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渔业行业发展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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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渔业行业发展调研报告

 

中国远洋渔业行业发展

前景可行性调研报告

 

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国远洋渔业行业发展

前景可行性调研报告

(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

内容提要

在经济发展、资源战略、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的今天,为了帮助远洋渔业行业企业,更好地认识社会需求,了解行业发展前景,我会在黄宝善副会长兼秘书长的牵头下,组织了以上海水产大学海洋学院副院长陈新军教授为主的科研、教学、行业管理部门的部分海洋渔业资源、产品加工、市场营销、国际贸易、渔业经济、行业协调管理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对远洋渔业行业的组织管理、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远洋渔业行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国内外远洋渔业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经历的发展阶段、行业的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进入壁垒等基本情况;产业政策、原油价格等对远洋渔业行业发展的影响;远洋渔业捕捞技术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行业特有的生产、经营模式以及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远洋渔业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上下游行业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主要进口国远洋金枪鱼、鱿鱼等产品的市场情况、进口政策、贸易摩擦等方面对产品的进口影响;此前四年远洋金枪鱼渔业、鱿鱼捕捞行业的行业总捕捞量及主要企业间的发展比较等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比较。

现将其主要内容引述如下:

一、远洋渔业行业的组织管理、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远洋渔业行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一)、远洋渔业发展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

远洋渔业是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远洋渔业的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农业部制定颁发了《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对远洋渔业的界定、管理、审批、资格认定、行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的建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远洋渔业的定义:

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2、远洋渔业的管理:

农业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管理单位为:

农业部--渔业局—远洋渔业处)。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3、农业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4、对远洋渔业行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的建立要求:

两个以上远洋渔业企业在同一个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或从事同品种、同类型作业,应当建立企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管理。

(二)远洋渔业发展的行业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的建立

由于远洋渔业的特殊性,行政管理人员不可能一一到远洋渔业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监督。

为了对远洋渔业项目实行有效的管理,在同一海域作业,或从事同品种、同类型作业,如鱿钓、金枪鱼、鳕鱼作业的企业,只要有两个以上企业渔船在同一海域作业生产,即可建立自我协调和自律机制,如目前已经成立的远洋鱿钓渔业项目工作组、金枪鱼渔业项目工作组、大型拖网渔业项目工作组、缅甸远洋渔业项目工作组等。

这些企业协调自律组织应接受行业协会,即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的领导,并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组织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另外,这种机制也可在交流信息、协调立场、统一对外、提供服务以及谋求共同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远洋渔业行业组织及组织性质

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社团法人“中远渔业推广示范中心”是经农业部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的我国远洋渔业行业组织。

考虑到远洋渔业的国家战略性和涉外性,根据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凡直接从事远洋渔业捕捞活动的企业均自动成为协会会员。

此外,从事与远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科研教学单位以及远洋渔业工作者等,可在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基础上自愿入会,并取得会员资格。

2、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的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常务理事会组成:

会长:

刘身利中国农业发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中国共产党十五、十六、十七大党代表;

副会长:

张毅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十届代表;

汤期庆上海水产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曾岳祥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

黄宝善中国渔业协会副秘书长。

技术总顾问:

周应祺上海水产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校长;

秘书长:

黄宝善(兼)

根据远洋渔业的发展,为更好地开展活动,先后组织相关企业建立了“远洋鱿钓渔业工作组”、远洋金枪鱼渔业工作组”、“远洋大洋大型拖网渔业工作组”、“马来西亚远洋渔业项目工作组”、“也门远洋渔业项目工作组”、“缅甸远洋渔业项目工作组”、“印尼远洋渔业项目工作组”、“朝鲜远洋渔业项目工作组”、“远洋鱿钓渔业技术组”、“远洋金枪鱼渔业技术组”。

这些专业工作组、技术组的建立,将远洋渔业生产企业、渔具制造厂家、科研教学单位有机地组合起来,建立了产、研、学相结合的产业链,对行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也为行业的协调和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3、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的宗旨及其业务范围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中国渔业协会章程原则,在中国渔业协会的领导下,加强远洋渔业行业自律,沟通行业内外联系,发展对外民间交往,维护渔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进我国远洋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业务范围为:

远(海)洋渔业行业(团组)协调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展览展示、刊物、网络、国际合作、技术咨询服务、渔工合作、公益事业、政府委托。

远洋渔业分会的行动纲领:

研讨中国远洋渔业发展策略与方向;加强完善中国远洋渔业行业组织建设;推动中国远洋渔业行业的整合;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有序发展;寻找近海渔业转产转业的出路;探讨利用与保护渔业资源的最佳措施。

