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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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制度。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产品认定。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

(四)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七条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材行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

第八条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3);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六)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

(七)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

(八)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九)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十)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或市州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证明。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时间按如下时段实施:

每年3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10月8日-31日为集中申报期,每年3月21日-30日、7月21日-30日、11月1日-10日为设区的市、州对申报企业的初审期,每年4月5日-25日、8月5日-25日、11月15日-12月5日为认定期。

(一)申报企业按照规定的申报期从湖南省墙改网(网址:

)下载并填报《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料,由当地县级以上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汇总统一报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设区的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当初审期内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墙改办汇总。

(二)省墙改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州初审资料,在认定期内就企业工艺、装备、规模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同时由质量检测机构对企业申报认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认定,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外省企业生产并进入本省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需享受本省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的,其生产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墙改办的证明,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省墙改办按相应的认定期每年分三次在湖南省墙改网公布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与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建筑工程领域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开始的十天内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上个半年产销统计报表,每年三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统计年报表。

第十五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省墙改办及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凡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企业法人、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发证机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并注销。

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并注销。

第十八条《认定证书》由省墙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的必须在《认定证书》到期日前二个月重新申请认定。

凡不按期申报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条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各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由省墙改办组织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改正。

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布。

被注销《认定证书》的企业,二年内不予办理产品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授权通报有权部门进行处理。

(一)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经法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的;

(二)经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企业两个月的限期整改期,限期整改后经检测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骗取《认定证书》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五)对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艺装备要求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

1、企业规模要求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新建企业(本办法公布之日以后新申请认定企业,含改建、扩建企业,下同)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6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原已认定企业年单线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新建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5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原已认定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

县级城镇新建企业和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

2、工艺技术装备要求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新建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7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要求6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中断面或大断面隧道窑,装备自动焙烧系统;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5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或28门以上轮窑。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新建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要求6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装备自动焙烧系统;原已认定企业要求设有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5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或24门以上轮窑。

以上企业要求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县级城镇新建企业和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建有不少于3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库,成型设备50型以上真空挤出机,烧结窑炉要求小断面及以上隧道窑或24门以上轮窑,要求企业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委托检验合同。

2、混凝土多孔砖(空心砖)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要求新建企业年生产能力达到6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一般县级城镇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设备要求6型机以上,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石膏砌块、蒸压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等各类建筑砌块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要求新建企业年生产能力达到8万立方米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自检设备;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以上,微机配料系统,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及一般县级城镇申报企业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设备要求9型机(一般县级城镇6型)以上,装备压力机等必备自检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其中,蒸压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必须采用蒸汽压力养护工艺。

四、加气混凝土砌块

长株潭两型社会配套改革实验区要求新建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蒸汽压力养护工艺,设备要求机械切割;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蒸汽压力养护工艺,设备要求机械切割。

以上企业要求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列入禁实名单的市(县)及一般县级城镇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蒸汽压力养护工艺,设备要求机械切割。

以上企业要求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以上企业蒸压釜条数符合表一要求:

表一

直径×长度

(m×m)

生产能力

2.0×31

2.5×31

2.85×31

3.0×31

15万立方米

6

4

4

3

10万立方米

4

3

3

2

注:

超出上表尺寸的蒸压釜按照每釜装载实际体积×300×2×蒸压釜条数,核定年生产能力。

5、蒸压粉煤灰(空心)砖、灰砂空心砖

全省各市县要求新建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亿(折合标准砖)块以上,1100吨级以上全自动液压压砖机压制成型,蒸汽压力养护工艺;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单线年生产能力6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600吨级以上全自动液压压砖机压制成型,蒸汽压力养护工艺。

以上企业均要求装备压力机等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以上企业蒸压釜条数参照表一要求。

6、各类轻质墙板

全省各市县要求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要求机械成型工艺。

要求装备必备出厂检验设备或同当地质检机构签订定期出厂检验合同。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利用江湖淤泥、城市建筑垃圾等资源综合利用、自保温空心墙体材料

全省各市县要求新建企业单线年生产能力6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工艺符合上述六条规定的相应工艺装备要求;原已认定企业要求单线年生产能力3000万(折合标准砖)块以上,工艺要求符合上述六条规定的相应工艺装备要求。

附件2:

编号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所属市州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每个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肆份,用墨水实事求是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二、企业应附材料:

1、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6、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

7、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

8、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10、生产页岩烧结砖企业采矿许可证及省或市州级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勘察报告。

三、认定编号由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填写。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全厂职工人数

技术管理人数

厂区面积(m2)

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销售产值

(万元)

实现利润

(万元)

交纳税金

(万元)

流动资金占用额

(万元)

申请认定产品明细

序号

产品名称(规格、品种)

执行标准

生产能力

上年产量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企业

台数

技术状况

备注

技术状况按设备有关规程填写:

一般、完好、较差

检验、试验主要仪器设备表或委托检验合同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与精度

数量

检定日期

 

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主要人员统计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从事业务

职务

任职年限

法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类别

检验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结果

注:

1、监督检验包括监督抽查、统检和定期监督抽查(近两年的监督检验结果)。

2、在“产品名称”栏内写明受检产品规格型号

县级墙改办

申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州墙改办

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资质认定产品品种、

规格及型号

资质认定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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