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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合同部分包结算管理办法3

分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中电建股〔2014〕46号),并结合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和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专业工程分包:

是指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二)劳务作业分包:

是指企业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分包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则:

(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工程分包应树立诚信、尊重、双赢的意识,将素质高、合作意识强的分包商培养成为长期合作伙伴。

(二)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工程分包管理必须要严格控制分包价格、分包结算程序,把工程分包管理作为落实成本控制的主要抓手,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要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

公司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保持成本领先战略以增强核心竞争力。

公司务必大幅度减少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谋求高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效益,必然要更多地需要分包商来完成施工任务。

(四)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履约能力。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项目主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主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五)要有利于规范公司工程分包秩序。

工程分包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分包商的原则,建立健全操作有序、监控有力、管理规范的工程分包制度,杜绝工程分包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公司所有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项目的管理模式,也不论由哪一层次哪一单位作为工程分包的发包方,均必须由代表公司履约的项目部(以下统称项目部)统一管理,由项目经理对公司负责。

公司属各单位(包括各二级经营单位及其他内部相对独立核算单位)派往公司直管项目承担内部分标任务或内部专业承包任务的施工单位,只能作为工程分包商,其工程分包行为,除经济责任按项目部与其派出单位订立的内部承包合同划分外,均应由其行政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经理负责,派出单位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分包、转包;主体工作不得分包,严禁肢解分包;分包工程项目不得再次转分包。

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

公司实行工程分包立项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竞争报价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择优选择。

分包商的选定,原则上由发包方根据分包工程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自行选定,报公司审批备案。

第十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

按股份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0版]执行,如颁布新版本优先使用。

第十一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实行严格的控制。

发包和分包双方均应在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由发包方对分包方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分包管理基本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工程分包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在建项目的履约能力。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电建股份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责任明确,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行为,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分包策划

各单位在主合同签订后,按照《电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提前策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从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承包控制、质量及安全环保、社会资源获取、项目特点、自有人员、设备配置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完成标价分离并拟定分包方案和实施要求,须明确分包指导价格和分包最高限价(包括总价和单价),完成《工程分包策划书》。

工程分包策划中应分析确定拟分包项目,标段数量应根据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分包时间、分包空间界面进行合理的划分。

项目部应根据场面情况、施工干扰情况、分包合同额度等方面,合理确定引进分包队伍数量。

分包策划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主合同合理进行。

工程分包策划不单独审批,新开工项目在进场施工后15日内上报。

分局职能部门负有对分包策划编制的指导协助、监督管理职责,一旦发现工程项目未做好工程分包的策划工作时,将对其所属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立项与审批权限

(一)报送

申报该项目的工程分包立项,(填报《工程分包立项申报表》见附表1、2)并附拟分包工程分包指导价与合同单价对照工程量清单表。

(二)审批权限如下:

1.分包合同总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由分局(公司)组织审查,分局局长批准并备案,电子版台帐报局工程管理部备查。

2.分包合同总金额50万元以上由分局组织审查,分局局长审核,局工程管理部复审,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报局工程管理部备案。

3.在原分包合同基础上,增加项目、工程量等,额度超过50万元以上需重新上报分包立项审批。

各单位(直管项目部等)报送的分包立项申请,公司在收函之日起15日内必须批复,否则视为收文部门同意且不排除收文部门(主管部门及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审查备案程序

只有通过批准立项的分包项目,并按本办法第一章第十条相关规定,以及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选定分包商后,上报已确定的分包商审批表(见附表3),经审批后,才能正式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并将公司(或项目部)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单位递呈的资格(资质)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分包商确定及合同谈判会议纪要及签到、分包合同等资料上报本单位工程项目分包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本工程主合同单价(或内部指导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二)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对特别事项,公司直管项目需报公司审批;非公司直管项目,报各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公司审批。

(附: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见附表4)

第三章 分包商选择、评价及合格分包商库管理

第十七条选择分包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互优互利的原则。

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达到“双赢”的目的,这是双方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前提。

(二)长期合同的原则。

选用的合格分包商必须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避免短期行为,选择分包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优势互补的原则。

重点培养一批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的分包商进入公司、股份公司分包市场,优化公司、股份公司的资源配置。

(四)竞争性选择的原则。

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分包商,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五)资质审核原则。

严禁超分包商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项目分包;严禁使用挂靠其他企业资质的分包商;严禁无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工程项目;严禁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承揽分包业务。

第十八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项目,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各二级单位、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的作业队;

(四)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五)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六)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七)发包方定标;

(八)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发包方组织,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

第十九条分包商选择方式:

各项目须对分包商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在符合主合同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招标”等方式选择分包商,通过资格审核参与投标的拟定分包商应不得少于三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公司工程分包商资源库和股份公司工程分包商资源库中的施工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竞争性报价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

※对于建设单位及特定人介绍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格分包商,亦须严格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优先选择股份公司和公司的合格分包商,如必须选取社会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通过相关资质审查,并在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网上注册,参与股份公司合格分包商待评审的。

审查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等级证书;

(三)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

(四)法人代表证书及法人委托授权书;

(五)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

发包方还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证明;

(三)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第二十二条分包商评价:

发包方应每年对所用的分包商的资质、业绩、履约、诚信等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按照分包商的资质及承担的不同工程项目范围划分,分包商分为专业分包商、劳务作业分包商两类;

