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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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试行

管理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细则(试行)

 

为规范管理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根据《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岗位职责

第一条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是本科生的课程),或者完成不低于8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完成各教学单位要求的案例编写任务。

各门课程的学生教学效果评价均在良好以上。

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参加科研团队承担重要科研项目,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所发挥作用要求在国家级重点项目中位于前4名(含课题负责人,下同),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为前3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或重大横向课题(单项20万元以上,下同)为前2名。

3、在教学科研工作方面,要求至少达到以下三项之一:

(1)在3年聘期内,至少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

以下凡学术论文要求均同)或者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15万字以上。

关于撰写出版著作的字数要求均为个人撰写部分,下同),同时学生对所授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均为优良且其中优秀的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

(2)在3年聘期内取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

①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教育部奖和省政府一等奖限前2名,省政府二、三等奖限第1名);

②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学术论文;

③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不累计;若累计,须20万字以上)或译著30万字以上(不累计),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④完成1项国家级课题(重大或重点课题限前2名;面上项目和一般项目限第1名)或省部级重点课题(限第1名)的研究工作,经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本项中课题负责人以外者还须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一部(须10万字以上);

⑤累计完成横向科研课题40万元以上(限课题组长),研究成果具有重大价值,并被委托单位采用(须附采用单位的有效证明)。

(3)在3年聘期内,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下同),同时完成以下教学成果之一:

①在各门课程的教学中,学生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均为优秀,正式出版高水平的教科书或案例教学资料20万字以上(不累计);

②主持或参与主持本学科或本专业的课程改革(包括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等)研究并在教学中实施,相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部级以上限前3名,省级限前2名);

③主持1门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并在教学中实施,同时教改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者所撰写教材(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署名)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被教育部指定为规划教材;

④主持1门课程的建设,并获省部级以上精品(名优)课程称号;

⑤主持组建1个新专业或跨学科专业,或者主持组建1个基础教学实验室或专业教学实验室;

⑥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

⑦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各类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一等以上、国家级二等以上奖励(限第1贡献者);

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称号。

4、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领导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

5、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和高级研修人员,帮助并督促本学科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6、积极参与学校及院系(中心)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院系(中心)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学位授权点申报或各类学科评估等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7、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规范,不从事与履行受聘职务职责相冲突的校外兼职工作。

8、完成学校和院系(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副教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其中2学分以上的课程至少2门)的主讲任务(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或者完成不低于8学分的教学工作(仅限于本科生基础课);完成各单位要求的案例编写任务。

各门课程的学生教学效果评价均在良好以上。

2、承担科研工作,组织、领导或参加科研团队承担科研项目,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所发挥作用要求在国家级重点项目中位于前5名,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或重大横向课题前3名,在学校立项的其他课题(不含校级课题)限负责人。

3、在教学科研工作方面,要求至少达到以下三项之一:

(1)在3年聘期内至少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者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不累计);在各门课程的教学中,学生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均为优良且优秀的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上。

(2)在3年聘期内至少取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

①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二等奖限前4名,三等奖限前3名;教育部一、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省政府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1名);

②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

③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不累计;若累计,须15万字以上)或译著20万字以上(不累计),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④完成1项国家级课题(重大或重点课题限前4名;面上项目和一般项目限前2名)或省部级重点课题(限前2名)的研究工作,经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本项中课题负责人以外者还须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须10万字以上);

⑤完成横向科研课题20万元以上(限课题组长),研究成果具有重要价值,并被委托单位采用(须附采用单位的有效证明)。

(3)在3年聘期内,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同时完成以下教学成果之一:

①在各门课程的教学中,学生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均为优秀,同时正式出版高水平的教科书(可累计)或案例教学资料20万字以上;

②主持或参与主持本学科或本专业的课程改革(包括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等)研究并在教学中实施,相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育部一、二等奖限前4名,三等奖限前3名;省政府一、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限前2名)参与1门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并在教学中实施,同时教改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者所撰写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被教育部指定为规划教材;

④主持或参与1门课程的建设,并获省部级以上精品(名优)课程称号(限前2名);

⑤作为骨干参与组建1个新专业或跨学科专业,或者1个基础教学实验室或专业教学实验室并取得显著成绩;

⑥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⑦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限前2名);

⑧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称号。

4、参与并协助指导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在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中起骨干作用。

