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展的必要性及成果.docx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展的必要性及成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展的必要性及成果.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展的必要性及成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展的必要性及成果
环境管理转型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以下是一篇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必要性探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构建公平的、“绿色化”的市场发挥了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实践的深人,许多深层次矛盾也逐步显露。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更为系统、科学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更为精细、科学的实施路径,还需要环境法治、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
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必要性
1、环境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都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十八大以来,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更多、更有力。
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2013年1月,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法治进展。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今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该规划将“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纳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归类于“社会诚信建设”.这就明确了环境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环境信用评价是推动环境管理转型的重要手段
环境管理转型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改善环境质量这一核心目标的重要路径和基本保障。
环境管理转型要注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注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推动企业切实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就需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就要将环境行为与市场信用有机融合。
环境信用评价就是实现这一融合的纽带和桥梁。
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是环境管理转型的重要支点和着力点。
通过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守法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都能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得到全面体现,有利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其他市场主体和公众综合判断企业环境保护的行为和成效,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而能够督促和引导企业改善环境管理绩效。
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环境政策法规提供保障和支撑
随着环境管理的推进,环境政策法规的作用日益突出,特别是法律和经济手段具有稳定性、普适性,相对于行政手段的随意性和易反弹更具优势,对构建“绿色化”市场秩序作用显着。
目前,国家加大了环境立法、执法力度,特别是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强化了企业等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于企业等各方面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循。
必须对企业的守法情况进行全面的跟踪、判断和评价,这就要求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将企业环境守法情况作为主要内容,优待守法者、惩戒违法者。
同时,一系列以市场机制为重点的环境经济政策也出台实施,逐步建立了基于企业环境行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环境经济政策涉及面广,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诸多经济领域,主管部门和机构也较多,要使政策取得实效,就必须在这些领域之间构建相对统一、便于运用的沟通媒介。
企业环境信用就是最为有效的媒介之一,可以用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格式来表征企业环境行为,便于不同部门理解,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进展
1、绿色信贷政策催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提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就不能不提及绿色信贷政策。
这是国家许多环境经济政策中知名度最高的政策之一。
绿色信贷政策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对企业环境行为的判定。
环保部门掌握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往往成为判定的分水岭。
因此,自2006年起,原环保总局就与中国人民银行初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2007年,原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绿色信贷政策全面实施。
该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环保总局与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提供可纳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环境违法、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也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要“将环保信息纳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至此,以环境守法(违法)信息为核心的企业环境信用,在环保部门与银行机构之间形成了共识,得到有序推动,并初步形成了机制。
这也推动环保部门对自身管理模式进行反思,如何在金融之外的领域运用环境信用信息,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被广泛关注和研究。
2、国家重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进人“十二五”以来,国家层面的诸多重要文件都对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作出部署。
2011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从国家层面为该项工作的启动与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2013年12月18日,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标志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开始“着陆”,进入实施层面。
2014年12月,环保部政法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提高合作效率达成共识,一项具体举措就是首先实现环境保护部一级环境执法信息的实时传送,这为环境信用评价及其运用打下了很好的数据基础。
2015年,从国家层面看,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进人加速期。
其中一个关键动力在于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同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这为环境信用评价设立了更为明确的目标、路径和时间表。
环保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着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2015年5月6日,环保部就《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草案)》征求意见。
3、地方持续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探索实践
实际上,一些地方较早就开展了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其运用的探索实践。
以江苏为例,自2000年起,江苏省部分地区就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化,探索开展企业行为评价,对企业环保信用采用五色评价,从优到劣分别为绿、蓝、黄、红、黑。
“十二五”期间,江苏省全面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一是梳理全省约150万家企业的基本信息,并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企业库,使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能够服务于工商审批和绿色贷款;二是整理了全省914家国控重点企业名单并加入参评企业库,用于辅助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三是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全面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差别化地收取污水处理费。
江苏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得到较为充分的运用,是推动这项工作不断走上深化的内生动力。
例如,2009年起,南通市探索实施差别水价政策,对环保信用评级为红色、黑色的企业,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分别加收0.3元、0.5元。
2014年8月,南通市进一步提高“红色”“黑色”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红色企业加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元提高到0.6元;黑色企业加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5元提高到1元。
此外,江苏一些地方不断拓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2015年,无锡市公布2014年评价结果,参评企业数量为3463家,其中48家被评为“红色”“黑色”企业,被要求进行环保整改,同时其中部分企业的上市融资被暂缓。
从其他地方看,2013年12月环保部等四部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发布后,地方环保部门反映较为强烈,普遍认为这是回归环境管理本质的一个重要抓手。
特别是一些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借助该办法的发布,将本地区的工作往前推进了一大步,涌现出一批有特色的做法,一些地方拓展了评价领域,创新了评价路径。
例如,2015年,福建省对93家环评机构及其环评人员开展信用评定,60家环评机构被评定为“守信”,33家环评机构被评定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人被评定为“不良”环评人员;甘肃省同步推进企业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等级评价,2014年共有503家工业企业率先采取“一考双评”,全面落实了评级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地方不仅推动环境信用评价“落地生根”,其中一些先行先试的思路和做法,也为国家政策措施甚至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一是认识问题。
为什么要推行环境信用评价?
评价的实质是什么?
要达到什么目标?
对于这些基本问题,环保系统和社会各界仍存在认识不到位甚至误解等不同程度的问题。
例如,许多环保部门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管制,认为环境信用评价“不是正道”,是细枝末节,发挥不了太大作用;有的环保部门虽然肯定环境信用评价的作用,但是只看做一个简单、普通的管理手段,甚至仅作为一项工作任务,没有充分理解评价工作的实质、目标。
其他部门也尚未意识到环境信用评价对市场公平的重要意义,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评价工作的关注度也并不高。
这些认识问题的存在,对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长期发展构成了根本性的制约。
二是机制问题。
环境信用评价如何评?
