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限额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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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限额赔偿
货物运输合同限额赔偿
篇一: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
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则是:
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强。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兴的互联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络购物等新的营销方式的普及和发展,对商品物流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的物流相关产业不断取得发展,各类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
据统计,20XX年我国境内规模较大的快递运输企业超过20XX家,从业人员达24万人以上,年产值超过400亿元人民币。
由于快递运输市场的爆炸式发展,快递企业和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以致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其中既有巨无霸式的跨国公司,也有三四个人、几部电瓶车的散兵游勇式企业。
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运输市场运作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不断。
在这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大部分纠纷的起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遗失、被盗、毁损等货损情况;在因拖欠运费发生的纠纷中,托运人也往往以承运人对其货物的货损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我们在
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问题上争议很大,而法院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分析。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责任归属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
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用。
托运的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而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
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发生风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相反托运人则一般无从得知。
可见,法律普遍采取这种责任分配方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承运人采取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
当然,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货物被盗或者被他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责任首先归咎于承运人,并且这种归责方式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物毁损原因是该条“但书”中明确的三类免责情形,法律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错导致了货损的发生,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损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
其实,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分析前述条
文表述,运输合同中的货损赔偿数额并非直接以货物的实际损失为确定依据,法律强调的是,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赔偿数额的预先约定,法律也倡导当事人对货损发生时的赔偿数额做出预先约定。
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运输行业的特点和发展中形成的惯例:
一方面,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预先约定货损赔偿额有利于其取得与义务对等之合同权利,有利于其控制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托运人在货损发生后往往难以证明受损货物的货值和损毁程度,索赔障碍较多,而预先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的赔偿。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损赔偿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货物实际遭受的损失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实践中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仍然问题很多,困难重重。
其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有二:
一是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背面的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对货物的实际价值的确定。
三、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适用
(一)保价条款的存在和争议
根据合同法3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可以预先做出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针对不同情况的货损而明确的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
但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提供作为合同依据的运单、快递详情单一般采取格式化操作,当事人之间按照上述方法明确预先约定赔偿额的做法并不多见,而保价条款却是运输合同中的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饱受争议的做法。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消费者(托运人)、运输企业和法院的认识很不统一。
消费者或者托运人无一例外地认为保价条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运输企业则拿出行业惯例、《邮政法》等作为“护身符”,强调低廉运费与不保价货物高额损失造成的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主张不保价者责任自负。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面对此类争议时所做出的裁判往往也忽左忽右,甚至于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缺乏同一尺度,令托运人和运输企业对相关风险难以预测。
(二)保价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属性
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的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完整的保价条款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托运人应当声明托运货物的价值,并根据声明价值的大小支付数额不等的保价费。
一旦货物发生全损,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就以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来确定;如果货物是部分损毁,赔偿的数额按照
篇二:
货物运输合同(正版)
货物运输合同
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发布的现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签约方: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托运货物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甲方须按照以上约定,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
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五条运输期限
乙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确认的时间内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费用
1、运输方式:
√保价运输。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对所托运的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
甲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
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
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
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
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非保价运输。
2、运费:
以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运费的唯一依据。
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运费价格表(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
3、运杂费:
(1)提货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2)送货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4)其他运杂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4、合同期限内,甲方月运费总额未达到1)的调价权。
5、乙方仍保留随时颁布新的价目表及对附加费(包括燃油服务费)修改的权利。
乙方将至少提前三十(30)个公历
日通知对收费的任何变更,或任何修改、修正或停止。
(3)单件大件货特服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第七条运输费用的结算
1、甲、乙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运输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5日至本(当)月25日运输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运输费用次月日之前结清。
(4)当票发生运输费由__现金即时付清。
A、托运人B、收货人
2、在上述运输费用结算日期之前,如因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运输费用达到人民币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支付运输费用。
3、甲方以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甲方必须将支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
(须持有乙方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甲方的银行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
乙方的银行帐户名称: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开户银行:
工行扬州市营业部,帐号:
1108020XX9100348210。