5、参与并协助指导本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帮助并督促本学科讲师和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6、积极参与学校及院系(中心)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院系(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学位授权点申报或各类学科评估等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7、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规范,不从事与履行受聘职务职责相冲突的校外兼职工作。

8、完成学校和院系(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讲师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课程(不低于8学分)的主讲和辅导任务。

2、承担科研工作,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在3年聘期内至少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在4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国家级限前5名合作者,其他限前4名合作者),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同时取得1项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参照副教授岗位基本职责的相关条款执行),或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

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4、帮助并督促助教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

5、积极参与学校及院系(中心)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院系(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规范,不从事与履行受聘职务职责相冲突的校外兼职工作。

7、完成学校和院系(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助教岗位的基本职责: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辅导本科生学习,每学年至少完成3门本科生课程的辅导任务或实验指导工作;根据需要,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承担部分课程内容的主讲工作。

2、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3、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参与本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4、积极参与学校及院系(中心)的各类活动,对学校及院系(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学校和院系(中心)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兼任系(中心)主任和副主任职务,分别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的50%和40%。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岗位工作5年以上,年度考核和上一聘期考核均合格。

2、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3门以上的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和院系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至少发表1篇教学研究论文,各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学生评价均在良好以上。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限前2名)参与过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研究。

5、取得过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可以提供3篇以上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或最近5年内)的学术论文或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但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以证明自己的科研能力。

可视为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不含必备的1篇一类核心学术刊物论文)包括:

(1)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限前3名)、教育部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限前2名)或省政府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第1名),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获省政府优秀成果三等奖(限第1名)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

(3)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限前2名)或国家级一般课题或教育部重点课题(限第1名)的研究,并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

(4)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不累计)或者高水平教科书25万字以上(不累计),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学术论文;

(5)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且完成以下科研工作之一:

①获省部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国家奖限前4名,教育部奖及省级一等奖限前3名,省级二等奖限前2名,省级三等奖限第1名);

②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限前3名)或国家级一般课题或省部级重点课题(限前2名),并通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③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不累计)或者高水平教科书25万字以上(不累计)。

6、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或者在学校或社会的发展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7、能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8、具备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担任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2年以上且已出站;符合学校规定放宽学位要求的人员担任讲师岗位工作6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的记录。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2门以上的课程,完成学校和院系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各门课程的教学效果学生评价均在良好以上。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组织、领导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重大横向科研课题的研究(国家级限前4名,其他限前2名)。

5、取得过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可以提供2篇以上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或最近5年内)的学术论文或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但至少有1篇发表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以证明自己的科研能力。

可视为同等水平的其他学术成果(不含必备的1篇一类核心学术刊物论文)包括:

(1)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限前4名)、教育部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限前3名)或省政府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

(2)获省政府优秀成果三等奖(限前2名)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限前3名)或国家级一般课题(限前2名)或省部级重点课题(限前2名)或单项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课题(限第1名)的研究工作,并通过鉴定,同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4)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不累计)或教科书20万字以上(不累计),并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6、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或者在学校或社会的发展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7、能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8、具备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讲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仅具有硕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没有不合格的记录。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和院系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新聘教师要求有过教学实践),学生对教学效果的评价良好。

3、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参与过科研课题或教改项目的研究工作,可以提供1篇以上在本学科核心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在担任助教期间或最近3年内)的学术论文以证明自己的科研能力。

4、可以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5、具备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九条担任助教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院系教学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察。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位论文得到优秀的评价。

4、可以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资料的搜集。

5、具备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条新聘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本院毕业生均不直接留在本院任教。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中有关学术论文的要求,申请高聘和平聘教授职务的教师至少应有二分之一、申请高聘和平聘副教授职务的教师至少应有三分之一发表在校外核心学术刊物上。

第十二条本细则中关于高聘各级教师职务教学科研条件的要求的时间界限为担任低一级教师职务期间或最近5年(高聘讲师职务为最近3年)。

第十三条本细则关于核心学术刊物所属的“本学科”包括作者本人所在系科对应的一级学科以及所讲授的课程领域或获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直接涉及的研究领域所对应的二级学科。

第十四条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其本数(级)。

第十五条关于2004年7月31日以前已在厦门大学工作的没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教师在职务聘任上的学位要求,按《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关于教师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及厦门大学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管理学院聘任委员会和学校人事处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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