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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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试行)
为规范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评审要点(以下简称“评审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要点适用于云南省内对调查报告的技术评审。
相关工作和内容还应按国家和地方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要求开展。
本评审要点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报告评审专家、技术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使用。
二、编制主要参考依据
本评审要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评审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7.《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9.《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云环通〔2020〕41号)
10.《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11.《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12.《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3.《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
1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
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
20.《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2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
2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23.《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1)
2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
2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26.《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27.《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
2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
2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T1019)
30.《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
3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
三、形式要求
送审的调查报告应加盖地块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和土地责任单位的公章。
送审的调查报告应编制规范、内容完整、附图附件齐全,同时附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书须加盖土地责任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个人)亲笔签名,历史遗留地块申请人承诺书可由委托调查单位或调查单位盖章和签名。
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须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工作承担人员、报告的审核、审定人员,同时注明工作相关人员身份证号,并亲笔签名确认。
送审的调查报告中调查地块的边界矢量数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明确地块正门和中心经纬度坐标。
若地块土壤、地下水存在超标情况,则应在报告中明确污染范围,并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的污染范围矢量数据。
四、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调查单位可根据不同调查阶段参考附件1的编制大纲开展报告编制。
不同调查阶段合并为一个调查报告的,应包含相应调查阶段的全部内容。
五、调查报告评审
调查报告评审会议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评审要求,邀请专家形成调查报告评审专家组,对调查报告开展评审。
专家组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云环通〔2020〕41号)相关要求组成,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至少有1名熟悉土壤和地下水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及质控要求的环境监测专家(以下简称“环境监测专家”),有1名熟悉地块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及污染识别分析的行业专家(以下简称“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块所在区域水文地质情况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以下简称“水文地质专家”)。
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评审会前2个工作日,提前将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提交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需按评审分工独立填写调查报告评审评价表(见附件3)并签字。
评审会上,经调查单位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并合议后,专家组应出具对调查报告的最终评审意见(格式见附件4)并签字。
调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再次复核确认签字后,及时将修改后的调查报告、修改说明及专家复核意见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收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评审意见告知单(格式见附件5)并加盖两部门公章的形式,将评审意见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对上述材料存档。
六、初步调查报告评审要点
(一)污染识别
1.资料收集
收集、分析地块历史与现状基础资料,重点内容应包括:
(1)历史利用变迁资料,航片或卫星图片;
(2)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
满足GB36600中对建设用地类型判定的地块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资料;
