.3我国水资源的特点和问题,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亩均拥有量少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水资源年内、年际变化大,YANHai2006,5.3.4我国水资源立法概况,1988年水法(2002年修订)1991年水土保持法1997年防洪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YANHai2006,5.3.5水资源权属制度,水资源权属法律制度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因占有、使用水资源而产生的各种相关财产权益(如取水权)的统称。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组织使用。

YANHai2006,5.3.6水资源管理体制,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YANHai2006,5.3.7用水许可与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例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YANHai2006,5.3.8水资源规划制度,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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