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识别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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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识别教材
一:
我国环境法系列
我国环境法体系划分为:
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和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法条约七个系列。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系列是由不同层次的各类法律法规所组成的,是分门别的、多层次的、互相关联的有机整体。
《宪法》是大法,是制定《环境保护法》的依据。
根据逻辑学原理,从实用角度(或实践目的)出发,可将环境法系列的构成划分如下。
1. 按相关性分
所谓相关性,是指与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具有相关连性的一种属性。
其具体结构如下:
环境保护法
各单行环境法规
直接相关的
质量标准:
废水、大气等
环境标准 排放标准:
废水、大气等
环境法系列
方法标准:
废水、大气等
森林法
间接相关的 草原法
渔业法 等
2. 按对象属性分
所谓对象属性,是指被保护和防治对象所具有特殊性质的一种属性。
具体结构如下:
水法
大气法
噪声法
固废法
环境法系列
质量标准:
废水、大气、固废、噪声等。
排放标准:
废水、大气、固废、噪声等。
方法标准:
废水、大气、固废、噪声等。
3. 按立法机关分
所谓立法机关,是指具有制定批准权的机关。
具体结构如下:
国家的
法律法规 国务院及部委的
地方的
环境法系列
国家标准
标 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二:
主要内容
■ 1水污染防治有关法规
■ 2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规
■ 3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 4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 5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 6其他法规
1.0水污染防治
1.1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修定
■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999年修定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修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水质与排放标准的制定
■ 第三章监督管理
■ 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
■ 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
■ 第六章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三章监督管理
--包含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申报登记、及限期治理等内容
--城市生活污水管理
--饮用水源地管理
--技术引进等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29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 第30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31条
“禁止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待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 第32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35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 第36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1.1.2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
■ 水体质量标准与污水排放标准
--各类水体根据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分为五类(I,II,III,IV,V)
--不同类别的水体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
--不同类别的水体所能接纳的排水水质不同;执行的排放标准也不同
--各地方环保局根据水体功能要求,将水体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了解企业所处功能区,即可掌握企业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级别。
1.1.2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
■ 水体分类原则 ——GHXB1---1999
--I类:
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海域参见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1.1.2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
■ 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新、旧企业,不同标准
--不同区域,标准分级
--不同行业,区别对待
--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
第一类污染物
第二类污染物
1.1.2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
■ 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新、旧企业,不同标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企业(包括改、扩建),水污染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水污染排放同时执行表1、表4及表5的规定
1.1.2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
■ 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不同区域,标准分级:
--I,II,III类水体,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IV,V类水体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排入城市二级污染水处理厂执行三级标准
--I,II类水体及III中的保护区,不再新建排污口,并实施总量控制
1.1.2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
■ 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一类污染物
--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共13种,包括:
Hg(汞) Cd(镉) Cr(铬) As(砷) Pb(铅) Ni(镍) Ag(银)
Pi(铍)放射性(ß/ɑ) Bap(苯并ɑ芘)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1.1.2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
■ 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二类污染物包括:
1.1.2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
■ 排放标准 ——GB8978---1996
监测要求:
--采样点应有排放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污染比例采样装置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
2.0大气污染防治
2.1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修定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修定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修定
■ 第二章包括:
--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
l 环境影响评价
l 三同时
--排污申报、排污费及限期治理制度等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修定
■ 第19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名录
--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修定
■ 第20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27条:
--在锅炉的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排放要求,达不到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
■ 第31条:
--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存放煤碳、煤渣、煤灰等,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33条:
--不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
■ 第五章第36条: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36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 第40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41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第42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
2.2空气质量与排放标准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 汽车、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99
■ 工业炉窑、火电厂、水泥行业、烧焦炉执行各自标准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2.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 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
自然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
