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海南省.docx
《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海南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海南省.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海南省
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我省“质量兴省”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根据《海南省建筑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琼建监[2007]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评选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的活动。
第三条“优质结构工程”是本省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最高荣誉奖。
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质安局)负责评审管理工作,委托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四条申报参评“优质结构工程”,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经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共同认可后,由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条评审“优质结构工程”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标准,应能代表本省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的先进水平。
第六条“优质结构工程”每年表彰2次,不设名额限制。
凡评选结果符合《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工程,均可评为“优质结构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评审范围
第七条参评“优质结构工程”的工程,必须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的新建工程,参评工程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的住宅小区工程;
3、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构筑物等。
二、市政工程:
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管线、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工程。
三、施工项目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八条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外省承包的工程,条件满足第七条标准要求时,也可申报参评。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的工程;
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工程;
三、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工程;
四、施工过程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或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五、不符合建筑节能及违规工程。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评审机构:
一、省质安局设立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优质结构工程”的受理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评审办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协会从专家库中根据专业随机抽取3-5名专家,成立“优质结构工程”初评小组,小组长由省质安局专家担任;
三、省质安局组织成立海南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成员由省质安局、协会、协会会员企业相关人员及初评小组专家等11人组成,邀请省住建厅有关领导参加,负责“优质结构工程”初评结果的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程序:
在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验收前,由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填写《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向工程所在地监督站进行申报,经监督站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评审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报受理意见后向申报单位及有关监督站反馈。
第四章评定内容及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定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环境质量。
评定内容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要突出重点,注重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实体结构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对已受理申报的工程应随工程施工进度组织两次(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增加一次)结构质量检查评定。
第一次:
无地下室的工程检查地基与基础工程,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结构工程初评检查地基基础、地下室到地上三层以内的结构(高层建筑结构工程可到地上五层以内)。
市政道路检查路床质量,桥梁工程检查下部结构质量。
第二次:
无地下室的工程检查主体结构工程,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结构工程初评地上三层以上主体结构工程(高层建筑结构为地上五层以上结构)。
市政道路检查路基质量,桥梁工程检查上部结构质量。
第十四条评审“优质结构工程”的基本程序:
首先由协会组织初评小组组织初评检查和评价,再由审委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初评检查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优质结构工程”的初评检查和推荐程序:
一、评审办常年受理参评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
二、“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定应以施工单位和监理(建设)单位质量验收合格为前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省质安局随机派员进行监督,充分了解项目的质量情况和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评定标准。
三、对每个已受理的工程,协会组织初评检查小组,负责对申报工程施工过程的初评检查和评定工作,省质安局随机派员监管。
四、初评小组对每项申报工程按以下工作步骤进行初评检查和评定:
(一)初评小组现场听取情况介绍:
初评小组与被评单位参评人员到会。
听取施工单位介绍有关工程特点和施工质量情况;
(二)组织现场检查,由初评小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并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价;
(三)复查工程技术资料:
由初评小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检查工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四)综合质量评定:
初评小组依据现场质量情况和资料情况,进行评议评价,并作出质量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优质结构工程”的审定程序:
一、成立审委会:
由省质安局提出审委会人选名单;
二、听取初评情况汇报:
由评审办汇总本批次初评推荐的优质结构工程的初评结果,向审委会汇报;
三、质询审议:
审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
对有争议的项目,审委会可组织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由审委会审定通过。
审委会确定的年度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省建设工程网公示7个工作日后,提交省质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四、审委会每年进行二次审定工作,分别于3月、9月进行。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省质安局向荣获“优质结构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及项目授予“优质结构工程”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并在省建设工程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撤消其荣誉称号,对有关弄虚作假单位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接待初评检查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
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平、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
对工程初评评价结果,初评小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监制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
层数
地上层,地下层
开工时间
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总承包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桩基分包单位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
建设单位推荐意见: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推荐意见:
监督单位(章)
年月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受理意见:
省质安局(章):
年月日
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初评小组推荐意见:
组长:
年月日
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省质安局(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