(3)地块上存在或曾经存在的企业的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名称、产量/用量、成分、储存方式等;
(4)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
(5)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泄漏记录、危险废物情况,并尽量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6)历史上发生过生产事故、倾倒、泄漏、环保投诉等污染事件信息;
(7)平面布置图、地上及地下管线(槽罐)布置图;
(8)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年检报告)及其他已开展的环境监测报告;
(10)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其他相关水文地质资料;
(11)调查区域气象资料;
(12)存在二次开发利用的地块,应按(3)~(9)要求收集相关资料;
(13)地块周边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及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相应用地(以下简称“6+1”行业),周边的地块应按(3)~(9)要求收集相关资料;
(14)地块周边的住宅、学校、医院、地表水体、井泉等环境敏感点,并对距离、方位、人口数量、水功能区划等情况有清晰表述。
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1)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储存、处理、处置场所和三防措施。
(2)生产过程、工艺和设备、储槽与管线情况。
(3)现场是否存在异味;泄露、污染和腐蚀的痕迹;地块地面硬化情况。
(4)排水管、污水池、积水坑及其他地表水体;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处;污染治理设施等。
(5)观察和记录地块周边企业情况。
(6)地块内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地表水体、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
(7)地块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第四系地层特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特征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8)地块构筑物现状及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扰动情况。
3.人员访谈
访谈对象应为地块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包括地块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或熟知情况的员工,以及地块所在地或熟悉地块的第三方(如相邻地块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必要时扩大访谈人员范围。
访谈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人员访谈表具体见附件1。
4.污染识别信息分析及结论
明确地块内及周边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若无可能的污染源,可以结束调查工作;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来源和重点区域,明确地块特征污染物,并提出初步采样调查建议。
(二)初步调查采样布点
1.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地块的边界范围内。
原则上按照地块为单位进行污染状况调查。
大型地块考虑到开发时序等因素,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或拟收储范围分区域调查,区域边界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或拟收储范围保持一致;相邻的小型地块也可合并调查,调查范围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或拟收储范围保持一致,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或拟收储范围支撑材料。
2.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地块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周边井泉、地表水、底泥、地块残余废弃物和环境空气等。
对存在明显异味或以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汞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地块,及地块周边存在有可能会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大气污染源,需要按HJ25.2导则要求开展环境空气监测。
3.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应包括必测项目和地块特征污染物。
(1)必测项目:
土壤检测项目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表1基本项目45项执行;地下水不设置必测项目;地表水检测项目参考地下水执行;底泥检测项目参照土壤执行。
(2)特征污染物:
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应根据地块污染识别结论选取;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应涵盖土壤中的特征污染物,例如地块特征污染物含石油烃的,地下水对应监测石油类;地表水特征污染物与地下水保持一致;环境空气监测因子主要为识别出的环境空气特征污染物。
4.点位布设
(1)土壤点位布设
初步调查采样点布设应以尽可能捕获污染为原则,布设在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
土壤监测点位数量应满足:
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
重点区域主要包括:
①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和辅助设施区;
②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槽、储罐等储存及装卸区域;
③有毒有害物质输送管廊、地下输送管线;
④污染处理设施区域;
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储存库;
⑥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
⑦污染事故影响区域;
⑧有异味、异色和明显污染痕迹的区域;
⑨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等。
重点区域应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系统布点法布设采样点。
专业判断布点法采样点应尽可能接近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说明判断布点的依据;系统布点法应按正方形网格划分工作单元,原则上不超过40m×40m,在每个工作单元中布设采样点。
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等其他区域,初步调查阶段可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系统布点法或分区布点法,面积≤5000m2的,至少布设1个采样点位,面积>5000m2的,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位。
