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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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模板

附件1

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创建工作方案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性、战略性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财政部在开展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的要求,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基层特别是农村为重点,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调动各地政府的积极性,集成、整合、提升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广覆盖、高效能转变。

二、基本做法

(一)按照创建标准要求,确定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地区和项目,着力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和服务能力,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以及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二)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相结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工作针对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根据我国区域差异、城乡差异的具体实际,结合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具体解决方案,形成一系列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手段和措施,努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是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设计研究成果是示范区(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创建示范区(项目)应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成为课题研究的实践基地,深化推动课题研究,使之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课题研究应紧密结合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进行,为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

(三)与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和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评估定级工作相衔接。

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工作内容展开,着重推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解决,通过规划管理和创建过程,引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有序推进。

鼓励地方探索经验,形成典型和特色,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和工作要求与创建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和文化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评估定级等工作有机统一、相互衔接。

三、创建原则

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落实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既有长远的发展目标,又有近期实施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措施,既有整体规划,又有重点攻关,集中力量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制度建设、机制创新。

结合实践,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设计研究,充分发挥理论引领和专家的指导作用,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机制。

统筹城乡、突出特色。

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从满足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出发,密切结合当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优势,注重城乡统筹,探索各具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

保证基本、惠及全民。

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积极探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的路径、方式、方法,调动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加强合作、共建共享。

按“政府组织,专家指导,公众参与,多方兴办”的工作方式,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和政策配套,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共同参与示范区(项目)建设。

四、创建类型和申报基本条件

(一)创建类型。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在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如何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广覆盖、高效能,为构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某一方面、某一构成要素进行探索,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组成方面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二)申报主体。

示范区的申报主体:

地级市(区)人民政府、省直辖的县级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下辖区(县)人民政府。

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

地级市(区)文化局、省直辖的县(市)文化局、副省级城市下辖区(县)文化局。

(三)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基本条件为:

文化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制度设计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综合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为: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在某一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对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形成较为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五、重点任务和重点创建内容

(一)重点任务

1.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状况,在分析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重点,提出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规划和目标,制定支持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力争取得有全国示范意义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符合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整体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共建共享。

以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为平台,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项目有效整合,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综合、系统、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现便民惠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3.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

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的人、财、物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与考核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机制等。

4.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实行“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加强以管理和服务为核心的“软件”建设,在“管好”、“用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

(二)重点创建内容

1.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县、乡(镇)和村(社区)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服务人口制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示范区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置率和覆盖率、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率等指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

整合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实现资源共享、联合服务,使公共文化设施整体效益得到发挥。

2.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金和技术保障体系。

建立公共文化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聘任制度,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志愿者、业余文化骨干三支队伍健全。

加大投入力度,改进投入方式,建立起稳定高效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建立公共文化机构的设备配置标准(含公共图书馆购书费标准),按照标准落实资金,配备技术设备并培训技术人员。

建立公共文化远程服务网络。

公共文化服务的人、财、物得到基本保障。

3.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系。

建立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馈机制,以及城乡群众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及量化指标,明确公共文化资源供给主体、方式、渠道并已经落实。

公共文化机构实行经常性开放和免费服务,有针对性地设立和实施重大文化惠民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常态化,群众受益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都可以从市场招标购买,把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从文化系统的“内循环”转变为市场的“大循环”。

4.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组织指导专业发展与行业自律、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系。

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

5.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

建立并实施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并实施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评估标准(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机制及“公共文化服务居民满意指数”),形成政府、社会、服务群体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6.建立制度设计成果资源共享机制。

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加以宣传和推广。

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六、创建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用地指标、评估定级标准等为遵循,制定具体创建标准。

在《创建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形成《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

七、创建周期

创建周期为2年。

2013年至2015年,进行示范区(项目)申报、创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并颁牌。

八、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定程序

创建示范区采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创建示范项目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一)申报。

根据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参照文化部、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

每批每省申报创建示范区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

(二)评审。

文化部、财政部组织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论证和初评审,提出创建资格建议名单。

(三)确定。

文化部、财政部根据评审结果,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资格名单并公示。

(四)验收和公示。

列入资格名单的创建单位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两年后,文化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委员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将最终名单在媒体公示七天。