4、若甲方月结费用连续三个月低于元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月结权利,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5、对于约定运输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运
输费用,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第八条禁止性约定
1、甲方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
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
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或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
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
因申报不实,导致乙方(或乙方委托实际运输的第三人)被国家相关部门罚款或扣车的,甲方应直接向乙方全额赔偿罚款和扣车损失,扣车损失以每天500元计算,但每天实际损失超过500元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乙
方,并随货同行。
甲方委托乙方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输费用,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运输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批货物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批货物的全程运费。
3、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为:
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甲方对该损毁、灭失货物的保价金额;若甲方选择非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5、甲方不得在应结算运输费用中扣除任何赔偿款。
对于发生的赔偿,由甲、乙双方按照其他正常程序处理。
6、甲方在托运货物时应如实申报货物价值的保价金额,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货物装卸及领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表示拒收货物,且也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2、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凭证,以证明收货人已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保管和出示义务。
4、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
若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货物装卸的,装卸费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代收货款业务(有;无;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原则上由收货人自提货物,如需乙方送货,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必须先到乙方仓库检验签收并支付货款后,乙方才配送货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2、如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单票手续费不足20元的,乙方按20元收取。
手续费由乙方在代收货款中直接扣除。
3、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如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4、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5、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开、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6、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7、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如因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9、无论乙方是否收取了货款,甲方、收货人均须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如甲方、收货人拒不支付运输费用,乙方有权在代收的货款中直接先行扣除运输费用。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运输合同(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运输合同(运单)的权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运输合同(运单)为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甲方:
(盖章)乙方: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盖章)
住所:
住所:
扬州市食品工业园连心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三: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文书简介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法律风险提示
1.作为托运人一方为防止风险,应当:
(1)尽量选择保价服务。
根据货运公司通常的运输条款,托运人可选择自行办理保险,也可选择委托货运公司代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所购买的险种和具体损失确定。
一般来说,阅读保险合同需要抓住以下要点:
第一,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填写的内容。
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等是否有误;险种与保险金额是否与自己的要求相一致等。
第二,阅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第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在何种事故状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这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明确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未办理保价,货物一旦出现毁损,承运人只会按照事先运输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此类限额往往仅为运费的数倍,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很可能结果只得到数百元的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此类限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如在托运协议中用较大的加粗字体注明“以上条款托运人须仔细查阅,能遵守者方可签字”,并经过托运人签名确认,在实践中,法院也往往认定该类条款的有效性。
(2)提醒收货人谨慎签收货物。
托运人至迟应在收货人收到货物之前提醒其慎重签收货物。
做到先检验,后签收,对于有问题的货物则拒绝签收,并尽快与托运人取得联系。
否则,一旦草率签收,则很难再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2.作为承运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托运人或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合同法》第9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与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法人签订合同。
对方是个人的,应当注意查验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证等,确保对方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同时,应注意观察和询问对方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
对方是法人的,应当注意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相应的资质证书,尤其注意对方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2)规范对业务员的日常管理。
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一般应当遵守特定的流程,尤其是经过法律顾问的修改和主管领导的审批。
(3)运输路线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因此,物流企业应当合理设计、规划运输线路,因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增加运城而增加的运输成本只能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4)托运货物的查验。
承运人在接收托运货物时务必认真查看托运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运输合同约定,查验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是否与运输合同相符,审核托运人保价的金额或者声明的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是否基本相符,审查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是否已办理完有关手续,检查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货物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等,如出现违法或与运输合同不符的情形应及时告知承运人,并留下由承运人签署认可的书面记录,或者依法拒绝运输,否则,承运人对货物的签收就意味着认可托运货物符合法律规定及运输合同的约定,托运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及约定义务,之后即便是因托运人原因导致的货物短少、损毁等风险也依法由承运人承担。
(5)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同时,承运人应当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信息,应确保实际收货人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相符,以避免错误送达招致托运人的索赔。
(6)留置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315条规定: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承运人除应当在运输合同签订过程中避免在合同中出现类似“承运人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对托运货物的留置权”的约定之外,还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合法行使留置权。
首先,要注意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权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其次,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少于2个月)内或指定的2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托运人或收货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运人才有权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7)验货。
《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方当事人就此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8)货物的毁损与灭失。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等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无论承运人自身或否存在过错,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