(2)地下水点位布设
地下水采样点的布设应考虑地下水的流向、类型、埋深等因素,原则上应在重点区域布设地下水点位。
若地块内无重点区域,则在地下水径流的下游布设地下水点位。
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数量不少于3个(垂直地下水流向扇状分布)。
地下水以调查浅层地下水为主,若前期监测的浅层地下水污染非常严重,且存在深层地下水时,在做好分层止水条件下增加一口深井至深层地下水,以评价深层地下水的污染情况。
若地块调查至基岩或风化层仍无地下水,须提供各地下水监测点位现场岩芯照片或其他可靠的佐证材料,可结束该地块地下水调查。
地下水建井洗井过程中应对钻孔、下管、滤料填充、止水材料填充、成井、洗井、现场监测等关键环节进行拍照或视频记录,每个关键环节至少1张照片或一段视频。
地下水监测井建井和洗井应遵循表5-1的要求:
表5-1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洗井要求
序号
工作步骤
要求
1
建立监测井
井管材料要有一定的强度,耐腐蚀,对地下水无污染。
监测井井管内径不宜小于5c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
监测井应设明显标识牌,井管应高出地面0.5~1.0m,井口应安装保护盖,孔口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
2
洗井
(1)建井后洗井:
采样井建成24h后洗井;洗井产生的水用专用容器收集洗井水体积达到3倍以上井内水体积;pH值、电导率及浊度连续三次测定值稳定。
(2)采样前洗井:
在第一次洗井48h后进行。
采用贝勒管洗井的其洗出的水量要达到井中储水体积的3倍以上;采用气囊泵或低流量潜水泵洗井的洗井过程地下水位下降小于10cm;pH、温度、电导率、氧化还原点位、溶解氧及浊度连续三次测定值稳定。
(3)地表水和底泥点位布设
如果地块内有地表水(含遗留废水、坑塘)或地块排水与附近地表水体存在联系,则在疑似污染严重的位置布设地表水和底泥采样点。
(4)地块残余废弃物点位布设
对地块内可能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弃物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相关要求进行布点采样。
(5)环境空气点位布设
对存在明显异味或以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汞为主要污染物的地块至少在地块中心和下风向设置环境空气采样点,可在地块内异味明显的区域增设环境空气采样点。
地块周边有以排放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汞为主的固定污染源,可能会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需要在地块内设置环境空气采样点。
(6)土壤对照点的布设
应在地块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
对照监测点位可选取在地块外部区域的四个垂直轴向上,每个方向上等间距布设3个采样点,分别进行采样分析。
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地块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必要时应采集下层土壤样品。
如因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污染物扩散迁移特征、外界扰动等因素致使土壤特征有明显差别或采样条件受到限制时,对照点布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调查报告中进行说明。
(7)地下水对照点的布设
原则上应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地下水流向上游或周边邻近区域非污染地段布设不少于一个地下水对照点。
对照点布设应尽量远离城市居民区、工业区、农药化肥施放区、农灌区。
可利用现有地下水监测井、泉。
(三)水文地质调查主要内容
在了解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和收集区域水文、气象有关资料基础上,基本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分布、产状、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各含水层的水力联系;基本查明与地块地下水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分布及其与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力联系;说明地下水的水位(埋深),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功能、开发利用现状。
可利用地块已开展的工勘资料或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附近地块的工勘资料。
(四)样品采集与分析
1.土壤样品采集
采用非扰动采样,一般应采集表层土壤、下层土壤以及饱和带土壤。
地块内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垂直方向层次的划分应综合考虑地块回填土的情况、地块土壤自然分层情况、污染物释放和迁移情况、构筑物及管线破损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确定。
地面存在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一般不作为表层土壤,采样深度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即计量采样深度时应扣除地表硬化层厚度)。
原则上应采集0~0.5m表层土壤样品,至少采集和送检1个样品;0.5m以下下层土壤样品根据判断布点法采集,建议0.5~6m土壤采样间隔不超过2m。
若钻探至地下水位时,原则上应在水位线附近0.5m范围内和地下水含水层中各采集一个土壤样品,且两个样品间距不得低于0.5m。
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一个土壤样品;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超2m)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点;当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存在明显杂填区域时,且X射线荧光光谱仪(XRF)或手持式VOC气体检测仪(PID)测定结果较高时,可适当增加土壤样品数量。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性结论及现场情况确定下层土壤的采样深度,土壤采样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含水层(一般在地下水初见水位下1m处)。
若地下水埋深大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不超过15m;最大深度应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
遇到粗大碎石土层及大块岩石可根据点位情况在10m范围内适当偏移钻孔;遇到强风化、中风化地层,干钻难以钻进时,可停钻,但需要提供岩芯箱及岩芯的近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用于检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土壤样品应用非扰动采样器采样,不允许进行均质化处理,也不得采集混合样。
采样时应用非扰动采样器采集3个样品,其中采集1个不少于5g的土壤样品推入加有10mL甲醇(色谱级或农残级)保护剂的40mL棕色样品瓶内,采集2个不少于5g的土壤样品加入无甲醇的40mL棕色样品瓶内。
