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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志疑14

古籍點校志疑(14)

古籍點校志疑(14)

(4)頓號之欠妥

二三五、柳、星、張、周之分野,

(《史記·天官書·正義》一三四六頁。

(略)。

二三六、其關在江西、乃吴

楚之境也。

(《史記·伍子胥列傳·索隱》二一七三頁。

此實二句之文,當用逗號斷句,頓號則非其用也。

二三七、貢漆、枲、絺、紵、棐纖纊,

(《漢書·地理志上》一五三O頁。

“紵”下用頓號,則“棐纖纊”三字為一物而與“漆”、“枲”、“絺”、“紵”並列,合而作動詞“貢”之賓語,然于文義不可通。

前有與此句式相同、語義相類之文云:

“厥貢漆絲,厥棐織文。

”師古曰:

“棐與篚同。

篚,竹器,筐屬也。

織文,錦綺之類,盛於筐篚而獻之。

”《尚書·禹貢》即作“篚”,孔《疏》曰:

“篚是入貢之時盛在於篚。

”是“棐”本名詞而作動詞用,非一所貢之物名。

則“貢漆絲”與“棐織文”俱為動賓結構,自成二句。

“棐”為盛於篚而獻之,“貢”亦獻也。

是斯二句結構相同,文義亦相儷。

知此“貢……棐……”亦當是二句之文,師古曰:

“纖纊,細綿也。

”則“棐纖纊”者,盛細綿於篚而獻之也。

如此,文通而義順。

《尚書·禹貢》“貢”與“棐”上皆有“厥”字,則為二句之文,益顯而易見。

標點本《尚書今古文注疏》卷三即於“紵”下用逗號。

《史記·夏本紀》録《尚書》此文作“貢漆、絲、絺、紵,其篚纖絮”,雖文亦有小異,而義則為一,亦兩句之文,標點本亦于“紵”下用逗號。

二三八、《車轔》、美秦仲大有車馬。

(《漢書·地理志下·注》一六四四頁。

(略)。

此為師古釋正文“《車轔》”之語,是為釋文之句,“《車轔》”為被釋語,當用逗號提示;今用頓號,不可通也。

下有釋“《四臷》”之句:

“《四臷》,美襄公田狩也。

”又有解“《小戎》”之文:

“《小戎》,美襄公備兵甲,討西戎。

”皆于被釋語下用逗號,是其例。

惟“備兵甲”下若用頓號,則文義結構益見清晰,“美”字之義可直貫“討西戎”一語。

然則此類標點亦間而有焉,如……

二三九、而卒張伯者、治中庭,

(《後漢書·郡國二·注》三四三O頁。

按文義結構,“張伯”為主詞,“治中庭”為述語,是為主謂關係,非並列成分,則其間不可用頓號。

若欲用標點,亦止宜著逗號。

然則此處不用標點,於文義益見直捷而貫通。

二四0、見《蓺文志》、並無讖説也。

(《後漢書·張衡列傳·注》一九一三頁。

此是二句之文,非並列成分。

斷句當用逗號,今用頓號,誤。

……

二四一、句芒、木正,東方之神也。

(《後漢書·張衡列傳·注》一九二O頁。

“句芒”下用頓號,則與“木正”為並列成分,合而作此句之主語,“東方之神也”為其釋語。

然正文並無“木正”之語,則《注》無由以之為被釋之語。

是知此解當非李賢之旨。

《左傳》昭二十九年有五行之官“木正曰句芒”。

杜《注》云:

“正,官長也。

”楊伯峻解“五行之官”曰:

“即木、火、金、水、土五官之神。

”杜預又於“使重為句芒”下注曰“木正”。

則“句芒”與“木正”實同一概念,為神界之官名。

是“木正”為“句芒”之釋語,非並列成分。

此以“木正”釋“句芒”,正與杜《注》同。

而依五行之説,“甲乙東方木”,(按:

説見《淮南子·天文訓》。

)故李賢又云“東方之神也”。

是此兩釋之文也,“句芒”下自當用逗號。

二四二、乘金根車、六馬,

(《三國志·魏書·三少帝紀》一五三頁。

(略)。

二四三、鉏、羿本國名。

(《春秋經傳集解》襄四《傳·注》八一九頁。

“鉏”下用頓號,按文法,“鉏”與“羿”即成並列成分,合而作此句之主語,“本國名”三字為釋語,謂“鉏”與“羿”為國名,然誤。

《傳》云:

“后羿自鉏遷于窮石,因夏民以代夏政。

”可見“羿”為人名,“鉏”則為地名,亦國名。

是“鉏”與“羿”非同類概念,亦不可成並列關係。

若此標點,“羿”亦成國名矣,豈不謬哉!