(二)根据分包商评价情况,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优秀(AAA)分包商:

证件齐全、类似业绩丰富、履约信誉好、业内知名度高、施工能力很强、设备装备精良、有较强的管理团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熟练的员工、主要负责人协调能力强等优势,能圆满完成所承担的项目履约;

良好(AA)分包商:

证件齐全、类似业绩较多、履约信誉较好、业内知名度较高、施工能力较强、设备装备良好、有相应的管理团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熟练的员工、主要负责人协调能力较强等,能胜任所承担的项目履约;

合格分包商:

证件齐全、开展过类似业绩、履约信誉较好、有相关的设备,有完成所承担项目的管理团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熟练的员工、主要负责人有一定协调能力,能满足所承担的项目履约的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

(一)发生损害发包方合法利益行为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和环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拖欠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

(五)出现其他不良情况或严重违约的。

不合格分包商的确定、处理应注重合法性、真实性、其相关材料及证据的原件须在各单位(项目部)长期有效保存,同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公司审核后将不合格分包商名单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凡被股份公司列入不合格的分包商,禁止其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再次参加工程项目承揽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负责建立合格分包商资源库,根据每年评审结果进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牵头,各单位组织申请入库分包商的资质资料审查、填报、初评、日常管理等工作。

分包商具体评审、评价、分类定级办法详见《水电六局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及评审办法》。

第二十四条分包商资源库建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进入申请:

根据分包商的意愿,由分包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递呈“进入分包商资源库申请”,同时提交分包商评审相关基础资料。

(二)准入审查:

申请入库的分包商,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参与投标或申请进入分包商资源库的分包商,须向公司(项目部)出示五证原件(即: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核验,并提供复印件备案。

(三)使用登记:

各单位、项目部须建立使用分包商的信息及分包商现场负责人的信息双登记制度,监理分包商及其现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台帐,并定期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四)履约评价:

各单位、项目部定期对分包商履约过程、履约效果进行评价,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履约过程管理绩效,以年为节点对分包商进行量化履约评价,将其评价作为每年对合格分包商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指标,将优秀的分包商培育为长期合作的伙伴。

(五)违约清退:

各单位、项目部建立相关的违约清退管理制度,对履约能力差、效果不佳的不合格分包商及发生严重违约、违法行为的分包商及时实施清退,并将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公司再上报股份公司。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管理细则。

第四章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工程分包合同均由代表公司履约的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

按《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必须坚持严格控制分包价格,严格防范法律风险、严格执行分包结算程序的原则,严禁在未签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分包商。

工程分包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严禁先施工后签分包合同或边施工边商谈分包合同的做法,确因工程急需,先施工后签分包合同的,必须通过特别事项审批后,才允许分包商提前进场施工。

第二十六条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代表公司履约的项目部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方主体:

代表公司履约的项目部。

(二)承包方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

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八条工程分包合同须参照股份公司下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0版]起草。

各类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但不限于此):

(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环境卫生及职业健康要求;

(六)分包商资源投入表;

(七)合同价格(附报价清单);

(八)双方职责;

(九)计量、结算和支付约定;

(十)交工验收;

(十一)质量保证期;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十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以下保证金的约定:

(一)采取不同形式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

(二)实行工程(进度)保证金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

(三)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满,如无质量问题全部退还;

(四)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安全保证金分年度考核支付;

(五)实行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制度,即每个分包商按一定的比例扣取作为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若没有发生民工工资纠纷则予以返还。

第三十条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如需支付分包预付款,必须要求分包商提供有效的、同等比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或有效的资产抵押,有效的资产抵押需经第三方审核、公证。

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按本办法第十六条之程序执行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

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一条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各单位工程分包指导单价范围内,并取合理低价。

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也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不管是单价承包或总价承包,出现倒挂的,按第十六条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发包方负责:

(一)发包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

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

(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授权书应公正),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公章。

根据公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

(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

公司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六)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三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十五日内,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合同类别,发包方都必须报送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的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分包的发包方的监督管理责任。

公司内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各二级单位、公司直管项目部及发包方均应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及规定,履行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

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六)分包商是否将民工工资挪作它用,是否发放到民工手中,是否造成不安定因素。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

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并引起不安定因素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七条发包方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三十八条为保证不降低公司履约项目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九条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发包方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发包方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

(七)经营部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分包商必须提供与结算单等额的分包结算发票,及其他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九)分包商已报送民工工资表(民工已签字),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严禁拖欠民工工资。

发包方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

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

只要缺任一条件,即不能给付。

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

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严格按照分包合同规定进行支付,并对其结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挪用项目资金。

第四十条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

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结算和支付。

(二)完工结算和支付。

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

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最终结算和支付。

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发包方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

最终的支付在发包方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四十一条结算程序:

(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公司制定的统一的结算报表格式)。

报表必须有分包商代表人签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

(二)发包方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

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经营管理部门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发包方经营管理负责人复核审查。

(四)发包方行政第一责任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经营管理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帐单。

帐单必须有分包商代表人签章。

(二)发包方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

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

1、发包方所供材料款;

2、发包方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发包方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发包方赔偿的费用。

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

(三)发包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批准。

发包方规定支付款项超过一定限额需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的应从其规定。

(四)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

严格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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