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货物运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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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货物运输合同
冷藏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运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同意将货物委托乙方负责运输,乙方同意为甲方运输货物,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货物规格: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
货物重量:
其他信息:
第二条包装要求
(一)货物的包装应采取:
,包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惯例的标准;缺乏相关标准的,包装应满足货物运输的要求。
(二)货物的包装由方负责。
第三条货物起运点、到达点
货物起运点:
;
货物到达点:
。
第四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运输过程中,保证冷藏车温度在以下。
运输车辆要。
第五条货物交付及卸货
(一)乙方应于货物运达前通知收货人,与收货人确认收货的具体时间;未能联系到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及时通知收货人或另行指定新收货人收货。
(二)卸货由方负责,卸货过程中因该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三)乙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应取得收货人出具的收获单据,作为完成运输的凭证;收获单据信息应包括:
货物信息、包装信息、货物状况及。
(四)收货人因货物不符合要求或任何其他原因拒绝收货的,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的货物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无法卸货的,乙方须继续妥善保管货物,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货物交付甲方指定人员之前,货物相关风险责任仍由乙方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额外保管费、仓储费、运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前述费用的收费标准为:
保管费:
/天,仓储费:
/天,运费:
)。
双方应对前述拒收货物、无法运达或卸货的原因责任进行协商及调查,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一)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运输服务,费用总额为:
人民币元。
(前条规定的额外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不在此列)
(二)协议费用采用第种方式支付,
(1)现金;
(2)支票;(3)转账,并按以下约定安排付款:
1.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总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
2.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金额。
(三)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日内向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如涉及)。
(四)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名称: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七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 托运方的义务:
(1)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
(1)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
(2)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2)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例如在运输过程中冷藏温度未达到零下导致货物变质等),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 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
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 托运方责任:
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二)承运方责任:
1.在无特殊情况下,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九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第十四条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
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协议修订: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
【】(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乙方:
【】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