4、中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

按照农业部提出的“大洋过洋两手抓,两个轮子一起转”的发展思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分类指导,巩固、提高和积极发展过洋性渔业,继续加快开拓大洋性渔业。

优化远洋渔业结构,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对世界渔业资源的利用率。

切实抓好南海周边国家海域、西非等传统远洋渔业海域、太平洋和印度洋岛国海域、公海海域等重点区域,推动渔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取得新的进展,确保我国远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向前发展,争取“十一五”末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远洋渔业总产量达到170万吨,产值115亿元,远洋渔船总数达到2200艘,分别比“十五”末期增长17%、29%和9%。

其中,过洋性渔船1400艘,产量84万吨,产值55亿元;大洋性渔船840艘,产量86万吨,产值60亿元,产量和产值分别占远洋渔业总数的50%以上。

--入渔国家从目前的34个增长到38个,力争与菲律宾、塞舌尔、南非和墨西哥等国建立渔业合作关系;进一步加大公海渔业资源开发力度,继续扩大我国在国际远洋金枪鱼渔业中的占有份额,鱿鱼和竹筴鱼渔业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整合企业力量,改善渔船装备,提高人员素质:

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远洋渔业骨干企业和装备水平较高的远洋渔业船队,提高综合经营水平,产业体系更加配套。

为达到上述规划目标,国家安排制定了“远洋渔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远洋渔业企业自捕产品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政策;远洋渔业重要关健设备进口税减免政策;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给予基本金补贴政策;进口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大型拖网、金枪鱼围网渔船关税、增值税减免政策;公海新渔场开发、探捕补贴政策;远洋渔船燃油价格补贴”等一系列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国内外远洋渔业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经历的发展阶段、行业的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进入壁垒等基本情况;

(一)国外主要远洋渔业国家发展状况

1、日本

目前,日本远洋渔业主要由狭鳕渔业、底层鱼渔业、金枪鱼渔业、鱿钓渔业、南极磷虾渔业以及南极捕鲸业等组成。

其远洋渔业产量于1988年达到历史最高,为163万吨,约占当年总渔获量的14.5%,之后逐年递减。

据统计,2005年远洋拖网渔业产量为7.2万吨,中大型围网渔业产量为18.7万吨,远洋延绳钓渔业产量13.5万吨,远洋竿钓渔业为9.1万吨,远洋鱿鱼钓渔业5.3万吨,累计年产量54.4万吨。

主要捕捞对象为金枪鱼、鱿鱼和南极磷虾等。

近5年来,其各鱼种的平均产量分别为:

长鳍金枪鱼在北太平洋海域为5.5-9.2万吨;黄鳍金枪鱼在太平洋东部海域为0.7-1.5万吨,在中西太平洋海域为4.2-6.8万吨,在印度洋海域为1.7-2.4万吨;大眼金枪鱼在东部太平洋为1.8-3.8万吨,在中西太平洋海域为3.2-3.6万吨,在印度洋海域为1.1-1.5万吨,在大西洋海域为1.5-2.5万吨;鲣鱼产量主要分布在中西太平洋海域,达到28-33万吨。

北太平洋柔鱼产量在1.5-5.5万吨;西南大西洋海域阿根廷滑柔鱼产量在1-11万吨;秘鲁海域茎柔鱼产量在1-13万吨。

南极磷虾年产量为3-8万吨。

日本是一个传统消费水产品的国家,在水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水产品占全球的1/3以上,因此,日本的国家发展战略将保证水产品稳定供应列为发展重点。

十分重视渔业科学研究和教育,在全国各地设立各级水产学校和水产研究所,建立完善的研究教育体系;政府将渔业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作为政府和国家研究机构的例行公事,各水产学校和研究所都配有渔业调查实习研究船,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有计划地利用全球海洋生物资源,对全球所有水域开展渔业资源调查,为日本发展远洋渔业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积极开展渔业外交,以先进的渔业科学技术为依托,开展合作和入渔,并积极参与国际渔业科学研究,在国际渔业管理中处于主动地位,确保日本渔业的长期利益。

2、前苏联

前苏联曾是世界上重要的远洋渔业国家之一。

其对远洋渔业的发展,首先是保证本国蛋白质供应,其次是通过庞大先进的远洋船队,为超级海军大国的地位提供支持。

因此,前苏联对渔业的发展也是从教育科研着手,同时利用其强大的工业体系给以支持,建立了世界上最庞大的远洋渔业船队。

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建造400艘普希金级大型加工拖网船,遍布全球水域,进行常年作业;积极发展水产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