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命名和授牌资格。

(五)命名和授牌。

通过验收和公示的创建示范区(项目),经文化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六)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文化部、财政部将定期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对已通过验收命名的示范区(项目)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保障不力、有明显退步、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示范区(项目)予以摘牌,撤消其示范区(项目)资格。

九、工作机制

(一)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部、财政部领导任组长,两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

2.审查批准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

3.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对示范区(项目)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二)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公共文化司,负责示范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文化部、财政部提出创建国家级示范区(项目)建议名单;

2.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各创建示范区(项目)开展工作;

3.组织开展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业务和管理培训;

4.推动各地区之间、各创建示范区(项目)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

(三)专家委员会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订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审标准和课题研究体系;

2.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3.为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4.协助开展创建示范区(项目)和课题的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

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2.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创建示范区(项目)的初审,主要包括资格审定、实地考察、制度设计方案审核、推荐意见等环节。

3.确定推荐名单和排序,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向文化部、财政部统一申报;

4.负责统筹指导本省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制度设计研究工作。

十、激励机制

(一)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二)为了鼓励和调动地方创建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给予补助和奖励。

附件2

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创建标准

示范区创建标准

东部

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深化改革,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突出软件建设,率先建成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一、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方面

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参加活动。

实现市有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院、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文体活动室(文化广场)。

2.图书馆建设。

市、县两级图书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1册以上;市、县两级图书馆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在0.04册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

3.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建设。

市、县两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4.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

100%的乡镇(街道)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其设备配置、活动开展、人员配备、综合管理等达到文化部制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制定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的要求。

5.村(社区)文体活动室(文化广场)建设。

100%的行政村(社区)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平米的文化活动室(中心),每个文化活动室都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6.公共电子阅览室(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基层服务点)建设。

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市及所辖县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100%的乡镇、街道、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

7.以统筹城乡文化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实现重心下移、资源下移、服务下移。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明显增加。

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经常化、体系化程度明显提高。

群众参与率达到本省(区、市)的先进水平,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8.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立了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形成了有特点的面向农民工的服务项目。

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农民工文化资源,农民工文化活动常态化,广大农民工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9.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置方便残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

市县两级图书馆配备设备和资源,开展面向盲人的服务。

县级以上文化馆经常性组织针对上述特殊人群的各类文体活动和专题文化培训等。

10.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通过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实现政府主导下的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

11.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实现免费开放,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目录并公示,形成2个以上品牌服务项目。

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

文化馆(站)、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加强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并完善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鼓励其他国有文化单位、教育机构等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各类公共场所要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12.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

13.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

市、县图书馆以总分馆等多种形式形成服务体系,实现通借通还。

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具有数字资源提供能力和远程服务能力。

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配备一台以上流动服务车,图书馆每年下基层的流动服务次数不低于50次,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2场以上,流动展览10场以上。

1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

县县有支中心、乡乡有基层服务点,实现“村村通”;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化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等的服务资源,实现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改进管理的目标。

15.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

市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不低于30TB,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不低于4TB。

建立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网上文化馆。

三、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方面

16.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政府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

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制定统筹城乡文化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

17.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

把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和当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学体系。

18.切实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文化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根据服务人口等制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每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

无偿划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体育馆(场)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公共文化设施门类齐全、布局合理、服务便捷。

19.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统筹规划和建设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坚持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项目有效整合,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

20.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21.制定并落实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民营文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和农民自办文化初具规模。

四、资金、人才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

22.把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

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公共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稳步提高。

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人均文化事业费(按常住人口计算)高于本省平均水平。

23.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人员编制3名以上,行政村和社区有至少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文化指导员)。

城市社区设有公共文化服务岗位。

24.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0%,县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

25.加强业余文化骨干、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每社区、村业余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

26.县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县、乡、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全国基层文化队伍远程网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00课时。

27.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和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系统。

五、公共文化服务评估方面

28.建立并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

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

建立起政府、文化和财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

29.实行文化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六、其他方面

30.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1.结合具体实践,参与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课题研究工作,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有一定普遍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展开研究,在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制度建设成果,通过专家委员会验收。

32.涉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部门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33.涉及教育、工会、共青团、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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