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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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7〕6号)、《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杭州市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计办〔2017〕5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
我区在2017年10月25日前完成本周期考核。
二、考核对象
(一)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主要执业机构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主要执业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2015年11月30日前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省卫计委核发),2015年11月1日前首次注册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15年10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三)多机构执业备案医师的定期考核由其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备案执业机构需向主要执业地点提供医师在其机构执业期间的工作成绩及执业道德评定结果。
三、考核机构
(一)条件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二)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已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需向我局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尚未成为考核机构,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经我局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执业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三)考核机构及指定被考核医疗卫生机构
序号
考核机构名称
指定被考核医疗卫生机构
1
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
本院,急救余杭分中心,临平片区内其他医疗机构(除民营医院)
2
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
本院,余杭、闲林、五常、仓前、中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余杭片区内其他医疗机构
3
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
本院,良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瓶窑、径山、黄湖、鸬鸟、百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瓶窑片区内其他医疗机构
4
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
本院,崇贤、仁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栖片区内其他医疗机构
5
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
本院,区计生指导站,区卫校,区疾控中心,乔司、星桥、运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
本院,南苑、东湖、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平片区内民营医院(除骨科医院)
7
杭州余杭骨科医院
本院
各考核机构承担本院和指定被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明确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我局将各考核机构承担任务的情况报市卫计委,各考核机构要适时公布本周期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一)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周期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4),于2017年10月13日前提交至本医疗卫生机构。
2.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完成审核并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预录入申请,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等相关资料报送至相应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指定被考核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审核,留存书面材料备案,并于2017年10月20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5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以适当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的基本内容应着重于掌握所注册执业范围的“三基”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二)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5),于2017年10月13日前提交至本医疗卫生机构。
2.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完成审核并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预录入申请,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等相关资料报送至相应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被指定考核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留存书面材料备案,并于2017年10月2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4.执行简易程序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考核周期内医师执业证书上如有变更记录的,需提交考核周期内在原单位执业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医疗事故证明。
(四)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等指令性任务;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行为予以记录,我局对其行为记录进行确认。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五、考核结果管理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已停止使用,从本周期起我区医师定期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预录入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送余杭区卫计局医政管理科,由医政管理科对本区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结果进行审核。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
防伪标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
各考核机构在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考核合格人数,申领防伪标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规范考核
各考核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程序,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师定期考核有序开展。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组织本机构医师参加定期考核,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医师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办理注销注册。
(三)强化管理,认真督查
强化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本区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考核结果预录入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7)纸质及电子版材料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报送相关考核机构。
各考核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后及时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7),于2017年10月25日前报区卫计局医政管理科。
附件:
1.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
2.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3.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4.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5.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6.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7.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2日
附件1
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
构
性
质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
机构床位数:
□预防、保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机构医师数:
□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码:
机构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卫生
行政
部门
意见
年月日(盖章)
注:
此表一式2份,一份审批后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附件2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码
□预防、保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码
机构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机构一般情况
提交材料目录
(附后)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
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机构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卫生
行政
部门
意见
年月日(盖章)
注:
1.此表一式2份,一份审批后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2.机构一般情况应当包括床位情况、医师情况、组织机构情况及诊疗量等。
3.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还需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附件3
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医师(助理医师):
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请您于年月
日前向本机构提交定期考核申请表及其他考核材料,参加本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
特此通知。
考核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相
片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执业情况
在职/返聘
执业经历
年
执业范围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良好
行为
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不良
行为
记录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考
核
意
见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完成工作数量合格□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合格□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职业
道德
评定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结论合格□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结果
考核结论
合格□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
备注
注:
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附件5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相
片
学历
毕业学校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年月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取得时间
年月
执业情况
在职/返聘
执业经历
年
执业范围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良好
行为
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不良
行为
记录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医师申请
简易程序
考核理由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考
核
意
见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完成工作数量合格□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合格□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职业
道德
评定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个
人
述
职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年月日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不同意□
考核结果
考核结论
合格□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年月日
备注
注:
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附件6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医师(助理医师):
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本考核机构于
年 月 日对你进行了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结合对你所在执业机构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的复核,本周期你的考核结论为:
不合格,如对本次考核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特此通知。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考核周期:
姓名
医师资格证书号码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考核情况(合格填2、不合格填0)
考核结论
完成政府指令任务
推广应用成熟技术
工作数量
各种质量
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公章):
制表日期: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2份,一份发考核医师所在机构,一份报卫生主管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