在60年代就动用潜水艇对大西洋鲱鱼的行为进行观察研究,对全球各水域的渔业资源开展系统调查研究;对东南太平洋、智利外海进行几百次调查,发现著名的竹筴鱼群带;对南极磷虾进行声学调查,开展捕捞加工;对西非海岸的沙丁鱼进行光电泵捕捞;1950-1990年近40年间,对主要大洋性柔鱼类资源进行了数十次的调查。

大量科研成果与现代化的工业技术结合,是前苏联成为当时世界第一渔业大国的重要措施。

3、欧盟

欧盟利用其先进和庞大的工业系统,在上世纪50年代,率先建立大型拖网加工船队,开创划时代的现代渔业,实现瞄准捕捞,又称仪器捕捞。

研究发展液压机械、平板冷冻设备、鱼片加工机械、超声波探鱼仪器、远程导航仪器、捕捞航海模拟训练装备等,使捕捞加工和物流等高度综合集成,远洋渔业船队成为欧盟水产品供应的基本保证。

冰岛、挪威等国使用新型中层拖网、自动扩张底拖网,具有阻力小、拖速快的特点,既节约燃料,又提高了渔获量。

挪威研制多波束声纳,可用于探寻深海鱼群。

荷兰DSM公司研制的Dyneema超强聚乙烯纤维,应用于远洋大型拖网、围网和延绳钓渔具的制作,大幅提高了捕捞效率,减少了生产能耗,达到高效、节能、生态型目标。

20世纪90年代,先后开发出各种类型的选择性捕捞装置,如拖网效能装置TED、渔获物分离装置CSD、副渔获物减少装置BRD、渔获物大小选择装置及选择性捕虾装置等。

这些装置在选择性捕捞作业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欧盟为了提高和保证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或公海海域渔业资源的利用份额,纷纷投入巨资提高技术优势,建造设备先进的渔船,配备高科技仪器和性能优良的渔具。

尤其是渔船趋向大型化、机械化、自动化。

荷兰最近建造的在西非沿海作业的渔船,船长140.8米,宽18.6米,配置大容积冷冻船舱;挪威制造的“大西洋黎明号”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拖网加工船,号称大西洋巨无霸。

4、韩国

韩国远洋渔业发展经历了60年代的萌芽期、70年代的成长期、80年代的重整期和90年代以来的困难期。

进入90年代后,韩国远洋渔业在外环境方面遭遇作业渔场减少、入渔日趋严苛以及入渔费高涨等问题。

对内则有船员缺乏、工资暴涨、经营成本大幅增加、鱼价下跌等困难,因此在内外不利因素的相互作用下,远洋渔业经营困难重重。

目前韩国远洋渔业主要作业方式有金枪鱼延绳钓渔业、金枪鱼围网渔业、鱿鱼钓渔业、秋刀鱼渔业、北太平洋拖网渔业,以及其它作业方式的渔业。

据统计,2005年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达到522艘,其中金枪鱼延绳钓渔船177艘、金枪鱼围网渔船28艘、鱿鱼钓渔船31艘、秋刀鱼渔船1艘和北太平洋拖网渔船7艘,其捕捞产量分别为4.66万吨、21.08万吨、2.81万吨、4.05万吨和2.67万吨。

累计总产量达到55.20万吨。

韩国在18个国家设有21个渔业基地,其中太平洋9个、大西洋8个、印度洋4个,作业渔船太平洋242艘,大西洋139艘,印度洋29艘。

与13个沿海国签定了渔业合作协议,通过建立合资企业和付费方式获得捕捞许可证。

面对现状,韩国决定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并作为一项海洋产业进行重点发展。

韩国政府计划在2013年年底前投资2655亿韩元(约合2.76亿美元),用于远洋捕捞、海洋养殖、海产品加工和销售,执行为期10年的振兴远洋渔业的中长期计划,加强韩国远洋渔业的竞争力。

具体包括:

向远洋渔业企业提供低息融资;提供预算资金,帮助远洋渔业企业更新老旧船只;提供624亿韩元、327亿韩元、82亿韩元和20亿韩元预算资金,分别用于调整远洋渔业结构、远洋渔业渔场资源调查、国际渔业合作和建立渔场环境信息管理系统。

韩国将在全球各地建立地区或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远洋捕捞所获的海产品进行统一销售管理。

为了确保远洋渔业发展,韩国政府还将在2013年年底前与世界16个国家和地区联合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未来在公海水域每年选定两处以上渔场进行资源调查及试验作业。

(二)中国远洋渔业发展现状及其趋势

1、中国台湾省

目前,台湾的远洋渔业已由发展初期以拖网渔业及金枪鱼钓渔业为主的经营格局,转变为多种渔业并存的多元化经营格局。

主要包括:

(1)金枪鱼延绳钓渔业,是台湾最具规模的远洋渔业之一。

作业渔场遍及大西洋、印度洋和太平洋,以印度洋和大西洋海域为主;

(2)拖网渔业,作业渔场目前主要在印度尼西亚、大洋洲、印度等海域。

是台湾发源最早的远洋渔业;(3)金枪鱼围网渔业,是捕捞效率极高的渔业;(4)鱿钓渔业,主要渔场在西南太平洋、西北太平洋及新西兰海域;(5)秋刀鱼渔业,作业渔场在西北太平洋海域。

根据生产统计,2004年台湾从事远洋渔业者有17619人,远洋渔业产量达到677703吨,其中单船拖网渔业35344吨,双船拖网渔业24783吨,金枪鱼围网渔业199124吨,延绳钓渔业310610吨,鱿钓渔业45231吨,秋刀鱼渔业44262吨等。

2003年,台湾与他国开展渔业合作情况为:

金枪鱼钓渔船22个国家720艘,金枪鱼围网渔船6个国家216艘,鱿钓船3个国家45艘,大型拖网渔船1个国家80艘。

台湾省远洋渔业的目标是:

建立一支符合海洋法公约规范的现代化渔船船队。

积极参与国际渔业组织活动,扩大国际渔业合作;开发公海资源,确保作业渔场;加强远洋渔业公共投资,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并在近期重点开展:

淘汰旧船建造新船,适度削减捕捞能力;积极参与国际渔业组织与活动;开发公海资源,拓展远洋渔船作业渔场,成立远洋渔业智库群;推动负责任渔业,为配合国际渔业组织加强管理公海渔业资源之协议与要求,加强渔获统计及数据评估研究、建立渔船作业监控系统、修订相关渔业法令等,以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2、中国远洋渔业

我国远洋渔业自1985年起步,到2007年从事远洋渔业的生产企业已有100多家,分布在三大洋的32个国家和地区海域作业,各类远洋渔业作业船只1800余艘,其中鱿钓渔业渔船约500艘,金枪鱼钓渔船近400艘,拖网渔船近800艘,围网等其它渔船100多艘。

从业人员5万多人,捕捞产量140多万吨,年产值近100亿元,远洋渔业已经成为我国海洋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洋性渔业中,以拖网渔船为主,还有少量流刺网和定置网渔船。

其中拖网渔船770艘,流刺网渔船26艘,定置网渔船34艘,基本上由国内近海拖网船改装而成,船龄多在15年以上,设备陈旧。

在大洋性渔业中,鱿鱼钓渔船约500多艘,其中70%由国内拖网渔船改装而成,其余的为90年代中期自行建造或从国外购买的二手船。

金枪鱼延绳钓渔船近400艘,其中大型超低温延绳钓渔船132艘;冰鲜金枪鱼延绳钓船269艘,冷海水金枪鱼延绳钓渔船13艘。

金枪鱼围网渔船共12艘,属于台湾更新渔船后淘汰的旧船,船龄基本在15年左右。

大型拖网加工船共16艘,均是从国外购买的二手船,船龄基本上在25年以上。

我国远洋渔业已实现“走出去”战略的第一阶段,即以资源和国内市场换取先进的技术、资金和国际市场的转化;同时开始以资本输出为特征的第二阶段的探索。

基本实现利用“两个资源和两个市场”的目标。

(三)进入远洋渔业的行业壁垒

1、进入远洋渔业的行业壁垒

远洋渔业是一个特殊行业,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必须获得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渔业资格;从事过洋性渔业的企业,必须要获得沿海国的捕捞许可证,并严格遵守沿海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事公海渔业的企业,必须要遵守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渔船、船员必须严格按照渔业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考证、培训等。

2、市场壁垒

远洋渔业产品除一些低价值品种运回国内外,大部分高价值水产品均在国外销售。

水产品在国外销售主要受到以下规定: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要求成员国在执行本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技术标准、经济发展和金融贸易发展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不以国际标准作为本国技术标准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发展中国家可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该协议的义务。

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

农产品贸易中的环境保护和动植物卫生措施是指各国(地区)出于保护居民、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和进口的需要,而采取某些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措施,这类进口限制措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近年来在农产品贸易中存在着滥用这类措施的现象,对此农业协议规定:

(1)不得以保护动物或保护动植物卫生为由来变相限制农产品进口;

(2)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疫措施必须以科学证据(国际标准和准则)为基础,但在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可根据已有的有关信息,采取临时卫生检疫措施;(3)所有这类进口限制措施都必须在充分透明的前提下实施。

