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辞职报告30多天了分行没批复支行不给开同意离职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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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辞职报告30多天了分行没批复支行不给开同意离职证明

提交辞职报告30多天了,分行没批复支行不给开同意离职证明

  篇一: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

你惨了!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

你惨了!

  (凯莱德雇前背景调查有限公司)

  大家都非常清楚,前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很重要,因为它不仅说明了我们曾在这里就职过,也同时体现了我们所在的部门、职级以及就职时间,本身就是对自己个人能力的一种认可。

但就是有这样奇葩的企业,找各种借口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May宝有个朋友(暂称A)就为了一份“离职证明”,已经和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让A烦躁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公司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着新的工作就要“泡汤”了,急得来找May宝求助。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换做是你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并且又能以哪些法律来维权呢?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明确说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像这种新公司需要离职证明,而原公司不愿开离职证明的情况,虽然不是经常发生,但也许你或者你周围的朋友确实遭遇过!

其实,企业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

  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一点其实也是需要我们企业注意的,因为不合法出具离职证明,是会牵扯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可能绝大部分企业都不知道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这一点其实最早主要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

《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让员工提交离职证明,从而判断其是否与前雇主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雇前背景调查环节提供更多的核查信息。

  那么问题又来了!

如果员工离职时不交接工作,企业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

事实上,有些用人单位不愿开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其实,《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

  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有朋友会问,那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我该如何索取赔偿呢?

如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下面就教教大家如何索赔,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但是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法律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

  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有一些公司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

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

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

离职交接单则证明了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

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

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

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

  那么关于“离职证明”,HR们要注意几点事项,首先,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

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

其次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以及失业保险待遇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

如劳动者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被新单位录用或遭到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看了这么多关于“离职证明”的小贴士,不管是用人单位、我们的HR朋友,还是作为被雇佣方的我们个人,是不是都已经明白了离职证明的重要性,也学会了

  如何个人维权以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呢?

如果你觉得有所收获,或是能帮到身边的朋友,就请动动手指,分享给他们吧。

  篇二:

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

  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

  1、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

  篇三: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

  1、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

  查。

  2、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四: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法赔偿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法赔偿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三个:

一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二是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三是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典型案例一:

  解除劳动关系不出具离职证明,法院判赔偿

  XX年4月16日,罗某入职某传媒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广州,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罗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

罗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平时通过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开展业务。

罗某后经某传媒公司广州地区经理毕某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XX年4月24日,罗某将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及爱国者数码相机一并交回公司,并有某传媒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

但某传媒公司未向罗某出具离职证明。

XX年7月23日,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依法向广州天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告某传媒公司称为XX年3月4日,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罗某称为XX年4月底,并提供被告广州地区经理毕某于XX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条。

原告确认XX年4月24日之后未再有上班。

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以被告出具的收条所记载的日期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另,被告称原告还保留公司三张发票,其工作尚未交接完毕,至今未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也不予采信。

经调解不成,法院遂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XX年4月24日予以解除。

……四、被告某传媒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自XX年7月23日起到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或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每月3033元计付)。

(本案例来源:

中国劳动争议,作者:

王朝阳,时间:

XX-3-129:

56:

34)

  典型案例二:

  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索赔

  何某在原单位任职三年多时间,在XX年2月初向公司提出辞职。

单位准许其辞职,并将工资全部发放,但未依法向何某出具离职证明。

同年4月,何某找到了另一份工作,工资为XX元,现在的公司要求何某递交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当何某找到原单位后,该单位却拒绝给其开具此证明。

何某多次与原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出具离职证明,但都无功而返。

而新单位也因何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于4月15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XX年6月,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赔偿损失并出具离职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也进行了工作交接,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此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现因被

  告的未尽到义务而导致原告遭到损失,因此应当依照原告所提供的依据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系属劳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本院不做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自XX年4月16日起至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按每月XX元计付);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篇五:

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

  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

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

“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

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必须给你开具,这是《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开,按按第89条办。

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2.

  第一,关于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原单位有义务给你开,如果他不给你开,也别那么死心眼。

你就跟现有单位说,原单位破产了。

领导都找不到了。

就完了。

到时候新单位的人力会让你写一个保证函,大概意思是你保证已经辞职了,而且跟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

如果有,那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仅此而已。

  第二,档案是证明你一辈子履历的东西,一般存在单位的档案中心或者人才。

毕业后转到户口所在地的人才就可以了。

  第三,保险。

社保现在和档案相分离了。

社保只要上班,单位就给你上。

跟档案在哪没关系了。

  篇六:

提交辞职信流程

  辞职的一般流程是什么第一步:

写辞职信

  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

  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

  用语。

也可以再加上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推荐合适的接班人等内容,但措辞和语气一定

  不能过激,以免白纸黑字上留下对你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

和主管详谈

  这是离职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离职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和支持,关键还得看这

  一步。

在和主管详谈之前,必须准备好离职的充分理由。

如果你平时的工作表现还不错,或

  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谈话中主管很可能会挽留你,而你必须用得体的语言去应对,

  想方设法表明你的立场,并坚持自己的初衷。

切忌不辞而别,那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会

  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第三步:

交接工作

  第四步:

人事手续

  决定离职之后,会有一系列人事手续要办,一般来说是由原单位开出退工单,并将你的

  档案转出。

另外还有你的养老关系和房屋公积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转移。

假如你已经找到了新

  单位,那么只要将原有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单位即可,假如你是待业或者出国等等,那么就必

  须咨询有关部门后妥善处理,以免将来你需要用到这些关系的时候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五步:

开离职证明

  按正常途径来,走的时候要开离职证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时候要看你的离职证明的。

  六步:

储存工作档案

  在辞职前,你就应当做一个有心人,平日就做好业务知识管理。

将每项业务的程序与必

  要技能,都用文字记录下来,储存在档案或电脑里,这样离职时才可以移转出去。

这种做法

  不但有利于接替者,对你也有好处。

任何业务或经验,若不能够加以整理、记录,很难转化

  成个人财富。

这种积累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内持续升迁,或取得外界机会的必备

  条件。

  离职流程

  一、离职申请:

  公司所有职员辞职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辞职报告》。

(以部门负责人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起算)。

  《辞职报告》应由员工本人自行书写,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部门、何时入职、

  辞职/离职原因等。

  二、离职交接:

  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职员提交的《辞职报告》后,应在3日内给予批复。

不同意辞职应尽

  快组织与职员谈话并就导致职员离职的相关问题量力协调;同意职员辞职应第一时间通知综

  合部,并发放《离职人员会签单》。

  1.离职人员领取《离职人员会签单》,填写姓名、部门、职务以及到离职时间,上述内

  容由离职人员自填;

  2.《离职人员会签单》部门意见应在该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

  写,同时部门负责人须将该员工在职的考勤情况及定级工资上报综合部,核算工资。

工作交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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