《夏本紀·正義》引《帝王紀》云:

“帝羿

有窮氏未聞其先何姓。

帝嚳以上,世掌射正。

至嚳,賜以彤弓素矢,封之於鉏,為帝司射,歷虞、夏。

”則鉏為羿先祖受封之國,亦羿遷窮石前之國名。

羿遷窮石,遂以有窮稱之。

是有窮其新國,鉏則其故國,亦即“本國”,故杜《注》云然。

杜前《注》有“羿,有窮君之號”,不以“羿”為國名。

《夏書·五子之歌》“有窮

后羿因民弗忍,距于河”句下孔《傳》亦云:

“有窮,國名;羿,諸侯名。

”亦以“羿”為人名而非國名。

故杜《注》此文,“鉏”下之頓號當改逗號,始與史傳相合,方見杜預之意。

王選本引此杜《注》即作如是點。

二四四、郳當是郳之夫人、姓之女。

(《春秋左傳注》莊五《經·注》一六六頁。

“郳之夫人”下用頓號,則“郳之夫人”與“姓之女”成並列成分。

然按邏輯,並列關係之概念互相排斥,即其外延不交合;而依此句之文意,“郳之夫人”與“姓之女”同指一人,即郳,實是同一概念。

故此不可用頓號,當用逗號。

按句式,此為“郳當是郳之夫人”與“郳是姓之女”二釋文性主謂句之緊縮形態,實是一複句,則分句間之停頓固當用逗號。

按:

初版“郳之夫人”下則失標點。

二四五、據《世本》、莊仲山産敬仲夷吾。

(《春秋左傳注》莊八《傳·注》一七六頁。

按文句結構,“據《世本》”下當用逗號,此誤用頓號,而初版尚未誤。

……

二四六、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

(《春秋左傳注》莊二十五《經》二三一頁。

此於“鼓”字、“社”字下兩用頓號,欠妥。

蓋按文義結構,與“鼓”並列者乃“用牲于社、于門”此一動賓補短語,是為二事之並列;而“于社、于門”之並列,則為同一短語内部之並列,即兩地點補語之並列。

此二並列處語言結構之不同層次,今一併而用頓號,則層次不見,實有混淆語式結構及文義之弊。

故宜于較大層次之“鼓”下改用逗號。

《集解》本及《詁》本即作如是標點,文義結構較清晰。

《傳》亦有此文,改當如同。

二四七、《周頌·絲衣》:

“兕觥其觩,旨酒思柔。

不吴不敖、胡考之休。

(《春秋左傳注》成十四《傳·注》八六九頁。

“不吴不敖”下應用逗號,今用頓號,誤。

正文亦用逗號。

二四八、既而悔之,將囚景伯、景伯曰:

(《春秋左傳詁》哀十三《傳》八七三頁。

“囚景伯”下用頓號,誤。

此上下之文述二事,自是二句。

按文義層次及句理,“囚景伯”下當用句號。

二四九、欒、欒書,中行、中行偃也。

(《國語·晉語六·注》四二六頁。

按句式,此韋《注》為二釋文之句。

今被釋語“欒”與“中行”下用頓號,非所宜也。

蓋頓號止用於表並列結構,提示被釋語則非其職能。

故此二頓號當改逗號,而“欒書”下之逗號則應改用分號,以别句間之層次。

二五0、故後紀之初日,仍得甲子、是紀首日必甲子,信不爽矣。

(《尚書今古文注疏·書序下·疏》五八八頁。

(略)。

二五一、《爾雅》云“天、帝、皇、王、后、辟、君也”,

(《史記志疑·殷本紀》六八頁。

此《爾雅·釋詁》之文。

按《釋詁》釋字之行文體例,恒以末一字為釋語,襯以“也”字以成句,此上則是被釋之字。

是此文“君”為釋語,即句法中之謂語;而“天”至“辟”皆被釋之字,即主語。

主謂之間當用逗號,今“辟”下亦用頓號,則不見主謂之結構,究何字為釋語,何字為被釋語,不可明也,故並文義亦不可通矣。

二五二、《世家》依《左傳》作“裯”、孔《疏》、《釋文》同。

(《史記志疑·十二諸侯年表》三六四頁。

(略)。

二五三、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莊公之母弟也,

(《史記志疑·魯周公世家》八八四頁。

此引《公羊傳》文。

按文義與句式,是一釋文性名詞謂語句,“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為三人名之並列而作主語,“莊公之母弟”是釋文性謂語,則“公子友”下當用逗號。

此用頓號,蓋涉上而誤。

二五四、魏襄子之名,《春秋經》、《傳》作“曼多”,《公羊》作“魏多”,《晉》、《魏世家》作“侈”、《趙世家》作“哆”。

(《史記志疑·晉世家》一OO一頁。

按文法,“魏襄子之名”為此句之主語,下之述語由四主謂短語構成。

今於前三主謂短語間用逗號,而末一語之上又改用頓號,失標點之劃一。

是“侈”下之頓號當改用逗號。

二五五、魯峻壁作“子期”、《白水碑》作“子旗”。

(《史記志疑·仲尼弟子列傳》一二三四頁。

按文法,此為一並列複句,由二主謂賓式單句組成。

並列分句間當用逗號斷,頓號則非其用也。

故“子期”下之頓號應改逗號。

(5)冒號之未安

二五六、孔安國曰:

“昧,冥也;爽,明:

蚤旦也。

(《史記·周本紀·集解》一二三頁。

此本之點例,並列之被釋語皆用逗號斷開,(按:

亦非所宜也,説已見一八三條。

)而此“明”字下又用冒號,則點校者以“爽,明”二字為被釋語,以“蚤旦也”為釋語,連上文,則孔安國釋“昧”、“爽”、“明”三字。

然則此為解“甲子昧爽”句,正文無“明”字。

則就作注者思維之邏輯而言,不當出“明”為被釋語。

可知此“明”字亦應是“爽”之釋語,是為兩釋之文,則冒號宜改逗號。

又如(略)。

(6)層次有數誤

二五七、足下何不歸將印,以兵屬太尉?

請梁王歸相國印,與大臣盟而之國,齊兵必罷,

(《史記·吕太后本紀》四O八頁。

此是酈寄説吕禄之言,今于“以兵屬太尉”下用問號,則點校者以酈寄之問意止于此。

然究之上下文義,斯解難安。

按之文義與句式,“請梁王”云云亦酈寄所獻罷齊兵之策,必承上以“足下”為主語,則句絕于“以兵屬太尉”非所宜也。

“何不”之文義語氣應直貫至“與大臣盟而之國”,故當以“足下何不”至“盟而之國”為一大句,乃酈寄假質疑而獻策之語,策為二而句則一。

按文理邏輯,“足下歸將印,以兵屬太尉”及“梁王歸相國印,與大臣盟而之國”二者乃“齊兵必罷”之條件,今一以問號作結,一用逗號與下文屬連,非只句式不齊一,語氣不相應,文意層次亦不清晰,讀來終覺不順,當非史公之旨。

《漢書·高后紀》亦有此文,標點本於“太尉”下用逗號,而“之國”下用問號,似較此為順。

二五八、仲姬,戎姬。

戎姬嬖,仲姬生子牙,屬之戎姬。

(《史記·齊太公世家》一四九九頁。

《齊世家》有文:

“初,靈公取魯女,生子光,以為太子。

仲姬,戎姬。

戎姬嬖,仲姬生子牙,屬之戎姬。

戎姬請以為太子,公許之。

”玩此段文字,“仲姬,戎姬……屬之戎姬”之文承上而啓下,其意蓋有二層:

一,仲姬與戎姬此二妃妾中,戎姬幸愛于齊景公;二,是以仲姬生子而屬之戎姬。

若如今點,以“戎姬嬖”至“屬之戎姬”為一大句,即一層文意,雖亦可通,然前“仲姬,戎姬”實為二人名稱謂之並列,自不成句,故文義不完。

且此四字為句,上不承前文,下不啟後语,失上下文意之關聯,讀來語義有斷裂破碎之感。

如此標點,于文難通,于義難順也。

故此文宜點作:

“仲姬、戎姬,戎姬嬖。

仲姬生子牙,屬之戎姬。

”文意之層次與因果承遞關係較顯明清晰。

史遷此段文字本之《左》襄十九年《傳》,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襄十九年《傳》與此相應之句正點作:

“諸子仲子、戎子,戎子嬖。

仲子生子牙,屬諸戎子。

”楊點甚得《傳》文之意。

梁玉繩《史記志疑》卷十七謂“仲姬、戎姬”上脱“取宋女”三字,即補此三字,“仲姬、戎姬”此二人名作並列成分之語法地位仍未變,而“戎姬嬖”當屬上為意之層次結構亦未可易也。

二五九、天子因徙濟北王志……卒,謚為懿王。

子建代王,是為靖王。

二十年卒,子遺代立,是為頃王。

三十六年卒,子終古立,是為思王。

二十八年卒,子尚立,是為孝王。

五年卒,子横立,至建始三年,十一歲,卒。

(《史記·齊悼惠王世家》二O一一頁。

此段文字述濟北王

志之六代世系,除首代志及末代横之文稍有繁簡外,其餘四代,文義相類,句式一例,皆以立、謚、卒為文。

按文意之邏輯結構,當以一代為一層而一意羣,即以一人之立、謚、卒為一大句。

然今之標點以父卒、子立、子謚為一大句,即父之卒與子之立及謚合一意羣;而最後一代又合父卒、子立、子卒為一層。

讀來有語義破碎、層次錯亂之感。

故“靖王”、“頃王”、“思王”、“孝王”下之句號宜改逗號,而“二十年卒”、“三十六年卒”、“二十八年卒”及“五年卒”下之逗號則當改用句號。

如此方可順文意之層次。

《史記》述世系承递交接之文甚多,亦各有其句式之層次結構,標點亦當各異。

如《衛康叔世家》有文:

“康叔卒,子康伯代立。

康伯卒,子考伯立。

考伯卒,子嗣伯立。

嗣伯卒,子伯立。

伯卒,子靖伯立。

靖伯卒,子貞伯立。

貞伯卒,子頃侯立。

”此節文字由七結構相同之並列複句組成,每一複句又各由兩主謂結構之分句合成。

句式一律,文義則以父卒子立為一層次。

必如此者,“卒”前皆有主語。

上云“康伯代立”,下復出“康伯”者,明别為層次。

若以“子康伯代立,康伯卒”為一層次,自不合文理。

而述濟北王世家之文,“卒”上皆無主語,明是承上而省,則語義層次當屬上,文法上亦當合上為句。

文有異,標點自當有别,亦文理之固然也。

……

二六0、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

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此喪事尊卑之序也,與廟數相應。

(《漢書·韋賢傳》三一二七頁。

“七月而葬”下之冒號與“五月而葬”下之分號對换,方合此文語義之層次結構。

蓋此文先述天子與諸侯殯葬之時日,以各為二句,殯一句而葬一句,故義分二層,中間用分號。

下“此喪事”云云乃説天子與諸侯殯葬時日之差異是為别尊卑,所謂“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見此《傳》下文。

)也,是為上二層語義之總括,故其上用冒號。

若今之標點,則層次亂矣。

二六一、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

不惟不敢,亦不暇。

惟助成王德顯,越尹人祗辟。

(《尚書今古文注疏·酒誥》三七九頁。

此段文字,語義上下遞承,互相關聯,實為一大意羣。

然標點點作三大句,若三層並列而相對獨立之語意;而第一大句又用二分號點作三層:

實未點出此文内在語義之邏輯結構。

三“越”字句義分二層猶可,蓋一指“外服”之諸侯,一指“内服”之百官臣工,而“内服”又分在職者與致仕居家者也。

然則此三者(即諸侯、百官及居家者。

)實是“罔敢湎于酒”云云之邏輯主詞,故于語意結構,其與“罔敢”句之位次不同。

是見“百姓里居”下用分號之欠妥也。

於文義,“罔敢”、“不惟”、“惟助”三句,為此段文字邏輯上之述語部分,謂上述之諸侯、百官、居家者不敢沈湎于酒,亦無暇及飮,而一心在助君成就王德也。

可見以“罔敢湎于酒”屬上為意亦不合此文語義之邏輯結構。

故此文之標點宜作如下調整:

“百姓里居”下用冒號,以明上下文義之主謂關係;于“湎于酒”及“亦不暇”下則可用分號,以見三述語之既相關聯而又有層次之别。

二六二、盧,姓,《漢表》作“玈”非,當為“玈”字,①即“盧”也。

《索隱》引《漢表》作“”,《廣韻》“旅”注云“《漢功臣表》有旅卿,封昌平侯”。

《通志略》旅氏注云“昌平侯

旅卿傳封六代”,姓氏及國名代數俱誤,不足據也。

(《史記志疑·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五七三頁。

按語義結構,梁氏此文意分二層,一辨昌侯之姓,一正《廣韻》、《通志》之誤,其層次之關節處當在“《廣韻》”之上。

“《索隱》引《漢表》作‘’”句,乃承上舉《漢表》之異文;而“”即“玈”字,《康熙字典》“”字《注》引《字彙》云“同玈”可證,則梁氏之意實亦為證字當作“玈”也。

故當屬上為意。

而此則于“即盧也”下用句號隔斷文意與語流,于“《索隱》”句下又用逗號,屬義于下文,失語義層次結構之邏輯合理性,未達梁氏之意。

又,“《廣韻》”句與“《通志略》”句當合一層文義,下“姓氏及國名代數俱誤,不足據也”正承上就“《廣韻》”與“《通志略》”二書之文而言,非僅指《通志略》也。

蓋《通志略》云“昌平侯

旅卿”,《廣韻》亦言“旅卿

昌平侯”,是姓氏、國名皆誤也。

故“俱誤”者,“不足據”者,皆就此二書而言也。

可見點校者于此文以句號為界分三層文義之未恰也,非梁氏之旨也。

又,(略)。

注:

①“作玈非,當為玈”,兩“玈”字同文,不可通,上一“玈”字為“旅”之誤。

今本《漢書》即作“旅”,廣雅刻本《史記志疑》亦正作“旅”。

二六三、下宫之事……惟劉向採入《説苑·復恩》、《新序》、《節士》,《皇極經世》依《世家》書之。

《前編》分載賈殺趙朔在周定王十年,趙姬譖殺原屏在簡王三年,皆不足據也。

(《史記志疑·趙世家》一O五O頁。

此文之標點有不妥之處三:

一,“《新序》”下用頓號,則“《復恩》”、“《新序》”、“《節士》”為三並列成分,蒙上書名“《説苑》”而為三篇名。

然“《新序》”為書名,亦劉向所輯,其有《節士篇》,而《説苑》則無《節士》之篇名;若解“《新序》”、“《節士》”為與“《説苑》”並列之二書名,亦不可通。

是“《新序·節士》”當連文成義,其語式結構正與“《説苑·復恩》”同。

梁氏之意謂《史記》屠岸賈誅趙氏事惟見于劉向《説苑·復恩篇》與《新序·節士篇》也。

二,“書之”下用句號似亦欠妥,蓋按文理,“《前編》”當指“《皇極經世》”之《前編》,则“書之”下宜用逗號,使上下兩句語義得以貫通,而文句得以相承相接。

三,“原屏”標作一人之稱,誤。

“原

屏”實指二人,“原”為趙衰之子趙同,“屏”則同之弟趙括,原與屏皆其封邑。

《左傳》僖二十四年云:

“文公妻趙衰,生原同、屏括、樓嬰。

”杜《注》曰:

“原、屏、樓,三子之邑。

”成八年又有“原、屏將為亂……晉討趙同、趙括”之文,即上稱“原、屏”而下稱“趙同、趙括”。

皆可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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