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许多国家都分别制定了繁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往往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它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技术性统计问题,实际上已发展成为西方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演变成为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之一。

由于捕捞作业的活动经常在公海或某一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生产,鱼类和鱼类产品完全属于原产地规则的范畴。

保障条款协议。

《保障条款协议》规定:

(1)以数量限制来实施保障措施时,进口国要与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国就配额分配达成协议;

(2)保障措施不得超过4年;(3)出口国对保障措施实施国可对等中止实施GATT义务,以获补偿;(4)来自单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在进口国生产所占份额不足3%,及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该产品所占份额不足9%,不得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目前,国际水产品贸易通用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采用关税措施、数量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措施等。

韩国对进口水产品也实行配额制度。

目前受到限制的水产品主要有:

冷冻鳎、冷冻竹筴鱼、无须鳕、冷冻鱿鱼、其他冷冻鱼片和其他冷冻鱼。

韩国政府于2001年4月公布一项以食品安全管理推动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强化水产品的通关管制。

除了关税保护外,日本对进口水产品实行数量限制,主要采取进口配额制度,即根据日本国内的供求情况,在进口时向进口商分配商品的进口数量。

目前日本实行进口配额的商品有78种(包括水产品)。

日本把鱿鱼(除乌贼外)列入进口配额限制的鱼种之一,同时也对包括竹荚鱼在内的一些鱼类实行配额。

1999年日本的鱿鱼进口配额为5.56万吨。

此外,日本还对水产品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

依据日本JAS法(日本农林规格)的规定,生鲜水产品已于2000年7月起、水产加工品于2001年4月起实施品质的标示规定。

生鲜水产品的适用范围为“供食用的生鲜、冷冻或解冻的鱼贝类及海藻类(包括未处理鱼、半清理鱼、鱼肉体、鱼片、鱼肉块、生鱼片或去壳肉等形态的产品,但组合的生鱼片除外”,这些产品必须标示:

(1)产品名称;

(2)原产地;(3)如是解冻者则标明解冻;(4)如系养殖生产者则标明养殖。

而水产加工食品的适用范围为:

生鲜水产品以外的加工食品,不论是装入容器或加以包装者均采用。

标示项目:

(1)产品名称;

(2)原料名称;(3)内容量;(4)食用期限(品质保存期限);(5)输入业者;(7)原产国。

欧盟除进口关税外,对水产品的进口还实行严格检验,以构成水产品贸易障碍。

如西班牙对鱿鱼体内的重金属含量有严格限制,规定其最高含量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砷1ppm,镉1ppm,汞1ppm,铅1ppm,铜20ppm,锡250ppm。

1993年,欧盟根据水产品生产与销售卫生法则,开始推行HACCP体系,规定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水产品,必须具有欧盟加工厂相同卫生条件,由政府认定的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检验标准也须符合欧盟要求,必须具有符合欧盟所规定同意的检验标准的食品卫生检验证明书,从生鲜、冷冻水产品到调料水产加工品的所有水产品均包括在实施范围内。

这种严格的进口检验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新的贸易障碍。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还实施“绿色壁垒”,对进口商品的卫生提出严格的要求,凡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商品不能进口。

比利时要求所有进口的海产品均需附有政府兽医签发的检疫证书;法国也要求所有进口鱼产品必需附有由出口国有关机构发放的检验和证明合格的水产品检疫证书;意大利要求全部进口鱼类须持有检疫证书和产地证书。

此外,欧盟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鱼产品与养殖产品标示的规则。

该规则的目标是使产品在市场上完全可追溯来源,将要求捕捞产品与养殖产品标示其商品名并可能强制标示学名。

此外,在公海捕捞、养殖、混捕或在内水捕捞的,标示内容还应该包括生产方式和生产地区。

美国对水产品进口主要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

美国一方面对进口的水产品有种种包装和标签方面的规定。

另一方面美国海洋资源保护法规对水产品贸易有障碍。

如依据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禁止进口东太平洋捕获的金枪鱼,除非能证明该鱼是以有装置海豚安全逃脱装置的渔具所捕获的。

近些年来,美国对国内外环境保护问题很重视,美国制定或修改国内有关鲸鱼、金枪鱼、鲑鱼、海龟、海豚等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国外接受美国国内环保法规或遵守国际保护管理措施,这些法律规定列为强制性的贸易制裁条款,主要有1950年金枪鱼公约法、1967年渔民保护修正法、1975年大西洋金枪鱼公约法、1976年麦格纳森渔业保护与管理法第203节、1979年派克伍德-麦格纳森修正案、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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