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及农业区
——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
特定工业区
——执行三级标准
2.2.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 主要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SO2) 总悬浮颗粒物(TSP)
可吸入颗粒物(PM10) 氮氧化物(NOX)
二氧化氮(NO2) 一氧化碳(CO)
臭氧(O3) 铅尘(Pb)
氟化物(F)
2.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几个重要的概念:
--- 浓度 速率 排气筒高度
--- 污染源 无组织排放
--- 现有污染源 新污染源(1997年1月1日)
2.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指标体系:
--- 1.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
--- 2.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
--- 3.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
(规定监控点及浓度限制)
2.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标准分级:
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
新污染源分二、三级
■ 一类区的污染源 一级标准
■ 二类区的污染源 二级标准
■ 三类区的污染源 三级标准
2.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控制的污染物共33种,常见的污染物包括:
的主要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
颗粒物(TSP) 氯化氢(HCL)
铬酸雾 铅及化合物(Pb)
苯、甲苯、二甲苯 酚类
甲醛、乙醛 氯乙烯
石棉尘 非甲烷总烃
2.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 其他控制要求还包括: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否则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监测要求:
采样点数量、位置,采样工况,采样方法、样品分析方法等
3.0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6
■工业企业长街噪声标准GB12348-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
■内河,海洋船舶噪声规定GB5979/GB5980
■铁路,机场的噪声规定GB12525/GB9660
■城市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标准方法GB/T14623/GB12349
3.1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3.1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23条:
在城市周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25条:
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3.1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局的证明
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1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43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44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边界噪声符合标准
3.2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
■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
---0类: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等
---1类:
居住、文教、机关
---2类: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
工业区
---4类:
道路干线两侧等
3.2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
■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3.2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昼间 夜间
Ⅰ类:
城市标准中的0+1类 55 45
Ⅱ类:
城市标准中的2类 60 50
Ⅲ类:
城市标准中的3类 65 55
Ⅳ类:
城市标准中的4类 70 60
3.2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不可超过标准值10dB(A)
---夜间偶然突发噪声,不可超过标准值15dB(A)
4.0固体废物的有关法律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国际公约-巴塞尔公约,防止倾倒的海洋公约等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刑法中有关要求)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第16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第17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工业固体废物
■第31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要求,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工业固体废物
■第33条:
露天贮存的治炼渣、化工渣、燃烧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
■第37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41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危险废物
■第44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49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地方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或不按许可要求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危险废物
■第50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危险废物
■第53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54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4.1固体废物防治法
危险废物
■第55、56条:
应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年7月1日实施
■ 共包括47类物质,列出其类别、来源、组分或废物名称
■ 最常见的包括:
废药品、废有机溶剂、废酸碱、废含重金属化合物、废石棉、废涂料染料、废矿物油、废感光材料、爆炸性废物、废有机树脂类等等
4.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 03 废药物品、药品
来源: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药物、药品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药物
常见废物:
如废化学试剂、废药物、药品
4.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 08 废矿物油
来源:
不适合原用途的废矿物油
---矿物油仓贮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机构动力设备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含油废水处理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常见废物:
废机油、液压油、热处理油、润滑油(脂)、冷却油
4.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 09 废乳化液
来源:
从机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拨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中产生的油(烃)水混合物
常见废物:
废皂液、切削剂、润滑剂、冷却剂、拨丝剂
4.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 17 表面处理的废乳化液
来源:
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
---电镀槽渣、槽液及水处理污染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
---表面磷化、出光、化抛过程产生的残渣(液)及污泥
常见废物:
废皂液、切削剂、润滑剂、冷却剂、拨丝剂
4.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 31 含铅废物
来源: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
---铅冶炼及电解过程的残渣及铅尘
---铅酸蓄电池生产中的废铅渣及铅酸(污泥)
---报废的铅蓄电池
---铅化合物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常见废物:
含铅、乙酸铅、氧化铅、铬酸铅、四烷基铅等的废物
4.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 34、35 废酸、碱
来源:
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碱液、固态酸碱、渣及ph<2的液态酸或ph>12.5的液态碱
---工业化学品制造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腐蚀、除锈及清洗
---废水处理、造纸废液等
常见废物:
硫酸、硝酸、盐酸、硼酸等
氢氧化钠(钾)、碳酸钠(钾),(次) 氯酸钙、磷酸钠等
4.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 41、42 废卤化及其他有机溶剂
来源:
从卤化及其他有机溶剂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高浓度残液、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及废载体
---报废产品
---化学分析、塑料橡胶制品制造、零件清洗、商业干洗、家庭装饰使用的