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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工程项目合同4篇

20XX工程项目合同(4篇)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使用方:

  劳务提供方:

  甲方在高速公路合同段工程项目tranbbs施工,经过对乙方资格审查,同意将部分劳务工程的劳务作业委托给乙方,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20XX工程项目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wto研究中心楼和外籍教师招待所

  委托人:

上海xxxxx学院

  管理人:

上海xxxxx咨询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

上海市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项目管理人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wto研究中心楼和外籍教师招待所

  工程地点:

古北路620号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

  总投资:

1,256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1、前期管理:

  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负责项目各个阶段可研性报告、设计文件的申报、审批、发放手续,并办理的施工许可证;

  ③配合学校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监督、协调,并提供服务;

  ④协助学校进行设计工作的协调,提供优化建议,使其成果符合学校要求;

  ⑤协助学校对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能力考察;

  ⑥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

  2、全过程项目协调

  ①编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②负责投资监理、工程监理的月报季度年度的工作报表报告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③负责协调投资监理工程监理之间的工作;

  ④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3、合同管理

  ①负责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合同的起草修订和初步审查;

  ②负责合同之条款费用和付款方式的初步审核;

  ③负责所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和权利的行使;

  ④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⑤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4、后期管理:

  ①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②负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时审核;

  ③负责各配套专业部门、职能部门和物业使用部门验收手续的办理;

  ④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事宜并配合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⑤负责项目文档、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册,以及向有关部门的移交;

  ⑥负责工程项目使用说明书的编制;

  ⑦负责项目的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以及清单与实物的移交;

  ⑧其他有关的后期管理工作。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项目管理建议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

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管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委托人向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六、项目管理费用

  1、计算依据

  ①根据财政部《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②借鉴浦东新区财政局的浦财城11号文《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若干规定》,计算本项目的管理费。

  2、建安投资额及管理费费率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1256万元,管理费费率3%,管理费用为万元:

若建安工程造价出现调整。

  3、支付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七天内预付管理费20%;

  ②管理费支付按批准的工程月度已完工作量比例计算;

  ③支付时间:

按月支付;

  ④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

  七、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

委托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0XX工程项目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2.工程性质:

  批准文号:

  3.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4.开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质量等级:

  6.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年 月 日

  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工程竣工图: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2.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

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间:

  2.甲方代表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

  天,提前

  %。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及责任

  1.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

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 试车及双方责任分属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

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

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

  3.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

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工程工作量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2.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办法

  1.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2.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或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3.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

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后第11天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按双方约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同志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的情况时,双方约定如下: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时,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乙方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时,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和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1.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处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保修工作的实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

不愿进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

  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的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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