2.地下水样品采集
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来确定监测井的深度,且不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
地下水监测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要有良好止水性。
地下水采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
采样井深度应达到潜水层底板,但不应穿透潜水层底板;当潜水层厚度大于3m时,采样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
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比重小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汽油、柴油、煤油等),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比重大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含氯有机溶剂、煤焦油等),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其他情况下采样深度可在地下水水位线0.5m以下。
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
3.地表水和底泥样品采集
地表水采样时避免扰动水底沉积物。
为反映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表水的采样应尽量与地下水采样同步开展。
可在地表水采样点协同采集底泥样品。
一般用采泥器采集表层底泥样品,必要时可用柱状采样器采集下层底泥样品。
4.可能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弃物样品采集
具体残余废弃物样品的采集应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的相关要求进行采集样品。
5.环境空气样品采集
环境空气检测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采集。
6.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
各类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应优先满足所选择的检测标准方法的要求。
其次,可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493)、《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7.采样与流转过程资料
样品采集过程中应对每个钻孔采样位置、采样工具、取样过程、岩芯、现场检测、样品保存、流转与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文字记录,且每个关键环节至少拍摄1张照片。
8.实验室样品分析
土壤与底泥样品的分析测试应参照GB36600中的指定方法;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测试应参照GB/T14848中的指定方法;地表水样品的分析测试应参照GB3838中的指定方法进行。
未有国家标准和环境行业标准检测方法的,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检测方法进行。
检测方法检出限应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9.异常点排查
超标点位检测数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进行异常点位排查:
①超筛选值的污染物非该地块特征污染物,或虽为特征污染物,但其浓度最大值不超过相应筛选值的2倍且不超过相应管制值;②孤立的点位(周边40m范围内无超筛选值点位);③个别的点位(≤3个或采样点总数的5%);④与周边其他点位污染物检测浓度存在较大差异;⑤该点位周边已按照每个采样单元面积不大于400m2进行调查,且疑似异常污染物均未超过筛选值;⑥地块范围内排除的土壤总量不大于50m3。
异常点位排查前需进行点位复核复测,在疑似异常点位附近0.5m及四个垂直轴向上5m范围内共布设5个采样点,对疑似异常的超筛选值污染物进行监测。
每个采样点位至少采集5个土壤样品,原则上应包含排查目标深度及其上、下各两层的土样,分层间隔为0.5m。
如检测结果显示各土壤样品均达标,则可认为该疑似异常点位对于本地块不具代表性,可予以排除。
(五)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各检测方法的规定做好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现场平行样、实验室空白、实验室平行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并形成质控统计表纳入报告内容中。
调查地块涉及“6+1”行业企业的需进行实验室外部质控。
每运送批次土壤或地下水的VOCs样品均应分别设置运输空白双样和全程序空白双样。
运输空白样:
采样前在实验室将10mL甲醇(土壤样品)或40mL空白试剂水(地下水样品)放入40mL土壤样品瓶或充满地下水样品瓶中密封,将其带到采样现场。
采样时不开封,之后随样品运回实验室,按与样品相同的分析步骤进行处理和测定,用于检查样品运输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
全程序空白样:
采样前在实验室将10mL甲醇(土壤样品)或40mL空白试剂水(地下水样品)放入40mL土壤样品瓶或充满地下水样品瓶中密封,将其带到采样现场。
与采样的样品瓶同时开盖和密封,之后随样品运回实验室,按与样品相同的分析步骤进行处理和测定,用于检查样品采集到分析全过程是否受到污染。
现场采样每个地块按样品总数的10%的比例采集现场平行样开展分析,每个地块至少采集1份,应覆盖地块所有监测项目。
需开展外部质控的地块需按同等比例采集现场平行样送比对实验室。
每批次样品分析时,每个检测项目(除挥发性有机物外)均须做实验室平行样分析。
在每批次分析样品中,应随机抽取20%的样品进行实验室平行样分析;当批次样品数≤5时,应至少随机抽取1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平行样分析。
每批次样品分析时,应进行空白实验。
分析测试方法有规定的,按分析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测试方法无规定时,每批次样品或每20个样品至少做一次空白试验。
当具备与被测土壤或地下水样品基体相同或类似的有证标准物质时,应在每批次样品分析时同步均匀插入与被测样品含量水平相当的有证标准物质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每批次同类型分析样品要求按样品数10%~20%的比例插入标准物质样品;当批次分析样品数≤10时,适当增加加标比率;每批同类型试样中,加标试样不应小于1个。
当没有合适的土壤或地下水基体有证标准物质时,应采用基体加标回收率试验对准确度进行控制。
每批次同类型分析样品要求按样品数10%~20%的比例插入标准物质样品;当批次分析样品数≤10时,适当增加加标比率;每批同类型试样中,加标试样不应小于1个。
此外,在进行有机污染物样品分析时,最好能进行替代物加标回收率试验。
外部质量控制:
主要通过密码平行样品在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分析测试比对,监控实验室样品分析测试过程的质量。
必要时,采用飞行检查、留样复测等其他外部质量控制措施。
具体工作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将相关的记录体现在分析测试报告中。
质控样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将同批样品重新分析。
精密度、准确度的评判标准按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