在哪些领域运用、如何运用?
对评价结果如何跟踪、监督、评定?
如何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这些问题表面上看是操作层面的问题,根子都是机制问题,有些甚至是体制问题。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对制度机制的重视不足、投入不够、建设不快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些地方环保部门还停留在评价多少企业、评价得到什么结果、结果提供给什么部门等比较表面的层次上。
如果机制问题不解决,环境信用评级工作发出的政策信号不强,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预期引导不力,对环境保护和社会信用建设的促进作用就十分有限,一定时间后就必然出现政策“递减效应”,这项工作的难度将不断增大。
三是保障问题。
应将哪些经实践证明对环境信用评价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
如何有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推动环境信用评价?
如何培养环境信用评价的人才和市场机构?
政府部门和市场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投入较为有限。
例如,关于法治化的问题,将好的做法程序化、制度化、长效化,是环境信用评价生命力的关键,但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全面,也不够直接、有力。
再如,技术、人才、市场机构是环境信用评价发展的基本要素,为其他领域也提供了借鉴经验,但是其与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尚未做到有机融合。
三、进一步深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对策建议
1、强化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就是要解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基本问题,确定核心目标、施工图、时间表等基本要素。
在顶层设计中,关键要处酶几个关系。
一是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这是环境保护的大问题,也必然是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大问题。
环境信用评价不是要“拖累”经济发展,而是要让经济发展更为健康,更为“绿色化”,是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关键一招。
二是环保领域与其他领域的关系。
这是上述第一个关系的延伸和细化。
环境信用评价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建设,发于环保领域,用于金融、财税、产业等各相关领域,终于市场机制的完善,需要打通各领域之间的隔膜,形成连通器,这是保持环境信用评价生命力的基本要求。
三是环境信用评价与其他环境管理手段的关系。
既不能忽视环境信用国评价在推动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落实各市场主体环境保护责任方面的独特作用,也不能以环境信用评价取代其他环境监管手段,而应该以环境信用评价作为新的切人点和管理视角,将相对分散的环境管理信息有机整合,促进各项环境监管形成“合力”.
2、推进法规建设
《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已经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地方的一些实践做法也初步具备了“入法”的基础。
下一步,应该通过立法固定一些基本做法,使得改革于法有据,保持长期有效的发展活力。
相关法规建设既要全面推进,也要抓住重点。
在全面推进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要“多点开花”,形成互相呼应的格局;二是不仅在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中继续强化环境信用评价的规定,还要推动在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中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条款;三是针对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源头、过程监管、结果运用、成效评估等各环节,应该固化法定程序、明确鉢标准,建立奖惩机制。
在重点突破方面,关键是“抓两头”,一头是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及基本的评价程序,要通过法律法规确保和提升评价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另一头是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运用责任,明确企业围绕评价结果改进环境绩效的主体责任,明确公众运用评价结果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的权利和路径。
突破这两个方面,环境信用评价的关键环节将“首尾相连”,形成良性循环。
3、健全运行机制
环境信用评价需要一系列构架合理、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当前应该抓住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尽快把核心机制建起来。
在重点领域方面,一是围绕企业环境管理各环节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不仅针对生产性企业即污染源本身,也扩展到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企业,例如环评机构、监测机构、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机构,形成覆盖全面的评价对象体系;二是围绕企业供应链上、下游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及成果运用机制,将环境信用评价与推动企业绿色采购、构建企业间绿色供应链有机融合,对环境信用良好企业予以激励,推动下游采购企业提高采购额度,使之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力。
在关键环节方面,践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基本要求,从三个环节推进环境信用评价:
一是从源头环节,对企业环评、“三同时”验收、申请排污许可等工作予以评价;二是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践行环境管理各项要求、达标排放、降低环境污染事故概率等环境守法行为进行评价;三是对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能否及时处理处置、避免损失扩大等行为进行评价。
这些评价的内容有些是法律法规要求的,有些是企业为减少经济损失而主动推进的,但是所有行为及其绩效都应纳人评价范围,以期对企业环境行为作出全面评价。
4、夯实保障体系
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离不开相关保障体系的作用。
说到底,保障的关键在于“人财物”和技术等方面。
目前,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最大的短板在于“人”,具体地说在于相应的市场机构还不够完善,没有较好的市场队伍推进工作。
因此,当务之急是培育相关市场机构,使得环境信用评价逐渐成为一个市场增长点,吸引更多人才投入到这项工作中,逐步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格局。
目前,以省级环保部门和其他环保部门为基本框架的评价体系,不过是权宜之计,根本的发展动力仍来自于市场。
但是,对于如何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市场主体也较为迷茫和迟疑,需要政府部门给出明确的预期。
必须明确相关机构的准入条件、考核条件、退出程序,必须制定和实施基本市场规则,这样才能对环境信用评价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
技术保障也日益成为决定环境信用评价绩效的重点。
必须有效统合环保部门在环评、污染防治、总量管理、环境监察、事故应急等方面的信息,借助信息分析相关技术,推动各项数据全面转化为信用评价的基本依据和基本引导。
借助新思路、新路径、新技术,相信环境信用评价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得到更为充分的发展,甚至成为环境管理转型的关键支点,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1]冷雪飞。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概述[J].科技视界,2015(22):
249-250.
[2]王建国。
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实践和思考[J].污染防治技术,2014(4):
70-72.
[3]关阳,李明光。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的实践与发展[J].环境经济,2013(3):
47-51.
[4]李晓安,彭春.论环境信用法治化[J].法学杂志,2009
(1):
43-46.
[5]王瑞雪。
作为治理工具创新的环境信用评级[J].兰州学刊,2015
(1):
1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