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指导性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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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指导性意见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提高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工作效率,促进我校国际化办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以下简称“一类项目”)
2、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除采取设立“机构”的方式,中外合作办学还可以采取“项目”形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以下简称“二类项目”)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即指以上1、2所列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3、符合《实施办法》第60条的规定(即“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与海外院校开展的“双校园”或“X+X项目”属于“校际交流项目”,而不属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
(以下简称“三类项目”)
从学校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上述一、二、三类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纳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内。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实施学校国际化战略,引进境外的优秀教育资源,填补学术空白,完善学科体系,为各层次学生提供接受更加多样化、国际化教育的机会和渠道。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院系处所(以下简称“申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但未经校长授权,无权代表学校或以院系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目前,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参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设立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开发
1、项目开发主体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依据学校总体发展战略,对外拓展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在内的各种合作交流关系,及时将外方信息通报给相关院系,在征询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联系工作。
各申办单位针对本单位学科、师资建设等需求,可以自行开拓对外交流渠道,与海外院校联系探讨建立合作交流关系。
2、项目开发标准
各申办单位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
(1)是否能为学校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有效推动学校重点学科或前沿空白学科的师资培养与加强、教材及教学法的系统化介绍和应用,促进学校整体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负面影响和风险,应尽量不通过中介而与境外院校直接合作;如果初期确实需要中介牵线搭桥,中介也只能作为外方的代表,而不能作为合作的第三方出现,并应在其完成中介作用后退出,由我校与境外院校直接进行实质性合作。
3、项目筹备
申办单位首先应在学校总体发展战略下确定本单位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方向和重点,指定主管院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与境外合作院校联系合作事宜。
申办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应涵盖但不仅限于:
具体细分市场状况(该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兄弟院校类同项目的竞争现状及发展态势、)、学科建设(我校相关学科基础和外方合作方的优势互补分析)、师资培养、拟办项目规模、市场进入策略及推广宣传工作、教育教学、各方投入、项目效益等。
在此基础上,申办单位可拟定出合作协议草案(参照学校“合作办学预审小组”2004年9月30日下发的“合作办学协议框架文本”)。
国际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可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财务核算、外汇管理制度、对外联络、信息咨询和核查等方面的服务。
二、中外合作项目的审批
1、项目初审与立项
各申办单位以“校内请示”的形式上报校长办公室,申请立项。
申办请示应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办学协议草案、外方合作院校介绍及其资质证明文件等。
国际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申办请示作针对性核查并会签后,交由学校“合作办学预审小组”(以下简称“预审小组”)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主管外事的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初审不合格的,预审小组应向申办单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经修改后再次提交。
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并批准后,申办单位即可正式立项,与对方开展实质性谈判。
双方在谈判基础上最终形成合作协议文本。
2、项目复审
申办单位再次以“校内请示”的形式上报校长办公室,后附合作办学协议正式文本,以及初审时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外方介绍等全套文件。
申办单位主管院领导应仔细审核所有文件并签字确保其真实性,对于有中、外两种文本的,应确保两种文本的文字表述是确定一致的。
国际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对请示进行复核并会签。
之后,“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由主管外事的副校长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三类项目”则由主管外事的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讨论通过的,中外合作双方即可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我校由校长作为法人代表签署;如由主管外事的副校长代表学校签署的,须由校长就委托事项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的报批
(一)需要报批的项目
“三类项目”经过校内审批程序通过后,可径行开展项目的具体筹办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
(二)上级主管部门
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是“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的审批机关。
本科以上的学历项目经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查后,报教育部国际司审批。
本科以下,包括非学历的高等教育项目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三)负责报批的单位
国际处统一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有报批、复核等工作由国际处组织进行。
各申办单位不得自行报批。
(四)报批文件的准备
申办单位、国际处协调配合准备报批文件。
北京市教委每年3月或9月集中受理中外合作学历教育项目;对非学历项目目前暂无时间限制。
1、举办“一类项目”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
A.《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
B.正式设立申请书;
C.合作办学协议书;
D.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E.第一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F.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G.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H.属于捐赠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 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
I.中方学校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民办学校还需要提供办学许可证)、外方有效的资信证明和背景介绍资料、中外双方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J.拟开设专业、课程情况,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用教材及师资情况;
K.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L.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M.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2、举办“二类项目”需提交如下申请文件(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
A.《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
B.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书;
C.合作协议;
D.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提供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律文件。
E.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
F.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G.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H.拟发证书样本。
第三章、项目的管理
(一)监督和审核
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国际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对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宏观监督:
如项目的发展方向、人财物的使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各院系直接负责所承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项目日常管理
1、联合管理委员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双方各派相同数量的委员。
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成员选举产生。
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章程应在项目报批前拟订。
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由“联合管理委员会章程”予以明确。
2、财务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应当由学校依法进行管理,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义务。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学校审核,并按照规定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并接受审计。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标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3、人事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不另聘人员,而由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如确需另聘人员的,应个案另行请示校领导及学校人事部门。
合作办学项目拟聘请外籍教师的,在聘请前须向国际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聘请的人数、外教的工作计划、拟提供的待遇安排等,并提供拟聘人员的学位证明、护照复印件等资料,由国际处按照外专局和学校关于聘请外籍教师的规定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自行聘用。
4、质量保证
中外合作办学要始终把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申办单位在教学组织、学术活动的开展、师资配备等各个方面应严格执行学校规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制度,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项目的健康发展。
5、宣传推广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宣传推广活动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避免夸大和误导现象。
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经国际处和学校设立的合作办学领导机构审核后才能对外公布。
“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的招生简章、广告样本还应当经由国际处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6、复核工作
依据属地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每年集中对所有“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进行复核。
复核合格者,才能继续项目的正常活动。
学校国际处统一协调安排此项工作。
第四章其他有关问题
一、适用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除适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外,还需遵守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我校关于合作办学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意见中未尽事宜,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遵照上述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意见内容上如与规范性文件出现矛盾或冲突,当以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合作内容的扩展和协议的修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擅自签署现有协议的细则、附件或类似文件,不得擅自修订合作协议。
需增加合作内容的或修改合作协议的,必须重新向学校提出申请,以学校为主体做出相应变动。
三、项目的终止和延长
项目终止的时间和条件,项目终止时对合作双方对在读学生的义务等内容均须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